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丰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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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 目 编号:3pkgf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 目 名 称 : 广 东瑞丰 生态环境科技 股 份有 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 广东瑞 丰 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编 制 日 期 2023年0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6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4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2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78六、结论80附表 81附图 1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83附图 2 项目四至图84附图 3 项目四至实景图 86附图 4 环境敏感点分布图(500m 范围) 87附图 5-1

2、 项目平面布置图 88附图 5-2 租赁方平面布置图89附图 6 引用大气环境监测点位图 90附图 7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图91附图 8 项目与水源保护区的位置关系图 92附图 9 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93附图 10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94附图 11 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95附图 12 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功能区划图 96附图 13 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97附图 14 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图 98附图 15 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 99附图 16 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100附图 17 广东省环境管控单元图 101附图 18 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102

3、附图 19 广东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截图 106附图 20 南沙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07附件 1 营业执照 108附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09附件 3 租赁合同110附件 4 房产证 125附件 5 广州市凯米瑞化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 126附件 6 大气环境质量引用监测报告129附件 7 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147附件 8 废水源强类比项目验收检测报告(仅摘录与本项目相关数据) 152附件 9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 160附件 10 环境影响评价协议书 16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东瑞丰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8-440115-04-

4、01-573477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稳村稳发路 997 号地理坐标(E 113 度 26 分 8.548 秒,N 22 度 52 分 48.269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M7451-检验检疫服务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 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占比(%)施工

5、工期1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93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其他符合性分析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从事检验检测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的决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三十一、科技服务业 工业设计、气象、生物、 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标准化服务、计 量测试、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普及”;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的内容,本项目不涉及禁止准入类,属于许可准入类

6、中的“(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符合要求。2 、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稳村稳发路 997 号,根据项目租赁建筑 物的房产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 0450032972 号,详见附件 4)可知,本项目所 在建筑物规划用途为工业,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房屋规划用途要求,且项目本身 污染小,通过相关措施治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故选址合理。3 、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 批复(粤府函202083号),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水源保护区,与水源保护 区的位置关系图详见附图8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实验废水依

7、托广州市凯 米瑞化肥有限公司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依托其废水排放口排入新涌,最终 排入骝岗水道,排放的废水不会对周边水体产生明显影响,故本项目符合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环201114 号),骝岗水道为类水体,水质目标为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类标准。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实验废水依托广州市凯 米瑞化肥有限公司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依托其废水排放口排入骝岗水 道,本项目不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只要加强废水治理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 施正常运行,则废水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对纳污水体的水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良的影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8、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的通知(穗府201317号),本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见附图9),2不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固体 粉末试剂称量、投料时产生的粉尘、粉碎研磨粉尘、实验试剂在使用过程中挥 发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及臭气,固体粉末试剂称量、投料时产生的粉尘、 粉碎研磨粉尘产生量较少,无组织排放,实验试剂在使用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无 机废气、有机废气及臭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一套“碱液喷淋(含除 雾)+一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经处理后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少且可达标排放,故项目建成后,对

9、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相对较小。根据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穗环2018151号)的划分,本项 目所在区域为声环境2类区(见附图10),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类标准,项目运行后,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处理后,对外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4 、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要求: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 理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10、、 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约束,建立 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 “三 挂钩” ),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表 1-1 项目与广东省“三线一单” 的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内容相符性分析相符性生态保 护红线本项目不在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穗府2017 5号)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根据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方案(粤府202071号),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附 图17),不属于生态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 保护区等

11、优先保护单元。相符环境质 量底线根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满足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类标准要求,声环境满足声环 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评价范围内项目区域环 境空气中SO2 、NO2 、PM10 、PM2.5年均值、CO日均值均符合环境空 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29 号)中的二级标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未能符合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29号)中的相符3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根据广州 市环

12、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广州市近期采取产业和能 源结构调整措施、大气污染治理的措施等一系列措施后,2025年为中 远期规划年,要求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即本项目所在区域不达标 指标O3 90百分位数日最大8小时平均质量浓度预期可达到160g/m3 的 要求,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2018 修改单要求。同时本项目严格环境保护及管理措施,产生的废气、噪 声、固废均可做到达标排放或者有效处置,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功 能等级,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资源利 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 岸线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

