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联众金属类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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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鞍钢联众金属类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鞍钢联众( 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鞍钢联众金属类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代码2305-440112-04-02-924290建设单位联系 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联广路 1 号地理坐标113 度 30 分 9.866 秒, 23 度 7 分 27.420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N7724 危险废物治理建设项目行业类别101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 物)利用及处置,其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

2、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 填)/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11708环保投资(万元)1200环保投资占比(%)10.9施工工期18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 面积(m2)32600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1、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设置理由:本项目排放废气含有有毒有害污染 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 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等)、二噁英, 且厂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环境风险专项设置理由:本项目属于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 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规划情况1、广州科学

3、城、永和、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穗开管201759 号),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开发区东区和 永和东片区用地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穗府埔国土规划审202011号)。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1 、广州科学城、永和、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境影响篇章、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广州科学城、永和、东区控 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境影响篇章审查意见的函(穗开建环函201694号);2 、广州开发区东区和永和东片区用地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环 1 境影响篇章。规划及规划 环境影响评 价符合性分 析1 、用地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科学城、永和、东区控制性

4、详细规划修编(穗开 管201759号),本项目所在地块为M2二类工业用地,可建设工业项目,见附图20。根据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开发区东区和永和东片区用地提升控 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穗府埔国土规划审202011号),本项目所 在地块为M2/M1二类工业用地兼容一类工业用地,可建设工业项目,见附图19。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一类工业工地指对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的工业用地;二类工业工地指对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 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本项目用地性质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要求。2 、规划环境

5、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对广州科学城、永和、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 境影响篇章审查意见的函(穗开建环函201694 号),在该控制 性详细规划实施后,具体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过程中,应关注居住用 地与周边工业企业的协调性,防止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混杂,居住 用地尽量远离工业用地,在选址源头上避免工业废气对居住小区造 成影响。本项目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联广路 1 号,主要回 收利用厂内炼钢集尘灰、轧钢脱水污泥、铁锈皮的金属元素等资源, 项目建成后,以上危险废物(炼钢集尘灰及轧钢脱水污泥)不再需 要委托外地资质单位远距离跨省转移处理,消除危险废物转移过程 给附近敏感点带来的环境风险隐患。本项目

6、生产废水处理后循环使 用,不外排,各废气经对应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 对附近敏感点基本无影响,因此本项目符合其规划及审查意见的要求。 2 本项目位于广州开发区东区,现根据广州科学城、永和、东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境影响篇章,从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分析本项目与其符合性,详见下表。表 1-1 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类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本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废水东区污水汇入开发区东 区水质净化厂和萝岗中 心区水质净化厂处理, 为确保污水处理厂的稳 定运行,纳污范围内排 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 水均须处理达到广东省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

7、时段三级标准后,方可 排入污水处理厂本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 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水 淬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 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 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 2001)第二时段三 级标准后,排入东区水质净化 厂。符合废气所有工艺废气必须达标 排放,通过区域大气污 染物总量控制、能源结 构调整等措施,实现开 发区大气环境质量目标。本项目外排大气污染物颗粒物、SO2 、NOx 、氟化氢、镉及 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 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 二噁英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 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 制标准(GB18484- 2020)要 求。本项目已计算污染物排

8、放 情况,颗粒物、氮氧化物总量 来自现有工程“ 以新代老 ”, 二氧化硫不纳入总量管理。符合噪声生产设备噪声源在工厂 内的布局合理后噪声源 不会对厂界外声环境产 生明显不良影响本项目生产设备经合理布局、 墙体隔声及自然衰减后不会对 厂界外声环境产生明显不良影 响。符合固废强调前端控制,鼓励工 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回收利用率保持在 90% 以上。对于危险废物, 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危 险废物处置中心统一处 置,不得随意排放。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交由相关 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由 有资质单位处理。符合其他符合性 分析一、环评文件类别的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3 本项目综合利用处置企业现有钢厂产生的炼钢集尘灰、轧钢脱水污 泥、铁锈皮,采用回转窑及环保熔炼炉综合利用厂内炼钢集尘灰、 轧钢脱水污泥,主要产品为氧化锌、铁铬镍合金,属于“ 四十七、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中的“ 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 及处置其他 ”(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二、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综合利用厂区内产生的炼钢集尘灰、轧钢脱水污泥,属 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本)修改单中鼓励类的第八大类“钢铁” 中第 11

