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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兰格加华置业与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 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治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3.04.02【案件字号】(2023)京 03 民终 352 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楚静解学锋闫慧【审理法官】楚静解学锋闫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兰格加华置业;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当事人】北京兰格加华置业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当事人-公司】北京兰格加华置业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代理律师/律所】侯菲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王金桃北京京航律师事务
2、所;于卫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李仕靖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菲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王金桃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于卫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李仕靖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菲王金桃于卫东李仕靖【代理律所】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1 / 1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兰格加华置业【被告】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本院观点】合同义务应当履行。【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商定第三人证据缺乏证据诉讼恳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同义务应当
3、履行。在久恒公司已取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相关行政审核批准的状况下,兰格加华公司应当为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兰格加华公司上诉主见其仅负帮助义务、久恒公司应履行托付手续,不能免除其为久恒公司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合同商定,出卖人应于买受人缴清全部房款(含面积补差款)和公共修理资金,办理了入住手续后 730 日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现上述条件均已到达。同时合同商定,买受人于收到出卖人发送的产权办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全部资料等交予出卖人或其代办机构,买受人逾期未交缴齐费用、未完整提交相关资料的状况下,权属转移登记期限作相应顺延。但本案中,兰格加华公司并未向久恒公司发送产权办
4、理通知,兰格加华公司上诉主见可顺延办理期间,缺乏依据。综上所述,兰格加华公司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时间】2023-09-25 04:26:5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 年 7 月 8 日,兰格加华公司(出卖方、甲方)与久恒公司(认购方、乙方)就北京兰格加华产业园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经略天则”园 2-42 / 14某房产(该房屋登记
5、坐落位置为通州区101 楼,以下简称 9 号楼)签订“经略天则”园认购协议。“经略天则”园认购协议商定,乙方向甲方认购 9 号楼,该协议第4 条第 3 款商定“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从甲方充分了解到签约购置该房产必需满足的以下买受人条件:厂房销售合同的签约买受人应为符合本工程产业准入政策规定且注册经营地为该园区房产或台湖镇政府指定场所的公司企业。如乙方不符合本项买受人条件在认购期内注册设立一家符合要求的公司。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3 日内,以认购方为主体向台湖镇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入园资质审核备案手续,提交审核资料(详见本协议附件认购方提交资料明细)。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的 37 天
6、认购期内,办理完毕上述全部手续,以成就全部买受人条件,并就该房产买卖事宜与甲方签订厂房销售合同。”“经略天则”园认购协议还商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2023 年 8 月 28 日,兰格加华公司(出卖人、甲方)与久恒公司(买受人、乙方)就北京兰格加华产业园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经略天则”园 2-4 某房产(该房屋登记坐落位置为通州区101 楼)签订厂房销售合同,主要商定:9 号楼用途为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实测建筑面积 2431.78元,单价每平方米 12737.48 元,总价 30974749 元。“第十五条产权登记该房产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依据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产权属转
7、移登记,出卖人供给必要帮助。1.买受人同意托付出实人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托付费用为人民币 2023 元。出卖人应于买受人缴清全部房款(含面积差价款)和公共修理资金,办理了该房产的入住手续后的 730 日内,办理完毕合同项下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上述商定期内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的,双方同意依据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发出的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款,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成当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房屋治
