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市木圭岭矿区灯笼岭C矿段锰矿建设项目(3-1矿体)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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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 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的“3.4.1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概述可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特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分析判定相关情况、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等。一、建设项目的特点广西桂平市木圭矿区锰矿是我国较早发现和开采的锰矿资源之一,发现于1918年,解放前资本家连年开采,据不完整资料统计,估计历年共采出优质锰矿石30万吨,主要开采地表堆积型氧化锰矿和松软锰矿层及部分烟灰状锰矿。解放后于1953年冬成立国营木圭锰矿。矿山以单一的锰矿采选业为主,其原矿经简单加工后,分别作冶金锰块矿、锰烧结矿和化工锰粉销售。桂平市木圭矿区目前设置有木圭灯笼岭A

2、矿段锰矿、木圭灯笼岭B矿段锰矿、木圭灯笼岭C矿段锰矿、木圭灯笼岭D矿段锰矿、木圭灯笼岭E矿段锰矿共五个矿权,各矿山矿界清楚,无矿权、矿界纠纷。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木圭灯笼岭C矿段锰矿与其它四个矿段矿界清楚,无矿权、矿界纠纷,矿山秩序良好。A、B、D、E矿区于2016年完成环评手续,根据环评批复,A、B、D、E矿区只采不选,原矿外卖。C矿区在本次环评介入前无环保手续。木圭锰矿自1960至1970年对灯笼岭C矿段组织过开采,采出矿石量不详,当时主要开采品位高、块度大于5mm的堆积富矿石,小于5mm的矿石作为筛底泥残留在地表,桂平市木圭矿区灯笼岭C矿段主要开采以前残留的堆积筛底泥锰矿层。 桂平

3、市木圭矿区灯笼岭C矿段于2006年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至2007年5月18日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成立,竞拍木圭矿区灯笼岭C矿段矿权后,仅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上半年开采矿山,2008年下半年至今未开采。采出的锰矿矿量并不多,主要开采3-1号堆积氧化锰矿体,已采矿体平均厚度1.12m,累计已采出原矿石量11.29万t,采矿回收率95%,贫化率10%。2011年3月14日延续登记并取得新证。2013年3月,广西南宁华野地质勘查服务有限公司受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对木圭灯笼岭C矿段锰矿区进行了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并提交了广西桂平市木圭矿区灯笼岭C矿段锰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此报告

4、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组织评审(桂规储评字201330号),矿产资源储量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桂资储备案201326号)。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估算对象为C矿区面积4.4624km2,此范围内的两个锰矿体,储量估算面积0.2268km2:即3-1号(堆积氧化锰矿,连续展布面积0.1105km2)、3-2号(松软锰矿,连续展布面积0.1163km2)矿体。经资源储量核实,截止2013年3月底,木圭灯笼岭C矿段锰矿在采矿证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332+333)原矿石量为318195t:其中,(332)原矿石量85176t,(333)原矿石量233019t;3-1号堆积锰矿体(332+3

5、33)原矿石量116111t,含矿率26.53%,净矿石量30809t;3-2号松软锰矿体(332+333)原矿石量202084t,Mn平均品位16.0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受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委托,重新编制了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木圭灯笼岭C矿段锰矿开采设计方案,对3-1、3-2矿体逐个描述,分别介绍了这两个矿体的开采利用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详见附件7。2015年,木圭灯笼岭C矿段锰矿区再次延续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500002011032130110856,采矿证有效期限自2015年2月12日至2024年2月12日。经调查,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

6、司自2015年再次取得木圭灯笼岭C矿段锰矿区延续采矿许可证后,未对C矿段锰矿区3-1号矿体、3-2号矿体进行过开采,见附件10。现采矿权各要素如下:采矿许可证号:C4500002011032130110856;采矿权人: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地 址:广西桂平市木圭镇;矿山名称:广西桂平市木圭岭矿区灯笼岭C矿段锰矿;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锰矿;开采方式:露天/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0万吨/年;矿区面积:4.4624平方公里,包括3-1矿体(露天开采)、3-2矿体(地下开采);开采深度:+93m至+23m标高;有效期限:玖年 自2015年2月12日至2024年2月12日。矿区范

