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下企业的合规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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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行政处罚法下新行政处罚法下企业企业的的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汇报人:汇报人:XXXXXX目目录录C COONNT TE ENNT TS S一一企业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加大企业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加大二二企业的抗辩机会企业的抗辩机会三三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性规定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性规定四四新增新增“不罚不罚”情形情形前前 言言 20212021年年1 1月月2222日,日,新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审议通过审议通过,于,于20212021年年7 7月月1515日日实施,这是该法实施实施,这是该法实施2424年后的首次大修。新法相较于旧法对年后的首次大修。新法相较于旧法对于承担行政责任方面有诸多宽松之处,并规定了

2、诸如于承担行政责任方面有诸多宽松之处,并规定了诸如轻微不罚、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错不罚、变通履行初次不罚、无错不罚、变通履行。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企。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企业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业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企业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加大一、企业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加大(一)(一)“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新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20212021年修订)年修订)旧行政处旧行政处罚法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无相关规定(一)(一)“依法快速

3、、从重处罚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新增行政机关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有权依法快速、从重处罚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这显然是针对当下的疫情以及今后类似性质的突发情况。这要求企业和个人对于疫情仍应保持警醒的状态,否则可能被“依法快速”处罚。“快速”的含义,尚待澄清。(二)所增设的一些行政处罚直捣企业命门(二)所增设的一些行政处罚直捣企业命门新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20212021年修订)年修订)旧行政处罚法旧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

4、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所增设的一些行政处罚直捣企业命门(二)所增设的一些行政处罚直捣企业命门新行政处罚法五种行政处罚措施,包括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关闭。如果企业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关闭”的处罚,企业的经营活动将难以或者无法正常开展,企业将遭受毁灭性打击。(二)所增

5、设的一些行政处罚直捣企业命门(二)所增设的一些行政处罚直捣企业命门虽然上述措施散见于个别的执法领域,但是新行政处罚法新增这些措施,意味着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均可以依法使用这些“核子武器”;即使尚未使用,企业也面临利剑高悬的惊悚局面。与其违规战战兢兢,不如合规如履薄冰。(三)重点领域追责年限延长(三)重点领域追责年限延长新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20212021年修订)年修订)旧行政处罚法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

6、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三)重点领域追责年限延长(三)重点领域追责年限延长针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并造成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再限于两年的追责期限,新行政处罚法将之延长至五年。在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方面,涉及生命健康商品的违反检验检疫的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或者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一旦产生环境污染、生产事故或食品安全事件等后果,无论结果是否严重,均纳入五年追责范

7、畴,以打消不合规企业的侥幸心理。(四)企业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合规负担加重(四)企业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合规负担加重新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20212021年修订)年修订)旧行政处罚法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

8、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四)企业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合规负担加重(四)企业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合规负担加重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新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这意味着企业的评估经营风险,需要评估全国各地的经营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合规措施。(五)没收违法所得成为常态(五)没收违法所得成为常态新行政

9、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20212021年修订)年修订)旧行政处罚法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五)没收违法所得成为常态(五)没收违法所得成为常态旧行政处罚法将“没收违法所得”列为行政处罚种类的一种,但并没有强制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而新行政处罚法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将使这一做法成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常态,违法利益将予以没收。(六)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化(六)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化新行政处罚法(

10、新行政处罚法(20212021年修订)年修订)旧行政处罚法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11、;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六)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化(六)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化新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已公开的处罚案例的变更、撤销等理由三类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行政处罚,具有示众的意味,不合规的企业将产生重大的商誉损失,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七)行政处罚立案不再困难(七)行政处罚立案不再困难新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20212021年修订)年修订)旧行政处罚法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无相应规定(七)行政处罚立案不再困难(七)行政处罚立案不再困难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一项规定,要求行政

