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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广州创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40 吨塑料手机保护壳生产线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广州创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3 年 7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一、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6三、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26四、 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5五、 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63六、 结论66附图 1 地理位置图67附图 3 总平面布局图69附图 4 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图(环境空气) 70附图 5 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图(地表水环境) 71附图 6 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图(
2、地下水环境) 72附图 7 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图(声环境) 73附图 8 大气现状补充监测点位图74附图 9 水系图75附图 10 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76附图 11 企业四至实景照片77附图 12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图78附图 13 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79附图 14 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图80附图 15 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81附图 16 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82附图 17 南沙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83附图 18 大岗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84附图 19 广州市三线一单85附图 20 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86附图 21 广东省三线一单截图87附件 1 营业执照8
3、8附件 2 法人身份证89附件 3 租赁合同90附件 4 不动产权证94附件 5 转租证明96附件 6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引用) 96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12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州创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0吨塑料手机保护壳生产线 项目项目代码2305-440115-04-01-317113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村牛角岭路23号C座二楼202地理坐标113度23分53.782秒, 22度49分3.298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053、塑料制品业; 其他(年 用非
4、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区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区首次申报项目区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 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 元)1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区否是:用地(用海) 面积(m2)600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 1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一、“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通知(粤府202071 号
5、)根据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粤府202071号),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的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 1-1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三线一 单相符性是否符合生态保 护红线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属于优化开发区域,不属于生态严控区,也不 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符合资源利 用上线本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等,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生产所用资源 主要为水、电,由市政自来水管网供水,由市政电网供电,不会突 破当地的资源利用上线。生产及辅助设备均使用电能源,资源消耗量相对较少,不属于“三高”行业建设项目。符合环境质 量底线项目所在地的地
6、表水、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大气属于不达标区, NO2 、SO2 、PM 10 、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CO 95百分位数日平均 质量浓度均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 改单中二级标准,O3 90百分位数日最大8小时平均质量浓度超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2 018年第29号)二级标准。针对目前环境空气未达标情况,广州市 政府于2017年12月制定了广州市环境质量空气达标规划(2016-2 025)(穗府201725号),明确采取一系列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 措施、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争取在远期规划年2025年实现空气质量 全面稳
7、定达标,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改善,臭氧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达到92%以上。按照规划,本项目所在区域 不达标指标臭氧的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预期可达到低 于16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2012)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29号)中的二级要求。在 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对周边环境影 响较小,建成后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营运期主要污染物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 分别经处理后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经有效的分类收集、处 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8、,故本项目可与周围环境相容,本项目不 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项目,亦不属 于许可准入类,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且不涉及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符合表 1-2 环境管控单元要求一览表单元保护和管控分区或相关要求(节选)项目情况是否 2 符合一般 管控 单元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项目执行区域生态环 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符合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 号)本项目所属的环境管控单元属于南沙区榄核镇东部、东涌镇西部、大岗
9、镇北部一般管控单元,单元编码为 ZH44011530002,为一般管控单元,属于 YS4401153210015(蕉门水道广州市东涌-榄核-大岗镇控制单元)水环境一 般管控区、YS4401152320001-广州市南沙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10 、YS4401152540001(南沙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本项目所在的环境,其管控维度及管控要求见下表。表 1-3 环境管控单元要求一览表管控维度管控要求项目情况是否 符合区域布局管控1-1.【产业/鼓励引导类】单元内鱼窝头工业 区重点发展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1-2.【产业/限制类】现有不符合产业规划、
10、 主导产业、效益低、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 低的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逐步退出或关停。 1-3.【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 管控区内,应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 机物原辅材料项目,大力推进低 VOCs 含 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 VOCs 重点企业分级管控。1-4.【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 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1.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 规划,不属于效益低、 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低的产业和落后生产 能力的企业;2.本项目不使用高挥发 性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原辅 材料。3.本项目周边200m
11、内 无居民区、学校、医院、 疗养院、养老院等单 位,本项目场地均已进 行地表硬化,不存在土 壤和地下水污染途径。符合能源资源利用2-1.【水资源/综合类】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加快节水技术改进;推广建筑 中水应用。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 企业。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3-1.【水/限制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控制水产养殖污 染。3-2.【大气/限制类】严格控制化工产品制造、 喷涂等产业使用高挥发性有机溶剂;有机溶 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可能在密闭工作间进1.本项目不涉及农业作 业;不涉及水产养殖作业。2.本项目废气经集气罩 收集后经二级
