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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 2023 年 2 月 12 日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治理暂行方法等 26 项规章局部条款的打算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规定:二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理方法(2023 年 5 月 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47 号令公布)1. 将其次十六条修改为:“本市制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2.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规定,未依据规定实行措施或者实行措施不当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3. 将第三十七
2、条修改为:“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4.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依据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附件 2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理方法(2023 年 5 月 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47 号令公布依据 2023 年 2 月 12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77 号令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3、治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 进展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治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的建、改建、扩建和撤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水利、铁路、大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视治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视治理工作。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城
4、乡规划、交通、城市治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视、水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展监视治理。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视治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方法进展治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视治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视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施工现场治理要求,依据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治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依
5、据职责对举报准时调查、处理。其次章 安全施工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治理,消退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治理,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治理工作; (三)设立特地安全治理机构;(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催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治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治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
6、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治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承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治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治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听从总承包单位治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担当主要责任。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治理职责。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治理学问和力量的安全监理人
7、员。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治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到达岗位治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依据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展施工,并依据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治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治理制度。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展,消灭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顿作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治理
8、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展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治理措施。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撤除施工方案,并依据撤除施工方案进展施工。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供给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准时供给。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 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别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
9、位应当实行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 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展改移或者实行其他措施。第十七条 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依据方案组织实施;到达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依据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展统一治理, 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供给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依据规定进展检测,每月进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10、。大型施工机械应当依据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展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展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修理、存放场地证明; (五)机械设备治理人员状况;(六)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治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状况及其信用信息进展公示,并实行动态治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其次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
11、位应当实行紧急措施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依据规定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觉察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依据规定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 绿色施工其次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治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其次十二条 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要进展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其次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依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实行以下措施:(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展维护。市
12、政根底设施工程因特别状况不能进展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急部位实行防护措施;(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展硬化,其他场地应当进展掩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实行掩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不开发的空地进展绿化;(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撤除工程进展撤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展洒水降尘;其次十四条(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展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实行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
13、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承受容器吊运,严禁随便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依据本市有关垃圾治理的规定处理。本市制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其次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展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 22 时至次日 6 时期间进展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前方可进展夜间施
14、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展夜间施工。其次十八条进展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实行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削减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进展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赐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方法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进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方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确实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托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单位确定应当赐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其次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
15、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制止使用燃煤。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进展处理。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依据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展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依据规定和标准要求进展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
16、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治理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其次款规定,未编制撤除施工方案或者未依据撤除施工方案进展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造成严峻后果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其次款规定,未实行专项防护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进展处理;因未实行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
17、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其次款规定,未依据规定组织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其次款规定,未依据规定进展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规定,未依据规定实行措施或者实行措施不当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
18、七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承受容器吊运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依据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四十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展夜间施工的,由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23 年 4 月 5 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理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