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855-2023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江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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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CCS A 20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18552023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Guidelines for intervention services in guardianship of at-risk children2023-11-08 发布2024-05-01 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6/T 1855-2023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工作保障.25 服务原则.26 服务对象与服务流程.37 监护风险干预响应.58 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制定.69 监护风险干预实施与跟进.910 监护风险干预效果评估.10

2、11 监护风险干预档案管理.1012 督导.11附 录A(资料性附录)干预服务内容清单参考.12附 录B(资料性附录)困境儿童监护风险紧急介入处置报告.14参 考 文 献.15DB36/T 1855-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铁军、吴崇春、宋磊、王萍、王玉华、梅虹、熊垚、蔡雅娟、赵雯、姚娟、张晓、肖瑾、胡群华

3、。DB36/T 185520231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服务的工作保障、服务原则、服务对象与服务流程、监护风险干预响应、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制定、监护风险干预实施与跟进、监护风险干预效果评估、监护风险干预档案管理和督导。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本标准定义的困境儿童的监护风险干预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058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 086受监护侵害未成年

4、人保护工作指引DB36/T 1341-2020儿童福利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DB36/T 1635-2022未成年人监护评估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儿童 children18岁以下的任何人。3.2困境儿童 children at-risk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等原因陷入困境,需要给予帮助或保障的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儿童。3.3监护风险 risks of guardianship发生在困境儿

5、童监护过程中,导致困境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受到侵害以及存在被侵害隐患的各种情况。DB36/T 1855202323.4监护风险干预 guardianship intervention service在对困境儿童开展监护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并执行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开展一系列综合性服务,来预防、降低和消除监护风险。4工作保障4.1监护风险干预主体4.1.1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4.1.2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主体应包括:依法具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法律规定

6、的其他负有儿童保护责任的公共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等。4.2人员保障4.2.1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儿童工作人员,确保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工作的落实。4.2.2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遵循未成年人行业从业禁止和准入查询制度:招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4.2.3工作人员的培训应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其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学

7、时、培训方式、培训组织和实施等应按照 DB36/T1341-2020 进行。4.3机制保障4.3.1应建立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工作制度,明确监护风险干预服务流程和内容。4.3.2应建立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机制。4.3.3应建立个案会商制度,明确启动会商、讨论会商和跟踪落实的流程,加强有关部门间的衔接配合,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责任。4.3.4应建立并完善购买服务制度、志愿者登记管理制度,推动和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服务工作。4.3.5应建立困境儿童监护风险服务信息平台,及时更新监护风险评估结果,跟踪监护风险干预进展。4.4经费保障4.4.1应按照

8、相应法律规定进行经费保障。4.4.2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项目合作、慈善捐赠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和资源。5服务原则DB36/T 1855202335.1优先原则工作人员在监护风险干预响应、干预服务制定、干预实施和跟进、干预效果评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要。5.2利益最大原则工作人员应以儿童为中心,从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发展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5.3伤害最小原则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尽量选择对儿童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易从伤害恢复的方案。5.4生态系统原则工作人员应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儿童自身、及与不同的人和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分析问题,采用综

9、合的手段和方法提供专业服务。5.5平等参与原则工作人员应尊重儿童在其权利和能力之内的决定和意愿,鼓励和支持儿童主动参与服务活动。5.6隐私保护原则工作人员应秉承保护儿童及家庭隐私的伦理守则,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6服务对象与服务流程6.1服务对象来源6.1.1常规核查6.1.1.1 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年底前应至少组织一次本辖区困境儿童监护状况的全面核查,主动发现存在监护风险的困境儿童。核查可结合日常走访等工作开展,也可以单独组织实施。6.1.1.2 应通过定期巡视探访,动态掌握困境儿童的身体发展、心理发展、教育娱乐、社会性发展、日常受照料情况、安全保护情况、家庭环境与关系、监护人情

