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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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二)一、问:企业在2009年度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笔资金用于园区建设)?答: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确认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二、问: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按照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的规定,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现该规定是否还有效?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

2、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三、问: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329号)中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

3、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矛盾?如果2008年发生的销售行为,在2009年年度汇算清缴之前发生了销售退回,应该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冲减2008年的收入,还是应当冲减2009年的销售收入?答: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税务处理做进一步明确前,企业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的规定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即2008年发生的销售行为,在2009年发生了销售退回应冲减2009年销售收入。四、问

4、:新法实施后金融企业收到债务人以物抵债的实物资产,该项实物资产评估价格大于金融企业应收债权的金额,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金融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若高于债权并由银行支配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注: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收到债务人以物抵债的实物资产,且该项实物资产评估价格超过债权本息的,金融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第二十四条“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的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5、、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的规定执行。五、问:(一)资产评估时发生增值,对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时,净资产评估发现净资产增值,对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一)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目前政策未规定企业资产评估时发生的增值应确认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不需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得调整评估前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6、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因此,该企业应在转制时确认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款,并以评估后资产价值作为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六、问:企业新增注册资本带来的资本公积增加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答:企业因注资而带来的资本公积增加不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因此其不参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需计征企业所得税。七、问:某企业2008年发放给管理人员的工资

7、通过“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工资”进行核算,对于该企业2008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不得从2008年度税前扣除,当年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调增。2009年2月,该企业向员工发放了这部分已于2008年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其在2009年度能否进行纳税调减?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该企业2008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未发放,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在2009年2月向本企业任职的员工发放时允许从税前扣除。一般来讲,2009年会计核算中不再列支此部分工资,2009年纳

8、税申报时可以通过纳税调减的方式将此部分工资从税前扣除。八、问:(一)会计上符合条件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在所得税上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处理,税务机关在处理中,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二)财政文件规定通讯补助需要计入工资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没有明确规定其计入福利费,请问以补助形式或报销形式列支的通讯费能否

9、从税前扣除?(三)企业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补助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认定?能否计入工资总额?答:(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均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二)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补贴等。企业如向员工发放

10、通讯补贴,则应将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如采用以个人名义报销的方式,由于通讯费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其从税前扣除。(三)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生子女补助作为国家鼓励的为职工生活而发放的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九、问:企业给员工报销的物业费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高于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4的比例内扣除吗? 答:企业给员工报销的物业费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有关职工福利费范围之内,

11、因此不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扣除。十、问: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在科委登记的合同,可以按比例提取技术交易奖酬金下发给科研人员,企业发放给科研人员的奖酬金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答: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向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实际发放的技术交易奖酬金,在会计核算中如未通过企业的留存收益进行核算,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十一、问:企业的退休人员工资由社保支付,企业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每月支付给退休人员的一部分额外补贴能否从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

12、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在社保之外的额外补贴,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因此不准予从税前扣除。十二、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采取的并不是商业保险的形式,而是企业自管的形式,即:企业自己给员工报销,那么是否可以扣除?

13、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对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企业采取自管形式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从税前扣除。十三、问: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14、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可以从税前扣除。十四、问: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雇佣外籍人员在企业工作,相关劳务费支付给派遣公司,这些外籍员工发生的培训费是否可以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雇佣人员并非本企业员工,因此发生的培训费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十五、问:(一)财政

15、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股权性投资是否为注册资金或者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二)利息已计提未支付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一)按照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新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

16、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如该笔借款在到期后仍未取得相关有效的扣除凭证,则应做纳税调增。十六、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文件中所称烟草企业,是指纯烟草生产企业还是包

17、括其他企业? 答:参照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均作为烟草广告,并对烟草广告在特定场所的发布进行禁止。财税200972号对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属于税法中的限制性规定,因此,烟草企业的范围应理解为包括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围应包括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企业自身或委托其他企业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或为此进行宣传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十七、问:招聘

18、员工的广告费需要记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的限额吗,还是在费用中直接税前扣除? 答:除特殊企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通过媒体招聘员工而发生的广告费应计入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十八、问:2009年内退人员的一次性补偿款是否可以从税前扣除?集团要求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纳税时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本期

19、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本期扣除,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处理。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明确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从税前扣除,不予做纳税调减。十九、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的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请问计提基础是什么?是贷款总额加上利息为计税基础吗?贷款总额是否减去贷款

20、人已偿还的部分? 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属于金融企业贷款的范畴,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计提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基数、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及其他相关规定,应按照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64号)的规定执行。按照财税200964号的规定,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不包括贷款利息,也不包括贷款人已偿还的部分。二十、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

21、9118号)的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该种情况下,企业能否扣除被拆迁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是否需要报财产损失? 答:国税函2009118号对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收入和政策性搬迁中处置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做了特殊规定。当企业因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资产净值)和处置费用大于零而适用上述政策时,因企业资产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减损已通过从搬迁和处置收入中扣减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企业不能再扣除被搬迁固定资产的资产净值,也不应申报财产损失。二十一、问:企业外购的土地和房屋的金额无法分开核算,是否可以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如企业是购买土地自建房屋,金额也无法分开核算,是否要分别计提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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