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骎锋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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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7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23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28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54六、结论56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58附图 2 项目四至及噪声监测点位图59附图 3.1 项目厂区平面布置图60附图 3.2 项目车间平面布置图61附图 3.3 项目车间平面布置图62附图 4 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图63附图 5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图64附图 6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白云区部分) 65附图 7 广州市白云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66附图 8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图67附图 9 白云区功能片区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3-2020 年) 68附图 10 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图69附图 11 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70附图 12 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71附图 13 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72附图 14 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73附图 15 本项目与大气监测点位关系图74附件 1:营业执照76附件 2:法人身份证 77附件 3:租赁合同78附件 4:排水咨询意见79附件 5:检测报告(TSP) 8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州骎锋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6-440111- 17-01- 106649建设单位联系 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

3、夏良大塘路 4 号地理坐标(东经 113 度 18 分 50.4288 秒, 北纬 23 度 17 分 13.92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53 塑料制品业 292 其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 填)/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面积(m2)2500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

4、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 分析一、与环境保护政策的相符性分析1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7.1.5 1 配料加工和含 VOCs产品的包装:VOCs 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 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 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 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 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其他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7.2. 1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5、产品,其使用过程应 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 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 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 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A 调配(混合、搅拌等);B 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 涂、涂布等);C 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D 粘结(涂胶、 热压、复合、贴合等);E 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F 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G 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本项目注塑过程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项目对注塑废气设置集气罩 进行局部收集,收

6、集效率达到 80%以上,经集中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 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处理设施对有机废气的综 合净化率可达 80%以上。因此项目对 VOCs废气采取了稳定有效的收集 治理设施处理后实现达标排放。本项目是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关要求的。2 、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 案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的相符性分析“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 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 )。落实“三线一单”根本目的在 于协调好发展与底线关系,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7、。要以空间控 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为切入点落实“三线一单”。根据广东省“三线 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粤府202071号),环境管控单元分 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项目与“三线一单” 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 1-1 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三线一单相符性是否 2 符合生态保护 红线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内,符合生态保护 红线要求符合资源利用 上线项目由市政自来水管网供水,由市政电网供电,生产辅助设备均 使用电能源,资源消耗量相对较少,符合当地相关规划符合环境质量 底线项目生活污水预处理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龙归污水处理 厂深度处理,为间接排放;项

8、目位于环境空气二类区,2022 年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报中白云区为不达标区域;项目 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 类功能区标准,项目产噪设备经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在 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禁止准入类项 目符合表 1-2 关于珠三角地区的“ 一核一带一区”总体管控要求相关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空间布局约束。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 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

9、原油 加工等项目。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 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不属于以上禁止类行业。使用的原料不属于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符合能源资源利用要求。推进工业节水减排,重点在高耗水行业开展水改造,提高工业用水效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项目不属于耗水量大的行业,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以臭氧生成潜势较大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深入实施精细化治理。重

10、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减量替代项目拟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强惠州大亚湾石化区、广州石化、珠海高栏港、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等石化、化工重点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全过程跟踪管理;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项目不属于以上石化、化工重点园区符合表 1-3 关于全省总体管控要求管控领域相关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符合区域布局管控要求优先保护生态空间,保育生态功能。持 续深入推进产业

11、、能源、交通运输结构 调整。按照“ 一核一带一区”发展格局, 调整优化产业集群发展空间布局,推动 城市功能定位与产业集群发展协同匹 配。推动工业项目入园集聚发展,引导项目生活污水预处理 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 网排入龙归污水处理 厂深度处理,为间接排 放。在严格落实各项污 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符合 3 重大产业向沿海等环境容量充足地区 布局,新建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 革等项目入园集中管理。依法依规关停 落后产能,全面实施产业绿色化改造, 培育壮大循环经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 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本项目的建设对周边 环境影响较小。能源资源利用要求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

12、 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 束,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落实单 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 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项目不属于耗水量大的行业,用水量较少。本项目租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不新增用地。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向重大发展平台、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业园区、战略性产业集群倾斜。 加快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深入推进石化化工、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