12、活性炭 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符合 3 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环境风险管控4-1.【风险/综合类】加强榄核、大岗、东涌 等电镀、印染企业风险管控。4-2.【土壤/综合类】加强对关闭搬迁工业企 业的监督检查。督促重点行业企业按照有关 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 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4-3.【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 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本项目不属于电镀、印 染等行业。环境风险潜 势为I,项目场地均已进 行地表硬化,不存在土 壤和地下水污染途径, 只要通过加强管理,做 好防范措
13、施,可以较为 有效地最大限度防范风险事故的发生。符合二、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1、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202110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求: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挥 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控制和 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大力推进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 家和地方产品 VOCs 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 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强化对企业涉 VOCs 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本项目通过加强原辅料的优选,不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项目属于 塑
14、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并通过对注塑过程设置集气罩抽风收集所 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通过 1 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达标后 高空排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基本不会对周边大气环境产生影 响,可以实现挥发性有机物从原辅材料优选、废气收集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控制。综上所述,本项目与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202110 号)相符。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府办202216 号)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求:推动生产全过程的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推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工艺淘汰,并严禁新、改、扩建企业使用该类型治理工艺。开展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4
15、汽车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电子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的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推进行业精细化治理。深化汽车制造业、原油加工 及石油制品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等传统产业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开展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本项目通过对原辅材料优选、废气收集和末端治理等措施,实现挥发性 有机物全过程排放控制,且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工艺。 本项目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故本项目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府办202216 号)相符。3、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相符性分析对涂料制造业、包
16、装印刷业、人造板制造业、制药行业、橡胶制品制造 业、制鞋行业、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等 VOCs 排放重 点行业依据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实行分级管理,对标杆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 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涉 VOCs 排放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 度。巩固重点企业“一企一方案”治理成效,推进按行业精细化治理,推动 汽车维修、汽车制造、化工、家电制造、造纸印染、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制 定 VOCs 整治工作方案,引导企业依照方案落实治理措施。鼓励重点工业园 区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共性工厂)。加强源头管控,推广生产和使用低(无)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强化过程监管
17、,推进重点监管 企业 VOCs 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对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实施定期监测。推 进 VOCs 末端集中治理,推动淘汰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工艺,严格限制新建、改扩建工业企业使用该类型治理工艺。本项目通过加强原辅料的优选,不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且不使用 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工艺。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 制品制造,并通过对注塑过程设置集气罩抽风收集所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 通过 1 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达标后高空排放。可以实现挥发性有机物从原辅材料优选、废气收集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控制。4、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5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
18、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 第 29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2021 年 第 49 号令),本项目为 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 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目录所列的鼓励类、限制和禁止(淘汰)项目。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属于允许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 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 号),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准入 事项,亦不属于许可准入事项,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且不涉及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项目可依法进行建设和投产。5、用地性质相符性分析建设单位租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村牛角岭路
19、23 号 C 座二楼 202, 本项目在一栋共四层的建筑物的第二层 202 室厂房进行生产,根据建设单位 提供的房产证,见附件及附图,房屋规划用途为厂房。根据广州市南沙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详见附图 17,本项目所在位置属于现 状建设用地,根据广州南沙新区大岗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详见附图 1 8) ,本项目所在 地属于“M2 二类工业用地”用地性质符合要求。本项目 选址区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分析,本项目的选址是合理的,项目建设与用地性质相符。4、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表 1-4 产业政策及周边功能区划分析一览表规划文件相关规划要求与本项目
20、实际情况相符性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 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29号)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号)本项目不在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 区范围内。符合 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的通知(穗府 201317号)本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属于二类区,不属于环境空气质 量功能区一类区。符合 要求原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环(20 18)151号)本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属于3类区,不属于声环境质量功 能区1类区。符合 要求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本项目所在地地下水环境质量功符
21、合 6 功能区划的通知(粤水资源200919号)能区属于珠江三角洲广州海珠至 南沙不宜开发区。要求表 1-5 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规划文件相关规划要求与本 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广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空 间 管 控 区生态保护红线区:法定生态保护区,禁止新建、改 建、扩建与所属法定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不一致的 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已经建成的无关建设项目应 拆除或者关闭退出。水源保护区等有广州市现行相 关地方性法规要求的,遵循更高的管制要求;生态 系统重要区禁止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禁止新建露 天采矿等生态破坏严重的项目,禁止新建规模化畜 禽养殖场。生态保护空间管控区:
