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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2020 版)版)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
2、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一
3、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六条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 60 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
4、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5、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2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
6、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
7、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8、,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五)(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
9、备的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损失;(六)(六)非全车盗非全车盗抢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免赔额免赔额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发
10、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
11、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任。3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
12、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
13、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
14、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
15、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16、、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第
17、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8、(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
19、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
20、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精神损害抚慰
21、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主
22、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发生保
23、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 5 估。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赔款计算(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
24、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保险人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
25、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
26、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
27、、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三十四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
28、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 6 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
29、意制造保险事故。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
30、准的费用部分;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六)投保人(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
31、外;(七)精神损害抚慰金;(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赔款计算(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32、(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通用条款第四章通用条款
3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 24 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7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
34、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35、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36、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责任开始前,投
37、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保险费金额 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8 附加险附加险 附
38、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绝对免赔率为 5%、10%、15%、20%,由投保
39、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车轮(含轮
40、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一)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陷;(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第三条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二)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
41、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9 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二条保险金额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第三条赔偿处理第三条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投
42、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第三条
43、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 2000 元、5000 元、10000 元或 20000 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
44、,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第二条责任免除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第三条保险金额
45、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 90 天。第四条赔偿处理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补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10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
46、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附加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货车(含挂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
47、货物损失;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第三条责任限额第三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48、第四条赔偿处理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条保险责任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
49、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
50、恐而引起的损害;(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 3030 天以外的。天以外的。第三条赔偿限额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第四条赔偿处理 11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且经保险人认可的赔付协议,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