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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阳市旅游管理规定22篇 其次十五条 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效劳; (二)知悉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效劳及价格的真实状况; (三)根据合同商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效劳; (四)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敬重; (六)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急或者受到侵害时,恳求救助、爱护或者依法获得赔偿; (七)对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进展监视;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商定的其他权利。 其次十六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标准; (二)遵守公共秩序
2、,爱惜旅游设施,爱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敬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向旅游经营者照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安康信息; (五)承受安全提示,协作导游的正常工作; (六)遇不行抗力和重大突发大事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实行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帮助和协作; (七)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 其次十七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行政治理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或者效劳网点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旅行社对其设
3、立的分社或者效劳网点实行统一治理,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分社或者效劳网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根本信息。 其次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志愿参加行业组织; (二)拒绝无合法依据的收费、摊派、检查、评比或者被要求供应无偿效劳等; (三)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有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依法开展经营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次十九条 制止旅游经营者实施以下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二)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展不正值竞争
4、; (三)业务往来中,账外给付佣金或者收受回扣; (四)公布虚假旅游广告或者向旅游者供应虚假旅游效劳信息; (五)诱骗、胁迫旅游者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 (六)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或者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七)擅自增加、削减或者变更旅游合同商定的效劳工程,或者降低旅游效劳质量标准; (八)同一旅游团队中,在未供应更多效劳的状况下,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 (九)安排参观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和身体发育等卑视的工程或者活动; (十)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
5、信息图形符号,公示效劳工程、效劳内容、收费标准和诚信公约。 第三十一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经营范围、营业地址、联系方式、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交易安全。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旅游者供应效劳。 第三十二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有相应的根底设施、效劳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景区全景图、导览图、标志牌和说明牌,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询问、投诉电话。 旅游景区内或者四周不得擅自摆摊设点,阻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强行买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供应或者承受效劳。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
6、一票制。景区内必需实行重点爱护性开放的特别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须经价格部门批准。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应当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应当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 景区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效劳价格应当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待开放,并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掌握方案,并可以实行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展掌握,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 旅游
7、者数量可能到达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时实行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旅游景区专职讲解员效劳制度,讲解员应当佩戴本景区发放的统一标志。 旅游景区治理者或者经营者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效劳,随团导游在旅游景区供应讲解效劳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2 第十七条 扩建、改建的高层建筑(含住宅以外的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系统改造、用途变更),建立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手续。 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事先告知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治理组织,并实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
8、条 对高层建筑进展局部改造或者室内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实行防火分隔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纳材料及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治理的规定和工程建立标准。 其次十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救援场地应当设置制止占用的标识。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阻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 高层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命和灭火救援。 其次
9、十一条 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水泵、报警阀组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使用、维护方法的标识;消防供水管道应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根据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其次十二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走道、厅堂等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 其次十三条 高层建筑内用火治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制止或者限制室内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二)制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别状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经消防安全治
10、理组织同意,并实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三)公众聚拢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进展明火作业或者使用电(气)焊作业; (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实行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展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其次十四条 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修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展安全检测。电气设备四周制止堆放可燃物品。 其次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单位必需使用的易燃易爆危急品,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并定
11、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当保管。 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危急品带入建筑物内。 其次十六条 在高层建筑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治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 其次十七条 鼓舞、引导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拢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舞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其次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进展一次防火检查,
12、并填写检查记录。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展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拢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每2小时一次;营业完毕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展全面检查,消退遗留火种。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鼓舞防火巡查、检查中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电子巡更点、视频监视系统等高科技手段,高效防控火灾隐患。 其次十九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地下停车场,停车数量超过300台的,可以设置小型流淌巡逻车,准时发觉并处置车辆电路打火、遗留火种等引发的初期火灾。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应当依据需要配备避难、逃命工具。 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命器材及