12、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所有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这一条款新增行政机关立案的法律义务,将可能导致今后的行政举报与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大大增加。二、企业的抗辩机会二、企业的抗辩机会(一)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一)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新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20212021年修订)年修订)旧行政处罚法旧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未明确定义(一)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一)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该行政处罚定义的范围较大,包括依法减损企业权益或者增加企业义务的惩戒措施,因此比较容易将行政机关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畴。

13、其意义在于: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落入该定义,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行政法律,寻求法律救济。(二)法制审核制度化(二)法制审核制度化新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20212021年修订)年修订)旧行政处罚法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14、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二)法制审核制度化(二)法制审核制度化新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进行法制审核并通过是进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重大行政处罚包括涉及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重大利益并经过听证程序的处罚措施。这一修订意味着中国行政执法将会发生重大变化,将更加注重依法行政。(二)法制审核制度化(二)法制审核制度化行政处罚处理过程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问题将成为行政处罚案件的焦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经过法制审查程序可能成为企业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抗辩理由。(三)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三)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15、扩大新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20212021年修订)年修订)旧行政处罚法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

16、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

17、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三)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三)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鉴于行政处罚措施的增加,原来三种可听证情况扩大为六种,申请听证的期限由原来的三日延长为五日。同时,新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该规定在修订草案中表述为“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结合”到“根据”的变化体现出听证程序逐渐成为最终行政处罚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企业应当对这一程序予以重视。(四)行政处罚决定因

18、重大程序性违法而无效(四)行政处罚决定因重大程序性违法而无效(四)行政处罚决定因重大程序性违法而无效(四)行政处罚决定因重大程序性违法而无效在原行政处罚法和新行政处罚法中均有未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认定为无效的规定,企业可以继续在行政程序中利用这一规定为自己抗辩。(四)行政处罚决定因重大程序性违法而无效(四)行政处罚决定因重大程序性违法而无效只是,新行政处罚法缩小了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无效的范围,只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况才能够认定无效,而所增加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这一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况,看似增加,实际本来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可以预见,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

19、认定为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将会减少。三、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性规定三、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性规定(一)明确地方综合执法权(一)明确地方综合执法权新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20212021年修订)年修订)旧行政处罚法旧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无明确规定(一)明确地方综合执法权(一)明确地方综合执法权新行政处罚法所明确的地方集中行政处罚权力,将

20、减少企业可能多头应对行政处罚的局面,有利于执法统一以及企业维权。(二)补充行政处罚证据制度(二)补充行政处罚证据制度新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20212021年修订)年修订)旧行政处罚法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清晰、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四十六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

21、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二)补充行政处罚证据制度(二)补充行政处罚证据制度新行政处罚法在证据制度上进行了巨大调整,明文列举证据种类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落实行依法行政原则,提高处罚透明度。这将使得企业可能有更多的抗辩理由。(三)执法过程全记录(三

22、)执法过程全记录新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20212021年修订)年修订)旧行政处罚法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无相关规定(三)执法过程全记录(三)执法过程全记录新行政处罚法强调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全记录制度与上述证据制度异曲同工,均是对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活动的管理和限制,有利于执法公正透明。四、新增四、新增“不罚不罚”情形情形(一)(一)“无错不罚无错不罚”1.1.无错不罚的申辩思路无错不罚的申辩思路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

23、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一)“无错不罚无错不罚”此为行政处罚法修订新增内容,系对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不罚规则的确定。原行政处罚法未对行政处罚是否须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作出规定,实践中,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用过多考虑其是否主观具有过错,均可加以处罚。新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确立了“推定过错原则”。(一)(一)“无错不罚无错不罚”过错原则与推定过错原则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在“过错原则”中,必须由执法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的

24、前提下,执法机关才可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一)(一)“无错不罚无错不罚”而在“推定过错原则”中,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违法存在主观过错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即推定为存在主观过错,执法机关均可依法处罚,只有当事人能够证明自身主观没有过错的,执法机关才不予处罚。(一)(一)“无错不罚无错不罚”2.2.无错不罚的证明要点与证据准备无错不罚的证明要点与证据准备根据新行政处罚法,需要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如何证明则需要根据企业具体的违法行为加以确定。(一)(一)“无错不罚无错不罚”企业事前做好合规并做好证据留痕极为重要,此为免责的前提,以企业在接受涉嫌商业贿赂的调查为例,若做好前期证

