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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ICS:03.180CCS:V00/09团体标准T/CHALPA 00032023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训练机构评估指南Civi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EmergencyRescue Professional PilotTraining Institution Assessment Guidance2023-12-25 发布2023-12-25 实施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发布II目次前言.IV引言.V1.总则.-1-1.1 目的和依据.-1-1.2 适用范围.-1-1.3 合格评估和持续监督.-1-1.4 颁发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条件.-2-1.5训练机构训练
2、规范和课程等级.-2-1.6 申请、受理、评估和决定.-3-1.7 合格证的内容.-4-1.8 训练规范的内容.-5-1.9 合格证的有效期.-5-1.10 违禁物品的载运.-6-1.11 合格证的展示.-7-1.12 检查.-7-1.13 广告限制.-7-1.14 业务办公室和培训基地.-8-1.15 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8-1.16 限制.-9-2.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10-2.1 适用范围.-10-2.2 人员配备要求.-10-2.3 机场(临时起降点).-10-2.4 无人机.-11-2.5 操控员讲评区域.-11-2.6 地面训练设施.-12-3.训练课程和课目.-12-
3、3.1 适用范围.-12-3.2 训练课程认可程序的一般要求.-12-3.3 训练课程内容.-13-3.4 教员训练课程要求.-13-4.训练规则.-14-4.1 适用范围.-14-4.2 权利.-14-4.3 无人机要求.-14-4.4 限制.-15-4.5 应用技能训练.-15-4.6 训练质量.-15-4.7 学员注册.-16-4.8 结业证书.-17-4.9 训练记录.-17-5.信用评价.-18-III5.1 信用等级.-18-5.2 评级处理.-20-5.3 评价中工作人员的责任.-21-6.附则.-21-6.1 施行日期.-21-IV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
4、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浙江省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协会、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广州校区)、中国计量大学、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北京中交信联认证有限公司、中华志愿者协会应急救援志愿者委员会、中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应急管理与产业服务专委会、深圳科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天海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能飞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飞智能无人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南京模幻天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骏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彬生蓝航天际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昊天视界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柯
5、玉宝、叶建青、吴佑军、王利军、段志勇、狄文、王夏峥、郝琦、孙烨、孟雅妮、陶伟文、国静萍、贾学军、郑恩辉、祝陈凯、宫志明。V引言近年来,各类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各地应急救援工作受到严峻考验。无人机因其灵活、智能、高效、安全等特性,逐渐成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新生力量。为推动无人机应急救援事业发展,普及无人机应急救援相关知识、提高无人机应急救援技能水平,规范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训练机构的合格评估和管理工作,根据培训和管理要求,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联合相关单位制定了此标准。-1-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训练机构(以下简称
6、:训练机构)的合格评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以下简称:运行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3)、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考核规范等法规及管理文件制定本标准。1.2 适用范围(a)本标准规定了颁发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相应运行标准。(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训练机构依法设立并按照本标准取得训练机构合格证的,可以按照本标准进行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培训。1.3 合格评估和持续监督(a)
7、协会下设无人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对训练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颁发训练机构合格证。-2-(b)依据本标准,组织实施训练机构的合格评估和持续监督,制定必要的评估工作程序,办公室发放训练机构合格证并及时备案。(c)办公室负责对受理/评估的训练机构的培训工作实施持续监督检查。1.4 颁发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条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附带训练规范的训练机构合格证:(a)了解训练机构申请与开展培训活动的相关法规与要求;(b)符合本标准1至3中适用于所申请的训练机构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标准 5 的规定;(c)符合无人机其它相关法规要求。1.5 训练机构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a)对
8、于符合本标准 1.4 要求的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办公室可以认可满足下列条件的训练规范:(1)训练规范应包括本标准 1.8 规定的相关内容;(2)训练规范应作为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按本标准实施培训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时,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提前 30 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就修改内容提供 1.6 及 1.8要求的资料文件,得到认可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应的培训。-3-(b)本条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经符合本标准 1.4 要求的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批准,并列入训练规范。(c)办公室可以按照合格评估的实际情况,认可申请人开设下列一种或者数种课程,可就机构具体情况对其课程