13、使用说明。 鼓舞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自备口哨、手电筒、防烟面具等自救工具。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安全治理组织应当准时组织修理。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状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并准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修理、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立单位担当;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商定由物业效劳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开支范围;无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专项修理资金缺乏的,由相关业主根据商定担当,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各
14、自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担当。费用支出状况应当向业主、使用人公示。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设置消防掌握室的,应当实行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 高层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托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半年进展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 消防掌握室应当配备便利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和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并实行措施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准时操作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消防设备。 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3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4 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修订 记者11月2
15、5日从市政府了解到,重新修订的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马上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公布。这是该规定实施来首次进展修订。重新修订的规定更加适应时代特点、人民需求和产业进展,将加快推动沈阳依法建立全域旅游城市。 目标:建立东北亚国际旅游城市 据市政府法治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随着群众旅游时代到来,旅游产品从单纯观光到观光、休闲、度假并重,各类旅游新业态不断涌现,自驾游、房车露营等新的旅游出行方式渐成风气,旅游经营从传统的门店经营向网络经营转变,旅游者也从过去观光巡游到现在越来越注意旅游过程的体验,这些新的变化,对旅游产业的定位、旅游产品的.开发、旅游公共效劳的需求、旅游
16、产业治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市旅游委供应的一组数据显示,近年来,沈阳市旅游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全市旅游业接待总人数达5719.1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1%,总收入达517.5亿元,比上年增长14.6%,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5%。旅游业已经成为全市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 沈阳市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建立旅游强市和东北亚国际旅游城市”的目标。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意旅游进展理念从局部向全域旅游城市转变,治理方式从行业治理向产业综合治理方向转变,工作机制从政策层面对法治引领方向转变,将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优势,构建完善的产业进展机制和进展体系,形成产业进展的强大合力,从而加快促进旅
17、游业改革创新。 鼓舞:民间资本可以投资旅游业 据了解,规定修改后,重点增加了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公共效劳、旅游市场治理、旅游环境建立等方面的内容。今后,沈阳市将建立旅游资源数据档案,实行动态治理,便于指导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鼓舞进展工业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养生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推动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协调进展。针对进展乡村旅游,规定提出由政府加强乡村旅游根底设施建立,推动乡村旅游特色化进展,建立旅游特色小镇和特色村,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同时鼓舞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参加进展乡村旅游。鼓舞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具有自主学问产
18、权、自主品牌的特色旅游企业,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同时,我市将进一步加快才智旅游进展,完善旅游根底信息,实现旅游效劳、旅游治理、旅游营销、旅游体验的智能化。 相关新闻: 近日,重新修订的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马上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公布。规定修改后,重点增加了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公共效劳、旅游市场治理、旅游环境建立等方面的内容。 今后,沈阳市将鼓舞进展工业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养生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推动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协调进展。 沈阳旅游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景区内必需实行重点爱护性开放的特别参观
19、点,如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要经过价格部门批准。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应当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应当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 景区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效劳价格应当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同时,旅游景区要公布最大核定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游客流量掌握方案。 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5 第一条 为加强采暖费收缴的治理,确保全市冬季供暖的顺当进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采暖收费实行谁供暖谁收费,谁受益谁缴费的原则,由供暖单位直接向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收取;无工作单位的,向个人收取。 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采
20、暖费收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暖费收缴的协调效劳和监视检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详细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采暖费的收缴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协作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采暖费的收缴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暖用户必需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并按本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第五条 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经所在地供热行政治理部门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向供暖单位划拨,并书面通知其采暖用户。 第六条 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由监察部门会同供热行政治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按治理权限予以处理,同时对
21、其单位的车辆、房产等资产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拍卖,抵交采暖费。 其他各类企业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由供热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予以追缴。 第七条 居民个人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治理委员会会同供热单位进展清缴,并发送限期交费通知单,逾期仍未交纳的,由供热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予以追缴。 第八条 经过认定的低保户免交采暖费。 第九条 采暖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财政、物价、房产部门共同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采暖费收缴暂行方法市政府令(第29号)即行废止。 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6 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7 第三十七条
22、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工作运行机制,将旅游应急治理纳入政府应急治理体系,健全旅游安全突发大事、顶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与救援机制,准时公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治理责任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安全治理人员,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经营高风险旅游工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工程的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提示并帮助旅游者购置相关人身意外保险。 第四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使用具有经营资质、符
