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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反担保措施治理方法总则第一条办理担保业务应依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状况, 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确定严密的风险掌握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 扣地实施。其次条 凡我公司担保的企事业单位(经股东会争论同意的特别客户除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掌握人必需向各担保公司供给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并同时供给其个人主要财产清单、配偶同意意见书等资料。第三条 反担保措施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典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各担保公司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据商定履行债务或担当责任的担保形式。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状况下,以该财
2、产作为各担保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各担保公司占有或依法 登记,作为各担保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本方法所称典当是指被担保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房地产作为反担保财产,直接将产权过户到各担保公司或指定人名下并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可直接拥有该项财产的担保形式。第四条反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别状况下(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担保
3、条件时 )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第一节保证第五条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担保业务时,应供给符合本公司要求的保证人。第六条本公司只承受不行撤消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须向各担保公司书面承诺担当不行撤消连带保证责任。第七条保证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力量; (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第八条本公司不承受以下单位的保证担保:(一)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供给担保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但
4、已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经济实体除外;(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供给担保);(四)企业负债和或有负债合计额超过其净资产4 倍的非金融企业(专业担保公司除外),以及超出规定担保限额和担保范围的金融;(五)本公司制止作为保证人的其它企业或组织。第九条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下投资或隶属等关联关系时,须从严审查保证人资格,审慎承受其保证。(一)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同一自然人担当;(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为母子公司关系 (对子公司为母公司供给担保的不能承受);(三)与债务人两者董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一样;(四)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重大
5、债权债务关系。第十条保证人须提交如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 和企业年检证明;(二)担保承诺书;(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托付书;(四)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及最近连续数期财务资料。成立缺乏三年的,供给成立以来各年度及最近连续三期财务资料;(五)为其它企业或个人未结清债务供给担保的证明文件或无债务担保证明书;(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或无关联关系证明书;(七)保证人有权机构批准供给担保的证明文件 (依照企业章程担保行为不需批准的除外);(八)本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第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调查(一)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保证担保
6、的调查;(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人资格的合法性,保证人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代偿债务力量等;(三)在保证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经营部门要指定两名调查人员进展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反担保调查报告 (或在担保调查报告中明确反担保调查状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五)担保调查报告要提交担保评审会审查。第十二条保证担保的核实:(一)监管部人员负责对保证担保进展核实;(二)担保核实的主要内容为担保条件的全都性、担保手续的合法性和担保行为的自愿性;(三)在担保核实中要坚持主辅核保人制度,即客户经理核保,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核保人;(四)核保完成后
7、要制成核保书,由保证人当面签章确认。参与核保人员均应在核保书上签字。对在保证担保中担保行为进展公证的, 可用公证书代替核保书。核保书(或公证书)要作为重要法律文件归档治理。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的审查与审批(一)主辅核保人外另一客户经理负责保证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三)保审会负责业务及反担保条件的审批。反担保条件获批准 后,业务部负责与保证人签定保证合同。反担保条件未获批准的,必要求债务人重供给反担保,并按程序重调查、审查和审批。第十四条保证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
8、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须明确为不行撤消连带责任保证);(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五)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第十五条对一笔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状况, 如物的担保由债务人供给,保证担保的范围应涵盖无论抵押、质押权是否实现,因代偿而导致的全部债权及费用;如物的担保由第三人供给,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六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各担保公司或债务人对担保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展期、转期等)均应事先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重签定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另有商定的除外)
9、。第十七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发生重组、兼并、分立等状况时,应要求改制后的法人担当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重签定保证合同。如法人拒不担当保证责任,各担保公司应马上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供给符合要求的担保。否则应准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本公司权益。第十八条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破产、关闭等状况时, 应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另行供给符合要求的担保。第十九条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必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和权力力量的自然人,其保证合同必需经公证或律师见证。其次节抵押其次十条以下财产可以设定抵押:(一)抵押人全部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全部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10、;(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其次十一条制止承受以下财产设定抵押:(一)土地全部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三)国家全部的市政设施;(四)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财产; (六)租用的财产;(七)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八)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九)
11、国家机关的财产; (十)违法违章建筑;(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其次十二条 对抵押的其他规定(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须同时抵押;(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该土地上建筑物等抵押的,该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四)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需取得土
12、地的合法手续。其次十三条抵押人必需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全部权或处分权, 并向本公司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供给担保。其次十四条抵押人须供给以下文件(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托付书; (三)经过审计的抵押人近期财务资料;(四)抵押物权属证明;(五)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供给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六)抵押人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七)抵押物清单、保险凭证、租赁状况等证明文件。其次十五条抵押物价值评估(一)抵押物必需经本公司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展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二)业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
