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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09章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汽车保险与理赔本章主要讲述与汽车保险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学生熟悉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与保险监管的规定;熟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赔偿与垫付的规定;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车辆登记、通行规定等的要求;熟悉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了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内容的规定。【学习目标】09章
2、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1.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2.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汽车保险理赔的影响。【重点难点】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课程思政】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1.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法律办事,树立守法意识。(做守法守规的人)2.遵守保险合同,合法业务运营,熟知交强条例。(做熟悉保险法律法规的人)3.按章道路交通,熟悉事故处理,做好车辆管理。(做熟悉车辆管理法律法规的人)4.掌握人伤标准,定好伤残等级,计算人伤赔偿。(做熟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人)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1.修订与施行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3、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09章
4、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保险法分8章185条。8章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保险法是规范保险法律关系的根本法律,也是汽车保险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1)总则本部分规定了商业保险含义、法律适用地域、经营单位、监管机构等内容。保险法约束的是商业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5、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法律适用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单位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监管机构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设在各地的派出机构。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2)保险合同本部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分别规定。1)一般规定。规定了保险合同含义、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内容、合同解除、合同解释原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与投保人各自的义务、再保险等内容。保险合同是投
6、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人身保险合同。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含义、受益人权利、自杀条款等内容。3)财产保险合同。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含义、被保险人义务、超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重复保险、代位原则等内容。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3)保险公司本部分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条件、营业执照领取等内容。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7、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4)保险经营规则本部分规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资金运用、保险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等内容。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8、。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5)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本部分规定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内容。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9、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办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6)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定了条款与费率的监管及对保险公司监管的方法等内容。有关保险条款与费率的监管规定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
10、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1保险法2.主要内容(7)法律责任本部分规定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存在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规定。(8)附则本部分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加入保险行业协会及海上保险、农业保险的适用法律等内容。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1.实施时
11、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国务院分别于2012年3月30日、2012年12月17日、2019年3月2日对条例进行了3次修订。2020年9月19日起,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正式实施交强险有责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1)总则规定了投保对象、交强险含义、监管机构等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
12、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2)投保规定
13、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投保公司、投保告知、投保交费、保险标志、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短期投保等内容。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
14、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2)投保规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投保公司、投保告知、投保交费、保险标志、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短期投保等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
15、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2)投保规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投保公司、投保告知、投保交费、保险标志、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短期投保等内容。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
16、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2)投保规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投保公司、投保告知、投保交费、保险标志、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短期投保等内容。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合同解除时,保
17、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2)投保规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投保公司、投保告知、投保交费、保险标志、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短期投保等内容。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8、。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3)赔偿规定了赔偿范围、垫付抢救费用情形、责任限额种类、赔偿时效等内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09章 汽车保险相
19、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3)赔偿规定了赔偿范围、垫付抢救费用情形、责任限额种类、赔偿时效等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3)赔偿规定了赔偿范围、垫付抢救费用情形、责任限额种类、赔偿时效等内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
20、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
21、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4)罚则规定了保险公司违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违规、保险标志使用违规的罚则等内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4)罚则规定了保险公司违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违规、保险标志使用违规的罚则等内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22、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1保险法律法规9.1.2交强险条例2.主要内容条例分5章47条。5章分别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5)附则规定了挂车不投保交强险问题、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特殊车辆交强险事项等内容。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23、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1.修订与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于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经全国人民代表
24、大会常务委员会2次修订,修订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共8章124条。8章分别为:总则、车辆和驾驶人(包含2节: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包含5节: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1)总则本部分规定了法律适用对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等内容。法律适用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25、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2)车辆和驾驶人本部分规定了对车辆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管理的内容。1)机动车、非机动车。规定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条件、需要办理登记的特殊情形、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废情况、典型禁止行为、强制保险制度、非机动车的登记规定等内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条件:首先是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机动车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
