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配电工程分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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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工程变配电工程分包合同选购人甲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货人乙方:电工设备第一局部 合同协议书编号:承包人全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分包人全称:电工设备法 定 代 表 人 : 法定注册地址:鉴于国家学问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建设工程工程施 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承包合同”,承包人为完成 建设工程建设中的 变配电工程 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分包工程”,已承受分包人提出的担当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完工、交付并修理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2、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建设工程变配电工程工程地点:分包工程内容:包括分界室内高压柜下口出线高压电缆、总变配电室及两个分高压变配电室内的凹凸压配电柜、到低压柜出线端子的全部管线、线缆、设备包括不限于高压配电柜、中心信号屏、直流屏、变压器、低压配电柜、模拟5屏等、元器件、规章制度标识牌;配电所内配电设备的供货、安装含设备根底、系统调试、验收等全过程;所安装设备的防雷接地接到防雷接地板及室内接地母线安装;负责变电所的电源监测及建筑能耗分析治理系统含相应管线与设备,并预留与整个工程楼宇自动化系统接口;协作火灾漏电报警系

3、统模块的连接工作;负责变配电系统深化设计、出图及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协调外电供电, 并负责相应变配电设备安装调试、电能计量、电源检测、电源质量改善、直至在配电柜低压侧能供给正常电源;负责移交后发包人人员免费上岗培训。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号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括分界室内高压柜下口出线高压电缆含凹凸压变配电室含夹层内的桥架、支架界限为出外墙0.5 米、总变配电室及两个分高压变配电室内的凹凸压配电柜、到低压柜出线端子的全部管道、桥架、支架、线缆、设备、元器件以及变配电室内接地线含变电所的电源监测及建筑能耗分析治理系统并预留与整个工程楼宇自动化系统接口等供货、安装、系统调试

4、、验收等全过程,包括协作火灾漏电报警系统模块的连接工作,并负责深化设计,满足招标图纸及设计要求,符合现行北京市及国家标准要求。具体承包范围见附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三、分包合同工期打算开工日期:年月日打算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9 天,自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形式本分包合同承受 固定单价 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设备费:元 暂列金额:0 元七、分包人工程经理: 姓名: ; 职称:高级工程师;身份证号:;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筑师注册证书号或建筑师临时执业证书号:; 建筑师执

5、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以下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全都之处,以分包合同商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一样。十、分包人承诺依据分包合同商定进展施工、完工、交付并担当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十一、承包人承诺依据分包合同商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玖份,其中一

6、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剩余副本由承包人执陆份,分包人执贰份。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商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局部。承包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人:电工设备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托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其次局部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商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赐予的含义。1.1.1 分包合同1.1.1.1 分包合同文件或称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工程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

7、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签署的名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中标的文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由分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附在投标函后的名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

8、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工程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按分包合同商定供给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由分包人依据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10 总承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订的整体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1.1.2.2 承包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整体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9、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分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承包人工程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承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1.1.2.5 分包人工程经理:指分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6 发包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与承包人签订整体工程的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7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托付对总承包合同履行实施治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8 专项供给商:指依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商定,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以招标方式

10、选择的供给商。1.1.3 工程和设备1.1.3.1 整体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2 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商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分包合同中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3 永久工程:指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建筑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1.1.3.4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打算构成永久工程一局部的机电设备、金属构造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局部的各

11、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分包合同中可能商定的分包人仅负责供给的材料。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分包合同商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分包合同商定的各项工作所效劳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分包人设备:指分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10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分包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在分包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局部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1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分包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2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

12、实施分包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承包人按第 11.1 款通知分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分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分包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商定所作的变更。1.1.4.4 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商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商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包括依据第 19.3 款商

13、定所作的延长。1.1.4.6 保修期:是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商定的由分包人负责对分包合同商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的期限。1.1.4.7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1.1.4.8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头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头计算。期限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分包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商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

14、工作后,承包人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按合同商定进展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合理开支, 包括治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行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效劳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实行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分包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

15、量保证金或称保存金:指按第 17.4.1 项商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分包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分包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市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组成分包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

16、款另有商定外,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 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中商定承受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商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分包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冲突或者不全都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局部,其解释挨次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 合同协议书分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承包人

17、签订合同协议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分包合同生效。1.6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供给(1) 承包人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向分包人供给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担当。(2) 在承包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10.1 款商定的合同进度打算或者合同条款10.2 款商定的修订合同进度打算后 7 天内,分包人应当依据合同进度打算和本项商定的图纸供给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给打算并报送承包人,其中应当载明分包人对各区段最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项商定的图纸修改图)的

