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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实施方案为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 ”行动、知识产权 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提升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有 效支撑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 识产权局选择在电子信息领域,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 营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 军民融合和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的 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 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 求,为做好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组织落实 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和目标(一)主要原则。本实施方案遵循政策性、引导性、市 场化、开放性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
2、的引导作用,面向各 类社会化资金、资本开展合作,积极与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资 金配合,共同形成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资 本支撑体系。(二)工作任务。重点围绕产业规模大、行业影响力强、 知识产权需求迫切,且发展基础和创新能力较为薄弱的 ARM64位服务器、智能传感器、移动通信终端、下一代数字 电视等领域,以中央财政资金专项开展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 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为引导,通过遴选或组建知识产权培 的3倍。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5亿元。4 .申报单位或其主要股东近五年内托管运营或专利申 请数量不低于100件,有效专利拥有数量不低于50件;或 申报单位自身已成功开展较大规模的专利收储、流转
3、等相关 运营活动,已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培育运营案例。5 .申报单位拥有10名以上从事专利运营服务的专职人 员。6 .申报单位或尚在组建申报单位的大股东财务管理制 度规范、健全,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法律纠纷, 信用记录良好。7 .申报单位或尚在组建申报单位的大股东应按申报要 求如实填写材料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 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8 .代持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不得申报合作机构。(三)申报材料要求1 .电子信息领域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申请表。2 .电子信息领域知识产权培育运营方案。运营方案 期限5-8年,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所处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发展 现状和内
4、外部环境分析、现有基础条件、未来专利池(组合) 战略布局和实施路径,主要工作考核目标和具体任务计划, 专利收储、流转等知识产权培育运营策略,风险预警和防控 机制措施等。3 .股权回购承诺书。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股东应出具经股 东会同意的股权回购承诺书,同意在财政资金退出时,申报 单位或管理团队具有优先购买财政资金股权的权利,若无其 他主体购买该股权,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股东均有义务以不低 于评估价格,且不低于财政资金投资额回购对应股权。申报 单位尚在组建之中的,由参与设立的发起人按前述方式出具 相应同意文件,并在公司设立后出具经全体股东会通过的股 权回购决议。4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发起人
5、)章程及营 业执照副本或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现金出资承诺书、近三年 审计报告、专利申请及有效专利,以及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 相关材料。八、配套措施(一)代持费。综合考虑合作机构运营模式、资产规模、 经营业绩等因素,结合代持机构、合作机构评价考核情况, 每年按财政资金实际年加权平均投资额不超过1.5%的费率 安排代持费。代持费从本财政资金或投资收益中列支。联席 会办公室根据代持机构实际工作情况调整代持费费率和支 付条款。(二)约束措施。代持机构有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公文、委托协议的行为,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降低代持费率、 扣减代持费、赔偿损失、
6、终止代持资格等)。代持机构、合作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 务会计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最大程度 地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对于代持机构、合作机构违规使用 财政资金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联席会办公室可终止与合作 机构的业务合作,提请更换代持机构。对于造成财政资金资 产损失的,合作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合作 机构其他法律责任。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财 政资金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九、附则本实施方案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7、,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 适当调整。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育运营合作机构,在深刻把握行业知识产权整体态势的基础 上,通过研发、购买、许可等多种方式开展重点专利收储、 流转,建立相应专利池(组合),培育运营高价值知识产权。 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控,加强知 识产权运营基础数据支撑,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效益和产业保 障能力。(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力争在ARM64位服务器、 智能传感器、移动通信终端、下一代数字电视等电子信息关 键技术领域构建不少于4个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利池(组合), 每个专利池(组合)完成不少于10项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 合的收储;建立产业领域内联
8、合保护、风险分担、开放共享 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产业知识产权自主可控水平显著 提升;形成机制创新的市场化知识产权运用模式,提升产业 领域创新发展水平。二、投资方案(一)资金规模。本实施方案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服务 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规模6亿元。(二)投资方式。选择具备一定知识产权运营实践经验、 规模实力和业绩突出的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以下简 称“合作机构”),由代持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围绕上述支持 领域开展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业务。每个领域支持资金原则上 不超过1. 5亿元。(三)存续期。财政资金存续期原则上为10年,其中投 资期8年,退出期2年。合作机构存续期另行约定
9、,其到期 或提前退出的回收资金,纳入财政资金进行循环投资。财政 资金到期后,视运营情况,可申请续期。(四)闲置资金。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 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投资,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期货、 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北京市政策限制类行业。三、管理机制(一)电子信息领域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协调推进联席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 权局等部门组成“电子信息领域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协调推进 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共同开展电子信息领域高 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业务指导、协 调决策和执行监督。邀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
10、管理司参加联席会,或作为观察员列席联席 会会议。联席会主要职责:1 .开展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的 统筹规划、产业安全和政策协调工作。2 .审议批准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投资方案。3 .审议批准合作机构的选定、投资和退出方案。4 .审议财政资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5 .审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情况。6 .审议批准财政资金收益处置、续期、终止等重大事项。(二)联席会办公室。联席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电子信 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 调。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席会办公室主要职责:1 .组织落实联席会审议批准的工作事项。2 .负责指导和监督
