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宝声(广东)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各类线材21万条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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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玉宝吏人亡杰2线缆盘技直腥公司全产查娄线过兰甚互金生产线巫且建设单位 (盖章): 玉宝吏人亡杰)线缆盘技直腥公司编争 日 期: 2Q23生二Q且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能力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 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

2、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结论与建议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一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乐宝声(广东)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各类线材 21 万条生产线项目项目代码2308-440115-04-01-962139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北路 81 号 302 房 地理坐标(东经 113 度 20 分 10.075 秒,北纬 22 度 51 分 22.968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831 电线、电缆制 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五、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77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 材制造 383

3、-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 填)/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2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1245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 1 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4、本)(2021 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明文规定限制及淘汰类产业项目;根据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本项目不属于准入负面清单所述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本项目不 属于限期淘汰名录,项目建设符合产业要求。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产品名录里的产品。根据广东省“两高 ”项目管理目录(2022 年版),本项目的产品不属于目录里的产品类别。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二、选址合理性分析1、用地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租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北路 81 号 302 房已建厂房进行生产,根据南沙区土地利用总体

5、规划图(详见附图 13),本项 目土地利用类型为现状建设用地,根据厂房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穗字第 0450034602 详见附件 2),本项目所在建筑为工业厂房。因此,本项目用地是合法的。2 、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的通知(穗府201317 号),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不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附图 7)。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环(2018) 151 号) ,项目所在区域为声环境 3 类区,不属于声环境 1 类区(附图 8)。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

6、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附图 6),因此本项目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 、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相符性分析 2 表 1-1 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相符性分析序号区域名称要求本项目1大 气大气污染物增 量严控区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项目,禁止新(改、扩)建钢铁、建 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禁止新建 20 蒸吨/小时以 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本项目不位于大气污

7、染物增 量严控区(见附图 11)。2大气污染物存 量重点减排区根据园区产业性质和污染物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本项目不位于大气污染物存 量重点减排区(见附图 11)。3空气质量功能 区一类区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及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 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位于空气质量功能 区一类区(见附图 11)。4生 态生态保护红线 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内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需要外,禁止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矿产资源开发等改变区域生态系统现状的生产经营活动,市 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项目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 区(见附图 9)。5生态保护空间 管控区原则上

8、不再新建各类工业企业或扩大现有工业开发的规模和面积,避免大 规模城镇和工业开发,严格控制围垦、采收、堤岸工程、景点建设等对河 流、湖泊、岛屿滨岸自然湿地的破坏,必要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主导生态 系统功能。区内禁止建设大规模废水排放项目和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项目,工业废水不得向该区域排放。本项目不位于生态保护空间 管控区(见附图 10)。6水超载管控区加强现有水污染源和排污口的综合治理,持续降低入河水污染物总量,使 水质达到功能区划的目标要求。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本项目不位于超载管控区(见 附图 12)。7水源涵

9、养区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等损害水源涵养能力的活 动,强化生态系统修复。禁止新建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业企业,现有工 业废水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工业企业,须限期治理或搬迁。本项目不位于水源涵养区(见 附图 12)。8饮用水管控区对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区域,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 护有关的植被。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 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淘金、采砂、开山采石、围水造田。禁止造纸、 制革、印染、燃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 炼油、电镀、酿造、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禁止设立 装卸垃

10、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湿本项目不位于饮用水管控区(见附图 6)。 3 地保护区不得从事禽畜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9珍稀水生生物 生境保护区严格限制新设排污口,加强温排水总量控制,关闭直接影响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的排污口,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温泉地热资源丰富的地区要进行 合理开发,禁止污染水体的旅游开发项目。本项目不位于珍稀水生生物 生境保护区。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的相关要求。三、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 、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的相符性分

11、析根据方案文件要求,全省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针对不同环境管控单元特征,实行差异化环境准入。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 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通过项目位置与广东省环境管控单元图(详见附图 15)对照可知,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内。本项目与相关重点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的相符性见下表。经下表对照分析,本项目符合相关要求。表 1-4 本项目与文件(粤府202071 号) 中的重点管控单元相关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分析序号(粤府202071 号) 中的重点管控单元相关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1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依法开展园区规划环评,严格落实规划环 评管理要求,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发布环