13、机液体储运销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通过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实施反应活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物质的协同控制。严格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优化调整供排水格局,禁止在地表水 、类水域新建排污口,已建排污口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本项目运营期间污染 物排放量较少,产生的 有机废气配套二级活 性炭废气处理设施进 行处理经15m高排气 筒排放,达到相应的排 放标准;项目实施挥发 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 替代;项目生活污水经 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 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 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 政污水管网排入龙归 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强东江、西江

14、、北江和韩江等供水通道干流沿岸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强化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风险协同防控,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重点加强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全省环境风险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强化化工企业、涉重金属行业、工业园区和尾矿库等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控。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规范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再开发。全力避免因各类安全事故(事件)引发的次生环境风险事故(事件)。项目不属于化工企业、 涉重金属行业、工业园 区和尾矿库等重点环 境风险源企业,本项目 通过采取相应的风险 防范措施,环境风险可控。符合表 1-4 环境管控单元详细要求单

15、元保护和管控分区或相关要求(节选)项目情况是否 符合优先 保护 单元生态优先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项目不在生态优 先保护区内符合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项目不在饮用水符合 4 保护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不属于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项目属于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不属于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符合重点 管控 单元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依法开展园区规划环评,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管理要求,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发布环境管理状况公告,制定并实施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提升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能力。周边 1 公

16、里范围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园区,应优化产业布局,控制开发强度,优先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产业和项目,防止侵占生态空间。纳污水体水质超标的园区,应实施污水深度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造纸、电镀、印染、鞣革等专业园区或基地应不断提升工艺水平,提高水回用率,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石化园区加快绿色智能升级改造,强化环保投入和管理,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项目所在地不属于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符合水环境质量超标类重点管控单元。严格控制耗水量 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实施

17、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以城镇生活 污染为主的单元,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有效收集 处理,重点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加快 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量和浓度,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治污效能项目不属于耗水 量大和污染物排 放强度高的行业, 用水主要为生活 用水。生活污水经 预处理后进龙归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符合大气环境受体敏感类重点管控单元。严格限制新建钢铁、燃煤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迁退出项目不属于产排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项目;不涉及溶剂型

18、油墨等高 VOCS 原辅料符合一般 管控 单元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项目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粤府202071号)的要求。3 、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相符性分析严格控制新建VOCs排放量大的项目,实施VOCs 排放削减替代, 落实新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完善VOCs排污费征收机制。强 化VOCs污染源头控制,VOCs排放建设项目应使用低毒、低 臭、低挥 发性的原辅料,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实现设备、装置、

19、管线、采样等密闭化。加快水性涂料推广应用。 5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需落实 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项目使用的 原辅材料均为低毒、低挥发性的原辅材料。项目对注塑废气设置集气罩 进行局部收集,收集效率达到 80%以上,经集中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 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处理设施对有机废气的综合净化率可达 80%以上。因此符合标准。4 、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 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粤环发20186 号)的相符性分析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粤环发20186 号)的基本思路是:(一)严格 VOC

20、s 新增污染 物排放控制:按照“ 消化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 的方针,将 VOCs 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并依法纳入排污 许可管理,对排放 VOCs 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内减量替代。推动低(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二)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 城市 VOCs减排:臭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珠三角地区为全省 VOCs减 排的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的广州、深圳、佛山、东莞、 茂名、惠州市为 VOCs减排重点城市。(三)强化重点行业与关键因子 减排: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 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

21、VOCs减排;重点加大活性强的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 VOCs 关键活性组分减排。本项目使用的塑料原料均属于环保材料,使用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 集中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净化效率可达到80%以上,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的相关要求。5 、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 排放的意见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应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容量 要求,引导VOCs排放产业布

22、局优化调整。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 VOCs 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 6 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 发,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清理和整顿,严格限制可能危害生态功能的产业 发展。新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入工业园区并符合园区相应规划要求。 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城市中心区核心区域内不再新建或扩建 VOCs 排放量大或使用VOCs排放量大产品的企业。本项目不属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珠江三角洲城市中心区核心区域, 使用的塑料原料均为环保型新材料,从源头减小了污染源强,产生的有