13、优于国家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 本项目从事检测服务,非常规工业类项目,不属于高耗能、污染资源 型企业,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资源消耗相对区 域利用总量较少,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资源利用上线。相符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粤府202071 号) ,从区域布局管控、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 防控等方面明确准入要求,建立“ 1+3+N”三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 “ 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3”为“ 一核一带一区” 区域管控要求,“N”为 1912个陆域环境管控单元和471个海域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本项 目不属于区域布局管控、

14、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 防控等方面明确禁止准入项目。相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要求,全省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针对不同环 境管控单元特征,实行差异化环境准入。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 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通过项目位置与广东省环境管控单元图对照可知,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详见附图 17)。综上,本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的要求。5 、与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

15、”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的通知(穗府规20214号),本项目属于南沙区东涌镇东南部、黄阁镇西部 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4011520001),涉及的要素细类分区 为 YS4401153210004( 骝 岗 水 道 广 州 市 东 涌 - 黄 阁 镇 控 制 单 元 ) 、 YS4401152320001(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大 气 环 境 布 局 敏 感 重 点 管 控 区 10) 、 YS4401152540001(南沙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详见附图19 广东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截图),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 1-2 本项目与文件(穗府规20214 号)相符

16、性分析环境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行政区划管控单要素细类4编码 名称省 市 区元分类ZH44011520001南 沙 区南沙区东涌镇广东省广州市东南部、黄阁镇西部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 控单元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 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建 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 区、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管控维度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结论区域布 局管控1- 1.【产业/限制类】现有不符合产业规 划、主导产业、效益低、能耗高、产 业附加值较低的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 逐步退出或关停。1-2.【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 重点管控区内,应严格限制新建储油 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 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 油

17、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 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1-3.【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和学 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 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建设项目。1- 1.本项目从事检测服务,根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的决定,经核实本 项目属于鼓励类“三十一、科技服 务业 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 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 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标准 化服务、计量测试、质量认证和 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普及”,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 目不涉及禁止准入类

18、,属于许可 准入类中的“(十三)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1-2.本项目不属于大气环境受体 敏感重点管控区内,从事检测服 务,非常规工业类项目,不涉及 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 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 料。1-3.本项目租赁已建成厂房进行 建设, 内部区域均已进行底面硬 底化处理,无污染土壤环境的途 径。符合能源资 源利用2- 1.【水资源/综合类】全面开展节水型 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加快节水技 术改进;推广建筑中水应用。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不使用燃料, 不属于高耗能、高耗水行业,不 使用锅炉。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3- 1.【水/综合类】完善东涌污水处理

19、系 统污水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 和管线维护检修,提高城镇生活污水 集中收集处理率,城镇新区和旧村旧 城改造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3-2.【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敏感点周 边企业加强工业无组织废气排放管 控,防止废气扰民。3-3.【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 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 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 污染的清淤底泥等。3- 1.本项目从事检测服务,非常 规工业类项目,所在地暂未接通 市政污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生 活污水及实验废水依托广州市凯 米瑞化肥有限公司自建污水处理 设施处理后依托其废水排放口排 入新涌,最终排入骝岗水道,不 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且排放的

20、废水不超过广州市凯米瑞化肥有 限公司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3-2.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符合5理后均能达标排放,不会造成废 气扰民影响。3-3.本项目不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清淤底泥等。环境风 险防控4- 1.【风险/综合类】建立环境监测预警 制度,重点施行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以 及监测有毒有害气体。4-2.【风险/综合类】加强东涌镇电镀、 印染企业风险管控。4-3.【土壤/综合类】加强对关闭搬迁工 业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重点行业企 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 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 染

21、土壤和地下水。4-4.【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 管控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 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 和地下水污染。4- 1.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 粒物、硫酸雾、氯化氢、NOx 、 氨、TVOC 、非甲烷总烃、甲醇, 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产生。4-2.本项目从事检测服务,非常 规工业类项目,不属于电镀、印 染项目。4-3.本项目不涉及。4-4.本项目租赁厂房已进行地面 硬底化处理,无污染土壤环境的 途径;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 水及实验室废水,废水经处理后 达标排放,不会对地下水造成污 染。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要求。6 、与广州市

22、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相符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生态保护区,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所属法定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和生 产活动,”本项目选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详见附图 13 。因此,本项目符合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中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 年)实施公布的大气 环境管控区名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 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