12、境管理状况公告,制定并实施园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污水体水质超标的园区,应实施污水深度处理,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应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造纸、电镀、印染、鞣 革等专业园区或基地应不断提升工艺水平,提高水回用率,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不涉及造纸、电镀、印染、鞣革。符合2水环境质量超标类重点管控单元。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 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本项目不属于耗水量大、污染物排 放强度高的项目符合3大气环境受体敏感类重点管控单元。严格限制新建钢铁、燃煤燃油火电、石 化、储油库等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及使用

13、溶剂型油墨、 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 步搬迁退出。本项目不属于文件中提及的严格 限制类项目。符合序号(粤府202071 号)中与“一核一带一区 ”珠三角核心区域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1 区域布局管控要求。筑牢珠三角绿色生态屏障,加强区域生态绿核、珠江流 域水生态系统、入海河口等生态保护,大力保护生物多样性。积极推动深圳前海、 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等区域重大战略平台发展;引导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先进本项目不属于文件中提及的禁止 类项目。本项目使用 PVC 新粒料、 PE 新粒料不属于高 VOCs含量原符合 4 材料等战略性支柱产业绿色

14、转型升级发展,已有石化工业区控制规模,实现绿色 化、智能化、集约化发展;加快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前沿新 材料、区块链与量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 和企业自备电站,推进现有服役期满及落后老旧的燃煤火电机组有序退出;原则 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逐步淘汰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 热锅炉,逐步推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 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推广应用低挥发 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 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除金、银等贵金属,

15、地热、矿泉水,以及建筑 用石矿可适度开发外,限制其他矿种开采。辅材料,挤塑工序有机废气收集后 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引至 15 米排 气筒排放。本项目所产生的有机废 气得到较好的排放控制,符合管控要求。2能源资源利用要求。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 ”,新建高能耗项 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率 先探索建立二氧化碳总量管理制度,加快实现碳排放达峰。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优 化调整储油库、加油站布局,加快充电桩、加气站、加氢站以及综合性能源补给 站建设,积极推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化(或实现清洁燃料替代)。大 力推进绿色港口和公用码头建设,提升岸电使用

16、率;有序推动船舶、港作机械等 “油改气 ”、“油改电 ”,降低港口柴油使用比例。鼓励天然气企业对城市燃气 公司和大工业用户直供,降低供气成本。推进工业节水减排,重点在高耗水行业 开展节水改造,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保障生态流量。盘 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资源主要为水、电资源。项目用水量较少,生产工艺中消耗的能源均为由市政电网供给的电力,使用量不大,符合管控要求。符合3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 氧化物等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以臭氧生成潜势较大的行业企 业为重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

17、,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深入实施精 细化治理。现有每小时 35 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治理,每小 时 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快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实行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 杆管理,严格执行茅洲河、淡水河、石马河、汾江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 施减量替代。电镀专业园区、电镀企业严格执行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探索设立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 质增效。率先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 大力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18、,稳步推进“无废城市 ” 试点建设。加强珠江口、大亚湾、广海湾、镇海湾等重点河口海湾陆源污染控制。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VOCs 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量合计 为 0.0584t/a ,故不需申请总量。总 量指标来源范围由本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确定。本项目不排放生产 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后进入榄核净水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 5 4环境风险防控要求。逐步构建城市多水源联网供水格局,建立完善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惠州大亚湾石化区、广州石化、珠海高栏港、珠西新材 料集聚区等石化、化工重点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升

19、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利用 信息化手段,推进全过程跟踪管理;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进危险废物利用 处置能力结构优化。本项目不在加强惠州大亚湾石化 区、广州石化、珠海高栏港、珠西 新材料集聚区等石化、化工重点园 区,项目建成后将按规定建立建立 完善突发环境应急管理体系,落实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本项目危险废 物均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符合管控要求。符合2 、项目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号),本项目位于南沙区榄核镇中部一般管控单元

20、(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4011530009)(见附图16),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 1-5 本项目与文件(穗府规20214 号)相符性分析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行政区划管控单元分类要素细类省市区ZH4401152009南沙区榄核镇中部一般管控单元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一般管控单元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 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管控维度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结论区域布局管控1-1.【产业/鼓励引导类】单元内顺河工业区重点发展家具制 造业。1-2.【产业/限制类】现有不符合产业规划、主导产业、效益低、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低的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逐步退出 或关停。1-3

21、.【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内,应严 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大力推进低1- 1.本项目属于C3831 电线、电缆制造,不属于 产业/鼓励引导类1-2.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核实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 属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准 入负面清单所述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属于,符合 6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 VOCs 重点企业分级管控。1-4.【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