8、理部门实际核发房屋全部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头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买受人支3 / 14付。”“第十八条其他商定6.买受人应托付出卖人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并于收到出卖人发送的产权办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各项税费及托付费用(包括契税或已缴纳税费的凭证) 等一并交予出卖人或其代办机构,办妥托付代办手续。在该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办理期间, 如依据届时法律规定或政府治理部门的要求,需买受人补充提交文件资料或补缴费用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的通知
9、之次日起 7 日内予以补齐。买受人逾期未缴齐税费、托付费,未完整供给买受人相关资料,则该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期限作相应顺延且出卖人或其代办机构均不担当延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且自买受人消灭上述逾期违约之口起,至买受人实际履行完毕本合同商定的全部买受人产权办理义务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房款总额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8.买受人在办理该房入住之后,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到达办理入园审核时向当地政府承诺的年度纳税标准。12.在签订合本合同 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对以上条款均进展了认真阅读并且完全理解上述条款的含义及本方所对应的责任,依据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遵守契约精神,出卖人和买
10、受人均自愿同意,当一方违约需要依据上述条款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时,不得以违约金过高等任何理由,恳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削减,亦不得以违约金商定过低为由,恳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增加。”厂房销售合同还商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2023 年 8 月至 12 月,厂房销售合同签订后, 久恒公司向兰格加华公司支付了 9 号楼房款 30974749 元、向 101 号楼的物业治理企业北京经略明则物业治理支付了专项修理资金 243178 元。2023 年 1 月 8 日,北京经略明则物业治理将 9 号楼交付久恒公司,双方签署了房屋交接单。 久恒公司目前尚未向兰格加华公司出具托付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托付手续、亦未支付托
11、付费用。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流程,9 号楼所在的北京兰格加华产业园内的厂房出售,须由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依据园区企业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该工程买受人资格进展严格审核,并出具买受人资格审核意见,该意见将作为买受人交易过户的要件之一;对于符合资格的买受人,由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报请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再由4 / 14该局对符合标准(产业进展定位)的买受人出具书面意见函告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另查,9 号楼目前设置有抵押权,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为 112622023 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久恒公司明确表示其不同意自行解除抵押。再查,2023 年 4 月 1
12、9日,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向区住建委出具了关于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符合产业进展定位确实认函,内容为:区住建委: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756016213P)是一家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效劳类的企业,现建设电力设备故障检测和预警软件开发工程,属于信息化建设类工程,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01,由北京兰格加华置业开发建设的;该工程符合通州区和台湖镇的产业进展定位,请贵委依据规定办理相关的网签手续。【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担当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
13、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给证据。本案中,对于久恒公司主见的解除抵押问题。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涉案厂房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兰格加华公司在未经得久恒公司同意的情形下,将涉案 9 号楼抵押给案外人的行为不妥,久恒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具备了合同商定的全部权转移登记条件, 在此情形下,兰格加华公司应自行将涉案 34 号楼抵押予以解除。故对于久恒公司的该项诉讼恳求,理由正值,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久恒公司主见的涉案 9 号楼全部权转移登记问题。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9 号楼系工业厂房,其权属转移登记不仅需要到权属登记机关进展
14、办理,而且需要有关行政部门进展事先审核,对于经过审核、符合标准 (产业进展规划)的企业,才能由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久恒公司于 2023 年 4 月19 日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在此情形下,对于久恒公司的该项诉讼恳求,理由正值,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久恒公司主见的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问题。久恒公司与兰格加华公司签订的厂房销售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前买受人需要向出卖人或代办机构交纳契税发票、托付费等完整的5 / 14相关材料,并且还需出卖人向买受人发送产权办理通知,从目前证据状况看,久恒公司并未履行上述手续办理程序,故对于久恒公
15、司主见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的诉讼恳求,证据缺乏,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兰格加华公司办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101 号房屋抵押权解除手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执行清;二、兰格加华公司帮助久恒公司办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101 号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久恒公司名下,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执行清;三、驳回久恒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上诉人诉称】兰格加华公司上诉恳求:撤销
