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瑞派红泰御龙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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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湖州瑞派红泰御龙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且建设单位(盖章): 湖州瑞派红泰御龙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二二三年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湖州瑞派红泰御龙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2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19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27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46六、结论48附表 1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49湖州瑞派红泰御龙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附图: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 周围环境示意图及噪声监测点位图附图 3 总平面布置图附图 4 周围环境实景图附图

2、5 湖州市吴兴区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附图 6 湖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附图 7 项目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 8 湖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附图 9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附件 1 动物诊疗许可证附件 2 营业执照附件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4 不动产权证书附件 5 租赁合同附件 6 医疗固体废弃物委托代处置协议书及资质证书附件 7 噪声检测报告附件 8 辐射安全证湖州瑞派红泰御龙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 湖州瑞派红泰御龙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建设地点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云峰苑 6 幢龙湾路 330

3、号地理坐标 (E120 度 6 分 50.373 秒,N30 度 52 分 35.809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 别O8222 宠物医院 服务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23 、动物医院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部 门(选填)湖州市生态环境 局吴兴分局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 文号 (选填)/总投资 (万元) 200环保投资(万元)10环保投资占比(%)5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10.1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4、表编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试行)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详见下表。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 的类别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情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不涉及废水直排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 超过临界量 的建设项目未超过临界量 1 生态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

5、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 项目不涉及注: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 的区域。临界量及其计 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附录 B、附录 C。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吴兴区“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项目属于“湖州市吴兴区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ZH33050220001) ”。表 1-2 “三线一

6、单”管控要求符合性管控单 元名称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 符合湖州市吴兴区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ZH3 305022 0001)空 间 布 局 约 束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限期搬迁关闭。禁止新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畜禽养殖。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应按规定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推进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本项目属于 O8222 宠物医院服 务项目,属于商业服务类项目, 且本项目不占用水域;根据吴 兴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2006-2020 年)以及企业 提供的

7、不动产权证,项目用地 性质为商业用地,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符合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管控单元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加强区加快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制镇建成区的住宅区块深入开展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加强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开展城市河道的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完善城镇绿地系统本项目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废水经处理后纳管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密闭、全区域采取喷洒生物除臭剂并定期消毒,采取隔声、严格控制营业时间等防治措施,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符合资 源推进城镇节水、节能,提高资源能源 使用效率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

8、项目,营 运过程中消耗的电源、水资源符合 2 开 发 效 率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环 境 风 险 防 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 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 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本项目属于商业服务类项目, 项目北侧为龙湾路、楼上及南 侧均为居民房,东西两侧均为 过道,均有绿植阻隔,布局合 理,项目对粪便盒等及时清洗, 喷洒生物除臭剂、定期消毒、 污水治理设施密闭等措施,做 好恶臭防治,不扰民;宠物叫声虽然具有不定时性和突发 性,但是也具有可控性,通过 合理喂食,避免宠物因饥饿、 口渴而发出叫声;减少人为的 骚扰、 驱赶宠物,如宠物吠叫 时可通过

9、喂食、安抚等措施即 可使平静下来,必要时采取戴 嘴套等方式控制宠物叫声;寄 养区、住院区实体墙单独隔间, 设置隔声窗减少宠物偶发噪声 对周边环境影响;本项目不设 食堂,无油烟产生,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符合综上,项目满足吴兴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管控要求。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审批原则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云峰苑6幢龙湾路330号,用地性质为商业用 地,选址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本项目不占 用水域,根据企业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不属于土壤污染重 点行业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废水经处

10、理后纳管排放,污水处理设 施密闭、全区域采取喷洒生物除臭剂并定期消毒,采取隔声、严格控制营业时间 等防治措施;项目布局合理,采用对粪便盒等及时清洗,喷洒生物除臭剂、定期 消毒、污水治理设施密闭、安装换风扇通风等措施,做好恶臭防治不扰民;通过 合理喂食,减少人为的骚扰,必要时采取戴嘴套等方式控制宠物叫声;寄养区、 住院区实体墙单独隔间,设置隔声窗减少宠物偶发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符合吴 兴区“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3 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的禁止、限制类产业,不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

11、修订)中的限制和淘汰类产业,为允许发展类产业。因此,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废水、废气处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一般固废委托清运,危险固 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实现零排放。项目主要污染物CODCr、NH3-N ,因本项目属于商业服务类项目,无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因此无需区域替代削减。因此,项目建设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审批原则要求。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2959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发改地区2022959 号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本项目与该文件相关要求无冲突,具体相符性分

12、析如下。表1-3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序 号文件要求项目实际情况是否 符合1督促企业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格落实总磷许可排放浓度 和许可排放量要求。持续强化涉水行业污染整治,基于水生态环 境质量改善需要,大力推进印染、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 品 (啤酒、味精)等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实施工业园区 限值限量管理,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和污水收集 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 改造等,依法推动园区生产废水应纳尽纳。推进化工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化工企业废 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明

