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红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年产台面板10万套椅面板10万套台椅脚20万套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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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 :707jfq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 染影响类)项 目 名 称 : 一 州红源 教 字设 备 有限 公司 年产 台 而 所,10子 套椅面板10一套,台椅脚20万登工建项且 建设 单位 ( 盖 章 ) : 亡 州红源 教学设 备 有限:司编制 日 期:二二三年五月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1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45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51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77六、结论 80附表 81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81附图 1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83附图 2 项目四置图 84附图 3

2、-1 项目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85附图 3-2 扩建项目平面布置图 86附图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图 87附图 5 地表水功能区区划图 88附图 6 声功能区区划图 89附图 7 项目大气环保护目标图 90附图 8 水系图 91附图 9 现场照片 92附图 10 本次扩建项目与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关系示意图 96附图 11 项目与饮用水源保护区位置关系图 97附图 12 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及广东省“三线一单”应用平台截图 98附图 13 广东省环境管控单元图 103附图 14 项目与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的位置关系图 104附图 16 项目与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的位置关系图 105附图

3、 15 项目与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的位置关系图 106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 目名称广州红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年产台面板 10 万套,椅面板 10 万套,台椅脚 20 万套扩建项目项目代 码*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 点广东 省(自治区) 广州 市 增城 县(区) 派潭 镇(街道) 邓路吓村陈屋合作社地理坐 标( 113 度 44 分 4.732 秒, 23 度 27 分 36.349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 塑料制品业 292- 其他(年用非 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 下的除外)建设性 质

4、新建(迁建)改建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区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 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 填)无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 (万 元)300环保投资(万元)30环保投 资占比 (%)10%施工工期2 个月是否开 工建设区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0专项评 价设置 情况无 1 规划情 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一、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

5、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9 号),本次扩建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本次扩建项目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属于允许建设项目综上述,本次扩建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二、选址合理性分析本次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邓路吓村陈屋合作社,根据 建设单位提供的场地使用证明(见附件 4),项目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 宅基地用地和新增违法用地,因此项目用地符合派潭镇目前总体规划。本 次扩建项目选址区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因此,本次扩建项目的选址是基本合理的。三、“三线一单 ”相符性分析1 、生态保护红线本次扩建项目选址

6、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邓路吓村陈屋合作社,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见附图 10),因此本次扩建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2 2 、环境质量底线本次扩建项目周边大气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和声环境质量均 能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根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可知,本次扩建项目排 放的各类污染物均达标排放,本次扩建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亦无生产废水产生,对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3 、资源利用上线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场地使用证明(见附件 4),项目用地不属于基 本农田、宅基地用地和新增违法用地,可以用于生产;项目用水及用电均由市政供给,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7、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B.“ 一核一带一区” 区域管控要求(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属 于珠三角核心区。对标国际一流湾区,强化创新驱动和绿色引领,实施 更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及沿海经济带 东西两翼地区。打造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区,着力优化产业布局)(1)区域布局管控要求筑牢珠三角绿色生态屏障,加强区域生态绿核、珠江流域水生态系 统、入海河口等生态保护,大力保护生物多样性。禁止新建、扩建燃煤 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推进现有服役期满及落后老旧的燃煤火 电机组有序退出;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 革以及国家规划

8、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 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本次扩建项目不属于上述禁止项目,不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故项目符合区域布局管控要求。(2)能源资源利用要求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保障生态流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 3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能源结构,鼓励使用天然气及可再生能源。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本次扩建项目主要设备能源使用为电能,不属于高能耗产业,不涉 及上述禁止项目;本次扩建项目主要用水为冷却补充用水。故项目符合能源资源利用要求。(3)污染物排放管控要

9、求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 代,挥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大力推进固体废 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稳步推进“无废城市 ”试点 建设。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和挥 发性有机物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水平,推动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等项目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本次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邓路吓村陈屋合作社,属于 优先保护单元(派潭镇西南部环境空气功能一类区优先保护单元,编 码:ZH44011820002 ,