23、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综 上,本项目建设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相符。6 、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 号)相符性分析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 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 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分区施策,分类准入。强化空间引导和分区施策,根据全市经济社 会发展实际、主体功能分区、 自然资

24、源禀赋,聚焦区域生态环境重点问 题和主要保护目标,针对不同环境管控单元特征,提出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统筹实施,动态管理。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 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协调衔 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根据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本项目位于“ZH44011120008 白云区 人和镇-太和镇重点管控单元 ”(详见附图 14),本项目与该区域管控要求相符性如下。表 1-5 管控要求相符一览表管控 维度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 合 性区域1-1.【产业/禁止类】单元内处于流溪河干流本项目属于塑

25、料符 7 布局管控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 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应严格按 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进行项目准 入。1-2.【产业/限制类】现有不符合产业规划、 主导产业、效益低、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低 的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逐步退出或关停。1-3.【生态/限制类】太和镇重要生态功能区 一般生态空间内,不得从事影响主导生态功能 的人为活动。1-4.【水/禁止类】和龙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 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1-5.【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 管控区内,应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 物原辅材料项目,大力推进低 VOCs 含量原辅 材

26、料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 VOCs 重点企业分级管控。1-6.【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 点管控区内,应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 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 改造。1-7.【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 控区内,应加大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限制引 入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1-8.【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 管控区内,应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 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 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 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1-9.【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

27、建、改建、 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制品制造,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禁止准入类项目及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限制禁止类,不使用高挥发性有机原辅料。本项目车间已实现硬底化, 且不排放重金属 等污染物,不会对土壤造成影 响。合能源资源利用2-1.【其他/综合类】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 新引进项目清洁生产水平须达到本行业先进 水平。2-2.【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 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 挤占的应限期退出。本项目主要用水为生活用水,不属于高耗水产业。本项目用地为建设用地,没有非法挤占用地。符

28、 合污染物排放管控3-1.【水/综合类】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 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 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企业废水 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必须对废水进行预 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接管要求。3-2.【水/限制类】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本项目不直接排 放废水,生活污 水预处理后排入 城市污水厂进一 步处理,不产生 生产废水。本项 目不使用高挥发 性有机溶剂,生符 合 8 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水污染物实 施区域减量替代。3-3.【大气/综合类】大气环境敏感点周边企 业加强管控工业无组织废气排放,防止废气扰 民。产

29、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 后,满足排放限 值和总量要求, 车间产生的废气 排放均满足排放限值和总量要 求。环境风险防控4-1.【风险/综合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 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效防 范污染事故发生。4-2.【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 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本项目已健全风 险体系,风险率 较低。本项目车间已全面硬体 化,且不涉及重 金属等污染物, 不会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符 合因此本项目与广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7、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号)相

30、符性分析表 1-6 项目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相符性分析环节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VOCs 治理指 引项目情况是否符合过程控制VOCs物料储存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 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 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存放 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 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 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 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注塑使用 的原辅材料为固 体颗粒物,用包装 袋密封保存于仓库内。是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粉状、粒状 VOCs 物料采用气力 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 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 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

31、料转移。本项目原辅材料 采用密闭的包装 袋、容器进行物料转移。是工艺过 程粉状、粒状 VOCs 物料采用气力 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 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 投加的,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 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排至除 尘设施、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注塑设备四周进行围挡,四侧设置软帘进行围挡,投料过程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排至VOCs 废气收集 处理系统。是废气收 集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 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 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 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集气罩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是末端治理排放水

32、 平塑料制品行业:a)有机废气排气 筒排放浓度不高于广东省大气项目 VOCs 初始 排放速率是 9 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时段排放限 值,合成革和人造革制造企业排 放浓度不高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排放限值,若 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塑 料制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则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 度不高于相应的排放限值;车间 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 排放速率3 kg/h 时,建设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 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 过 6 mg/m3 ,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 20