22、壤污染的建设 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等。1-3.本项目使用PVC新粒料、PE新粒料不属于高 VOCs含量原辅材料。1-4.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北路 81号302房,对土壤污染无影响。能源资源利用2- 1.【水资源/综合类】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加快节水技术改进;推 广建筑中水应用。项目用水量较少,不属于高耗水行业。符合污染物排放管 控3- 1.【水/限制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 施加量,控制水产养殖污染。3-2.【大气/限制类】严格控制喷涂、家具制造等产业使用高挥发性有机溶剂;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可能在

23、密闭工作间 进行。3- 1.项目不使用化肥农药。3-2.项目不属于喷涂、家具制造等产业,本项目使用PVC新粒料、PE新粒料不属于高VOCs含量原辅 材料,无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符合环境风险防控4-1.【风险/综合类】加强榄核电镀、印染企业风险管控。4-2.【土壤/综合类】加强对关闭搬迁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督促重点行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 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 污染土壤和地下水。4-3.【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 污染。4- 1.项目不属于电镀、印染企业。4

24、-2. 项目不属于关闭搬迁企业4-3. 企业场地均已硬化,不会对地下水和土壤造 成污染。符合四、广东省、广州市级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1 、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粤环202110 号)的相符性分析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粤环2021 10 号)中提出: 以挥发性有机物和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治理为重点,深化工业源污染 防治,健全分级管控体系,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深度治理水平。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控制和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开展原油、成品 油、有机化学品等涉 VOCs 物质储罐排查,深化重点行业 VOCs 排放基数调查,系统掌握工业源 VOCs产生、处理

25、、排放及分布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实施 VOCs 精细化管理。在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 VOCs 全过程控制体系。 7 大力推进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 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实施 VOCs 排放企业分级管控,全面推进涉 VOCs 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开展中小型企业废气收集和治理设 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评估,强化对企业涉 VOCs 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群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

26、涂中心(共性工厂)、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实现 VOCs 集中高效处理。开展无组织排放源排查,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深入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本项目不涉及工业炉窑、锅炉等设备,本项目使用 PVC 新粒料、PE 新粒料不属于高 VOCs含量原辅材料,挤塑工序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引至 15 米排气筒排放。因此,本项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粤环2021 10 号)的相关要求。2 、与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穗府办202216 号)相符性分析规划指出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汽车制

27、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电子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推进行业精细化治理。推动生产全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注重源头控制,推进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推动低温等离子、光 催化、光氧化等治理工艺淘汰,并严禁新、改、扩建企业使用该类型治理工艺。继续加大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推广力度并深化管 控工作。加强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储罐综合整治。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的生产运行台账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展开执法监管。全面加 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快建设重点监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对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实施定期监测。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

28、排放异常点进行走访排查监控。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探索建设工业集中区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网络。本本项目使用 PVC 新粒料、PE 新粒料不属于高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挤塑工序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引至 15 米排气筒排放。因此,本项目符合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穗府办202216 号)的要求。3 、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2328 号) 的相符性分析规划指出:“推动 VOCs 精细化治理。深入推进 VOCs源解析工作,积极开展 VOCs普查,摸清重点行业 VOCs 排放底数,完善南沙区 VOCs 排放源清单,动态更新重点监管企业清单

29、。对涂料制造业、包装印刷业、人造板制造业、制药行业、橡胶制品制造业、制鞋行业、 8 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等 VOCs排放重点行业依据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实行分级管理,对标杆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治污 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涉 VOCs排放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巩固重点企业“一企一方案 ”治理成效,推进按行业精细化治理, 推动汽车维修、汽车制造、化工、家电制造、造纸印染、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制定 VOCs 整治工作方案,引导企业依照方案落实治理措施。鼓励重点工业园区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共性工厂)。实施 VOCs 全过程排放控制。加强源头管控,推广生产和使用低(无)VOCs含量、

30、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强化过程监管,推 进重点监管企业 VOCs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对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实施定期监测。持续推进 VOCs 走航监测,加强对 VOCs 排放异常点进行走 航排查监控,探索建设工业集中区 VOCs 监控网络,加强在线监测数据应用。推进 VOCs 组分监测。加强日常环保巡查及监管,对 VOCs重 点排放企业的生产运行台账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展开执法监管,加大对 VOCs排放及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执法力度,加强化工等重点行业储罐 综合整治,积极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并加强管控。定期开展 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执法检查,强化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 落实无组