11、代持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3 .负责开展代持机构绩效评价考核。4 .审核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遴选方案并组织实 施,拟定合作机构名单。5 .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由联席会成员单位推荐或 公开征集。专家可受联席会及联席会办公室委托,围绕代持 机构、合作机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政策创新等重大事 项提供咨询建议,参与合作机构遴选、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 工作。6 .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三)代持机构。由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与全国知 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公司一华智众创(北京)投资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公司”)签署委托 协议,委托全国平台公司作为财政资金政府股权的代持机构。 代
12、持机构主要职责:1 .代为持有财政资金投资的股权。2 .起草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投资方案和绩效评价方案。3 .起草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遴选方案,对申报材 料进行专业审核、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审查程序,向联席 会办公室报送审查意见。4 .与合作机构开展商务谈判、签署投资协议。5 .依据委托协议,通过行使合作机构股东代表、董事、 监事的权利,监督合作机构在财政资金合作范围内的投资决 策及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代持机构及其派出代表不参与合作 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合作机构涉及产业安全、业务规划等重 大经营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但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知识产权局同意,不得滥用。6 .对合作机构及其投资项目
13、进行监督考核,定期对合作 机构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和评价, 按季度、年度出具合作机构工作进展报告、绩效分析报告, 并及时报送联席会办公室备案。7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联席会及联席会办公 室报告合作机构的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 合作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1)合作机构提前终止。(2)合作机构合并或变更运作方式。(3)股东变化、核心管理团队变化或更换合作机构出 资人。(4)合作机构在设立、运作、清算等活动中发生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出资人协议、公司章程的行 为。(5)合作机构签订重大合同及相关条款变化。(6)代表联席会行
14、使表决权的有关事项。(7)损害财政资金安全的有关事项,特别是改变财政 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方式的约定事项。(8)其他重大影响事项。8 .根据合作机构运营情况,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 联席会办公室并经联席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股权退出工 作。9 .按季度、年度向联席会办公室报送代持机构工作情况 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接受联席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指导 监督和评价考核。10 .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宣传推广等业务创新工作。11 .联席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四)资金托管银行。代持机构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 为财政资金托管银行,设立银行专款账户对财政资金进行管 理。托管银行应接受联席会办公室对专款账户进行监
15、管,对 外放款须由联席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四、投资收益分配(一)投资收益。财政资金取得的投资收益主要用于:1 .弥补财政资金损失。2 .支付代持机构代持费。3 .扩大财政资金规模。4 .对代持机构、合作机构及其管理团队进行奖励。(二)奖励机制。财政资金所得收益超过同期银行存款 活期利息的部分,优先奖励给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及 其管理团队、代持机构,具体奖励方案由联席会办公室提出, 报经联席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五、财政资金退出及续期(一)财政资金退出。财政资金投资退出时,应按照国 有股权交易的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方式退出。若无其他市 场化主体购买该股权,由代持机构组织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 机构进行
16、资产评估,报经联席会办公室批准,由合作机构大 股东以不低于评估价格,且不低于财政资金投资额回购对应 股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代持机构应启动合作机构投资 退出程序,报经联席会审议批准后,提前终止合作机构的业 务合作,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优先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退出。1 .合作机构自财政资金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专 利培育运营业务或业务偏离约定,或3年内没有产生明显经 济效益,或3年内没有产生良好社会效益。2 .已完成合作机构投资考核目标。3 .合作机构股东会通过决议终止双方合作。4 .合作机构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重大事项。(二)财政资金续期。财政资金到期清算后,财政资金 及投资收益的结
17、余部分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公共财政预 算管理。财政资金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经联席会审议,并由 联席会办公室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续期。六、考核方式联席会对财政资金使用实施监督和绩效考核。联席会、 联席会办公室可组织代持机构对合作机构及其投资的项目 进行绩效评价。主要考核内容:(一)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规范、高 效的原则,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范围。代持机构应于合 作机构确定后2个月内完成股权投资,包括签订股权投资协 议、履行出资等事项。合作机构应于财政资金到账之日起6 个月内开展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业务。(二)实施效果。代
18、持机构会同合作机构,围绕本实施 方案对应的4个电子信息关键技术领域,每个领域构建至少 1个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利池(组合),每个专利池(组合)完 成不少于10项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的收储。合作机构应 于财政资金到账之日起,3年内在知识产权培育运营方面产 生明显经济效益,或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具体要求参照相 关协议另行约定。(三)评价报告。代持机构自签署委托协议之日起,按 季度、年度向联席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 告。合作机构自签署投资协议之日起,按季度、年度向代持 机构报送工作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告。代持机构对合作机 构及其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对合作机构知识产权 培育运营业务进
19、行统计、分析、汇总和评价,按季度、年度 向联席会办公室报送合作机构工作进展报告、绩效分析报告。七、组织实施方式(一)公开征集合作机构。本实施方案采取公开征集方 式确定合作机构,征集、评审、决策流程如下:1 .公开征集。联席会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知识 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的公告。2 .机构申报。申报单位向代持机构提交申请表、运营方 案等申报材料。3 .专家评审。代持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初审通过单位名单,并组织专家 对初审通过单位进行评审,按领域对评审结果进行排名。联 席会办公室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指导。4 .社会公示。代持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开展尽职调
20、 查等审查程序,向联席会办公室提交综合意见,联席会办公 室审议后,对拟合作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 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不予合作。5 .确定合作机构。联席会办公室根据综合意见及公示情 况,组织代持机构拟定合作机构出资方案,报经联席会审议 批准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6 .完善运营方案。代持机构依据联席会审议意见,组织 合作机构完善运营方案,并报送联席会办公室备案。7 .完成投资。代持机构应于合作机构确定后2个月内完 成股权投资,包括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履行出资等事项。(二)申报合作机构条件1 .申报单位是以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法人。2 .对于已经存续的申报单位,可不设注册地域要求,但 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企 业可适当降低净资产条件。申报单位尚在组建之中的,须在 北京地区注册成立,由大股东代为申报,并由各股东出具合 计不得低于2000万元现金的出资承诺书。3 .申报单位申请财政资金额度应不高于其评估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