10、 小类 “冶金固体废弃物(含冶金矿山废石、尾矿,钢铁厂产生的各类尘、 泥、渣、铁皮等)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术” ;以及第四十三大类“环境 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中第 15 小类“三废”综合利用与治理技 术、装备和工程”,第 25 小类“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及配套装备制造”。另外,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的项目类型。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三、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 年版)的相符性分析根据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其 2019 年第 1 号修改单,本项目属于N7724 危险废物治理,对照广州市 产业用地指南(2018

11、 年版)中、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限制/禁止用地项目,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 年版)相符。四、与钢铁行业相关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钢铁行业相关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 1-2 与钢铁行业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钢铁行业相关政 策政策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4 企业加强冶金渣、尘泥等固体废 弃物的综合利用,加快钢铁行业 资源能源回收利用产业发展,促 进钢铁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循环经济。钢铁工业“十二 五”发展规划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本项目综 合利用厂 区内产生 的炼钢集 尘灰、轧钢 脱水污泥、 铁锈皮,提 高固体综 合利用水 平。钢铁工业调整 升 级 规 划 (

12、2016-2020 年)将含铁含锌尘泥综合利用列为 钢铁企业绿色改造升级发展的 重点。钢铁行业生产 经营规范条件 (2012 年修订)钢铁企业须注重资源综合利用, 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4%。钢铁发展产业 政策政策目标规定,按照可持续发展 和循环经济理念,提高环境保护 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节能降耗。最大限度地提高废气、废水、 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力争实现 零排放建立循环型钢铁工厂。钢 铁企业必须发展余热、余能回收 发电。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 境部关于促进钢 铁工业高质量发 展的指导意见(工 信 部 联 原 20226 号)积极推进钢铁与

13、建材、电力、化 工、有色等产业耦合发展,提高 钢渣等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动工业固废按元素价值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化工废渣等工业固废在有价组关于印发加快 推动工业资源综 合利用实施方案 的通知(工信部 联节20229 号)分提取、建材生产、市政设施建设、井下充填、生态修复、土壤治理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符合加强产业间合作,促进煤炭开采、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产业协同耦合发展,促进固废资源跨产业协同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无废城市 ”建设,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创建“无废工业园区 ”“无废企业 ”,推动固废在地区内、园区内、厂区

14、内的协同循环利用,提高固废就地资源化效率。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钢铁行业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5 五、与关于做好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191133 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关于做好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 1-3 与粤环20191133 号相符性分析审查要点本项目符合 性一、厂址选择(一)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广 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饮 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东 江、西江、韩江等流域水质保护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项目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广

15、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 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条例,不在东江、西江、韩江等流域,本项目占地范围 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二)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主 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 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 其他相关规划等要求,不占用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 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本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主 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 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等要求, 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 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 建设的区域。符合(三)应当结合采

16、用的工艺,满足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 控制标准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标 准,以及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政策有 关的选址要求。本项目采取工艺满足危险废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 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本项目不 涉及危废废物焚烧、填埋以及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符合(四)应当与学校、医院、集中居 住区等环境敏感点保持适当的环 境防护距离。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 距离。符合二、污染防治 6 (一)应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化为目标,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 技术、工艺、装备及污染防治措施, 并具备相应的贮存能力、场地要求

17、等。(二)危险废物运输、贮存、设施 运行等应结合采用的工艺,满足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 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处置工程 技术导则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标 准的要求。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应采 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 生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应 合理规划危险废物运输路线,避免 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三)应结合采用的工艺技术,严 格控制拟处理危险废物的来源、成 分。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 南准则,结合污染防治措施的可 行性,分析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 放情况。污染防治措施应从技术、 经济方面均可行,

