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1365-2023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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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G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T1365-202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Standardforpublicrentalhousingconstruction20231227发布20240401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Standardforpublicrentalhousingconstruction编号:DB11/T1365-2023主编单位: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施行日期:2024年04月01日2023北京前言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北京市地方

2、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市监发20192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布局及总平面;单体设计;5室内环境;6交付。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改了标准名称;2.增加了布局及总平面中有关无障碍设计和智能化设计的要求;3.增加了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的要求;4.调整了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出入口坡度的设置要求;5.增加了对建筑公共储藏空间的设置要求;6.调整了户内设置阳台或晾晒空间的相关要求;7.增加了对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厚度和户内门槛高度的要求;8.增加了对

3、室内装修设计的精细化要求;9.修改了第6章的名称、条文、附表及条文说明的相关内容;10.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中英文表述。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5号10层,邮编100005,电话010-64040238,邮箱officecass-)。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社科(北京)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

4、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中京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光辉杨家骥李婕邵磊李俐孟欣徐丰宫红志毛磊白羽韩扬李斯文姜中天崔轩樊元财曹蔚明娄霓钱嘉宏王贺韩亚非庄彤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林建平刘晓钟鹿勤朱茜何建清宋兵吴静目次1总则.12术语.23布局及总平面.33.1规划和选址.33.2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33.3交通设施.43.4绿化配套.43.5住区环境.54单体设计.64.1一般规定.64.2组合平面.64.3户型建筑面积和户均人口数.64.4层高和户内空间.74.5结构设计.74.6给排水和采暖设计.74.7电气设计.75室内环境.95.1一般规定.95.2隔声.95.3通风.95.4室

5、内装修.96交付.12附录A公共租赁住房交付记录表.13本标准用词说明.15附:条文说明.16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23SiteandPlanning.33.1SiteSelection.33.2SeparationDistancesandSunlightHours.33.3TrafficFacilities.43.4Landscaping.43.5OutdoorSpace.54ArchitecturalDesign.64.1GeneralRequirements.64.2LayoutDesign.64.3DwellingUnitAreaandO

6、ccupancyStandard.64.4StoreyHeightandDwellingUnitSpace.74.5StructuralDesign.74.6PlumbingandHeating.74.7Electrical.75IndoorEnvironment.95.1GeneralRequirements.95.2SoundInsulation.95.3Ventilation.95.4InteriorFinishes.96Acceptance.12AppendixAPunchListforPublicRentalHousingConstruction.13ExplanationofWor

7、dinginthisStandard.15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6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发展,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和建设管理的质量,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1.0.3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与本市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项目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改造性。1.0.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术语2

8、.0.1公共租赁住房publicrentalhousing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租赁型住房,户型类型分为使用面积不小于22m2的成套住宅形式和使用面积不小于15m2且小于22m2的开间形式两类。2.0.2备餐空间kitchenette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供居住者进行简单食物加工的空间。2公共租赁住房类型建筑间距要求成套住宅形式满足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对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要求。成套住宅形式和开间形式混合建设满足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对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要求。开间形式满足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对于公共建筑及宿舍的建筑间距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类型日照要求

9、成套住宅形式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且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2h。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日照标准3布局及总平面3.1规划和选址3.1.1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并应符合适老化和无障碍设计要求。3.1.2公共租赁住房选址应优先选择安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或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条件。3.1.3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居民的通勤方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合理分布。3.1.4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应保证同

10、步规划、施工、验收交用。在场地布局和地下空间规划设计中,核算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可采用控制指标下限。3.2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3.2.1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通风、采光、卫生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并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要求3.2.2公共租赁住房建筑单体的日照要求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公共租赁住房的日照要求3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开间形式50%及以上户型的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2h。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50%及以上户型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注:当成套住宅形式和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

11、住房混合建设时,成套住宅形式部分应满足表3.2.2中对于成套住宅形式公共租赁住房日照标准的要求;开间形式部分应满足表3.2.2中对于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日照标准的要求。3.3交通设施3.3.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应优先配备市政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3.3.2公共租赁住房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500m内宜设有公交站点设施;规划人口每7000人应配置2000m2的公交首末站用地,配置1条公交线。3.3.3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应提供非机动车停车用地和设施。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宜小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50%。地面非机动车位应安排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并结合各公共租赁住房单元出入口分散布