22、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工业企 业或扩大现有工业开发的规模和面积,避免大规模 城镇建设和工业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大规模废水排 放项目和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项目,工业废 水不得向该区域排放。根据广州市生态环 境空间管控图可确 定, 本项目不属于 生态保护红线区、 生态保护空间管控 区。符合 要求广 州 市 大 气 环 境 空 间 管 控 区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 无关的项目,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设施须限期 搬离。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根据园区产业性质和 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 以外的煤电项目,禁止新(改、扩)建钢铁、建材、
23、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禁止 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 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 排放的项目;优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 目。根据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图可确定,本项目不属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营运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臭气浓度,污染物 排放量较小,采取 有效的废气处理措施后,污染物可达 标排放。符合 要求广 州 市 水 环 境 空 间 管 控水源涵养区:禁止新建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业企 业,现有工业废水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 不到标准的工业企业,
24、须限期治理或搬迁。饮用水管控区:对一级饮用水保护区,禁止新(改、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 经建成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向水 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限期拆除 或关闭区内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项目,严格划定畜 禽养殖禁养区,控制面源污染;对二级保护区,禁 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根据广州市水环境 空间管控区图可确 定,本项目所在位 置、纳污水体不属 于水源涵养区、饮 用水保护区、珍稀 水生生物生境保护 区、超载管控区。符合 要求 7 区禁止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对准保护区及其 以外的区
25、域,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 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造纸、 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以 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珍稀水生生物生境保护区: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及 其栖息环境,严格限制新设排污口,加强温排水总 量控制,关闭直接影响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的排污 口,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超载管控区:加强现有水污染源和排污口综合治 理,持续降低入河水污染物总量,使水质达到功能 区划目标要求。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各区人 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7、与广州市环境空气
26、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 年)的相符性分析根据 2022 年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中南沙区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南沙 区 SO2、NO2、PM10、PM2.5 年平均质量浓度和 CO 95 百分位数日平均质量浓 度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 O3 90 百分位数日最大 8 小时平均质量浓度尚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要求,属于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GB3095-2012)的城市,为实现空气质量限期达标的战略目标,提 出了一系列近期大气污染治理措施,针对排放总 VOCs 的企业主要治理措施有:源头预防
27、、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本项目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使用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 化剂、胶黏剂等原辅材料,注塑机上设置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 后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收集效率不低于 60%,处理效率达 70%, 处理达标后经 1 条 20m 高排气筒排放(DA001),可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量及浓度,废气可实现达标排放。因此,符合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 年)的要求。8、与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相符性分析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重点工作(二)中提出:“ 实施低 VO
28、Cs 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全面深化涉 VOCs 排放企业深度治 8 理”。项目行业类别为 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主要从事 塑料手机壳的生产,项目不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原辅材 料。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及生产恶臭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 20 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1),符合要求。广东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重点工作(二)中提出:“深入推 进城市生活污水治理、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 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附近水渠,最后汇入蕉门水道,符合要求。广东省 2021 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29、方案的重点工作中提出:“持续推进土 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严格农用地安全利用和建设用地 环境风险管控”。本项目厂区按照规范和要求对生产车间、仓库以及危 险废物暂存间等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生产车间、仓库已进行场地硬化,符合要求。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政策相符性分析1、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文件中提出:“化工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加强制药、农药、涂料、油 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 VOCs 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 VOCs 排 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 VOCs 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本项目属于橡胶和塑料制
30、品制造行业,涉及 VOCs 排放的工序采取集气 罩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达标排放。注塑机上设置集 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根据 行业设计规范设计风速、集气罩等参数,风速为 0.5m/s,注塑有机废气浓度 低、风量大,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削减 VOCs 排放。加强含 VO Cs 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过程的管控,有机废气通过收集、处理设施处理等措施,削减 VOCs 排放,符合要求。2、关于印发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粤环发20186 号) 9 文件中提出:“石油和化工行业 VO
31、Cs 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石油炼制与 石油化工、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制造等 化工行业 VOCs 减排,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 保实现达标排放。全省石化行业基本完成 VOCs 综合整治工作,建成 VOCs 监测监控体系;到 2020 年,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制造等化工行业 VOCs 排放量减少 30%以上。”本项目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不使用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 化剂、胶黏剂等原辅材料,注塑机上设置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 后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收集效率不低于 60%,处理效率达 7
32、0%,处理达标后经 1 条 20m 高排气筒排放(DA001),可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废气可实现达标排放。3、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 号相符性分析文件中对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的各生产环节产生的VOCs 提出了控 制要求,控制措施包括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等。源头 控制主要通过对涂装、胶粘、清洗、印刷所用原料的 VOCs 或其他有机污染物含量作出推荐或要求。本项目不涉及上述所列工序,过程控制主要对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 输送、工艺过程、非正常排放作出推荐或要求。本项目 VOCs 物料为塑料粒, 塑料粒常温常压下无挥发性