31、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VOCs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引导并督促企业提升 VOCs 收集和治理效率,倡导涉 VOCs 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推进 VOCs 末端集中治理,推动淘汰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工艺,严格限制新建、改扩建工业企业使用该类型治理工艺。强化工业废气治理。加强重点污染行业废气排放治理及控制,减少电煤用量,淘汰高污染的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 产能。加大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力度,推动工业源达标排放闭环管理,推行环境监测设备强制检定。持续推进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实施 工业炉窑分级管理,加大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稳定运行的检查力度,推动工业炉窑的燃料清

32、洁低碳化替代、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过程无 组织排放管控。巩固工业锅炉综合整治成效,持续推进工业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和天然气低氮燃烧改造,开展锅炉排放专项执法检查,加强生物质锅炉燃料品质及排放管控,禁止使用劣质燃料或掺烧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项目使用 PVC 新粒料、PE 新粒料不属于高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挤塑工序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 后引至 15 米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本项目废气治理措施的要求,实现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符合广州市南沙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穗南府办函202328 号)的要求。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政策相符性分析 9 本项目

33、与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有机污染物治理政策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4 本项目与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有机污染物治理政策的相符性分析对照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通 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 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 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 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鼓励加快低

34、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本项目属于 C3831 电线、电缆制造,不属于重 点行业。本项目使用 PVC 新粒料、PE 新粒料不属 于高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挤塑工序有机废气收集 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引至 15 米排气筒排放。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废料以及有 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 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项目含 VOCs 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均在密 闭包装桶中进行,VOCs

35、 通过采取密闭设备抽风收 集、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组织 排放,符合要求。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 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 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本项目使用 PVC 新粒料、PE 新粒料不属于高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挤塑工序有机废气收集后经 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引至 15 米排气筒排放。本项目 所产生的有机废气得到较好的排放控制,以减少项 目物料挥发有机废

36、气的影响,符合要求。加强企业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 VOCs 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 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 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本次评价要求企业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 辅材料和含 VOCs 产品的相关信息。含 VOCs废料 (渣、液)设置危废暂存间储存,并交由有资质单 位处理。包装印刷行业应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涂布液、清洗剂 等含 VOCs 物料储存、调配、输送、使用等工艺环节 VOC

37、s 无组织逸散控制。含 VOCs 物料储存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调配应在密闭装置或空间内进行并有效收集,非即 用状态应加盖密封。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含 VOCs物料使用过程 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 排至 VOCs废气收集系统。凹版、柔版印刷机宜采用封闭刮刀,或通过安装盖板、改 变墨槽开口形状等措施减少墨槽无组织逸散。鼓励重点区域印刷企业对涉 VOCs 排放本项目所有原辅材料、废包装容器均放置于室 内。挤塑工序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 引至 15 米排气筒排放,废气总净化效率可达到80% ,符合要求。 10 车间进行负压

38、改造或局部围风改造。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大气【2020】33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 VOCs 产生。大力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 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 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 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 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 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

39、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 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 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废料(渣、液)、 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除恶臭异味治理 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 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 标准执行。本项目不使用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 项目使用PVC新粒料、

40、PE新粒料不属于高VOCs含 量原辅材料。挤塑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 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引至15米排气筒排放,以减少项 目物料挥发有机废气的影响,符合方案精神。本项 目挤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执行广东省大气 污染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 标 准 与 合 成 树 脂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31572-2015) 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的较严值;无组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排放限值 (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 监测浓度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 限

41、值的较严值。按照“应收尽收 ”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 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 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 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 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 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 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 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

42、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 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 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 同启同停” 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 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 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 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本评价要求企业建立台帐记录相关信息。本项 目挤塑工序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 引至15米排气筒排放,以减少项目物料挥发有机废 气的影响,并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以确保VOC

43、s 达标排放。控制风速在0.7m/s ,满足控制风速不低 于0.3米/秒的要求。要求企业在VOCs废气处理系统 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 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本项目治理设施 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要求企业应选择碘值不低 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 及时更换。 11 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 代措施。按照“适宜高效” 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 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 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

44、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 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 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的相关要求指出:组织企业对现有 VOCs 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 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按照“适宜高 效” 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 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 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

45、的组合工艺。本项目治理设施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不属 于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 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总量替代制度,重点行业 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 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 造及塑料制品等 12 个行业。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评 价浓度不达标或污染负荷接近承载能力上限的城市,建设项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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