13、管输送、实时监测。根据固定污 染源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 名录(2019 年 版),本项 目未纳入排 污许可管理。本项目属于 宠物医院建 设项目,属于 商业服务类 项目,实施雨 污分流制。符合2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管网建 设,加强洗车、洗衣等服务行业污水收集,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 集管网短板。加快完善城镇污水管网修复改造,实施混错接、漏 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加强新改建地 区雨污分流,逐步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因地制宜实施排水管 网改造,降低溢流污染。到 2025 年,基本实现城市和县城污水 管网全覆盖。因地制宜加快连接港区管网建设,做好船舶生活污

14、水收集处理。本项目已通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经处理后纳管至凤凰污水处理厂符合3加强城镇建成区初期雨水管控,开展城市雨洪排口、直接通江入 湖涵闸、泵站等初期雨水污染控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镇雨 洪排口纳入管理,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鼓励地方采用多 种低影响开发设施削减初期雨水径流污染,因地制宜建设初期雨 水调蓄和处理设施,减少初期雨水对地表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厂的 影响。完善城市绿色生态基础设施功能,因地制宜设置雨水调蓄本项目实行 雨污分流制符合 4 设施,推动雨水收集、贮存、净化和资源化利用。4严禁落地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工 艺、装备、产品与项目,依法推动污染

15、企业退出。继续推进城市 建成区内造纸、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 关闭,推动环太湖生态环境敏感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治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至合规 工业园。推进太湖流域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300 米范围内重点排 污企业逐步退出。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本项目属于 宠物医院项 目,属于商业 服务类项目, 不属于国家 和本地产业 结构调整目 录明确的限 制类、淘汰类 项目,不属于 其他生产性 新增氮磷污 染物的工业 类建设项目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太湖

16、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2959 号)中的要求。四、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根据长江办20227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本项目与该文件相关要求无冲突,具体相符性分析如下。表 1-4 )浙江省实施细则 相符性分析条例文件要求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第三条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 口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 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港口 码头项目符合第四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 国 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 口布局规划、浙

17、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及 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国土空间 规划的港口 码头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 的港口码头项目,军事和渔业港口码头项目,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休闲旅游 配套码头、陆 岛交通码头等涉及民生的港口码头项目,结合国土 空间规划和督导交通专项规划等另行研究执行。本项目不属于港口 码头项目符合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 不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试行)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采石、采砂、采土、砍伐及其他严重改变 地形地貌、破坏自然生态、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利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符合 5

18、用行为。禁止在 I 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地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 界定。第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 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 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符合第七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新 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 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 定。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符合第八条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 挖

19、沙、采矿;(二)禁止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 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开(围)垦、填埋或 者排干湿地;(四)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五)禁 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六)禁止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 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 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 的活动。国家湿地公园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符合第九条禁止违法利用、 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本项目不涉及长江 流域河湖岸线符合第十条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的岸线保护区和保

20、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 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符合第十一 条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 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符合第十二 条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 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长江 支流及湖泊,且本 项目不新设排污口符合第十三 条禁止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 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支流、太

21、湖等重要岸线符合第十四 条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 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长江 重要支流岸线符合第十五 条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 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上述 项目符合第十六 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 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上述 项目符合 6 第十七 条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 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

22、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 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 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符合第十八 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 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 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本项目不属于过剩 产能项目符合第十九 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 能高排放项目符合第二十 条禁止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 料,倾倒土、石

23、、矿渣、垃圾等物质。本项目不涉及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长江办20227号关于印发 )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四性五不准 ”符合性分析表1-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点要求“ 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四 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达标排放、选址规划、环境规划、总量控制原则及环境质量要求等,从环保角度看,本项目在所选场地上实施是可行的符合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 估的可靠性报告根据项目设计能力、产污方式、治理措施等分 析,采用的计算方法、预测方法等均按照指南和导 则要求进行评价,环境影响分

24、析预测评估是可靠的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 性本项目产生污染物均有较为成熟的技术进行处理,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满足 HJ1118-2020 和相关技术要求,各类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 放,其环境保护措施是可靠合理的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科学性本环评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正,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环评结论是科学的符合五 不 批(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项目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项目营运过程中各类污染源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符合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原则,对环境影

25、响较小,环境风险可控,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本项目只要切实落实本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不属 7 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可控,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因此,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可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于不予批准的情形(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

26、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付和控制生态破坏只要切实落实本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因此其环境保护措施使可靠合理的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四)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项目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 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 缺陷、遗漏,或者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六、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五