10、况、家庭教育与引导等信息,及时发现出现监护风险的困境儿童。6.1.2重点核查6.1.2.1 县级民政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在工作中发现的、或是接到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报告的关于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困境儿童个案。必要时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监护状况的重点核查工作。受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a)儿童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b)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或流产的;c)儿童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d)儿童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

11、死亡情形的;DB36/T 185520234e)儿童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f)发现儿童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g)发现儿童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的;h)发现儿童被组织乞讨、参与陪侍、传销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i)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成员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通过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j)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他人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情形的;k)其他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形或儿童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6.1.2.2 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常规核查时,对于因情况

12、复杂难以完成核查工作的个案,可以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请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6.2监护风险评估6.2.1监护风险评估工作应当至少由 2 名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困境儿童个案,应邀请有关部门联合成立评估小组;有关部门应当指派熟悉儿童监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工作人员参与。6.2.2对困境儿童监护状况的评估及等级划分,应按照 DB36/T 1635-2022 的要求进行。评估应采取入户家访的形式,辅以访谈相关人员、走访学校社区、查阅资料、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对比等方法,在全面收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评估应见到儿童本人,对于年满 8 周岁以及虽然未满 8 周岁但能

13、够较为清楚表达自身意愿的儿童,应当听取其本人意见;评估应当注意保护儿童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相关信息;评估结果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三个等级:0-20 分为低风险;21-40 分为中风险;41-100 分为高风险。6.2.3应为评估结果为中、高风险的困境儿童书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困境儿童、监护人及家庭的基本信息;困境儿童监护评估表;困境儿童的问题和需求;困境儿童监护风险的干预建议。6.2.4评估人员应在得出评估结果的当天上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时间内完成评估报告。高风险个案: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中风险个案: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6.3服务流程6.

14、3.1应根据困境儿童监护状况评估结果,分级进行监护风险干预响应。6.3.2应为存在监护风险的困境儿童制定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6.3.3应为存在监护风险的困境儿童实施开展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并定期跟进服务情况。6.3.4应进行监护风险干预效果评估,并根据监护风险等级变化调整相应服务。6.3.5应对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督导,提高服务质量。DB36/T 185520235图1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服务流程7监护风险干预响应7.1紧急介入7.1.1当发现儿童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存在重大风险、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对儿童进行保护时,应在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时,协助当地儿童工作人员紧急

15、介入,现场实施干预。7.1.2应判断儿童是否需要进行伤情(病情)处置或伤情鉴定,如有需要,应协同其亲属将儿童护送至医疗机构。7.1.3若儿童所在环境对儿童安全存在立即威胁,或者因监护侵害、监护缺失等使儿童安全面临立即威胁,应采取指定亲属监护、紧急庇护或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等安置措施,使儿童脱离当前危险或有害的环境。对于认知能力正常的 8 岁以上儿童,安置方案应征询儿童本人的意见。7.1.4若发现儿童近期存在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应立即链接专业心理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干预。在排除儿童再次自伤/自残/自杀的风险之前,应确保儿童身边有可靠的照料人随时监护和陪伴。7.1.5若符合强制报告的情形,

16、在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依照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进行报告,并由专门的儿童工作人员跟进后续工作。7.1.6若符合受监护侵害干预情形,应依据 MZ/T 086 进行处置。7.1.7应同步为上述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密切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7.1.8紧急介入后,应按照本指南关于高风险个案的相关规定,完成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工作。7.2高风险响应7.2.1应于收到高风险个案评估报告的 72 小时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核实并全面收集信息。7.2.2若发现符合强制报告的情形,应立即依照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DB36/T 185520236(试

17、行)中的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处置。7.2.3核实相关信息后,5 个工作日内制定出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7.2.4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应于服务计划批复后立即启动。7.3中风险响应7.3.1应于收到中风险个案评估报告的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并进一步收集信息。7.3.2核实相关信息后,10 个工作日内制定出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上报主管部门。7.3.3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应于服务计划批复后立即启动。7.4低风险响应7.4.1评估总分大于 0 分且在低风险范围内的困境儿童,应在台帐中明确记录存在风险的指标,以便于在定期巡访中进行重点跟踪。7.4.2评估总分为 0 分的困境儿童,纳入常

