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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本人确认已经知道下列规定: 1、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作出复议答复、答辩时应当向复议机关确认自己或者代收人准确的复议文书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2、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当事人本人签收。 4、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或者代收人的,应当及时以电话的方式告知复议机关,事后马上补寄告知书。 5、邮政机构在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当事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本人确认签收复议文书的有关事项如下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收件人(代收人) :邮政编码为: 联系电话为: 签收复议文书的地址为: 当事人确认(签名、盖印):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