9、做出任何限制条件:面向按照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考核规范的合格证和等级课程:(1)专业等级(i)无人机应急救援初级(操控员)课程(ii)无人机应急救援中级(指挥员)课程(iii)无人机应急救援高级(教员)课程1.6 申请、受理、评估和决定(a)申请人初次申请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加专业类别,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培训大纲、训练规范或者相应的文件:(1)营业执照等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2)本标准 2.2 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3)拟申请的训练课程大纲,包括有关材料;(4)实施应用技能训练的训练基地(机场或临时起降点)的批复或协议;(5)训练课程使用无人机符合运行规定
10、中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包括适航性)的说明及第三者责任保险;-4-(6)操控员讲评区域、地面培训设施设备的说明;(7)训练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系统;(8)训练等相关记录;(9)包含训练规范的训练手册。(b)申请的受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办公室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公室应当受理。对不受理的,应当一并说明理由。(c)评估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依据本标准以及运行规定的适用要求评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d)发证(1)办公室完成合格评估
11、工作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1.4要求的申请人发放训练机构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专业类别实施训练活动。(2)办公室认为申请人不符合 1.4 要求的,可以拒绝为其发放训练机构合格证。办公室在做出前述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1.7 合格证的内容训练机构合格证应当列明下列内容:-5-(1)训练机构名称;(2)训练机构培训基地、训练机构办公地址;(3)合格证编号;(4)合格证首次颁发日期或合格证更新日期;(5)合格证期满日期;(6)颁发合格证的单位名称;(7)训练课程种类。1.8 训练规范的内容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12、(1)管理人员、教员和其他指定人员及人员运行限制情况;(2)无人机和培训设施或设备及满足运行规定的情况;(3)培训基地、培训场地和场地设备;(4)课程等级、管理手册和训练记录程序;(5)教室和教学设备;(6)限制汇总、豁免和偏离。1.9 合格证的有效期(a)除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办公室撤销其合格证的情况外,训练机构合格证在下列时间或者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1)颁发合格证满 2 年后;-6-(2)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训练机构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3)颁发合格证时作为合格评估内容的训练机构名称、训练课程、训练机构地址、培训基地发生变更之日;(4)办公室依据 1.12
13、进行检查且结论为不合格,或认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经认可的任何一门训练课程所必需的设施与设备、航空器和人员未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超过 60 天时。(b)如果训练机构在其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后的 30 天之内提出了对训练机构合格证作相应更改的申请,且在设施与设备、人员和训练课程方面没有任何变化,则经办公室认可,其训练机构合格证不因训练机构所有权改变而失效。1.10 违禁物品的载运(a)除经法律许可或者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外,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已知无人机上载有国家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如麻醉药品、大麻、抑制药物或者兴奋药剂或物质)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该无人机。(b)如果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
14、在明知违反本条(a)款的情况下,允许其拥有或者租用的任何无人机从事违反本条(a)款的培训,该种培训即构成依法撤销其合格证的行为。-7-1.11 合格证的展示(a)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展示在机构内公众通常可接近地点的醒目位置。(b)在办公室要求检查时,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提供检查。1.12 检查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办公室为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对其人员、设施、设备和记录等进行的检查。1.13 广告限制(a)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对合格证或者认可的课程等级作任何不真实的、导致误解的宣传广告,办公室对持有人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及时、持续地监管。(b)训练机构合
15、格证持有人在进行宣传广告时,应当指明其哪些课程是按照本标准得到认可的,哪些课程未按照本标准得到认可,而不得对这些训练课程进行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合并宣传。(c)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在地址搬迁后,应当立即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机构已经办公室评估合格的所有标志;在合格证失效时,应当及时从所有地方清除表明本机构已经办公室评估合格的所有标志。-8-1.14 业务办公室和培训基地(a)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并维持一个业务办公室,该办公室的通信地址即为合格证上注明的训练机构地址,业务办公室应当与培训基地处于同一省级行政区。(b)业务办公室内应当配备充足的设施和设备,用于保存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文件和记录。(c)两
16、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训练机构不得共用一个业务办公室。(d)如需变更业务办公室或者培训基地的地点,应当提前 30 天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且在需要修改其经认可的训练课程时,同时提交修订的训练课程。(e)如果符合下列要求,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证上所列的培训基地之外的基地实施培训:(1)训练机构经办公室检查,认可其使用该基地;(2)在该基地使用的训练课程及其修订项目已经得到办公室认可。1.15 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更新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受理和评估程序除应当符合 1.6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对于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其合格证更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如果符合本条(