18、规定期巡访,提供日常关爱、宣教等服务。8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制定8.1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8.1.1应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社会工作师等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因人施策、一人一策”的原则共同为中、高风险个案制定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若困境儿童具备相应能力且有意愿,应邀请其参与计划制定;若困境儿童监护人或家庭成员具备相应能力且有意愿,应邀请其参与计划制定;对于情况复杂的、或者需要跨部门协作提供监护风险干预服务的个案,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个案会商,确定综合帮扶处置措施。8.1.2应根据困境儿童监护风险评估结果的风险指标分布情况来制定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如果存在多项风险指标,应按照儿童生命至上

19、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处理最迫切的需要。8.1.3应运用个案管理的方法,整合和协调各方资源,制定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的支持和帮助。8.1.4制定服务计划时,应采用优势视角,发现和充分利用儿童及其家庭的优势和现有资源。8.1.5设计的服务方式应有助于增强儿童的自尊、自信和效能感;应在满足需求的同时,帮助儿童、照料人和家庭发展解决问题和运用资源的能力,通过赋能降低监护风险。8.1.6设计服务方式应考虑儿童个性、能力以及当前所处发展阶段的特点,在了解和尊重儿童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实施策略,做到“一人一策”。8.1.7服务计划应注意建立和强化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通过多方位支持

20、来降低监护风险。8.1.8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表应参照 MZ/T 058 附录 D.1 儿童服务计划表。8.2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内容8.2.1监护保障与干预8.2.1.1 监护责任落实。应确保每一名困境儿童处于具备监护资格和能力的成人的监护之下,包括但不限于:应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他失依儿童确定合适的监护人。对候选人的监护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充分尊重有表达能力的困境儿童的意愿,最终落实监护责任;应确保留守儿童有合适的委托照护人,并督促外出务工的监护人定期通过各种方式,履行抚DB36/T 185520237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应指导临时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委托照护人签订委托照护协议,明

21、确养育职责,督促其正确履行责任;应通过定期巡查、家访等方式,对监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8.2.1.2 监护不当干预。包括但不限于:应开展法制宣传和政策宣讲,增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对监护人能力不足的,应提供监护指导,或组织协调家庭的亲属、社区志愿者等非正式资源提供支持;对监护人有能力但未完全或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应联合有关部门对监护人进行训诫和教育,责令改正,并定期探访监督;对监护不当可能危及困境儿童安全的,应根据情况采取恰当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积极协调各方,制定后续安置方案。8.2.1.3 兜底监护。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条件的儿童,应及时进行监

22、护保障。对需要临时监护的儿童,可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或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将儿童送回监护人抚养,并应对监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无人担任监护人的或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困境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8.2.2生活保障与帮扶8.2.2.1 协助符合政策规定的困境家庭及儿童申请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保障等。8.2.2.2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

23、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8.2.2.3 协助住房困难的困境儿童家庭按政策规定获得住房救助,包括:廉租房、危房改造指导与补助等。8.2.2.4 协助有需要的残疾人家庭申请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支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8.2.2.5 开展爱心活动,通过慈善捐助、一对一帮扶等形式为困境儿童及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8.2.2.6 指导困境儿童家庭改善环境卫生、饮食质量等,帮助监护人提高对儿童的日常生活照料能力。8.2.2.7 为贫困儿童家庭提供就业和创业增收的相关信息。8.2.3医疗保障与帮扶8.2.3.1 协助符合政策的困境儿童及家庭获得医疗保障与救助,包括:资助缴纳基本医疗保

