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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翔智能化生态养猪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贵港市德为农牧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南宁市新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年9月扬翔智能化生态养猪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概述一、建设项目由来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意见提到:近年来,我国养猪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升,但产业布局不合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方忽视甚至限制养猪业发展,猪肉市场供应阶段性偏紧和猪价大幅波动时有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生猪产业的短板和问题进一步暴露,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产能明显下滑,稳产保证压力较大。为稳定生猪生产,促
2、进转型升级,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提出“稳定当前生猪生产、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强化政策措施保障”等意见,要求大力发展规模化生猪养殖。为社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商品猪,贵港市德为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拟在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东豪屯马鹿岭建设扬翔智能化生态养猪示范项目(以下简称为“本项目”)。本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总占地面积为38.178亩(25452m2),主要建设6栋猪舍,以及配套建设生产管理用房、洗消隔离房、检验防疫测房、粪污处理中心、猪粪发酵棚、塔料等。项目建成后,年出栏肉猪1万头。根据中华
3、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 第16号),本项目属于“二、畜牧业3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其他畜牧业039”需编制报告书类别,因此,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建设单位于2021年7月委托南宁市新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我公司专门成立技术小组,组织技术人员对本项目的选址及周边环境进行现场勘
4、察,并对项目周围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监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规范,对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最终编制完成扬翔智能化生态养猪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二、建设项目特点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东豪屯马鹿岭,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026.92,北纬23935.64。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8.178亩(25452m2),建设猪舍6栋,以及配套建设生产管理用房、洗消隔离房、检验防疫测房、粪污处理中心、猪粪发酵棚、塔料等。设计常年存栏
5、育肥猪5000头,年出栏肉猪1万头。本项目主要外购断奶仔猪进行育肥后出栏,不在场区内饲养公猪和母猪,不涉及配种、妊娠、分娩及哺乳阶段;不进行饲料加工,外购全混料,在饲养前直接进行投料。本项目为养殖类项目,项目实施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运营期养殖废水和固废的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拟采用从源头减少恶臭和废水产生的生态养殖建设模式:采用全漏缝免冲水、全自动机械刮粪工艺,提高养殖密度,改变传统的猪舍设计及布局方式。项目采用全漏缝免冲水和机械刮粪的方式,并配套建设粪污零排放的猪粪发酵棚,用于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和畜禽污水,实现废水零排放,消除对水环境的威胁。对于猪舍恶臭气体治理采用及时清理猪舍粪污并加
6、强通风换气、饲料中加入EM菌等措施减少其产生量。非感染传染病致死的病死猪交由贵港市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走进行无害化处理,被传染病感染的病死猪交由当地防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运往附近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运走处置。项目营运期措施的养殖废气、养殖废水、生活污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经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后,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的建设充分利用了资源,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是一个生态循环的项目。本项目实施一次性投资建成,基建设施部分含基建,房舍及设备安装等施工期为6个月。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接受委托后,我公司依照有关程
7、序开展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初步的环境状况调查,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明确评价重点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进一步开展对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同时对项目进行工程分析;根据工程分析的结果,在现状调查、监测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影响预测与评价;在预测与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并对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等法规和技术
8、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图1。图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四、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新建畜禽养殖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A0313-猪的饲养”。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第一项“农林业 4、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拟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本项目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104-450802-04-01-3
9、04119,详见附件2。2、评价等级评定根据各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本项目工程分析成果,判定本项目大气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B、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为三级、土壤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环境风险潜势为级、可不开展环境风险环境影响评价。3、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东豪屯马鹿岭,项目用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同时项目不在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
10、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划定的禁养区内。项目选址是合理的。4、“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东豪屯马鹿岭,根据现场调查,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的生态红线区、重点保护生态红线区以及脆弱生态保护红线区内,项目建设不占用生态红线保护区。根据贵港市生态保护红线专题图(详见附图8),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红线划定区域内。(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关于通报2020年设区市城市及各县区(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2020年贵港市环境空气基本因子(PM10、PM
11、2.5、SO2、NO2、CO、O3)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要求,为环境质量达标区。本项目运营期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H2S和NH3,根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项目所在地的H2S和NH3均能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的标准限值。除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超标外,其他监测因子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类标准要求;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超标原因主要是受周边居民生活污水影响,项目在落实地下水各项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对周边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大。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项目土壤各
12、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要求。项目猪粪与猪尿混合后经猪粪发酵棚发酵成有机肥基料后外售,得到综合利用。从环境影响分析结果来看,本项目的建设不会改变区域地表水体、地下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和土壤环境的功能要求,不会使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发生明显变化。因此本项目能够满足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猪只饲料为外购全价配合饲料,当地市场可满足供应需求;项目用水为井水,只有在猪只出栏后才会冲洗一次,用水量较少,地下水资源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项目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占用资源少,且当地均可满足供应需求,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环境准入负
13、面清单本项目属于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为鼓励类项目。本项目所处的贵港市港北区不属于广西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6年8月)所列的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也不属于广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7年12月)所涵盖的14个县(市),本项目不在以上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所列县(市)范围内。因此,本项目建设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五、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本项目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是:(1)通过现场调查与现状监测,了解项目所属区域的污染源分布及环境质量现状、区域环境问题等。(2