12、置,应设置具备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条件的停车棚。3.3.4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应设出租车等候点,且出租车等候点距住区人行出入口不应大于100m。3.3.5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旧城地区和一类地区机动车停车指标不低于0.1辆/户,其他地区机动车停车指标不低于0.2辆/户。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方便机动车停放,并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3.4绿化配套3.4.1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内应合理配置硬质铺装场地,绿地内应设置园路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不宜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5%。3.4.2公共租赁住房住区内应合理配置植物群落结构,宜以大乔木为绿化骨架,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

13、植物群落。3.4.3绿化环境建设标准应参照同期、同地区普通住宅绿化环境建设标准。43.5住区环境3.5.1公共租赁住房应注重住区环境的实用功能性。住区应设置公共活动场地与步行系统,方便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活动和交往。3.5.2公共租赁住房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高度不宜大于80m,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可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增强丰富性和识别性。3.5.3公共租赁住房外立面设计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3.5.4公共租赁住房宜配置智能化管理系统。54单体设计4.1一般规定4.1.1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多种户型组合,满足不同人口结构家庭需求。组合

14、平面设计应合理紧凑、布局规整,主要居住空间平面进深和面宽尺度应合理。4.1.2公共租赁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比例尺度适当、色彩和谐,并与周围环境协调。4.1.3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要求实施标准化设计、生产和施工,推广装配式建筑。4.1.4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考虑居住者的代际需求,实现户内使用空间的灵活性和使用功能的复合性。4.1.5公共租赁住房围护结构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宜符合下列规定:1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A级时,其厚度不宜大于120mm;2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时,其厚度不宜大于90mm。4.1.6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满足室内环境良好的健康与安全需求。4.2

15、组合平面4.2.1公共租赁住房单体设计应避免采光通风凹口过于狭小,户与户之间应避免视线干扰。建筑平面中外墙凹口的深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1。4.2.2采用内廊式平面设计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廊走道长度不应超过45m。4.2.3公共租赁住房应设地下层。设置地下自行车车库时,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应大于25%;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4.2.4地下空间沿外墙应设置窗井,窗井净宽不应小于1.20m,窗井长度不应小于外墙长度的1/2。4.2.5地下空间宜设置灵活分隔的公共储藏空间,并应符合安防和消防要求。4.3户型建筑面积和户均人口数4.3.1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m

16、2;户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2。4.3.2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均人口数按照1.5人/户核定。64.4层高和户内空间4.4.1公共租赁住房层高不应低于2.80m。4.4.2成套住宅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内应设阳台;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设晾晒空间。4.4.3公共租赁住房户内应设置吊柜等储藏空间。4.4.4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卫生间应满足设置坐便器、洗面器、淋浴器和排气设施的基本功能。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m2。4.4.5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不设独立厨房,但应设置备餐空间;应设置冰箱和洗衣机位置。4.4.6公共租赁住房户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条件,并预留

17、冷凝水有组织排水设施。4.4.7公共租赁住房户门的门槛高度不宜大于35mm。4.5结构设计4.5.1公共租赁住房应选择合理的结构体系,宜优先采用主体结构大空间布置。4.5.2结构设计应按照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实施,结合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要求,采用标准化的构件和部件。4.6给排水和采暖设计4.6.1公共租赁住房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当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条件允许时优先采用叠压供水。4.6.2公共租赁住房在市政中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市政中水。4.6.3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分户计量的供热方式供暖,供暖热源优先选择城

18、市热力网。城市热力网未覆盖地区,宜采用占地少、能效高的供热方式。4.6.4公共租赁住房宜采用地面辐射采暖方式。采用散热器采暖方式的,其选型及布置应结合室内功能空间,以不影响室内家具布置和功能使用为原则,不宜做遮蔽。4.7电气设计4.7.1公共租赁住房每户应设置独立的电度表。4.7.2公共租赁住房每户的设计用电负荷不应小于表4.7.2的规定。7公共租赁住房类型用电负荷成套住宅形式不应小于6kW开间形式不应小于4kW公共租赁住房类型电话插座宽带插座有线电视接口成套住宅形式211开间形式111表4.7.2公共租赁住房每户设计用电负荷标准4.7.3公共租赁住房弱电插座和接口的数量应满足表4.7.3的规