33、,用编织袋包装加密封包装袋储存。不使用液体 VOCs 物料,塑料粒采用管状密闭输送设备上料,该过程不产生有机废气。 注塑过程中,在注塑机有机废气产生点位采取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若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注塑设备同步停止运行。末端治理主要对废气收集、排放水平、治理设施设计与运行管理作出推 荐或要求。本项目注塑机上设置外部集气罩,控制风速为 0.5m/s,废气收集 系统采用密闭输送管道,在局部负压下运行。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符合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 50%
34、,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NMHC 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 6 10 mg/m, 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 20 mg/m。废气处理装置处理效率达 70%。 活性炭吸附装置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 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环境管理主要对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危废管理作出要求。本项目建设 单位拟建立台账记录相关信息。建设单位拟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综上所述,本项目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方面均符合要求。4、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 号)的相符性分析
35、文件中提出,强化源头管理,抓住塑料制品生产使用的重点领域和重要 环节,综合考虑各地区、各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禁止生产和 销售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 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 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 2 020 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本项目通过加强原辅料的优选,不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VOCs 物 料为塑料粒,塑料粒常温常压下无挥发性,用编织袋包装加密封包装袋储存。 不使用液体 VOCs 物料,塑料粒采用管状密闭
36、输送设备上料,该过程不产生 有机废气。注塑过程中,在注塑机有机废气产生点位采取集气罩收集,采用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 行。若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注塑设备同步停止运行。本项目不 使用再生塑料,不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不生产销售厚度小于 0. 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 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不生产 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5、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相符性分析根据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一、大力推进源头
37、替代,有效减少 VOCs 产生。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 含量限值标准。大 11 力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 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本项目通过加强原辅料的优选,不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VOCs 物 料为塑料粒,塑料粒常温常压下无挥发性,用编织袋包装加密封包装袋储存。 注塑过程产生的 VOCs 经集气罩收集,汇入 1 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然后通过 20 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本项目生产的为低 V 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
38、,产品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 求(GB/T 38579-2020),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因此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相符。6、与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年版)(粤发改资环函20201747 号)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 年版)(粤发改资环函20201747 号),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 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以医疗废物 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禁止、 限值使
39、用以下塑料制品: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吸管、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塑料包装。项目主要从事手机壳的生产,本项目所使用的 TPU 、PP 、PC 、ABS 等塑料粒均为新料 ,本项目不使用再生塑料,不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 料制品,不生产销售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 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不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7、与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符性分析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 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40、防治技术指引并指导重点控制单位采取管控措施。在本市从事印刷、家具制造、机动车维修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 12 用。服装干洗企业应当使用全封闭式干洗设备。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产品,应当符合低挥 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要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应当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鼓励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连续记录 监控和生产工序用水、用电分表监控以及视频监控等过程管控设施。鼓励排 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错峰生产。鼓励在夏秋季日照强烈时段, 暂停露天使用有机溶
41、剂作业或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鼓励涂装类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行业,不使用高挥发性原料,注塑工序产生气体主 要为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排气筒(DA001)20m 高空排放,因此本项目符合文件要求。8、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相符性分析表 1-6 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 号标准要求项目情况是 否 符 合1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 库、料仓中。塑料粒常
42、温常压下无 挥发性,用编织袋包 装加密封包装袋储存,符合要求。是2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 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是3VOCs 物料储罐应当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 体储罐应当符合 5.2.2、5.2.3 和 5.2.4 规定。4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当满足 3.7 对密闭空间的 要求。 13 5液态 VOCs 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当 采用密 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 状带式输
43、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 式,或者 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者罐车进行物料转移。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当符合 5.3.2 规 定。本项目不采用液态VOCs 物料,粒状 VOCs 物料采用包装 袋密封,符合要求。是6物料投加和卸放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a) 液态 VOCs 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 或者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 加。 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 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 处理系统;b) 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方式 或者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 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除尘设施、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 ) VOCs 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当密闭,卸 料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 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 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在注塑机有机废气产 生点位采取集气罩收 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符合要求。是7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和含 VOCs 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 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当在符合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