10、详见附图12),所在区域大气、地表水环境质量良 好,主要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恶臭。项目产生的 固体废物从源头上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故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4)环境风险防控要求逐步构建城市多水源联网供水格局,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 理体系。加强惠州大亚湾石化区、广州石化、珠海高栏港、珠西新材料 集聚区等石化、化工重点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 系统,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升危险废物 监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全过程跟踪管理;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本次扩建项目不属于上述区域,不

11、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项目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爆物质,环境风险较小。项目 4 产生的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交由有危废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故项目符合环境风险控管控要求。综上所述,本次扩建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 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相符。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 号)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标国际一 流湾区,强化创新驱动和绿色引领,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区域布 局管控、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准入要 求,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本次

12、扩建项目位于优先保护单元 (派 潭 镇 西 南 部 环 境 空 气 功 能 一 类 区 优 先 保 护 单 元 , 编 码 :ZH44011820002,详见附图 12),其管控要求为:表1-1 项目与广州市“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内容管控要求本次扩建项目相符性区域 布局 管控1.【生态/禁止类】广州增城中新森林 自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禁止开发 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 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 动。2.【生态/限制类】派潭镇生物多样性- 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一般生态空间内,不 得从事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人为活动。3.【水/禁止

13、类】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水 源准保护区(新高浦村段) 内禁止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4.【大气/禁止类】增城白水寨风景名 胜区(派潭镇南部)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 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 染物排放工业项目; 现有项目改建的,应 当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 、项目位置 不属于广州增城 中新森林自然公 园生态保护红线 内 ( 见 附 图 10)。2 、本次扩建 项目不属于上述 限制类、禁止类 项目。3 、项目所在 位置不属于增江 荔城段饮用水水 源准保护区(新 高浦村段) 内。4 、项目位置 不属于环境空气 功能区一类区,其位于大气环境 高排放重点管控 区内,项目产生 的粉尘

14、、有机废 气和臭气浓度经 1 套“二级活性炭相符 5 吸附装置 ”处理 达标后通过 1 根15m 排气筒DA004 排放,上 述废气污染物经 收集处理后,均 能达标排放。综上所述,本次扩建项目的建设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 市“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号)相符。四、与环保法规相符性分析(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排 放污染物;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依法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以及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活动。本次扩建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区域范围,因此,项目的建设与

1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相符的。(2)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 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经组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 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设 计方案,并根据项目类型和环境风险防控需要,提高施工

16、和运营期间的 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措施的等级。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运营期间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6 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 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 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 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北江流域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

17、格控制新建涉重金属 排放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严格实行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本次扩建项目不位于上述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不属于上述禁止类项目,故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是相符的。(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 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 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 号)的要求:一、严格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东江流域内 严格控制建设造纸、制革、味精、 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 造、非放

18、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禁 止建设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生产项目,禁止建设稀土分离、 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二、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排放 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 达标的区域建设涉重金属污染项目 。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铅蓄 7 电池加工制造(含铅板制造、生产、组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三、严格控制支流污染增量在淡水河(含龙岗河、坪山河等

19、支流)、石马河(含观澜河、潼湖 水等支流)、紧水河、稿树下水、马嘶河(龙溪水)等支流和东江惠州 博罗段江东、榕溪沥(罗阳)、廖洞、合竹洲、永平等 5 个直接排往东江 的排水渠流域内,禁止建设制浆造纸、电镀(含配套电镀和线路板)、 印染、制革、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 染项目,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以及其 他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的项目。上述流域内,在污水未纳入污水处 理厂收集管网的城镇中心区域,不得审批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本次扩建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淡水河(含龙岗河 、坪山河等支 流)、石马河(含观澜河、潼湖水等支流)、紧水河、稿

20、树下水、马嘶 河(龙溪水)等支流和东江惠州博罗段江东、榕溪沥(罗阳)、廖洞、 合竹洲、永平等 5 个直接排往东江的排水渠流域内,且本次扩建项目不新 增生活污水,也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不属于造纸、制革、味精、 电 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 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也不属于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 生产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以及开采、 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和 重要生态功能区,生产过程不向东江流域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 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因此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

21、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 号)的要求。(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 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 号)的相符性分析 8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 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府函2013231 号) 的要求:一、增加东江一级支流沙河为流域严格控制污染项目建设的支流。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一)建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二)通