16、一审判决第一项、其次项,改判驳回久恒公司诉讼恳求。事实和理由:久恒公司虽然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取得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的符合产业进展定位确实认函,但依据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1 项、第十八条第 6 款的商定,兰格加华公司仅是帮助义务,久恒公司仍需要托付兰格加华公司进展办理,缴纳2023 元托付费用,并向兰格加华公司交齐转移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因未托付、未交齐全部材料、未交税费而导致的办理转移延期的,应当相应顺延,且兰格加华公司不担当延期办理权属登记的违约责任。因久恒公司迟迟未能取得政府书面确认,直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未向兰格加华公司交齐办理转移登记的税费票据、
17、也未交纳 2023 元的托付费用,依据合同商定,办理转移登记仍旧在顺延期间内,顺延期间到期前,兰格加华公司可以不解除抵押。一审法院判决兰格加华公司在 90 日内解除抵押,并帮助久恒公司办理过户,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兰格加华公司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北京兰格加华置业与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6 / 14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 03 民终 352 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兰格加华置业,住宅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
18、二村。法定代表人:徐祥,执行董事。托付诉讼代理人:侯菲,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诉讼代理人:王金桃,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住宅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 1 号院 9 号路 3 层。法定代表人:张文利,总经理。托付诉讼代理人:于卫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诉讼代理人:李仕靖,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兰格加华置业(以下简称兰格加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以下简称久恒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12 民初 1815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
19、23 年 1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上诉人兰格加华公司的托付诉讼代理人侯菲,被上诉人久恒公司的托付诉讼代理人于卫东、李仕靖到庭参与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兰格加华公司上诉恳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其次项,改判驳7 / 14回久恒公司诉讼恳求。事实和理由:久恒公司虽然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取得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的符合产业进展定位确实认函,但依据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1项、第十八条第 6 款的商定,兰格加华公司仅是帮助义务,久恒公司仍需要托付兰格加华公司进展办理,缴纳 2023 元托付费用,并向兰格加华公司交齐转移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
20、。因未托付、未交齐全部材料、未交税费而导致的办理转移延期的,应当相应顺延, 且兰格加华公司不担当延期办理权属登记的违约责任。因久恒公司迟迟未能取得政府书面确认,直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未向兰格加华公司交齐办理转移登记的税费票据、也未交纳 2023 元的托付费用,依据合同商定,办理转移登记仍旧在顺延期间内,顺延期间到期前,兰格加华公司可以不解除抵押。一审法院判决兰格加华公司在 90 日内解除抵押,并帮助久恒公司办理过户,与事实不符。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久恒公司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兰格加华公司以久恒公司未交税票和托付过户费用2023
21、 元作为拒绝解除抵押、办理过户的理由,不能成立。兰格加华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依法负有房屋全部权转移的义务。厂房销售合同商定出卖人应于买受人缴清全部房款和公共修理基金,办理了该房产的入住手续后 730 日内办理完毕合同项下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久恒公司已经依据合同商定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并取得了房屋的占有。另外依据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久恒公司也已取得园区产业主体准入资格确认,在此状况下,兰格加华公司应依法履行其转移房屋全部权的合同义务。二、兰格加华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因对他人负有债务而将房屋设定抵押使房屋具有权利瑕疵。兰格加华公司就其交付的房屋负有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法定义
22、务,该项义务无需合同明示,除非买受人缔约时知道或应知,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担当该义务。兰格加华公司依照合同收取房屋价款并转移标的物占有后,又将案涉房屋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且至今不予解除,严峻影响了久恒公司权利,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8 / 14久恒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其解除抵押,以排解障碍,实现权利。三、久恒公司未向兰格加 华公司交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完税凭证并交付托付代办费用 2023 元并不能构成兰格加华公司拒绝办理房屋解押的抗辩事由。契税在办理房屋过户前缴纳即可,而托付代办过 户具有托付合同的性质。托付人依法享有缔约选择权。即使托付合同生效,托付人也享 有任意解除权,缴纳契税、交付代办