26、,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其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需要办理登记的特殊情形有四类:第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第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第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第四,机动车报废的。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2)车辆和驾驶人本部分规定了对车辆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管理的内容。1)机动车、非机动车。规定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条件、需要办理登记的特殊情形、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废
27、情况、典型禁止行为、强制保险制度、非机动车的登记规定等内容。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2)车辆和驾驶人本部分规定了对车辆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管理的内容
28、。1)机动车、非机动车。规定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条件、需要办理登记的特殊情形、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废情况、典型禁止行为、强制保险制度、非机动车的登记规定等内容。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
29、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2)车辆和驾驶人本部分规定了对车辆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管理的内容。1)机动车、非机动车。规定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条件、需要办理登记的特殊情形、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废情况、典型禁止行为、强制保险制度、非机动车的登记规定等内容。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30、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2)车辆和驾驶人本部分规定了对车辆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管理的内容。2)机动车驾驶人。规定了驾驶机动车的资格、驾驶人义务、违规处罚等内容。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定期审验。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2)车辆和
31、驾驶人本部分规定了对车辆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管理的内容。2)机动车驾驶人。规定了驾驶机动车的资格、驾驶人义务、违规处罚等内容。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2)车辆和驾驶人本部分规定了对车辆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管理的内容。2)机动车驾驶人。规定了驾驶机动车
32、的资格、驾驶人义务、违规处罚等内容。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3)路通行条件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特殊情况下的通行等内容。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特殊情况下的通行包括: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
33、防护设施。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4)道路通行规定本部分规定了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及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高速公路通行的分别规定。1)一般规定。规定了道路划分等内容。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
34、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4)道路通行规定本部分规定了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及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高速公路通行的分别规定。2)机动车通行规定。规定了车辆行驶速度、安全距离、载物与载客规定等内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
35、(4)道路通行规定本部分规定了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及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高速公路通行的分别规定。2)机动车通行规定。规定了车辆行驶速度、安全距离、载物与载客规定等内容。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
36、全措施。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4)道路通行规定本部分规定了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及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高速公路通行的分别规定。2)机动车通行规定。规定了车辆行驶速度、安全距离、载物与载客规定等内容。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3)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行驶时速等内容。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
37、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4)道路通行规定本部分规定了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及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高速公路通行的分别规定。4)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规定了行人的允许与禁止行为、乘车人的禁止行为等内容。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5)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规定了车辆的行驶速度等内容。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
3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5)交通事故处理本部分规定了事故后驾驶人义务、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认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处理、抢救费用的支付与垫付、责任的确定等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
39、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1道路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6)其他部分执法监督部分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和具体监督等内容。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驾驶人违规的处罚、车辆违规处理等内容。附则部分规定了术语的含义、军队车辆、武警车辆、拖拉机的管理等内容。09章
40、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10月7日经第687号国务院令修订,修订版自2017年10月7日施行。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主要内容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的。分8章115条。8章分别为:总则、车辆和驾驶人(包含2节: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包含5节: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
41、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此处只对条例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细化的内容分析。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主要内容(1)机动车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种类及相关事项、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行驶记录仪配备、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等内容。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
42、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主要内容(1)机动车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种类及相关事项、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行驶记录仪配备、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等内容。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
43、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主要内容(2)机动车驾驶人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实习期、不能驾车的情形等内容。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
44、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主要内容(3)机动车通行规定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载物、载人、牵引挂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以及漫水路段安全行驶等
45、内容。1)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2道路交通安全
46、法实施条例2.主要内容(3)机动车通行规定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载物、载人、牵引挂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以及漫水路段安全行驶等内容。2)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主要内容(3
47、)机动车通行规定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载物、载人、牵引挂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以及漫水路段安全行驶等内容。3)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主要内容(3)机动车通行规定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载物、载人、牵引挂车、
48、牵引故障机动车以及漫水路段安全行驶等内容。4)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
49、2.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主要内容(4)附则本部分规定了拖拉机的管理等。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3侵权责任法1.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
50、2010年7月1日起施行。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3侵权责任法2.主要内容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9章分别是: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附则。09章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92车辆管理法律法规9.2.3侵权责任法2.主要内容(1)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的事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