17、a)(2)款对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要求,则-9-可以在其合格证到期的月份之前 30 天内提交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申请。(2)如果办公室认定,该训练机构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24 个日历月内,训练机构应已经对其学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合格证和等级应用技能考试的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70人并且其中至少50人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和等级,且该训练机构的人员、无人机、设施与设备和机场(临时起降点)、经认可的训练课程、培训记录和当前的培训能力和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可以为其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新合格证的有效期仍为 24 个日历月。1.16 限制(a)当事人未按照本标准规定取得训练机构合格证,办公室不认
18、同其从事本标准规定的无人机操控员培训活动。(b)按照本标准申请训练机构合格证并处于合格评估过程中的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办公室可以终止其合格评估过程并备案,1 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c)申请人以不正当方式取得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由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撤销其相应的合格证并备案,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10-2.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2.1 适用范围(a)本章规定了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符合的人员、无人机以及对所要求的设施与设备应当具有连续使用权的要求。(b)在本章中,如果训练机构从初次申请合格证之日或者从申请更新合格证之日起,对设施与设备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具有至少 3个日历
19、月的所有权或按照书面协议的规定,对设施与设备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具有至少 3 个日历月的使用权,则认为该训练机构对设施与设备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具有连续使用权。2.2 人员配备要求(a)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配备有充足的人员,包括持有相应专业类别合格证的教员、地面理论教学人员,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职责。(b)本条所涉及的人员可以在一个训练机构中担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位,但应当符合相应职位的资格要求。2.3 机场(临时起降点)(a)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证明其实施飞行培训所使用的训练机场(临时起降点)都具有连续使用权。(b)用于训练的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有至少一条跑道或者-11-起飞
20、地带,满足技能培训。(c)每个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有一个能从跑道两端或场地地平面上看得见的风向指示器。(d)在无塔台管制和无法提供航空咨询服务的机场(临时起降点)上应当具有起降方向标志。(e)具备符合课程等级要求的设施与设备;用于夜间飞行培训的每一个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备永久性跑道灯光设备,但在用于水上航空器夜间飞行培训的机场(临时起降点)或者基地上,经办公室认可,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灯光设备或者海岸灯光设备。2.4 无人机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证明用于应用技能训练的每一架无人机符合下列条件(如适用):(a)是在中国实名登记的无人机;(b)符合适航相关适用法规的要求;(c)每架无人机应
21、当符合运行规定中的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2.5 操控员讲评区域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证明对位于每个主要培训机场(临时起降点)的讲评室具有连续使用权,该讲评区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可以容纳正在等待参加应用技能训练的所有学生;-12-(2)其布置和设备配置适合于实施应用技能训练讲评;(3)一个讲评区域不得同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训练机构使用。2.6 地面训练设施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的地面训练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用于教学的每间教室、培训室和其他空间在取暖、照明和通风等方面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建筑、卫生等方面的规定。(2)训练设施的位置应当可以保证受训人员不受其他房间实施
22、的训练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内飞行和维修活动的干扰。3.训练课程和课目3.1 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颁发训练机构合格证与训练规范对训练课程和课目的要求。3.2 训练课程认可程序的一般要求(a)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获得办公室对其拟开设的每门训练课程的认可。办公室受理、认可的程序应当符合 1.6 的规定。(b)初次申请或者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实施该课程之日前至少 30 个工作日向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还应当附上该训练课程修订页。-13-(c)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向办公室申请认可的训练课程种类应当符合本标准 1.6 的规定。3.3 训练课程内容(a)申请认可的每个训练
23、课程应当符合 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考核规范中规定的相应专业类别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b)申请认可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符合 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考核规范中规定的相应专业类别的应用技能操控要求。(c)申请认可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培训大纲:(i)参加该门训练课程学习的学员的进入条件,包括操控员等级、训练、飞行经历和航空知识方面的要求;(ii)对每一课的详细说明,包括该课的目的、标准和完成该课程需要的时间;(iii)学生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应当完成的训练内容;(iv)每个训练阶段预期的目标和标准;(v)用于衡量学生每一阶段培训成绩的考试和检查的说明。3.
