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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1章绪论11.1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概述11.2 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131.1 3给水排水工程及其建设监理概述20第2章监理工程师与工程监理单位231.2 1监理工程师231.3 监理工程师的素质结构与职业道德241.4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261.5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281.6 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业务主要内容331.7 6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34第3章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合同373.1 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概述373.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管理383.3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简介49第4章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目标控制534.1 给
2、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目标控制概述534.2 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目标控制原理和方法534.3 3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协调59第5章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程序和组织655.1 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程序655.2 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形式67第6章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766.1 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文件概述766.2 2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规划776.3 3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90第7章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阶段监理947.1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阶段监理的意义947.2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K)O目录7.3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阶段监理的实施105第8章给水排水工程施工招标阶
3、段监理1208.1 给水排水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监理的意义及任务1208.2 给水排水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监理的程序和内容1218.3 给水排水工程施工的国际招标132第9章给水排水工程施工阶段监理1369.1 给水排水工程施工概述1369.2 给水排水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工作1389.3 给水排水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1409.4 给水排水工程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1729.5 给水排水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176第10章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实例17910.1 某污水处理厂建设监理规划实例17910.2 某污水处理厂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实例(要点)213第U章涉外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简介2381
4、1.1 涉外给水排水工程23811.2 涉外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242参考文献2448第1章绪论1. 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概述要讨论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监理,首先必须了解其基础建设工程监理。1 .1.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源和发展2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产业革命发生以前的16世纪,它的产生发展是和建设领域的专业化分工、社会化生产密切相关的。16世纪以前的欧洲建设领域中,建筑师受雇或从属于项目业主,全面负责项目设计、采购、雇佣工匠、组织工程施工等工作。进入16世纪后,随着社会对房屋建造技术要求的不断提高,西方传统的建筑业发生了变化,建筑师队伍出现了专
5、业分工,一部分建筑师开始专门从事向社会传授技艺,为项目业主提供技术咨询、解答疑难问题,或受聘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应运而生。虽然建设工程监理制在西方各工业发达国家推行的时间有先有后,各国使用的名称也不尽相同,但发展至今,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国际惯例。3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过程中国古代建筑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我国古代劳动人民与工程主持人合作,创造了光辉灿烂的科学文化,为我们留下了丰富多彩的建筑遗产,其中某些建设工程监理经验,就是十分宝贵的财富,有待开发、继承。作为我国古代工官制度中的工程主持人“监工”,可以说是现代建设工程监理的雏形。清
6、朝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在工部和内务府中设有“监工”一职,多数由官吏充任。但由于官吏技术水平不高,营建的组织管理工作实际上由技术较高的而职能酷似“工师”和都料匠的工匠掌握。“监工”一词在我国古代工官制度中几经易名而来:工”(商代管理工匠的官吏)-司空”(周朝管理工匠的官吏)一匠人”(秦、汉朝之后分担司空”职能的工官,广义的工程主持人)-梓人(唐宋朝代的工程主持人,梓人”时称都料匠”)f工师”(明朝侧重营造组织管理的职业,早在封建社会初期的战国时代就设有“工师”一职)-监工”(清朝在工部和内务府中设有监工一职),其工作性质接近于当代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业主是指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从建设项目的筹划、
7、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管理班子。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在建设项目管理领域的应用,从1994年起.项目业主的概念已演变为项目法人。1.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概述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80年代初,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逐步扩展到工程建设领域。1980年世界银行(TheWorIdBank)理事会通过决议,恢复了我国的合法席位。从1981年开始,我国同世界银行建立了贷款关系。在首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中,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获世界银行承诺资金1.454亿美元。为使这笔资金用于可靠的、生产性的项目,能对借款国家
8、的经济发展和增加偿还贷款能力有所贡献,世界银行对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项目管理提出了3点要求:(1)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ICB)选择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让世界银行会员国和瑞士的所有合格的预期投标人充分了解项目要求,并为所有的此类投标人提供均等的机会,以便于他们参加投标。(2)按照国际惯例,明确建立项目业主单位,成立代表项目业主的项目监理班子一工程师单位,由工程师单位代表业主进行科学的项目管理。(3)必须由世界银行派出特别咨询组,并推荐世界知名的挪威AGN咨询专家组和澳大利亚SMEC咨询专家组,负责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世界银行对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提出的第(2)点要求,使我国基本建设领域中