18、其可行性判定优 先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 效果为依据,采用正常运行期间的 有效监测资料。本项目使用的炼钢集尘灰、轧 钢脱水污泥、铁锈皮存放于专 用的仓库及料仓,使用先进的 回转窑、环保熔炼炉系统,其 中回转窑内进行 SNCR 脱硝, 窑尾尾气经重力沉降室、冷却 系统、布袋收尘器、脱硫塔处 理,环保熔炼炉尾气经过冷却 系统、布袋收尘器处理后,可 达标排放。本项目生产废水全 部回用,不外排。符合符合符合本项目运输、贮存、设施 运行等应结合采用的工艺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等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通过厂内传输带进入 回转窑处置系统,不涉及饮用 水源保护区等

19、敏感区域。本项 目不涉及危废废物焚烧、填埋。本项目回收利用的危险废 物炼钢集尘灰及轧钢脱水污泥 在厂内运输,运输过程采取密 闭措施。本项目对每批次、每种类别的 废物进行特征分析。按照采用 物料平衡等计算方法核算污染 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污染防治 措施有效性评估方面均采取国 内相关工程实例的监测数据进 行了类别分析,论证有效性。 7 (四)各类废气应有效收集、处理。 危险废物装卸、贮存和处理设施等 应当尽可能采取密闭或负压措施, 减少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排 气筒高度应结合采用的工艺,满足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 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

20、染 控制标准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等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 求。采用复合型工艺项目的污染物 排放应执行相应行业标准、综合排 放标准的较严值。应根据环境影响 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环境防护距 离,若环境防护距离内存在环境敏 感点,应提出调整项目选址、布局 或搬迁敏感点的建议,并提出环境 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建学校、医 院、集中居住区等的规划控制要 求。(五)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 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 的原则, 合理设置废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 统,减少废水排放量。渗滤液、清 洗废水等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应 进行收集处理,确需外排的废水应 满足相关排放标准等要求。应根据 水文地质条件、环境敏感

21、程度等, 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 下水、土壤环境污染。(六)应尽可能采用低噪音设 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并采取有 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厂界 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排 放限值。(七)应提出项目产生固体废物 的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需外委处理 处置的危险废物,应结合有相应资 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分布情 况、处置能力等,提出外委处理处 置的途径建议及可行性分析。本项目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炼 钢集尘灰及轧钢脱水污泥在厂 内运输至仓库、料仓后,通过 密闭传输带进入回转窑处置系 统,可有效避免危险废物洒落 从而引发扬尘。污染物排放、 排气筒高度满足危险废物焚 烧污

22、染控制标准、恶臭污 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环境保 护标准要求。本项目无需设置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符合符合符合符合本项目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 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 则。生产过程用水只需补充用 水,冷却水、冲渣水、初期雨 水等均循环利用,无生产废水 外排。优化厂内平面布置,并采取有 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最近敏感点距本项目 918m,本 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敏感点 影响较小。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处 理处置,其中危险废物收集后 暂存于危废仓库,委托有资质 的单位清运处置。 8 (八)应结合项目特征对风险 源、风险因素及风险影响进行识 别、评价,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 措施。应提出突发环境事件

23、应急预 案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联动机制。(九)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 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 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 步优化的,一并提出“ 以新带老”方 案。本项目为鞍钢联众金属类资源 综合利用项目,无依托工程, 现有工程不存在明显的环保问 题。根据本项目特征,对危险物质、 风险源进行识别,并提出有效 的风险防范措施。符合符合三、总量控制对选址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 项目,应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 染物削减方案,明确减排计划、实 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 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 善。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4

24、197 号)规定,危 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不纳入主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 管理范畴。本次评价选取2022 年作为评价 年,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公 布的2022 广州市环境质量状 况公报,2022 年黄埔区属于 不达标区(臭氧不达标)。本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本项目 已计算污染物排放情况,颗粒 物、氮氧化物总量来自现有工 程“ 以新代老 ”,二氧化硫不 纳入总量管理。本项目属于“N7724 危险废物治理 ”,不 需要申请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 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符合四、其他(一)应提出项目运行环境管理 要求,制定施工期、运行期自行环 境监测计划,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 放口,安装污染物排

