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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 关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并 指定一名委员或聘请的专职秘书负责保管。第二条工作档案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四)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五)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六)会议的音像与录音资料;(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决定;(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簿;(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公示情况的照片资料等证明材料;(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十一)历届业主委员
2、会选举及备案、交接等资料;(十二)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十三)业主意见建议登记簿;(十四)有关业务往来文件;(十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十六)利用物业经营用房以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经营的合同、协议;物业经营性收支相关账目、材料;(十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十八)其它涉及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档案资料。第三条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对档案资料编号造册,做好档案资 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工作当中收到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 时移交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存档。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登记簿由档 案资料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
3、查阅日期、查阅事由、 查阅内容(事项)、查阅人、审批人等。第六条外借档案资料需借阅人书面申请,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 或副主任签字同意。第七条 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 应及时予以答复。第八条 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因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 管档案的,应当在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 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业任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 员会完成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或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其保管的 档案资料移交社区暂时保管,并填写移交清单,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