24、险、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8.2.3.2 开展卫生健康知识进村、进家庭活动,宣传讲解儿童卫生以及疾病预防等知识。8.2.3.3 对困境儿童进行生长指标监测,若发现指标异常,及时提供医疗或养育方面的咨询和指导。8.2.3.4 链接资源,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及家庭提供家庭护理指导和相关服务。8.2.3.5 引导鼓励开展医疗援助项目。8.2.4教育保障与帮扶8.2.4.1 强化保障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对于达到法定年龄未入学、辍学或面临辍学风险的儿童,应加大劝返力度,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DB36/T 1855202388.2.4.2 协助符合政策的

25、困境儿童获得教育资助,包括两免一补、助学金等。8.2.4.3 支持残疾儿童通过多种方式接受教育,包括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进入特殊教育学校、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特殊教育支持、送教上门等。8.2.4.4 开展学业帮扶,通过搭建教师在线辅导平台、线下结对帮扶、学习小组等方式,帮助学习困难的困境儿童树立信心,增加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8.2.4.5 链接资源,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开展职业技能教育。8.2.5康复保障与帮扶8.2.5.1 确保符合政策的残疾困境儿童在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方面获得相关福利政策支持,包括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残疾人康复救助等。8.2.5.2 依托儿童福利机构的资源为

26、困境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康复指导等服务。8.2.5.3 链接社会资源,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家庭提供养育指导、替代照料等服务。8.2.5.4 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康复救助和辅具援助等项目。8.2.6司法相关服务8.2.6.1 应协助有需要的困境儿童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8.2.6.2 应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困境儿童和监护人的法治观念,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8.2.6.3 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应联合学校和家庭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8.2.6.4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复学、就业培训和矫正服务等工作。8.

27、2.7心理干预服务8.2.7.1 对困境儿童定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8.2.7.2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和日常心理关爱活动,引导儿童学习情绪管理、科学运动、充足睡眠等,降低心理健康风险因素;开展同伴教育,增加同伴支持。8.2.7.3 为心理亚健康或轻度问题行为的困境儿童链接专业资源(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进行心理辅导;同时配合个案服务组建帮扶团队、长期关注跟进等,以巩固干预效果。8.2.7.4 对疑似有心理行为问题或精神障碍的困境儿童,应转介到医疗机构寻求专业帮助。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8.2.7.5 联合家庭、学校、社区共同关注困境儿童的心理健

28、康。对被欺凌、受侵害、丧亲或遭受重大挫折的儿童给予重点关爱。8.2.8儿童友好社区建设8.2.8.1 营造儿童友好氛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儿童权利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等相关法规政策宣讲,保障儿童生存权和受保护权;鼓励儿童参与社区生活,表达意见和需求,保障儿童的参与权和发展权;构建“学校-社区-家庭”支持网络,推动教师、社区工作人员、家长紧密联系,信息共享;倡导社区全员参与网络环境净化,及时发现和举报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和网络平台。8.2.8.2 打造儿童友好空间。包括但不限于:排查整治对儿童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通过设置标识等方式保证儿童安全;设置儿童图书馆、游戏区、功能室等室内外适合不同年

29、龄段儿童的活动场所,满足儿童认知、活动和学习需求;DB36/T 185520239推动社区儿童友好设施建设,以儿童需求为导向,创新融入儿童元素,不断拓展完善儿童成长空间。8.2.8.3 构建服务友好社区。提供针对不同年龄段、特殊需求及家庭困难儿童的各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家庭养育支持体系,如:亲职教育能力指导、家庭关系修复指导、亲子教育活动示范等;提供多元化儿童发展服务,如:课后/假期托管服务、课余兴趣小组、社区融合活动等;开展安全教育,如:儿童自我保护知识、家庭安全和健康卫生知识等。8.2.8.4 构建儿童友好社区发展资源库,包括但不限于:开办家长俱乐部,促进社区家庭间互帮互助;招募组织