25、放自动监测系 统。(二)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总则等的要求,做好与排 污许可证核发的有效衔接。评价根据行业相关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土壤导 则等要求,制定施工期、运行 期自行环境监测计划,按规范 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明确监 测频次。符合六、与广东省“十四五”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2211 号)相符性分析该方案规定了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包括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重点区域等,具体内容如下:重点重金属:以铅、汞、镉、铬、砷、铊和锑为重点,对铅、 汞、镉、铬和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重点行业:

26、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 和 9 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 冶 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电 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重点区域:清远市清城区,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重点区域新、改、扩建重点 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 原则,替代 比例不低于 1.2:1 ,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 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

27、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 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根据广东省“十四五 ”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环202211 号),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重点防控区;本项目综 合利用厂区内产生的炼钢集尘灰、轧钢脱水污泥等,属于“N7724 危 险废物治理” ,不属于重点行业;本项目排放的废气涉及铅(Pb)、 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重点污染物。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污泥委外处理;废气通过相应的污染物治理措施,重金属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按照建设项目主

28、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4197 号)规定,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不纳入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范畴。本项目使用回转窑、熔炼 炉综合利用厂区内产生的炼钢集尘灰、轧钢脱水污泥等 ,属于 “N7724 危险废物治理” ,不属于粤环202211 号明确的涉重金属行 业、重点防控区,按粤环202211 号、环发2014197 号文的相关要 求,本项目不需要申请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十四五 ”规划重金属污染 10 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不冲突。七、与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 号)相符

29、性分析根据文件,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 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 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 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 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 汞、镉、铬和类金属砷。国家对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实施排 放总量控制,非重点行业新、改、扩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参考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的回复,一、根据关于加强涉重金 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 号),国家对重点行 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实

30、施排放总量控制,非重点行业新、改、扩建 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 件。但若项目所在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有非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污染 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应执行相关要求。 二、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应根 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行业类别说明对生产 活动的描述及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进行判定。以金属 状态的有色金属(不含灰渣状态的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合金锭或 铸锭的项目,应属于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以 废杂铜为原料的生产项目,如其生产活动包含通过熔炼、精炼、电解等工艺提炼有色金属的生产活动,应属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按照建设项目主要

31、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4197 号)规定,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不纳入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范畴。本项目使用回转窑、熔炼 炉综合利用厂区内产生的炼钢集尘灰、轧钢脱水污泥等 ,属于“N7724 危险废物治理” ,不属于该意见明确的涉重金属行业,按环 11 土壤201822 号、环发2014197 号文的相关要求,本项目不需要申 请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本项目生产废 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污泥委外处理;废气通过相应的污染物治理措施,重金属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八、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

32、329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该文件第五条规定,扎实推进危险废物协同处置。各地级 以上市要推进危险废物协同处置,利用钢铁企业的工业窑炉、火电 厂锅炉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推动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和 黑色金属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 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向社会释放设施富余利用处置能力; 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指导相关企业按照水泥窑协 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建立水泥窑协同处置管理规范。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是华南地区第一家炼钢、热 轧、冷轧一贯作业不锈钢厂和最大的专业不锈钢生产基地,炼钢、 轧制过程会产生 14.015 万吨/年炼钢

33、集尘灰、轧钢脱水污泥、铁锈皮, 其中炼钢集尘灰及轧钢脱水污泥含有铁、锌、铬、镍等金属元素资 源,属于危险废物,且其铁、锌、铬、镍金属含量品位低,其他等 元素含量高,无法直接在生产中直接回用, 目前需委托外地资质单 位远距离跨省转移处理处置也带来巨大的环境风险隐患。为推行循 环经济,减小环境风险,落实社会责任,鞍钢联众利用自身的技术 优势,拟在厂内建设鞍钢联众金属类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自行配套 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综合利用厂区内产生的炼钢集 尘灰、轧钢脱水污泥等,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329 号)要求。九、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34、标准(GB18597-2023)相符性分析 12 本项目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对比情况见下表。表 1-2 与 GB18597-2023 对照分析情况表序 号GB18597-2023 关于危险废物收 集的要求本项目提出的建设要 求符合性分析6 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16. 1. 1 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 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 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 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 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 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本项目新建专门的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 并做好防风、防晒、 防雨、防漏、防渗、 防腐措施。符合26. 1.2 贮存设施