9、首次出现了符合国际惯例、具有现代项目管理意义上的建设工程监理。由于该项目采用了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创造了当时隧洞掘进的世界最新进尺,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鲁布革水电站的成功做法,对我国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引起了广大建设工作者对我国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是否应当进行改革的思考。1985年12月,全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我国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作了深刻的分析,指出:综合管理基本建设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一大批这方面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才。过去这个工作分散在很多部门去做,有的是在工厂,有的是在建设单位的筹建处,有的是在组建的建设指挥部。但工程建设一完了,如果没有续建
10、的工程项目,这些人就散了,管理经验积累不起来。要使建设管理工作走上科学管理的道路,不发展专门从事管理工程建设的行业是不行的J会议的这个分析,既指出了我国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弊端,肯定了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又指明了改革的目标。这为我国改革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奠定了思想基础。根据上述指示精神,参照国际惯例,1988年建设部把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工程监理和以“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为内容的政府监督管理提了出来,并把它列为其负责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和支持。1988年7月,建设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此
11、后又组织了一些产业部门和城市开展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工作。从此.建设工程监理制在我国建设领域开始探索和逐步发展起来。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从1988年到1992年为试点阶段;1993年到1995年为扩大试点阶段;1995年年底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从199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实施阶段。1.1. 2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
12、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工程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机构。工程监理单位也称为工程监理企业。监理概念由下列要点组成:1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建
13、设工程监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2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
14、行。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单位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能够开展管理活动,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承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单位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对哪些单位的哪些建设行为实施监理要根据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例如,仅委托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只能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施工行为实行监理。而在委托全过程监理的工程中,工程
15、监理单位则可以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实行监理。3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1)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
16、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两类合同,即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哪些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视委托监理合同的范围来决定。全过程监理应当包括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决策阶段监理主要是咨询合同;设计阶段监理主要是设计合同;施工阶段监理主要是施工合同。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1)工程范围为了有效发挥建设工程监理的
17、作用,加大推行监理的力度,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设部又进一步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具体规定。(2)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的各类行为主体均出现在建设工程当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组织体系。在这个阶段,建筑市场的发包体系、承包体系、管理服务体系的各主体在建设工程中会合,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各自承担工程建
18、设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在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其目的是更有效地发挥监理的规划、控制、协调作用,为在计划目标内建成工程提供最好的管理。1.1.3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1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自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逐步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法律地位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即:D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
19、、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又进一步细化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D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m2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
20、、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2)明确了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
21、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3)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
22、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明确了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3、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2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D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业,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5、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IOO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B)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26、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B)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
27、施工的;(C)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D)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是订立工程监理合同的当事人。监理工程师一般受聘于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时,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施具体的监理工作,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工