33、mg/m3。3kg/h 。有机废气 集中收集至 1 套 “二级活性炭废气 处理设施”处理后 经 15m 高排气筒 排放,有机废气处理效率可达 80%,有机废气排放符合相关无组织控制要求。治理设施设计与运行管理VOCs 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 备同步运行,VOCs 治理设施发 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 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 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 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 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VOCs 治理设施 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是环境管理台账管 理建立含 VOCs 原辅材料台账,记 录含 VOCs 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 VOCs 含量、采

34、购量、使用量、 库存量、含 VOCs 原辅材料回收 方式及回收量。建立废气收集处 理设施台账,记录废气处理设施 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 度、温度、含氧量等)、废气收 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 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 剂、催化剂等)购买和处理记录。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建立含VOCs 原辅材料台账、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危废台账等记录相关信息,且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是自行监 测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注塑成型、滚塑成型)、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每半年一次本评价要求建设 单位按相关要求

35、开展污染物监测。是危废管 理工艺过程产生的含 VOCs 废料 (渣、液)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 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本评价要求建设 单位按照相关要 求对危险废物进 行储存、 转移和输送。是其他建设项目VOCs总量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总量替代制度,明确 VOCs 总量指标来源。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企业 VOCs 基准排放量计算参考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执行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 量替代。是 10 排放量计算方法核算进行核算,若国家和我省出台适用于该行业的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则参 照其相关规定执行。8 、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

36、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广东省2021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158号):二、工作重点(一)推动产业、能源和运输结构调 整。.深入调整产业布局。按照广东省“一核一带一区 ”区域发展格 局,落实“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主体功能区定位等要求,持 续优化产业布局。. 8.实施低 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严格落 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 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指导企业使用 适宜高效的治理技术,涉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

37、和扩建项目不推荐 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本项目使用的塑料颗粒为低VOCs新料,常温状态下不会产生挥发 性有机气体。注塑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不涉及低效治理设施的使用。9 、 与 广 东 省 固 定 污 染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44/2367-2022)的相符性分析“VOCs物料应当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 物料的容器应当存放于室内,或者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 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

38、的容器或者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当加 盖、封口,保持密闭。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 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 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 效率不应当低于80%;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 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者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注塑新料为颗粒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存放于室内,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 11 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粒状VOCs物料采用密闭的包装袋

39、和容器进行 物料转移,常温下不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项目对注塑废气设置集气 罩进行局部收集,收集效率达到80%以上,经集中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处理设施对有机废气的 综合净化率可达80%以上。因此项目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相关要求。10 、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 意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 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

40、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 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本项目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产品为增高脚垫、收纳抽屉、移动 底座,用于日用家用生活,不属于其中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符 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的要求。11 、与印发“十四五 ”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相符性分析积极推行塑料制品绿色设计。以一次性塑料制品为重点,制定绿色 设计相关标准,优化产品结构设计,减少产品材料设计复杂度,增强塑 料制

41、品易回收利用性。禁止生产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部分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本项目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产品为增高脚垫、收纳抽屉、移动 底座,用于日用家用生活,不属于其中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二、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的相符性分析1 、与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12 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14 条 划定生态 保护红线:“将国家、广东省已划定的法定生态保护区及广州市水源涵养、 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等生态系统重要区,划入生

42、态保 护红线,总面积为 1067.03km2 ,约占全市域土地面积的 14.4% 。其中, 法定生态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 心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 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地质公园的一级保护区。其他暂未明确边界的法 定生态保护区待明确边界及管控要求后纳入”。结合近期广州市生态保护 红线区分类汇总表及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等相关资料,本项目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2 、与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19 条 生态环境 空间管控:“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面积约为 3

43、055km2,约占全市陆域面 积的 41% 。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需编制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开展功能分 区,明确保护边界,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广州市 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可确定,本项目不在广州市生态保护空间管控区内。3 、与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20 条大气环境 空间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环境空气质量 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 结合广州市大气环境管控区划分方案及附表、以及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 管控图可确定,本项目不在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空气质量功能 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的范围内。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大 气污染物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取了相应的有效废气处理措施,污染物可达标排放。4 、与水环境空间管控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第 21 条水环境空 间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划分 4 类水环境管控区,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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