23、合安全治理规定的旅游客运车辆、船舶,并签订合同。 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座位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导游专座,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量。 第四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相关效劳质量等级评定标准,鼓舞旅游经营者申报评定效劳质量等级,提高效劳质量。 评定效劳质量等级的机构应当将其名称、资质状况、评定标准和方法、评定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并承受监视。 第四十二条 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立,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行业诚信记录,公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信息,公布严峻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视权。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24、本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实行信息动态治理,促进旅游者文明旅游。 第四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旅游效劳质量和旅游安全的监视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集散中心、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监视电话和投诉途径。 旅游质量监视治理机构受旅游主管部门托付受理旅游效劳质量投诉及组织旅游市场监管。 旅游质量监视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打算,并书面告知投诉者;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投诉处理时限少于前款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5、 对事实清晰的投诉,受理机构或者受移送部门应当马上制止、订正被投诉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损害行为。 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8 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9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爱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标准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辽宁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到市外、境外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与促进、经营效劳、监视治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旅游业进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进展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和区
26、、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效劳和监视治理工作。 进展改革、公安、交通、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进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及旅游进展规划、品牌推广、市场监管等相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城市形象推广、旅游公共效劳设施建立、人才培育等方面。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治理,维护公正竞争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主管部门
27、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旅游行业组织的工作予以支持和监视。 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10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以下人员应当承受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物业效劳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治理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三)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急作业的人员; (四)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治理组织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对所属人员进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和人员;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展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进展一次消
28、防安全培训,属于公众聚拢场所的,每半年进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保证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退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命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力量。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公共走道、员工通道等部位可以设置固定的宣传图片,反映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考评、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治理组织,应当组建由物业治理人员、保安员、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明确消防治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扑救初期火灾等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其他单位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
29、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指导、监视。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安全治理组织应当组织力气准时扑救初起火灾,并帮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维护秩序等工作;设置有消防掌握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马上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11 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12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展普查、评估、论证,建立旅游资源数据档案,实行动态治理,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爱护。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编制旅游进展规划;依据旅游进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区域、重大旅游工程建立的专项
30、规划和跨区域的旅游进展规划;区、县(市)旅游进展规划和跨区域的旅游进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旅游进展总体规划要求。 对跨区域且相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展利用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指定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统一的旅游进展规划。 第十条 旅游进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爱护规划等相连接。 交通、城建、效劳业、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开发和相关设施建立,并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旅游进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旅游开发建立工程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鼓舞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具有自主学问产权
31、、自主品牌的特色旅游企业,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鼓舞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信贷产品;鼓舞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效劳。 第十二条 鼓舞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进展工业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养生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推动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协调进展。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旅游根底设施建立,推动乡村旅游特色化进展,建立旅游特色小镇和特色村,提升乡村旅游品质。 鼓舞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参加进展乡村旅游。 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旅游宣传推广体系,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机制,拓展旅游市场。
32、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年度会展、文化和体育赛事等活动规划,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加性强的特色会展、文化和体育赛事等活动,促进本市旅游业进展。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标准旅游购物市场,扶持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开发,推动特色街区建立,进展特色餐饮和文化演出。 促进旅游装备制造业进展,培育创新旅游装备制造业品牌。 第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建立和完善旅游效劳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效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人才鼓励机制,推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旅游经营者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
33、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可以托付旅行社等具有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承办交通、食宿、会务、接待等效劳事项。 沈阳市旅游治理规定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治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立顺当进展,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的改造和建立。拆迁重点应当是危急房、棚户区和环境污染严峻地区。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
