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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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在行使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2、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不同等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第三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依据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由省1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形式组织编制,并实施动态调整.第四条裁量基准是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各级执法部门可以在裁量基准规定基础上,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第五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

3、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行政处罚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防止和避免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三)程序正当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四)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2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做到以人为本,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六)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可以适用的同一位阶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时,除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律规范.第六条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第七条裁量基准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由轻到重设定裁量阶次,根据每一项处罚事项对应处罚依据

5、中处罚内容的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则设定具体裁量阶次:(一)处罚内容无裁量空间的,未设定裁量阶次;(二)采用两个裁量阶次的,设定较轻、较重两档;(三)采用三个裁量阶次的,设定较轻、一般、较重三档;(四)采用四个裁量阶次的,设定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档.每一项处罚事项裁量阶次划分,仅针对该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轻重进行划分.对于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年版)规定的相关事项,在前款划分的阶次外单独设定不罚阶次.3第八条为便于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能够全面、准确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裁量基准中除规定应当依法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外,对需

6、要同时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原则上一并进行明确.第九条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第十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给予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规范、裁量基准和本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三条本规则和裁量基准于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建法字号)同时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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