35、应根据危险废物 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 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 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 险废物接触、混合。本项目已根据危废 类别,将集尘灰、脱 水污泥等危废分区贮 存。符合36. 1.3 贮存设施或贮存分区内地 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 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 应采 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 无裂缝。项目实施后,将严格 要求执行。符合46. 1.4 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 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 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 容,可 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 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 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 存的危险废物直 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

36、层 为至少 1 m 厚黏土层(渗透系数 不大于 10-7 cm/s),或至少 2 mm 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 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 10 cm/s),或其他防渗性能 等效的材料。项目实施后,将严格 要求执行。符合56.3. 1 贮存场应设置径流疏导系 统,保证能防止当地重现期不小 于 25 年的暴雨流入贮存区域, 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淋危险 废物,避免增加渗滤液量。建设单位应设计径流 疏导系统,确保雨水 不会流入危险废物贮 存区域。符合66.3.3 贮存场应采取防止危险废 物扬散、流失的措施。本项目集尘灰等粉状 原料为袋装,脱水污 泥含水不易扬散,存 于专门的仓库内。符合 13 7

37、 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77. 1 容器和包装物材质、内衬应 与盛装的危险废物相容。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 仓库防渗、防腐措施符合87.2 针对不同类别、形态、物理 化学性质的危险废物,其容器和 包装物应满足相应的防渗、防 漏、防腐和强度等要求。项目实施后,将严格 要求执行。符合97.4 柔性容器和包装物堆叠码放 时应封口严密,无破损泄漏。集尘灰等粉状原料为 袋装,封口严密,无 破损泄漏。符合107.5 容器和包装物外表面应保持 清洁。项目实施后,将严格 要求执行。符合8 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128. 1. 1 在常温常压下不易水解、不 易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分类 堆放贮存,其他固态危险废物应

38、装入 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本项目集尘灰等粉状 原料为袋装;脱水污 泥含水不易扬散,直 接采用贮存池贮存。符合138. 1.3 半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 器或包装袋内贮存,或直接采用 贮存池贮存。本项目脱水污泥含水,直接采用贮存池 贮存。符合148. 1.4 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 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装入闭 口容器 或包装物内贮存。本项目集尘灰等粉状 原料为袋装;脱水污 泥含水不易扬散,直 接采用贮存池贮存。符合158. 1.5 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易产 生粉尘等无组织排放的,应采取 抑尘等有效措施。本项目集尘灰等粉状 原料为袋装;脱水污 泥含水不易扬散,直 接采

39、用贮存池贮存。符合168.3.2 贮存点应采取防风、防雨、 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 等措施。本项目新建专门的危 险废物贮存仓库,并 做好防风、防晒、防 雨、防漏、防渗、防 腐措施。符合178.3.4 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 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 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 措施或采用具有相应功能的装 置。本项目集尘灰等粉状 原料为袋装;脱水污 泥含水不易扬散,直 接采用贮存池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采 取防渗、防漏等污染 防治措施。符合由上表可知 ,本项 目与 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符。十、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GB18597-2023)相符

40、性分析 14 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产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未依法领 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不得直接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 统排放工业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 处理,不得稀释排放。按照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 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企业,应当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4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 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 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 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设计方案,并根据项目类型和环境风险防控需要, 提高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各 项措施的等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运营期间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本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水淬工艺,生活

42、 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东区水质净化厂处理,对纳污水体影响很小,符合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十一、与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1 、与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15 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本项目与“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 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见下表所示。是否符表 1-3 与“三线一单”对照分析情况表序 “三线一本项目对照情况 合要求号 单” 内容 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生态保护1 (2014-2030)(附图 15),项目选址不在 符合红线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2022 广州 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可知,2022 年黄埔 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 3.54,达标天数 为 83.6 ,污染物 SO2 、PM10 、PM2.5 、CO 、 NO2 年平均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O3 达 不 到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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