23、费用并非兰格加华公司履行法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 务的对待义务。不能构成兰格加华公司解除房屋抵押的条件或前提。久恒公司未缴纳契 税和代办费用的缘由有三,一是久恒公司尚未取得政府确认的园区主体准入资格,导致 房屋过户存在法律障碍,二是房屋被抵押导致过户存在事实障碍,三是,其他园区有部 分业主已将契税和代办费用交予兰格加华公司,但款项全部被挪用,基于明知兰格加华 公司无法办理过户状况下,为了避开损失扩大和节约经营现金流之目的,暂不缴纳税费 和代办费用,并未违反法定或合同商定义务。只要兰格加华公司解除房屋抵押,解除过 户障碍,久恒公司可以交纳契税及代办费用,托付兰格加华公司或代办机构进展办理。 原告知称
24、久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恳求:1.兰格加华公司解除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01 房屋设定的抵押,并由第三人予以帮助;2.依法判令兰格加华公司为久恒公司办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01 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3.依法判令兰格加华公司向久恒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金(以 30974749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1 月 9 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至实际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之日止)。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 年 7 月 8 日,兰格加华公司(出卖方、甲方)与久恒公司(认购方、乙方)就北京兰格加华产业园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经略天则”园 2-4 某房产(该房屋登记坐落位置为通州区
25、101 楼,以下简称 9 号楼)签订“经略天则”园认购协议。“经略天则”园认购协议商定,乙方向甲方认购 9号楼,该协议第 4 条第 3 款商定“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从甲方充分了解到签约购置该房产必需满足的以下买受人条件:厂房销售合同的签约买受人应为9 / 14符合本工程产业准入政策规定且注册经营地为该园区房产或台湖镇政府指定场所的公司企业。如乙方不符合本项买受人条件在认购期内注册设立一家符合要求的公司。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3 日内,以认购方为主体向台湖镇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入园资质审核备案手续,提交审核资料(详见本协议附件认购方提交资料明细)。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的 37 天认购
26、期内,办理完毕上述全部手续,以成就全部买受人条件,并就该房产买卖事宜与甲方签订厂房销售合同。”“经略天则”园认购协议还商定了其他相关内容。2023 年 8 月 28 日,兰格加华公司(出卖人、甲方)与久恒公司(买受人、乙方)就北京兰格加华产业园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经略天则”园 2-4 某房产(该房屋登记坐落位置为通州区101 楼)签订厂房销售合同,主要商定:9 号楼用途为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实测建筑面积 2431.78 元,单价每平方米 12737.48 元,总价 30974749 元。“第十五条产权登记该房产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依据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向权 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产权属转移
27、登记,出卖人供给必要帮助。1.买受人同意托付出实 人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托付费用为人民 币 2023 元。出卖人应于买受人缴清全部房款(含面积差价款)和公共修理资金,办理了该房产的入住手续后的 730 日内,办理完毕合同项下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上述商定期内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的,双方同意依据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发出的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款,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成当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房屋
28、治理部门实际核发房屋全部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头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第十八条其他商定6.买受人应托付出卖人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向权属登记10 / 14机关申请办理该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并于收到出卖人发送的产权办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各项税费及托付费用(包括契税或已缴纳税费的凭证)等一并交予出卖人或其代办机构,办妥托付代办手续。在该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办理期间,如依据届时法律规定或政府治理部门的要求,需买受人补充提交文件资 料或补缴费用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的通知
29、之次日起 7 日内予以补齐。买受人逾期未缴齐税费、托付费,未完整供给买受人相关资料,则该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期限作相 应顺延且出卖人或其代办机构均不担当延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且自买受人 消灭上述逾期违约之口起,至买受人实际履行完毕本合同商定的全部买受人产权办理义 务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房款总额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8. 买受人在办理该房入住之后,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到达办理入园审核时向当地政府 承诺的年度纳税标准。12.在签订合本合同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对以上条款均进展了认真阅读并且完全理解上述条款的含义及本方所对应的责任,依据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原则和遵守契约精神,
30、出卖人和买受人均自愿同意,当一方违约需要依据上述条款的约 定担当违约责任时,不得以违约金过高等任何理由,恳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削减,亦不 得以违约金商定过低为由,恳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增加。”厂房销售合同还商定了 其他相关内容。2023 年 8 月至 12 月,厂房销售合同签订后,久恒公司向兰格加华公司支付了 9 号楼房款 30974749 元、向 101 号楼的物业治理企业北京经略明则物业治理支付了专项修理资金 243178 元。2023 年 1 月 8 日,北京经略明则物业治理将 9 号楼交付久恒公司,双方签署了房屋交接单。久恒公司目前尚未向兰格加华公司出具托付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托付手续、