13、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进展深入分析,提出修正意见;(三)业务部门要依据评估报告和修正意见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价值;(四)最终确定的抵押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其次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调查(一)客户经理负责抵押担保的调查;(二)调查内容包括现场调查抵押物状况、核实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全部权或处分权、复测抵押物价值、核实抵押物财产保险等状况; (三)在抵押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部门要指定两名人员进展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抵押调查报告 (或在业务调查报告中明确抵押调查状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五)抵押调查报告
14、要提主辅调查人外第客户经理审查。其次十七条抵押担保的审查和审批(一)治理部门负责抵押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审查内容主要为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充分性和抵押财产的易变现性;(三)抵押担保获批准后,业务部门负责与抵押人签定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生效前,不得办理出保手续。其次十八条抵押率确实定(一)抵押率是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二)要依据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期限、风险程度、抵押物业性质、抵押物变现力量及价格变动趁机等因素由债务人和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率;(三)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 7O;(四)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
15、最高不得超过 60;(五)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最高不得超过 50;(六)钢材等特别大宗商品抵押率由本公司依照业务治理另行制定。其次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评估价值、抵押率、全部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等;(四)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五)抵押物权属文件的保管方式;(六)抵押物遇险后的处理程序及获赔后结清债务的方式。第三十条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对肯
16、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并到期的、在最高余额下的全部业务均供给抵押担保的行为。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业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抵押起止时间和最高额度。第三十一条抵押物登记(一)抵押合同签定后,必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二)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治理部门;(三)以房地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治理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及林木主管部门;(六)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七)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
17、门。第三十二条抵押物治理(一)抵押合同签定后,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物权凭证等重要法律文书交各担保公司保管;(二)业务部门负责收妥抵押物物权凭证,经清点、鉴别、核实后, 登记“抵(质)押品登记簿”,然后将物权凭证交治理部门保管;(三)治理部门收妥抵押物物权凭证并经核实无误后,填制“业务(质)押品代保管收据”,分别交业务部门和抵押人。业务部门须将该收据入档案保管;(四)主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再一次抵押、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抵押物;(五)依据抵押物性质不同,一般应要求抵押人为抵押办理以本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抵押合同期限,办理保险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债务人
18、担当;(六)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抵押人须在“业务(质)押品代保管收据”反面加盖公章,到业务部门要求收回物权凭证。部门核实后,在“抵(质)押品登记簿”上作核销登录,并同抵押人一起到治理部门领取抵押物物权凭证。第三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一)主合同履行期届满本公司未受解保或清偿,或主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准时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协议不成的,如合同中商定仲裁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实现抵押权:1、擅自处理抵押物或有意低价转让抵押物;2、有意造成抵押物价值贬损;3、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清偿本公司或有债权;4、有意阻碍本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5、债
19、务人被宣告破产或提出破产申请;6、违反抵押合同商定的其他状况。(二)抵押物处置方式有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三)如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对债务人供给的抵押担保不能放弃或怠于行使;(四)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以下挨次安排:1、支付处置抵押物垫付的费用;2、清偿债务人所欠本公司利息、罚息;3、清偿代偿债权本金、利息及费用;4、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合同商定的其他费用。(五)处置抵押物所得缺乏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有关费用时,应连续向债务人追偿。第三节质押第三十四条质押种类包括(一)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动产移交本公司占有,并作为债务人向本公司办
20、理担保业务的反担保;(二)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本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债务人向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的反担保。第三十五条出质人必需依法享有对质物的全部权或处置权,并向本公司书面承诺以其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质物作为债务人向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反担保。第三十六条以下财产可以质押(一)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动产;(二)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劵;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不承受以下财产质押(一)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三)法律规定制止流通的财产;(四)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五)租用的财产
21、;(六)国家机关的财产;(七)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 (八)担保物权;(九)无商业上票据意义的权利,如欠条、借条;(十)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第三十八条对质物的其他规定(一)权利质押的标的必需是财产权,非财产权的权利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得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二)大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权质押,应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大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登记部门;(三)以汇票、支票、本票、企业债券出质的,出质人须在票据上背书“质押”字样;(四)以存单出质的,业务部门必需取得存单签发银行的核押证明,证明存单真实有效并予以冻结;(五
22、)以仓单、提单同质必需我公司认可仓库。第三十九条出质人须供给以下文件(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托付书; (三)质物权属证明;(四)以共有财产质押的,须供给财产共有人同意出质的证明文件;(五)出质人有权机构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 (依照企业章程不需批准的除外);(六)质物清单出质人为自然人时,上述(一)、(二)、(五)款材料可免于供给。第四十条质物价值评估(一)以本币计价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质押的,可依据证券面值确定质物价值;以外币计价的上述财产质押的,依据证券面值和当日外汇牌价银行买入价计算
23、证券价值;(二)以上述以外的其他财产或权利质押的,须经本公司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展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三)客户经理对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进展深入分析,提出修正意见;(四)客户经理要依据评估报告和修正意见同出质人协商确定质物价值;(五)最终确定的质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第四十一条客户经理必需对质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展调查,并报保审会审查。第四十二条质押率确实定(一)质押率是质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与质物价值的比率;(二)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其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如为信用证、承兑汇票、
24、保函等业务设定担保的,最高不得超过 100);(三)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的,其质押比率最高不得超过 70;(四)以其他财产或权利质押的,具体抵押率由保审会专项争论确定。第四十三条质押担保必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方面:(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四)质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的全部费用;(五)质物移交、保管的时间和方式等。第四十四条质物的治理(一)质物在质押期问非本公司责任发生损毁或价值明显削减等状况时,必要求债务人出质人供给补充担保;(二)本公司有权收取质物在质押期间所生孳息,用于提前清偿本公司债权,或向本公司指定帐户提存,用作到期归还本公司债权的保证;(三)质物权利凭证在质押合同到期前先到期时,须用质物变现款提前清偿本公司债权或向本公司指定帐户提存,用作到期归还本公司债权的保证;(四)以动产质押的,客户经理动产实物保管,档案专员负责物权凭证保管。本公司不具备实物保管条件的,可以托付外机构代为保管, 但不得托付出质人保管。对托付外机构保管的,要签订托付保管协议, 费用由被担保人负责;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解释、修改权属于*融资担保。*融资担保*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