25、据梳理和保存工作,如员工培训、经销商管理等并进行文件留痕以表明企业已经对相关员工进行了管理与规范,进而证明企业员工的行为、经销商的行为与企业无关。(一)(一)“无错不罚无错不罚”鉴于企业主观上已经尽到相应约束,并不存在主观过错等,进而排除企业相关责任。同时企业方准备相应的表明对经销商合同进行约束的合同、对员工培训的记录等证据加以支撑,以实现免责。(一)(一)“无错不罚无错不罚”以税务处罚为例,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对税收违法企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要综合考虑其违法的手段、情节、金额、违法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纠错态度。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

26、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一)(一)“无错不罚无错不罚”在涉及税务处罚与新行政法衔接的过程中,适用“无错不罚”应注意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在当事人,而非税务机关。以偷税为例,税务机关仅需要证明当事人从事了违反税法的相关行为并造成了相应后果即可,当事人主观具有偷税的故意并非税务机关的证明责任。(一)(一)“无错不罚无错不罚”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其主观无过错,税务机关即可对当事人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因此,积极证明主观不存在过错,做到合规免责系企业应对行政处罚的重要合规策略。(二)(二)“轻微不罚轻微不罚”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

27、一句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条文前身是借鉴了上海、江苏、浙江、辽宁等地对于包容免罚清单的运用实践。(二)(二)“轻微不罚轻微不罚”1.1.从处罚案例看轻微不罚中从处罚案例看轻微不罚中“轻微轻微”的认定的认定2020年6月12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正式发布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典型案例:2020年,B公司的车用空气净化器在一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被查出洁净空气量项目和净化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二)(二)“轻微不罚轻微不罚”经查,该款产品是B公司委托另一公司生产,产品除内部样品及试用赠品外,其余

28、都以低价销售给经销商。鉴于B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的标准,不在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和工业产品许可证目录内,属于“合格级”未到达企业标称的“高效级”;是首次抽检不合格,且不合格指标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二)(二)“轻微不罚轻微不罚”案发后也主动召回产品,消除影响等情况,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免罚清单的相关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B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二)(二)“轻微不罚轻微不罚”据统计,自免罚清单正式启用以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适用免罚清单予以免罚的案件总共130余件,其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类案件最多,比较常见

29、的有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发布专利产品广告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等。除此之外,长宁区“免罚清单”惠及的市场执法领域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广告监管、市场主体登记领域,还大胆探索价格监管、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二)(二)“轻微不罚轻微不罚”2.2.后续基调后续基调包容免罚清单扩大运用包容免罚清单扩大运用下一步,司法部将认真组织推动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这项规定,总结辽宁、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推行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三)“首违不罚首违不罚”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新行政处

30、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三)“首违不罚首违不罚”“初次违法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执法机关系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因此有一定的申辩空间。(三)(三)“首违不罚首违不罚”对于“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的确定,需要企业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积极寻找证据证明自身的行为属于首次。“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则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证明,以涉嫌违法广告的申辩为例,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广告受众较少、网页浏览量较少、对消费者购买未产生实际影响等方面

31、进行论证。(四)(四)“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无效”“”“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没有依据”“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均可以构成行政处罚无效。(四)(四)“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无效”“”“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此外,值得关注非法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排除。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八种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中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四)(四)“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无效”“”“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在接受违法调查时,还需要注意行政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即需要及时记录接受调查的时间、地点以及证据提供的相关细节信息,考虑到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存在差异,很多时候并不按照法定的行政程序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企业掌握了诸多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瑕疵问题,就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执法程序不规范的证据,也能够在后续在行政救济中提供更多有用证据。感感 谢谢 您您 的的 观观 看看汇报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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