31、亦未支付托付费用。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流程,9 号楼所在的北京兰格加华产业园内的厂11 / 14房出售,须由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依据园区企业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该工程买受人资格进展严格审核,并出具买受人资格审核意见,该意见将作为买受人交易过户的要件之一;对于符合资格的买受人,由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报请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再由该局对符合标准(产业进展定位)的买受人出具书面意见函告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另查,9 号楼目前设置有抵押权,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为 112622023 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久恒公司明确表示其不同意自行解除抵押。再查,2023 年
32、 4 月 19 日,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向区住建委出具了关于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符合产业进展定位确实认函,内容为:区住建 委:北京久恒送变电工程安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756016213P)是一家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效劳类的企业,现建设电力设备故障检测和预警软件开发工程,属于信息化建设类工程,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01,由北京兰格加华置业开发建设的;该工程符合通州区和台湖镇的产业进展定位,请贵委依据规定办理相关的网签手续。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担当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33、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给证据。本案中,对于久恒公司主见的解除抵押问题。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涉案厂房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兰格加华公司在未经得久恒公司同意的情形下,将涉案 9 号楼抵押给案外人的行为不妥,久恒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具备了合同商定的全部权转移登记条件,在此情形下,兰格加华公司应自行将涉案 34 号楼抵押予以解除。故对于久恒公司的该项诉讼恳求,理由正值,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久恒公司主见的涉案 9 号楼全部权转移登记问题。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912 / 14号楼系工业厂房,其权属转移登记不仅
34、需要到权属登记机关进展办理,而且需要有关行 政部门进展事先审核,对于经过审核、符合标准(产业进展规划)的企业,才能由权属登 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久恒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在此情形下,对于久恒公司的该项诉讼恳求,理由正值,证据充分, 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久恒公司主见的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问题。 久恒公司与兰格加华公司签订的厂房销售合同第十五条中商定,办理全部权转移登 记前买受人需要向出卖人或代办机构交纳契税发票、托付费等完整的相关材料,并且还 需出卖人向买受人发送产权办理通知,从目前证据状况看,久恒公司并未履行上述 手
35、续办理程序,故对于久恒公司主见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的诉讼恳求,证 据缺乏,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 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兰格加华公司办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101 号房屋抵押权解除手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执行清;二、兰格加华公司帮助久恒 公司办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101 号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久恒公司名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执行清;三、驳回久恒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
36、本院认为,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在久恒公司已取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相关行政审核批准的状况下,兰格加华公司应当为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兰格加华公司上诉主见其仅负帮助义务、久恒公司应履行托付手续,不能免除其为久恒公司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合同商定,出卖人应于买受人缴清全部房款(含面积补差款)和公共修理资金,办理了入住手续后 730 日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现上述条件均已到达。同时合同商定,买受人于收到出卖人发送的产权办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将办理房屋权13 / 14属证书所需全部资料等交予出卖人或其代办机构,买受人逾期未交缴齐费用、未完整提交相关资料的状况下,权属转移登记期限作相应顺延。但本案中,
37、兰格加华公司并未向久恒公司发送产权办理通知,兰格加华公司上诉主见可顺延办理期间,缺乏依据。综上所述,兰格加华公司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北京兰格加华置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 判 长 楚 静审 判 员 解学锋审 判 员 闫 慧2023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 常佳敏法官助理 樊思迪书 记 员 李星月北大法宝 1985 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供给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学问效劳。14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