22、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项目;(三)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本次扩建项目位于东江流域,但本次扩建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也 无生产废水产生,因此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 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 号)的要求。(5)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相符性分析水环境空间管控: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实施公布的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划图,涉饮用水源保护管控区主要 位

23、于流溪河、沙湾水道、增江等河段及两侧,承担水源保护功能。以保 障饮用水安全为本,禁止影响安全供水的开发建设行为,规范饮用水源 地保护。对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区域,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淘金、采砂、开山采石、围水 造田。禁止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 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工业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湿地保护区不得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 9 经营活动。本次扩建项目所在地不

24、属于水环境空间管控区范围内,且本次扩建 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也无生产废水产生。故本次扩建项目与水环境空间管控区的要求相符。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 增量严控区。其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及新 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大气 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即广州市现状 PM2.5 和 O3(臭氧)高值区中的 20 个工业园区,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西部、 白云区中东部、花都区南 部、增城区南部、番禺区西北部和南沙区北部,根据园区产业性质和污 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

25、减排;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即评价出的对区域 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源头敏感区和聚集脆弱区。主要包括增城区北部与从 化区南部交界地区、从化区西南部和北部地区、 白云区西部与花都区西 南部交界地区,共涉及 238 个村(社区)。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 的煤电项目,禁止新(改、扩)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 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禁止新建 2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 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本次扩建项目选址属于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范围内,项目产生的 废气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故与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

26、的要求相符,见附图 15 所示。生态保护红线区和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 体规划(2014-2030),法定生态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市 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森 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地质公园。本次扩建项 目所在区域不涉及上述的法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如附图 10 和图 16 所示。 10 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不相冲突。(6)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该通知指出: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珠三角地区禁止

27、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深入推进水污染减排。推进高耗水行业实施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强 化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分质分类处理,推进省级以上工业园区 “污水零直排区 ”创建。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推进生活污 水管网全覆盖,补足生活污水处理厂弱项,稳步提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效能。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控。结合土壤、地下水等环境风险状况,合理 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 集中区、敏感区周边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 。建立土壤

28、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规范化管理机制 ,落实新 (改、扩)建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隐患排查、 自行监测、拆除 活动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等制度。深化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 整治,建立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大力推进“无废城市 ”建设。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保障体 系,建立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地方污染控制技术规 范。在重点行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建立完善固 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制度,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本次扩建项目不属于上述禁止类项目;本次扩建项目用水主要为冷却补充用水,不属

29、于高耗水行业。项目选址不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敏感区,不属于排放重金 11 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位和涉镉等重点行业。项目土壤过程防控措施包括加强项目废气处理设 施运行维护,确保各废气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 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对项目危废暂存区进行地面防渗,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对周边土壤影响较小。本次扩建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处置去向明确,切实可行,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综上,本次扩建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 号)的要求是相符的。(7)与广

30、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 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要求,“严格落 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 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 ”。同时,“指导企 业使用适宜高效的治理技术,涉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 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 ”。本次扩建项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不属于上述禁止类项 目

31、;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尘、有机废气和恶臭,项目产生的粉尘、 有机废气和臭气浓度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 15m排气筒DA004排放。因此,本次扩建项目的建设与上述要求是相符的。(8)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 号)相符性分析该指引指出:工艺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 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硫化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 12 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橡胶制品行业的脱硫工艺推荐采用串联法

32、混炼、常压边续脱硫工艺。采 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 制风速不低于 0.3m/s 。对于橡胶制品行业:a )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 和厂界浓度不高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第 II 时段排放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建设末端治污设施且处理效率80%;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 控点 NMHC 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 6 mg/m3 ,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 20mg/m3。本次扩建项目在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利用集气罩进行收 集,进口风速为 0.5m/s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

33、厂界浓度不高于合成树 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和表 9 中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低于 3kg/h ,建设末端治污设施且处理效率 80% 。因此,项目的建设与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 引(粤环办202143 号)是相符的。(9)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该方案指出: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 求的

34、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 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 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量、 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 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 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3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本次扩建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 9 中非甲烷总