24、4 教员训练课程要求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依据 3.2 的要求申请教员等级课程-14-的认可,并应证明申请之日前 2 年内培训学员取得合格证人数至少不低于 70 人。4.训练规则4.1 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适用于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则。4.2 权利(a)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所持有的合格证和课程等级的范围之内,进行广告宣传和实施经认可的操控员训练课程。(b)如果其训练课程得到了认可并且符合课程内容要求,则具有该课程等级的训练机构可以推荐该课程的结业学员参加协会组织的考试,以申请获取相应的操控员合格证。4.3 无人机要求在应用技能培训中使用的每架无人机应当携带下列文件:(a)一份起
25、飞前和着陆前检查单;(b)制造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或者给每个使用该无人机的学员配备的操作手册;(c)满足运行规定中的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的证明文件。-15-4.4 限制(a)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的受训学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为其颁发结业证书并推荐其申请操控员合格证和等级:(1)完成了训练机构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所有培训;(2)机构同意推荐该学员参加为取得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合格证的考试。4.5 应用技能训练(a)按照经认可的训练课程提供应用技能培训的人员,应当是持有合适等级操控员合格证的教员,并且应当符合该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最低资格要求。(b)学员首次单飞应当得到其教员
26、的批准,而且在其实施首次单飞时,该教员应在单飞的机场(临时起降点)进行现场指导。4.6 训练质量(a)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经认可的训练课程进行培训;(2)对于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训练质量应当符合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考核规范的要求。(b)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本条(a)款规定的培训质量。(c)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在办公室要求时,接受办公室-16-对其学员实施理论考试、应用技能考试、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d)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由办公室实施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时,如果学员尚未完成该训练课程的培训,则这些检查或者考试将根据该训练机
27、构经认可的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标准进行。(e)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由办公室理论考试或应用技能考试时,如果学员已经完成了该训练机构训练课程的培训,则将根据办公室认可的操作范围实施考试。4.7 学员注册(a)在学员注册参加经认可的训练课程规定的培训后,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学员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1)注册证。内容包括学员所注册的训练课程名称和注册日期;(2)学员培训大纲副本;(3)由训练机构编写的、包括设施与设备的使用和无人机的操作在内的安全程序与措施副本,主要内容应当包括:(i)训练机构要求的带飞和单飞最低天气标准;(ii)无人机在停机坪上的起动和滑行程序;(iii)防火措施和灭火程序;(i
28、v)在机场(临时起降点)内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外未按计划着陆后的应急程序;(v)无人机的故障填写和批准重新投入使用的确定方式;(vi)无人机未使用时的安全保护;-17-(vii)本场飞行和航线飞行所需燃油量(电量);(viii)空中和地面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ix)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拟应急着陆规定;(x)指定练习区域的规定与使用方法。(b)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月份建立并保存该机构提供的每一训练课程中注册人员的清单。4.8 结业证书(a)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完成该机构经认可的训练课程的每一学员颁发结业证书。(b)结业证书应当在学员完成其课程培训时颁发。结业证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29、容:(1)训练机构名称和合格证编号;(2)接受结业证书的学员姓名和结业证书编号;(3)训练课程名称;(4)结业日期;(5)声明该学员已圆满完成经认可的训练课程的每一阶段培训,推荐其参加为取得民用无人机应急救援应用专业操控员合格证进行的理论与应用技能考试。4.9 训练记录(a)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注册于本机构经认可的训练-18-课程的学员建立并保持及时准确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学员入学注册日期;(2)按时间顺序记录或按课程大纲顺序记录的该学员接受培训的课目和飞行操作动作的记录,以及该学员所参加考试的名称和成绩;(3)结业日期、中止培训的日期或者转训练机构日期。(b)要求在学