14、)通过工程分析确定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和排污特征,预测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尤其是养殖废水、养殖恶臭、病死猪、猪粪便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及范围。(3)评价项目的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与可靠性,并有针对性提出防治措施及对策,确定项目运营期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为项目的工程设计、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六、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扬翔智能化生态养猪示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规划,项目选址不涉及禁养区范围,选址合理。本项目施工期内对水、气、声、生态环境等均产生一定环境影响,在切实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的基础上,可使环境影响降至较低程度;运营期在严格执行环保措施
15、“三同时”制度和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后,可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的建成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地方畜牧业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单位如能在施工期和运营后切实落实本评价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保证环保投资的投入,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则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可行。VII目录概述I1总则111.1 编制依据111.2 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161.3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231.4 评价标准261.5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301.6 环境保护目标调查392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6、412.1 工程概况412.2 影响因素分析472.3 污染源源强核算59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723.1 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723.2 环境敏感目标调查783.3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803.4 区域污染源调查96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974.1 施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974.2 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1054.3 环境风险影响分析1375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1465.1 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1465.2 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150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1676.1 社会效益分析1676.2 经济效益分析1676.3 生态效益分析1676.4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1
17、687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737.1 环境管理1737.2 排污管理要求1797.3 监测计划1837.4 环保验收“三同时”验收清单1858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878.1 建设项目概况1878.2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结论1878.3 污染物排放情况1888.4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898.5 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结论1918.6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1938.7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结论1938.8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结论1948.9 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1948.10 综合评价总结论194186附图: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总平面布置图附图3 项目周边现状图附图4 项目评价范围图及周边敏感点分
18、布图附图5 贵港市生态功能区划图附图6 项目区域水文地质图附图7 项目区域水系图附图8 项目在贵港市生态保护红线专题图的位置附图9 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示意图附图10 项目场区内分区防渗图附图11 污染源分布图附件:附件1 环评委托书附件2 备案证明附件3 营业执照附件4 关于同意办理贵港市港北区德为农牧有限公司扬翔智能化生态养猪示范项目设施农用地的备案附件5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附表:附表1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2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3 环境风险评价自查表见表附表4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1 总则1.1 编制依据1.1.
19、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期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6日修正,2018年12月26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
20、9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改);(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2016年9月1日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2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1.1.2 行政法规(1)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4)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发布实施;(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6)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22、国发201517号);(7)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0)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1.1.3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2020年1月1日实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 第16号);(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
23、态环境部令第4号);(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5)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0年第7号令);(7)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8)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1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11)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牧发201711号);(12)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医发
24、201725号);(13)关于发布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14)“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799号);(15)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18)农业部办公厅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2018年1月5日);(19)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20)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
25、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2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1.1.4 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2)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8号);(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26、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四号,2017年5月1日起施行);(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二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5)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41369号);(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52号);(7)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环规范20174号);(8)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环函20171056号)中附件3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
27、通知(桂政办发2017175号);(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11)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政办201449号);(12)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修订)的通知(贵环201523号);(1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165号);(1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35号);(15)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
28、规划(桂政办发2016175号);(16)贵港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17)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全面实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通告(贵政通202123号);(18)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港北政办发20204号)。1.1.5 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29、声环境(HJ2.4-2009);(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10)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范(GB/T16453-2008);(11)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1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4-2004);(1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1