18、最迟需求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给打算后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给打算视为得到批准。经承包人批准的最的图纸供给打算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承包人向分包人供给图纸的主要依据。承包人不依据图纸供给打算供给图纸而导致分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担当赔偿责任。分包人未依据本目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图纸供给打算,致使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给相应图纸或者分包人未依据图纸供给打算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担当。1.6.2 分包人供给的文件(1) 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由分包人供给的文件,包括局部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分包人应按商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承包人

19、。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内批复。(2) 除合同条款第 4.1.10(1)目商定的由分包人供给的设计文件外,本项商定的其他应由分包人供给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承包人应当依据第 1.6.12目商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给打算,签发图纸修改图给分包人。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分包人觉察承包人供给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准时通知承包人。1.6.5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的保管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1.6.3 项商定内容的图纸

20、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恳求、同意、意见、确定和打算等,均应承受书面形式。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恳求、同意、意见、确定和打算等来往函件,均应在指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并办理签收手续。(1) 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分包合同商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分包合同商定的发出期限后的 24 小时内;分包合同商定了通知、供给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供给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专用合同条款商定。(3) 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分包人工

21、程经理本人或者工程经理的授权代表。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依据合同条款第4.5.4项的商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工程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分包人施工场地治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分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4) 承包人和分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分包合同商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准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5) 承包人和分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准时签收另一方送达

22、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承受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承受特别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担当。1.8 转让除分包合同另有商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局部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开掘的全部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争论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全部。

23、一旦觉察上述文物,分包人应实行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马上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实行妥当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担当。1.10.2 分包人觉察文物后不准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丧失或损坏的, 应赔偿损失,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分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分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承受施工工艺时, 因侵害专利权或其他学问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担当,但由于遵照承包人供给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分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受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

24、在投标报价内。1.11.3 分包人的技术隐秘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承包人供给的图纸和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分包人供给的文件,未经分包人同意,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总承包合同2.1 分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当供给总承包合同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和支付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供给一份总承包合同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和支付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

25、人应当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和支付内容除外。2.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分包人应当避开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中商定的承包人义务的状况发生。2.3 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的关系总承包合同中商定的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进展回复、审批或确认的事项,承包人应当准时依据总承包合同的商定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获得总承包合同中商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回复。分包合同中涉及的此类事项包括:(1) 计量、计价、合同价款确实定与调整和款项支付;(2) 变更及索赔;(3) 暂列金额;(4) 合同工期、开工时间、工期延长;(5)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供给商及价格

26、确实定;(6) 图纸修改、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修改;(7) 施工组织设计;(8)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工艺检验;(9) 样品、替代品;(10) 工程暂停、合同解除;(11) 完工验收;(12) 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进展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只有依据总承包合同商定获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形式的审核 和批准,才能够在总承包合同中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否则,由承包人担当相应的责任和费用。总承包合同中商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假设与分包合同有关,承包人应当准时催促发包人完成。第 4.1.101目中商定由分包人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分包人供给的相关图纸、标准

27、、计算书及其他资料必需获得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2.4 分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的关系除非分包合同另有商定,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应当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应当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人,也不应当直接承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3. 承包人义务3.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分包人免于担当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2 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第 11.1 款的商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3.3 供给根底资料、施工条件3.3.1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限前向分包人供给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根底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

28、整。3.3.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分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商定。3.4 帮助分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承包人应帮助分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3.5 担当总包治理责任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承包合同的商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展治理并担当总包治理责任。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3.6 组织设计交底承包人应依据合同进度打算,组织设计单位向分包人进展设计交底。承包人应当在第 8.1.1 项商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分包人进展分包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还应依据合同进度打算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

29、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分包人可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承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3.7 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商定向分包人准时支付合同价款。3.8 组织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商定准时组织完工验收。3.9 向分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如承包人要求分包人供给履约担保的,在分包人按第 4.2 款向承包人递交符合分包合同商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承包人应当依据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分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分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分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实际支付完工付

30、款之日止。假设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完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依据变更后的完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商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承包人付清完工付款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分包人不担当承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分包合同的附件。3.10 批准和确认按分包合同商定应当由承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分包人的要求、恳求、申请和报批等,自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分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恳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假设承包人在分包合同商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已

31、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3.11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其他义务。4. 分包人4.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分包人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担当因分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分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商定以及承包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局部包工程, 并修补分包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 5.2 款商定由承包人供给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商定由承包人供给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分包人应供给为完成分包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

32、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分包合同商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筑、运行、维护、治理和撤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商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打算,并对全部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牢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分包人应按第 9.1 款商定实行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分包人应依据第 9.2 款商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开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分包人在进

33、展分包合同商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承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开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分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担当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供给便利(1) 分包人应当对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和在施工场地或者四周实施与整体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相关协作和效劳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分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2) 分包人还应按承包人指示为其他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四周实施与整体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供给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分包人和当事人商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分包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局部未完工分包工程的,分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分包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承包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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