19、定。表4.7.3公共租赁住房弱电插座和接口的数量85室内环境5.1一般规定5.1.1公共租赁住房应利用自然条件获得良好的日照、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并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1.2公共租赁住房分户墙、分户楼板、电梯井道、户门、窗等部位的隔声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1.3公共租赁住房防水、防潮、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2隔声5.2.1分户墙两侧的开关、插座、配电箱等应分户配置电气套管,并应错开布置,安装时不得穿透墙体。5.2.2分户墙内不宜设置嵌墙式强、弱电配电箱。如配电箱须嵌墙安装时,设置部位的墙体厚度、构造不应低于分户墙的隔声

20、要求。5.2.3公共租赁住房的厨房、卫生间应采用带有降噪功能的排水管或采取相应的降噪技术措施。5.3通风5.3.1厨房应选择油烟分离式的排放设备,排风宜采取水平直排的方式,并合理设计水平直排管道与外围护结构的连接构造。5.3.2室内通风换气设备选型及管道设置应系统设计,相同通风换气量的设备应统一规格型号。维护阶段,设备、设施更新应建立在通风换气系统整体复核基础之上。5.4室内装修5.4.1公共租赁住房应实现土建和室内装修的一体化设计和施工。5.4.2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内装工业化要求实施装配式装修,宜优先采用管线与结构分离技术。橱柜布置应按照炊事操作流程保证“洗、切、烧”的动态流线,台面应连续;

21、储藏柜宜采用标准化、装配式成品柜体。5.4.3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应满足户内功能空间的灵活使用需求,精细化设计部品与结构、9项目部位基本要求门窗单元门钢制电控防盗门户门钢制保温防盗隔声门公共走廊及楼梯间门钢制防火门户内门卧室实木复合门卫生间木质半玻百叶镶板门厨房木质半玻无百叶镶板门阳台门塑钢门外窗及封阳台窗中空玻璃塑钢节能窗(带纱窗)配件窗台预制水泥板窗帘盒窗帘杆晒衣杆成品晒衣杆吊柜(或壁柜)成品吊柜(或集成壁柜)厨房橱柜整体橱柜抽烟机成品厨房灶具成品厨卫洁具及水暖五金件节水型坐便器,节水型手持式带下出水淋浴龙头、洗面盆(含配件)及节水型龙头、成品浴室柜热水器成品散热器高效散热器灯具节能灯空调

22、机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系统PVC管统一安装生活用水、热水管线PPR管排水管PVC-U管信报箱成品不锈钢材质室内装修户内空间起居室、餐厅顶棚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墙面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踢脚地砖踢脚楼地面防滑地砖卧室顶棚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墙面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表5.4.6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门窗、配件及室内基本装修要求10部品与部品、部品与材料间的接口,充分结合家具、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位置。5.4.4公共租赁住房宜采用集成卫浴或符合内装工业化要求的卫浴部品,应设置洗衣机专用给排水接口和专用防护等级电源插座,并应做好防水措施。5.4.5强弱电点位的排布应充分结合必要的家用电

23、器摆放位置和数量,合理布局。5.4.6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5.4.6的基本要求。踢脚地砖踢脚楼地面防滑地砖厨房顶棚集成吊顶墙面带饰面装配式墙板楼地面防滑地砖卫生间顶棚集成吊顶墙面带饰面装配式墙板楼地面防滑地砖阳台顶棚外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并配置晾衣杆墙面外墙耐擦洗环保涂料(或建筑外墙饰面延伸)楼地面防滑地砖共用部分楼梯顶棚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墙面普通耐擦洗涂料踢脚水泥踢脚楼地面水泥楼面电梯厅顶棚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墙面首层墙面贴面砖到顶,二层及以上墙面普通耐擦洗涂料踢脚地砖踢脚楼地面防滑地砖走廊顶棚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墙面普通耐擦洗涂料踢脚地砖踢脚楼地面防滑地砖门厅顶棚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墙面贴面砖到顶踢脚地砖踢脚楼地面防滑地砖其他达到现行住宅设计标准注:开间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厨房灶具的配置标准为成品电磁炉;成套住宅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厨房灶具的配置标准为成品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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