28、程监理单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因此,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9、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4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与作用1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性是由它的业务性质决定的。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和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也不直接进行工程施工;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只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数量的酬金。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活动是按建设工程委托合同
30、来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建设工程监理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工程监理单位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采用规划、控制、协调等方法,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2)科学性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工程监理单位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己任,力求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由于工程建设规模日趋庞大,建设环境日益复杂,功能需求及建设标准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越来越多,工程
31、风险日渐增加,工程监理单位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驭工程建设。为了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实际工作需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独立性独立性的要求是一项国际惯例。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
32、位是独立的一方。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有关建设合同等实施监理。在委托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和程序,根据自己的判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独立地开展工作。(4)公平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l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自1957年第一版发布以来,一直都保持着一个重要原则,要求(咨询)工程师“公正”(Impartiali-ty),即不偏不倚地处理施工合同中有关问题。该原则也成为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初期的一
33、个重要性质。然而,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中,(咨询)工程师的公正性要求不复存在,而只要求公平”(Fair)。(咨询)工程师不充当调解人或仲裁人的角色,只是接受业主报酬负责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的受托人。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类似,我国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也无法成为公正或不偏不倚的第三方,但需要公平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平性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特别是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
34、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2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在国外已有IOO多年的历史,目前越来越显现出强劲的发展潜力,在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实施工程监理制度近30年,在工程建设中已经发挥出明显的作用。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建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是从产品需求者的角度对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的管理,这与产品生产者自身的管理有很大不同。而工程监理单位又不同于建设工程的实际需求者,其监理人员都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专业人士,他们有能力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
35、出现的问题,发现工程材料、设备以及阶段产品存在的问题,从而避免留下工程质量隐患。因此,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之后,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由工程监理单位介入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重要作用。(2)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以下三种不同表现:D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2)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3)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随着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思想和综合效益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所接受,建设工程
36、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第二种和第三种表现的比例将越来越大,从而大大地提高我国全社会的投资效益,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3)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准则。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政府的监督管理不可能深入到每一项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因而,还需要建立另一种约束机制,能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约束。建设工程监理制就是这样一种约束机制。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合同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由于这种约束机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37、因此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即使出现不当建设行为,也可以及时加以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应当说,这是约束机制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也可能发生不当建设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这对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也可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当然,要发挥上述约束作用,工程监理单位首先必须规范自身行为,并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4)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全方位过程监理的条件
38、下,在建设单位有了初步的项目投资意向之后,工程监理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这样,不仅可使项目投资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方向,而且可使项目投资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工程监理单位参与或承担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也为实现建设工程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 .1.5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包括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与