30、志愿者,发展骨干力量,提高社区内部服务能力;引进关爱困境儿童的社会组织和机构,为困境儿童提供多元化服务;支持具备相关资质的社区儿童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持续的专业培训;积累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源,为困境儿童及家庭提供专业化服务。8.3监护风险领域与监护风险干预服务8.3.1对应 DB36/T 1635-2022 附录 B 高风险条目与九大领域,干预服务内容可参考但不限于附录 A。8.3.2对于中、高风险儿童,在聚焦化解主要风险的同时,还应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提供综合性的监护风险干预服务,以帮助困境儿童健康发展。9监护风险干预实施与跟进9.1基本要求9.1.1应根据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安排工

31、作人员组织和落实相应服务。9.1.2应根据中、高风险个案的服务实施情况、服务对象的反馈和监护风险干预效果,及时调整监护风险干预服务。9.1.3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应注意与服务对象建立起信任关系,积极沟通,促进服务对象主动参与,做出改变。9.2紧急介入个案的服务与跟进9.2.1紧急处置后,工作人员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填写困境儿童监护风险紧急介入处置报告(附录B),并存入困境儿童档案。9.2.2在儿童的紧急风险解除之前,工作人员应每日随访。9.2.3在儿童的紧急风险解除之后,按照高风险个案的要求进行服务与跟进。9.3高风险个案的服务与跟进9.3.1针对高风险个案儿童,除专业干预外,应每 2

32、周至少提供 1 次入户家访服务。9.3.2经评估个案风险降低为中风险或低风险后,按照相应风险等级的要求进行跟进服务。9.3.3个案风险恶化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9.4中风险个案的服务与跟进9.4.1针对中风险个案儿童,除专业干预外,应每个月至少提供 1 次入户家访服务。9.4.2经评估个案风险降低为低风险后,按照低风险等级的要求进行跟进服务。DB36/T 18552023109.4.3个案风险恶化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9.5低风险个案的服务与跟进9.5.1针对低风险儿童,应每季度至少提供 1 次入户巡访服务,重点关注和跟踪了解监护风险指标的变化。9.5.2应积极邀请困境儿童及其

33、家庭参加各项关爱服务活动。9.5.3若发现困境儿童的自身情况、家庭情况或生活环境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困境儿童的监护状况重新进行评估。10监护风险干预效果评估10.1评估时间10.1.1应在实施阶段性监护风险干预服务之前,根据监护风险评估结果或上一阶段评估结果,确定基线数据,设置监测指标,在服务完成后进行监护风险干预效果评估。10.1.2应在困境儿童个案结案前进行监护风险干预效果评估。当困境儿童个案的风险等级降低为低风险时,才可结案。10.2评估方法10.2.1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选择定量或定性的评估方法,包括:标准量表、问卷、观察、记录、访谈等。10.2.2宜采用综合评估方法,从不同角度验证

34、监护风险干预效果。10.3评估内容10.3.1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护风险的变化;目标达成情况;方法的有效性;服务对象的变化等。10.3.2评估内容应关注服务对象的感受,注重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对服务对象的正向引导作用。10.4评估后调整10.4.1应根据评估结果和反馈信息,及时对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和方法做出调整。10.4.2调整后,应根据监护风险干预服务流程定期进行效果评估。11监护风险干预档案管理11.1档案记录11.1.1应将困境儿童监护风险评估结果制作成台帐。可用颜色对风险等级进行区分,比如用红,橙,黄、蓝色分别代表紧急介入、高风险、中高险和低风险。11.1.2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档

35、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困境儿童及家庭的基本信息表;困境儿童监护风险评估报告;DB36/T 1855202311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记录;监护风险干预效果评估报告;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过程中的图像、影音记录等。11.2档案管理11.2.1应为接受监护风险干预服务的困境儿童建立档案,做到一人一档。11.2.2应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内的信息与内容。11.2.3应设立专门的档案柜存放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确保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得到有效保护。12督导12.1督导对象督导对象为参加监护风险干预服务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基层儿童工作者和志愿者等。12.2督导内容12.2.