30、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保持的记录,不能完全替代本条(a)款的记录要求。(c)当学员结业、中止培训或者转训练机构时,该学员的记录应当由负责该课程的教员签字证明。(d)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从下列日期开始,保存本条要求的每个学员的记录至少 3 年:(1)记录中所记录的从该课程结业的日期;(2)记录中所记录的中止该课程的日期;(3)转训练机构日期。(e)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学员提出要求时向学员提供其训练记录的复印件。5.信用评价5.1 信用等级对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采用信用评价管理,初始信用等级为最-19-高,即 A;下调一个等级为 B,再下调一个等级为 C,最低等级为 D。(a)训练机构合格证
31、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办公室要求其停止相关行为,采取改正措施,并处以信用等级调整:(1)违反本标准条款规定,拒绝协会或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其合格证或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信用等级下调 3 个等级;(2)违反本标准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训练机构共用一个主业务办公室或者同时使用一个讲评区域的,信用等级下调 1 个等级;(3)违反本标准规定,实施培训未符合 运行规定 相关规定的,信用等级下调 1 个等级;(4)违反本标准规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员担任教员的,信用等级下调 2 个等级;(5)违反本标准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机场(临时起降点)实施培训的,信用等
32、级下调 2 个等级;(6)违反本标准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无人机和设施与设备实施培训的,信用等级下调 1 个等级;(7)违反本标准规定,未进行相关记录的,信用等级下调 1 个等级;(8)违反本标准规定,超越合格证课程等级实施培训的,信用等级下调 2 个等级;(9)违反本标准规定,教员未按相关合格证持有人的培训手册履行培训职责,信用等级下调 1 个等级;-20-(10)违反本标准规定,非法载运违禁物品的,信用等级下调 1至 3 个等级;(11)违反本标准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活动,信用等级下调2 至 3 个等级;(12)违反本标准规定,使用未经认可的训练课程实施培训,信用等级下调 2 至 3
33、 个等级;(13)违反本标准规定,在不得申请考试的情形下申请考试,信用等级下调 1 至 3 个等级;(14)违反本标准规定,为未完成认可的训练课程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信用等级下调 1 至 2 个等级;(15)违反本标准规定,不能保证培训质量,信用等级下调 1 至2 个等级;(16)其他违反本标准规定的行为,经办公室酌情将其信用等级下调 1 至 3 个等级。(b)训 练 机 构 合 格 证 持 有 人 有 本 条(a)款(4)(5)(6)(7)(8)(9)(10)(13)(15)中所列行为之一的,所完成的培训经历和记录,办公室不予承认。5.2 评级处理(a)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信用等级将由办公室
34、在相应网站上实时更新显示。(b)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信用等级评价下调为 B 级别,则其教-21-员等级课程及已批准的分基地将自信用等级下调的自然月月末起失效;(c)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信用等级评价下调为 C 级别,则其所有操控员等级课程将自信用等级下调的自然月月末起失效 3 个月,失效期过后,经向办公室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恢复课程有效性;(d)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信用等级评价下调为 D 级别,则其持有的训练机构合格证将自信用等级下调之日起失效 60 个日历月,失效期过后,经向办公室申请并获批后方可受理其合格证恢复申请;(e)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信用等级级别将在持续不违反 5.1条款的前提下阶段性升级,B 级阶段性升级期为 1 年,C 级阶段性升级期为 3 年,D 级阶段性升级期为 8 年。5.3 评价中工作人员的责任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训练机构合格证违反法律和本标准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标准规定的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6.附则6.1 施行日期本标准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