27、号)符合性分析表1-6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五号)符合性分析条例文件要求项目实际情况是否 符合第 五 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 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 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本医院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 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符合第 六 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 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 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 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 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

28、独立的出入口, 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 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 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 能区;(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本医院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 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 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 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的规定;(二)本项目位 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云峰苑 6 幢龙湾路 330 号,周边 200 米 内无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 工场所以及经营动物的集贸市 场;(三)本项目设有独立的出入 口,不在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 院内,不与云峰苑 6 幢的其他符合 8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

29、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 专业处理机构处理;(七) 具有染疫或者疑似 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八) 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 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 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 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 功能区;(五)具有诊断、消毒、 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 器械设备;(六)具有诊疗废弃物 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 理机构处理;(七) 具有染疫或 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 施及设施设备;(八)具有与动物 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

30、情 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 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 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第七条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名以 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本医院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七名执业兽医师;(二)具有布局 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符合第 八 条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三名以 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 X 光机或者 B 超等 器械设备;(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 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本医

31、院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 七名执业兽医师;(二)具有 X光机和 B 超等器械设备;(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 手术设备。本项目可以从事动 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符合第 九 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 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 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 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六)设施设备清单;(七) 管理制度文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

32、的内容。本医院已提交申请材料,并取 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符合第 十 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 物医院” 的名称。本医院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名称为“湖州瑞派红泰御龙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符合第十 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 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 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本医院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 证。符合 9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主 管部门的意见。第十 三条动物诊疗机构

33、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本医院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 证。符合第十 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诊疗活动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本医院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在大门东侧悬挂动物诊疗许可 证和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符合第十 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可以通过在本机构备案从业 的执业兽医师,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 动物诊疗活动,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本项目不涉及。符合第十 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兽医相关专业学生、毕 业生参与动物诊疗活动加

34、强监督指导。本项目不涉及。符合第二 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兽医器械和兽药,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 医器械、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本医院使用兽医器械和兽药均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 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本医院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 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 目。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分别独立设置。符合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 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 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病历根据不 同的记录形式,分为纸质病历

35、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病历包 括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者资料。本医院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 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 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为 三年。病历根据不同的记录形 式,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 效力。病历包括诊疗活动中形 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者资料。符合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兽医 处方笺,处方笺的格式和保存等应当符合农 业农村部规定的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本医院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兽医 处方笺,且处方笺的格式和保 存等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

36、。符合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 准。本医院安装、使用类射线装 置,且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E2466】。符合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 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本医院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 染疫的,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 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符合 10 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 止动物疫情扩散。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 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

37、 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 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擅自进行治疗。第二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 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不得随 意丢弃诊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本医院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 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和动 物病理组织等,不随意丢弃诊 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符合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按照当地 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 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 动。动物诊疗机构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 务

38、的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本医院支持执业兽医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符合第二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本医院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 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符合第二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生物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培训。本医院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生物安全以及相关政

39、 策法规培训。符合第三 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医院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动 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五号)的相关要求。11湖州瑞派红泰御龙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 设 内 容1 、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湖州瑞派红泰御龙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云峰苑 6 幢龙湾 路 328 、330 号,地块用地性质为批发零售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10. 16m2, 总建筑面积 331.25m2 。经营范围

40、为:动物诊疗、宠物美容服务、宠物用品的零售。 项目投资 200 万,通过购置心电监护仪、手术台等设备,实施宠物美容、诊疗服务。 项目主要经营宠物的常规检查、手术、宠物美容等服务,常规检查主要是对宠物血 液、尿液等的检查,常见疾病的诊治、打疫苗;手术包括绝育手术、各类动物腹腔 手术等;宠物美容主要为健康宠物的修剪指甲、修毛造型等。预计年最大接诊、接待宠物约 5000 例,详见下表。表 2-1 建设项目接诊表序号接诊类型年接诊数量(例)1宠物诊疗手术600无需手术19002宠物美容(仅打理毛发,不涉及洗浴、吹发)2500合计5000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本项目属于

41、“五十、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23 动物医院中的设有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设施的 ”,需 编制环境影响表。本项目含兽用 DR 仪,根据射线装置分类,属类射线装置,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 ,属于“五十五、核与辐 射- 172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中的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 ”,需编制环境登记表,业主已完成登记,登记证书编号为浙环辐证【E2466】。详见下表。表 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23动物医院/设有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 术设施的/五十五、核与辐射172核技术 利用建 设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 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除 外);使用 I 类放射源的 (医疗使用的除外);销 售(含建造)、使用 I 类 射线装置的; 甲级非密封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 医疗使用类放射源的;使 用类、类放射源的;生 产、使用类射线装置的; 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销售类、 类、 类、 类、 类放射源的;使 用类、 类放 射源的;医疗机 构使用植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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