36、1行政性督导协助促进工作人员与有关部门、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关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参与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过程,优化调整服务结构,以增强服务效果;定期回顾分析工作进展,提出改进建议等;评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等。12.2.2教育性督导 教授儿童工作相关的专业理论、方法和技巧;教授儿童评估方法和实操技能、家庭评估及服务方法;提供个案咨询与专业实践服务指导。12.2.3支持性督导 协助工作人员适应和处理工作中的负面情绪,给予激励和支持;协助工作人员探索专业成长道路,创造专业成长机会;协助工作人员发现工作成效和服务空间,激发工作动力等。DB36/T 1855202312附 录A(资料性附录)干预服务内容清单

37、参考表A.1 干预服务内容清单风险领域风险领域情情 形形服务内容服务内容高风险特殊情形1 监护人虐待、遗弃、非法送养困境儿童或者对困境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监护保障与干预心理干预服务2 监护人放任困境儿童沉迷网络,严重影响困境儿童正常的学习生活,或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困境儿童活动的场所监护保障与干预心理干预服务3 监护人重病、重残、患有严重慢性病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监护困境儿童的疾病监护保障与干预4 监护人实施刑事犯罪,或有赌博、吸毒、嫖娼、滥用药物、酗酒等恶劣行为监护保障与干预心理干预服务5 困境儿童参与邪教、非法团体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相关服务6 困境儿童有自残、自伤或可能造

38、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的攻击性行为心理干预服务7 学龄期困境儿童未接受/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或特需儿童未接受适宜的康复及教育支持教育保障与帮扶康复保障与帮扶8 困境儿童早婚/早育,或遭受性侵犯/性骚扰司法相关服务心理干预服务9 十六岁以下困境儿童没有合格的监护人同住照料监护保障与干预10 由于客观条件或人为因素,造成困境儿童居无定所监护保障与干预生活保障与帮扶身体发展 生长指标异常 残障/患病医疗保障与帮扶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心理发展 能力发展滞后 存在心理问题教育保障与帮扶心理干预服务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教育娱乐 未获得应有的教育和支持 无法适应学校或学习困难 没有健康的休闲娱乐活动教育保障与帮扶心理

39、干预服务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社会性发展 存在不良行为 集体融入困难心理干预服务司法相关服务儿童友好社区建设DB36/T 1855202313表A.1 干预服务内容清单(续)风险领域风险领域情情 形形服务内容服务内容日常受照料情况 饮食不能满足生长发育需要 个人卫生差 生活/学习物资不足 未得到恰当的医疗照护生活保障与帮扶医疗保障与帮扶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安全保护 家庭居住环境不安全 未得到足够的安全监护生活保障与帮扶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家庭环境与关系 家庭环境脏乱,或缺少必要基础设施等 家庭关系存在问题 亲子关系存在问题生活保障与帮扶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监护人 监护人健康状况影响照料能力 家庭支持不足监护保障

40、与干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家庭教育与引导 对儿童情绪问题关注不足或处理不当 对儿童的行为习惯引导不足 缺少家庭教育活动 教育方法不合理儿童友好社区建设DB36/T 1855202314附 录B(资料性附录)困境儿童监护风险紧急介入处置报告表B.1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紧急介入处置报告儿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居住地址监护人及辖区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紧急介入时间情况说明处置过程说明工作人员签名:DB36/T 1855202315参 考 文 献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2年9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6中华人民共和

41、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8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23号)9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MZ/T 086-2017)10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 058-2014)11流浪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构服务(GB/T 28224-2011)12“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发202151号)13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14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未保组20211 号)15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16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196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94号)18儿童福利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DB36/T 1341-2020)19江西省困境儿童监护评估办法(试行)(赣民规字20211号)20江西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规范(DB36/T 163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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