35、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点执行广 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低(无)VOCs含量。故与上述要求相符。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 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 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 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 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

36、 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 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 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 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废料(渣、液)、 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7 月 15 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本次扩建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点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 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 组织排放限值。项目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 施

37、;废气处理效率满足要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低(无)VOCs含 量。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故与上述要求相符。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 14 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要求的 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 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 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 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

38、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按照“应收尽收” 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 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 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 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 低于 0.3 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 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 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本次扩建项目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

39、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 废气处理效率满足要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 ”处理后高空排放,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项 目在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利用集气罩进行收集,进口风速为0.5m/s 。故与上述要求相符。综上,本次扩建项目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的要求相符。(10 ) 与 广州 市 生态环 境保 护 “ 十 四 五 ”规划 (穗府 办202216号)的相符性分析该通知指出:1)第三章 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第一节 推动构建区域绿色发展新格局引领国际一流美丽湾区建设。加快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以推动美丽湾区建设倒逼

40、绿色低碳发展,突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引领 15 作用,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构建具有 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积极推动广州市“一区三城”等重大战略平台 绿色发展,在低碳示范、生态环境治理、绿色贸易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 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推动南沙打造成为绿色低碳发展创新高地。推 动城市更新和产业升级,严格环境准入,实施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 量削减替代。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深化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 区建设。引领水生态环境修复,建设广东万里碧道广州样板。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化“放管服”等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改革试点示范。深化区域绿色协调发展。加

41、强区域生态环保合作,推动建立粤港澳 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机制,加强大湾区低碳发展及节能环保技术的交 流,积极推进碳中和示范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 广清接合片区,提升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质量。推动区域、流域环 境污染联防联治,加强广佛、广清等跨界河流保护和污染整治联动。开 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推进滨海碧道建设,提升亲海品质。共同维育“三 面环山、三江汇流、山海交接” 的自然地理特征和山、江、田、湾的区域山水大格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以主体功能区规 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优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完善国土空 间用途管制制度,推进“ 多规合一” 。合

42、理控制国土开发强度,统筹安排城 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以珠江为脉络,立足北部生态屏障区、中部 城市环境维护区、南部生态调节区,优化枢纽型网络城市格局,实行差异化分区调控,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美丽国土空间格局。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动“三线一单”编制与落地实施, 科学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合理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空间布局管 控、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等要求,建立环境 管控“一张图” 。调整优化产业集群发展空间布局。推动工业项目入园集聚发展,继续深化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打造出一批生态优良、产业高 16 端、效益可观、配套完善的典型示范园区。有序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43、市、区创建。编制发布生态文明建 设示范市建设规划纲要。按照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工作方案的要求推进相关工作,力争“十四五”期间完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创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 号):“对 VOCs排放量 大于 300 公斤/年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总量替代 ”,本次扩建项目属于“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 ”重点行业,且项目位于珠三角地区地市级,需进行 2 倍量削减替代,其替代指标由当地生态环境局统一分配;项目用水主要为冷却补充用水,项目用水少,不属于高耗水行业;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

44、,可实现污水零直排,对周围水 体环境影响不大。项目的建设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相符。2)第五章 协同防控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 持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第三节 深化工业源综合治理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精细化管理水平。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 业分级管控,及时更新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巩固重点企业“一企一方案”治理成效,推进企业依方案落实治理措施。开展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汽车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电子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 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推进行业精细化治理。鼓励重点工业园区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共性工厂)。推动生产全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注

45、重源头控制,推进低 (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推动低温等离子、光催 化、光氧化等治理工艺淘汰,并严禁新、改、扩建企业使用该类型治理 工艺。继续加大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推广力度并深化管控工 作。加强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储罐综合整治。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的生产运行台账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展开执法监管。全面加强挥发 17 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快建设重点监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 控系统,对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实施定期监测。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异常点进行走航排查监控。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探索建设工业集中区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网络。本次扩建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经 1 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进行处理后经一根 15m 高排气筒 DA004 高空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所使用的原辅料 属于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不使用光催化等淘汰治理工艺。3)第八章 防治噪声和光污染 营造健康舒适宁静人居环境第二节 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 经营者,严格按照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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