23、区,本项目不在所公布的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范围内,详见附图 14。水环境空间管控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在全市范围内划分 4 类水环境管控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区,本项目不在所公布的水环境管控区范围内,详6见附图 15。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 年)实施公布的生态 环境空间管控区划图,本项目不在所公布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范围内,详见附图 16。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要求。7、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

24、达标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穗府201725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穗府201725 号),广州市近期采取一系列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措施、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争取在中期规划年 2025 年实现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具体措施包括优化工 业布局,落实大气环境空间管控;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理;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化利用。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2 年广州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南沙 区区域环境空气中 SO2 、NO2 、PM10 、PM2.5 年均值、CO 日平均浓度限值均符 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

25、生态环境部 2018 年第 29 号)中的二级标准,臭氧 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未能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 2018 年第 29 号)中的二级标准要 求,即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根据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 达标规划(2016-2025),广州市近期采取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措施、大气污 染治理的措施等一系列措施后,2025 年为中远期规划年,要求空气质量全面稳 定达标,即本项目所在区域不达标指标 O3 90 百分位数日最大 8 小时平均质量 浓度预期可达到160g/m3 的要求,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 2

26、018 修改单要求。本项目从事检测服务,非常规工业类项目,生产设备均以电为能源,也不 属于高耗能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各污染物的量较小,同时本项目严格环境保 护及管理措施,产生的废气可做到达标排放,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功能等级,因此本项目符合要求。8 、相关环保规划相符性分析7(1)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粤环202110 号)提出,“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控制和重 点行业深度治理。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 VOCs物质储罐排查, 深化重点行业 VOCs排放基数调查,系统掌握工业源 VOC

27、s产生、处理、排放 及分布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实施 VOCs精细化管理。在石化、化工、包装印 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 VOCs 全过程控制体系。 大力推进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 含 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 粘剂等项目。严格实施 VOCs排放企业分级管控,全面推进涉 VOCs 排放企业 深度治理。开展中小型企业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评估,强化 对企业涉 VOCs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 造。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一

28、批集中喷涂中心(共性 工厂)、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实现 VOCs集中高效处理。开展无组织排放源 排查,加强 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深入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本项目从事检测服务,非常规工业类项目,运营过程不涉及胶粘剂、油墨、 溶剂型清洗剂的使用,使用含 VOCs 的实验试剂使用量比较小,实验过程产生 的 VOCs较少,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及臭气经通风橱及万向 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含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 气筒(DA001)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满足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要求。(2)与广

29、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该文件中第三节 深化工业源综合治理,具体内容如下:“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精细化管理水平。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分 级管控,及时更新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巩固重点企业“ 一企一方案”治理成效, 推进企业依方案落实治理措施。开展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汽车制造业、橡 胶和塑料制品业、电子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推进行业精细化治理。鼓励重点工业园区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共性工厂)。推动生产全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注重源头控制,推进低(无)8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推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 治理工艺淘汰,并严禁

30、新、改、扩建企业使用该类型治理工艺。继续加大泄漏 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推广力度并深化管控工作。加强石化、化工等重点 行业储罐综合整治。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的生产运行台账记录收集整 理工作展开执法监管。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快建设重点 监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对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实施定期监测。加 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异常点进行走航排查监控。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探索建设工业集中区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网络。”本项目从事检测服务,非常规工业类项目,运营过程不涉及胶粘剂、油墨、 溶剂型清洗剂的使用,使用含 VOCs 的实验试剂使用量比较小,实验过程产生 的 VOCs

31、较少,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及臭气经通风橱及万向 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含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 气筒(DA001)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满足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要求。(3)与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中相关内容: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名 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引并指导重点控制单位采取管控措施。在本市从事印刷、家具制造、机动车维修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活动的

32、单 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服装干洗企业应当使用全封闭式干洗设备。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产品,应当符合低挥发 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要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应当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鼓励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连续记录监 控和生产工序用水、用电分表监控以及视频监控等过程管控设施。鼓励排放挥 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错峰生产。鼓励在夏秋季日照强烈时段,暂停露天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或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鼓励涂装类企业集中9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建设单位不属于市生