30、5)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2003年9月);(16)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2002年12月);(1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18)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19)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2019);(20)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21)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23)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
31、;(2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2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1.1.6 项目依据(1)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2)项目备案证明;(3)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1.2 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1.2.1 环境功能区划1.2.1.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地区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1.2.1.2 水环境功能区划1、地表水项目所在位置主要的最近的地表水体为东博江及东博江两条支流,根据贵港市水功能区划(2012年8月报批稿),东博江属于东博江港北景观用
32、水区。根据贵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河流中游段为景观绿地区域,下游段为贵港市城东湿地公园,主要为自然景观用水。此段主导功能为景观娱乐用水区,划为景观娱乐用水区,水质现状为类,水质管理目标按现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控制。2、地下水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未有相关的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下水水质划分为五类: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类水不宜饮用。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
33、水是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主要用途为饮用、工业、农业用水,因此项目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类标准。1.2.1.3 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乡村声功能区的确定,按GB3096的规定执行。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项目所在地处于乡村,区域主要为养殖场,因此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1.2.1
34、.4 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项目场址用地红线范围内现状为旱地,现状植被为桉树林、灌木林、荒草地,项目用地土地类型属于农用地,因此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基本项目)限值要求。1.2.1.5 生态环境功能区划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东豪屯马鹿岭,根据贵港市生态功能区划(详见附图5),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产品提供功能区中的农产品提供功能区,不属于重要生态功能区。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项目选址
35、所在地环境功能属性见下表1.2-1。表1.2-1 项目选址所在地环境功能属性序号功能区区划名称评价区域所属类别1环境空气功能区二类2水环境功能区类3声环境功能区1类4生态环境功能区一般区域5基本农田保护区不涉及6水库库区不涉及7饮用水源保护区不涉及8自然保护区不涉及1.2.2 相关规划及符合性分析1.2.2.1 项目选址、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1、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五条:物饲养、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
36、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动物距离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本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东豪屯马鹿岭,场区远离城镇,项目用地不涉及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远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饲养场及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区域。项目选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关于“动物饲养、养殖小区选址”的相关要求。2、与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广西
37、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三、主要目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广泛应用,养殖粪污及病死动物基本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我区生态养殖场粪污处理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98%以上;集约化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处理率达90%以上。”本项目猪粪与猪尿混合后经猪粪发酵棚发酵成有机肥基料后外售,得到综合利用。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发展的要求。3、与相关法律法规选址要求符合性分析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2019年9月3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中“一、
38、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项目选址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东豪屯马鹿岭,选址符合性分析见表1.2-2。表1.2-2 项目选址符合性分析相关选址要求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
39、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根据现场调查与比对港北区乡镇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分方案,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农村居民区,项目不属于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项目选址不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
40、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符合综上,项目选址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东豪屯马鹿岭,选址合理。4、与贵港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贵港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2017年7月)的要求,综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禁养区,严格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推行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因地制宜,根据种养面积合理确定养殖数量,达到产用平衡。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采用干清粪、垫草垫料、雨污分流等措施,淘汰高耗水、高排放的水冲粪、水泡粪等养殖方式。加快粪污存贮及处理设施建设,实施节水改造、粪污贮存
41、、固液分离、厌氧发酵、深度处理等减排工程。鼓励养殖场采取堆肥发酵还田、沼液沼渣还田、生产有机肥、基质生产、燃料利用等方式,促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为重点,将养殖业、沼气工程和周边的农田、鱼塘等进行统一筹划、系统安排,积极引导推广新建中小规模猪场发展生态养殖模式。合理布局畜禽废弃物加工有机肥企业,引导、扶持生猪养殖场建设有机肥厂,落实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措施,鼓励推广施用有机肥。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项目拟采用从源头减少恶臭和废水产生的生态养殖建设模式,从源头上减少养殖过程污染物的产生。项目采用全漏缝免冲水和机械刮粪的方式
42、,并配套建设粪污零排放猪粪发酵棚车间,项目猪粪与猪尿混合后经猪粪发酵棚发酵成有机肥基料后外售,得到综合利用。猪舍恶臭气体治理采用及时清理猪舍粪污并加强通风换气、饲料中加入EM菌等措施减少其产生量。非感染传染病致死的病死猪交由贵港市恒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走进行无害化处理,被传染病感染的病死猪交由当地防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运往周边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运走处置。项目营运期措施的养殖废气、养殖废水、生活污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经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后,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与贵港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2017年
43、7月)的要求相符。6、项目与港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相符性分析根据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港北政办发20204号),港北区全域划分为禁养区、适养区。禁养区划定范围:(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港北区辖8个乡镇(街道),列入本次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乡镇共有6个,6个乡镇共有7个现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区域;68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
44、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下同)。如在本方案执行期间,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与之相应禁养区范围亦取消。有新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之相应的保护区范围应纳入禁养区范围。(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港北区县城建成区、2个街道、4个建制镇2个乡建成区,包括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区域。(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其他禁止建设规模养殖的区域。本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东豪屯马鹿岭,周边500m范围内均无居民点,不属于城镇居民区和卫华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的区域,不涉及占用水源地
45、保护区,不属于人口集中区以及其他禁止建设规模养殖的区域。本项目不属于划定方案中的禁养区,符合港北区养殖规划要求。1.2.2.2 与相关污染防治政策相符性分析1、与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要求比对分析如表1.2-3所示。表1.2-3 本项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相符性分析序号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1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建设单位通过严格落实本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减少污染物排放,项目不设锅炉、不属于重点行业。使用能源为电。2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