39、合同管理五个方面。2 .目标规划目标规划是指围绕工程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进行研究确定、分解综合、计划安排、制订措施等项工作的集合。目标规划是目标控制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做好目标规划工作才能有效地实施目标控制。工程项目目标规划过程是一个由粗而细的过程,它随着工程的进展,分阶段地根据可能获得的工程信息对前一阶段的规划进行细化、补充和修正,它和目标控制之间是一种交替出现的循环链式关系。3 .动态控制动态控制是在完成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对过程、目标和活动的动态跟踪,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信息,定期地将实际目标值与计划目标值进行对比,如果发现预测实际目标偏离计划目标,就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以保证计划
40、目标的实现。动态控制贯穿于整个监理过程中,与工程项目的动态性相一致。工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控制就在不同的阶段开展;工程在不同的空间展开,控制就要针对不同的空间来实施;计划伴随着工程的变化而调整,控制就要不断地适应计划的调整;随着工程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控制者就要不断地改变控制措施。只有把握监理工程项目的动态性,才能做好目标的动态控制工作。4 .组织协调协调是连接、联合、调和所有的活动及力量。组织协调就是把监理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和处理,对所有的活动及力量进行连接、联合和调和的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不断进行组织协调,它是实现项目目标不可缺少的方法和手段。组织协调的内容很
41、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组织关系的协调:主要解决监理组织内部的分工与配合问题;(2)供求关系的协调:包括监理实施中所需人力、资金、设备、材料、技术、信息等供给,主要解决供求平衡问题;(3)约束关系的协调:主要是了解和遵守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制度方面的制约,求得执法部门的指导和许可;(4)人际关系的协调:包括监理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项目组织与本公司的人际关系、监理组织与关联单位的人际关系。主要解决人员与人员之间在工作中的联系和矛盾;(5)配合关系的协调: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科学研究、工程毗邻单位之间的协调。主要解决配合中的同
42、心协力问题。4 .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管理对于监理单位完成监理任务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合同对参与建设项目的各方建设行为起到控制作用,同时又具体指导工程如何操作完成。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管理起着控制整个项目实施的作用。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应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有利于目标控制的工程建设合同;对所签订合同进行系统分析;建立合同目录、编码和档案;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防止索赔和处理索赔工作。5 .信息管理信息管理是
43、指监理人员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总和。信息是控制的基础,没有信息,监理工程师就不能实施目标控制。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工作时要不断地预测或发现问题,要不断地进行规划、决策、执行和检查,而做好这每一项工作都离不开相应的信息。监理工程师进行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是设计一个以监理为中心的信息流结构;确定信息目录和编码;监理信息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控制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资料大致可分为三类:1)项目设计阶段所拥有的原始信息资料;2)运行过程中反馈的实际信息资料;3)对上述两种信息资料加工处理而形成的比较资料。为了获得全面、准确、及时的工程信息,需要组成专门机构,确定专门
44、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1 .1.6建设工程监理制下各方的关系2 .建筑市场主体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后,我国建筑市场已由传统的二元结构演变为三元结构。在传统的二元结构下,建筑市场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三元结构下,建筑市场的主体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承包商(包括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承包商)和监理企业(监理单位),他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图IT项目法人、监理企业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建设工程监理制下,项目法人与社会监理企业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要通过监理合同来确定。监理委托关系一旦确定,项目法人和监理企业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监理企业接受委托后,一切的有
45、关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的,他必须对项目法人负责,但并不是项目法人的从属单位。监理企业和承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原材料供应单位等承包商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由监理企业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的,而是由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项目法人和监理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等共同确定的。基于项目法人授权委托,监理企业要代表项目法人对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监理,但监理企业独立工作,尤其是当监理企业在行使处理权(包括发表决定、意见、批准或决定价格)所采取的措施可能影响项目法人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时,监理人员应在合同条款范围内顾及所有情况,公正地行使处理权。监理
46、企业可行使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或从合同中必然引申的权力。但是,如果项目监理服务合同条款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一些权力之前要获得项目法人的批准,则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除监理企业外的其他咨询单位,一般只为项目法人提供专业服务,如法律、技术、管理咨询等。这些咨询单位同承包商之间一般不发生直接的关系。承包商主要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由于监理企业和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为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的建设合同中,一般都要明确写入监理条款。3 .监理企业和项目法人的分工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后,项目法人和监理企业的分工要合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现
47、实情况,一般说来,项目法人把建设项目委托给监理企业监理后,其主要精力应当放在积极创造实施工程项目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方面去,包括组织建设投资到位,订购材料设备,申请办理征地拆迁,联系水电供应和对外交通,决定工程建设的重大变更,以及同政府部门、毗邻群众、新闻媒介的组织协调。在上述工作中,遇到技术问题,被委托的监理企业应提供咨询或协助。监理企业除给项目法人提供上述问题的咨询和协助外,其主要的精力应放在搞好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务工作上。这样的工作一般有:协助选择好承包单位,商签好工程承包合同,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审查设计变更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组织与协调工程建设的实施,检查与验收工
48、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与造价,检验工程计量和掌握工程款项支付,调解各方的争议,处理索赔等。总体上来说,项目法人一般多负责“外部”组织协调,监理企业一般多负责“内部”控制管理。当然不是绝对地内”外”割离,两者是相互配合、相互呼应的。图1-2现场监理工作组织结构为了使监理企业的工作能有效地进行,项目法人授予监理企业相应的权力是必要的。包括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进度上的确认权和否决权等,其中特别是质量否决权和计量支付的签字认可权必须授予,否则就不能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大小应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写清楚。合理、有效的组织体系是项目目标得以有效控制的重要基础。在项目管理中的良好组织体系,有助于控制渠道的畅通,有助于把人的能力引导到目标控制的轨道上来,自然地形成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