34、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统一治理。 城市中心市区房屋拆迁实行市一级治理,城市中心市区以外地区房屋拆迁,根据职权分工,实行市和区、县(市)两级治理。 规划、土地、城建、工商、公安、电业、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作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必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需听从城市建立需要,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搬迁。 其次章 拆迁治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拆迁房屋,必需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方案; (二)建立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三)建立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立平
35、面图; (四)房屋产权产籍治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五)用于房屋拆迁费用的资信证明。 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拆迁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拆迁人用于被拆迁住户的建房费、安置费、补偿费必需有足够资金保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方可批准拆迁。 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详细规定。保障资金必需用于房屋拆迁,不得挪用或抽逃。 第八条 城市重点工程建立、综合开发或旧城区改造,由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一般建立工程可自行拆迁,也可以托付拆迁。有拆迁力量的单位自管房屋的拆迁,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拆迁;托付拆迁的,被托付拆迁企业必需持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
36、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承受拆迁托付。 第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被托付拆迁企业、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和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期间,因诞生、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缘由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条 房屋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其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面积、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
37、事项。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打算,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打算。当事人对打算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拆迁人必需按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被拆迁人必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搬迁期限为公告公布之日起四十五日止。特别状况在搬迁期限内不能搬迁的,由具有搬迁治理权的同级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的打算。逾期不搬迁的,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停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三条 在搬迁期限内。被拆
38、迁人的过渡用房,一般应自行解决。特困户、社会救济户和残疾人的过渡用房或一次性安置用房由拆迁人解决。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屋的完整,不得损坏房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人防工程、宗教房产、文物古迹以及代管房产,需要拆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治理,拆迁人及被托付拆迁企业应按规定移送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 迁 补 偿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撤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部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治理人)赐予补偿。 撤除无房产产籍房屋和超
39、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撤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撤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九条 撤除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归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局部,不结算构造差价;归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局部,根据本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结算;归还建筑面积缺乏原建筑面积的局部,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撤除私有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归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局部根据重置价格结算构造差价;归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局部,根据本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结算;归还建筑面积缺
40、乏原建筑面积局部,根据评估的市场价格结算。 其次十条 撤除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应根据原性质、构造、规模予以重建,重建必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能重建的按重置价格赐予补偿。 其次十一条 撤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在拆迁前拆迁人应对撤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其次十二条 撤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可依照本条例其次十一条规定实施拆迁。 撤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
41、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拆迁人予以补偿。 其次十三条 被撤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搬家补助费。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规定。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供应过渡用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次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计算补偿费: (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二)因易地迁建而发生的征地或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四)在拆迁期限内,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
42、月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含国家和地方补贴)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按所得税核定的被拆迁单位前两年利润总额的10%-20%。 第四章 拆 迁 安 置 其次十五条 拆迁人对被撤除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赐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撤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和合法的房屋使用证照的公民,或者是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等单位。 私有房屋出租,作为住宅的,承租人为被安置人;作为非住宅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安置人。 其次十六条 对被撤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居的安置地点,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新建工程性质确定。对无房产产籍的被拆迁人可
43、以实行易地安置。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撤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赐予补偿。补偿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次十七条 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应当按原居住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屋套型安置。在标准套型内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增加面积款,根据新建房屋的建筑造价收取,由被拆迁人和所在单位各担当50%,产权归属应与房改政策相连接。标准套型外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如面积款由被拆迁人 按安置所在地商品房价格支付。 经被安置人同意,拆迁人可按前款规定,以货币形式安置。 居住无房产产籍房屋的被拆迁人的安置住房,按最小标准房屋套型安置,安置面积即为收费面积,按前款规定收费。 其次十八条 安置住宅用房必需接沈阳市城市住
44、宅建立标准规定进展设计。设计图纸必需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 未按规定标准设计建筑的安置住房,不得安置被拆迁入。 其次十九条 回迁安置期限从公布拆迁之日起计算。规划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为一年零六个月;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为二年;高层建筑、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二年零六个月。 第三十条 拆迁人必需先建安置用房,后建其他房屋,保证被拆迁入按期回迁。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回迁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一年以内的,每月附加100%;一年以上的每月附加300%。 第三十一条 回迁安置前,拆迁人必需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安置方案,经批准,方可回迁安置。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以下行为,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惩罚: (一)拆迁人挪用、抽逃保障资金的,两年内申请房屋拆迁不予批准。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二)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拆迁的,责令停顿拆迁,补办拆迁手续并对拆迁人根据撤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至四十元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被托付拆迁企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