33、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 且本项目从事检测服务,非常规工业类项目,运营过程不涉及胶粘剂、油墨、 溶剂型清洗剂的使用,使用含 VOCs 的实验试剂使用量比较小,实验过程产生 的 VOCs较少,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及臭气经通风橱及万向 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含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 气筒(DA001)排放,可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故本项目符合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的相关要求。(4)与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总 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 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粤

34、环201218号内容:“珠江三角洲地区应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容量要求,引导VOCs排放 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 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 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 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清理和整顿,严格限制可 能危害生态功能的产业发展。新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入工业园区并符合园 区相应规划要求。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城市中心区核心区域内不再新建或扩建VOCs排放量大或使用VOCs排放量大产品的企业。”“加强化学原料、涂料、油墨及颜料制造

35、业的排放控制,强化化学品/医药/ 化学纤维/橡胶/塑料制造业、涂料/油漆/油墨制造业等典型高VOCs排放企业的 清洁生产和VOCs排放治理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方法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 辅材料和产品的密闭储存以及排放VOCs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监督有 机废气排放企业安装有机废气回收净化设施。2015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典型VOCs排放企业的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率应达到50%以上”。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 海岸生态防护带等敏感区域;本项目从事检测服务,非常规工业类项目,运营 过程

36、不涉及胶粘剂、油墨、溶剂型清洗剂的使用,使用含VOCs的实验试剂使用量比较小,实验过程产生的VOCs较少,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10废气及臭气经通风橱及万向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含除雾)+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不属于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 因此,本项目与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相符。(5)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相符性分析根据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内容: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

37、、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 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2020年7月1日起,全面 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 控制要求。含VOCs物料的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 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 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本项目从事检

38、测服务,非常规工业类项目,运营过程不涉及胶粘剂、油墨、 溶剂型清洗剂的使用,使用含VOCs的实验试剂使用量比较小,实验过程产生 的VOCs较少,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及臭气经通风橱及万向 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含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 气筒(DA001)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故本项目符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要求。(6)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的相符性分析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 等高 VOCs排放建设项目。重点行业新建涉 VO

39、Cs 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本项目从事检测服务,非常规工业类项目,不属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11运营过程不涉及胶粘剂、油墨、溶剂型清洗剂的使用,使用含VOCs的实验试 剂使用量比较小,实验过程产生的VOCs较少,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无机废气、 有机废气及臭气经通风橱及万向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含除雾)+活性炭 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能有效减排VOCs ,对周

40、围环境影响较小。故本项目符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粤环发20186号)的要求。(7)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粤府2018128 号)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 的相关产业政 策中提到:“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 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共性工厂除外)。在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 原料替代过程。重点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到 2020 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化原辅材料

41、使用比例大大提升。本项目从事检测服务,非常规工业类项目,不属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 运营过程不涉及胶粘剂、油墨、溶剂型清洗剂的使用,使用含VOCs的实验试 剂使用量比较小,实验过程产生的VOCs较少,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无机废气、 有机废气及臭气经通风橱及万向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含除雾)+活性炭 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能有效减排VOCs ,对周 围环境影响较。因此,本项目符合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8 ) 与广东省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相符性分析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

42、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 政策、规划要求如下:(1)VOCs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用要求: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 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 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密闭空间的要求。(2)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基本要求:液体 VOCs 物料应采12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法式转移液体 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 器、罐车;粉状、粒状

43、 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 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法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3)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基本要求: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 于 10%的含 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 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用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4)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 率3kg/h ,应该设置 VOCs 处理措施,处理效率不应该低于 80%;对于重点地 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应配置 VOCs 处理措

44、施,处理 效率不低于 80% ,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本项目从事检测服务,使用的涉及VOCs试剂均储存于密闭容器中,并存 放在试剂柜内,非取用状态下为密闭储存;VOCs试剂均采用密闭的容器进行 物料转移,所有涉VOCs的操作均在实验室完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无机废气、 有机废气及臭气经通风橱及万向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含除雾)+活性炭 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重点地 区,但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远远低于2kg/h ,有机废气相应配置 VOCs处理措施,由于有机废气产生浓度较低,处理效率保守取50%

45、。本项目涉 及VOCs的固体废物如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均采用密闭的容器或包装袋进行 贮存,贮存过程中保持密闭,并存放于采取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的专用危废暂存间内。综上 ,本项目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相关要求是相符的。(9)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水、土壤污 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污染防 治工作重点包括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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