7、围由以下14个拐点圈定,其拐点坐标详见表1。表1 C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编号80坐标2000坐标XYXY12598941.49426413.922598941.36426530.0122597941.48426633.922597941.35426750.0132597761.48426893.922597761.35427010.0142597802.48427592.932597802.35427709.0252598071.48427723.932598071.35427840.0262598271.48428353.942598271.35428470.0372597941.4742929

8、3.942597941.34429410.0382597171.46429293.942597171.33429410.0392597521.47428543.932597521.34428660.02102597191.47427583.922597191.34427700.01112596941.47427583.922596941.34427700.01122596941.48425933.912596941.35426050.00132597941.49424933.912597941.36425050.00142598941.49425833.922598941.36425950.0

9、1面积:4.4624Km2开采标高:+93m+23m2021年3月21日,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投资人由陈发斌(占股45.94%、)、林建森(占股41.56%)、陈国仁(占股12.5%)变更为苏文峰(占股87.5%)、陈国仁(占股12.5%)。新的投资人针对C矿区包括3-1矿体(露天开采)、3-2矿体(地下开采),考虑距离延续采矿证的时间较短,以及3-2地下开采受安全因素影响,目前仅计划开采3-1矿体,至2024年2月12日采矿证有效期限内,不再对3-2矿体进行开采。因为原开采设计方案分露天开采及地下开采,目前矿山拟仅露天开采3-1号矿体,同时,矿区现状变化较大。根据金属非金属

10、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原安监总管一201618号)要求,企业需重新编制开采设计并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为了矿山能尽快投产产生效益,实现科学合理的、规范化进行开采,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为矿山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提供依据,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木圭岭矿区灯笼岭C矿段锰矿3-1号矿体露天开采系统初步设计(改建项目)、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木圭岭矿区灯笼岭C矿段锰矿3-1号矿体露天开采系统安全设施设计(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改建项目)。2021年9月23日,

11、安全设施设计(改建项目)通过桂平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同年10月15日,桂平市应急管理局以桂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木圭岭矿区灯笼岭C矿段锰矿3-1号矿体露天开采系统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浔应急202122号文)予以批复。综上,本次评价是基于2013年编制的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木圭灯笼岭C矿段锰矿开采设计方案及2021年编制的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木圭岭矿区灯笼岭C矿段锰矿3-1号矿体露天开采系统初步设计(改建项目)、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木圭岭矿区灯笼岭C矿段锰矿3-1号矿体露天开采系统安全设施设计(改建项目

12、)进行评价。现状评价范围为整个C矿段矿区范围4.4624km2,3-2矿体矿区范围0.1163km2;本项目范围为3-1矿体矿区范围0.1105km2,3-1矿体东北段为采空区,储量核实报告只是统计了其采空矿量,已无矿体覆存,此后不再开采;赋存部分在3-1矿体西南段,本次设计的开采范围0.0637km2,采用露天开采,采矿规模为3万t/a,开采矿种为锰矿,开采标高:+93m+70m之间,开采年限3.7年(含基建期0.5年),项目锰矿原矿作为产品直接外卖,不进行分拣、破碎,见附件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函(桂环函202

13、0204号),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15年下半年至今矿山未开采,因此,已超出两年追溯期,且实际投资人已发生变更。2021年4月12日木圭灯笼岭C矿段锰矿区生态修复尾矿选矿厂接受未验先投处罚,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8。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1)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名录中的“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9.锰矿采选”,须进行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据此,广西桂平市天晟矿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接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研究项目开采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同时对现场进行踏勘,收集相

14、关资料,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明确了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案。(2)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对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价,并进行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完成各环境要素及环境风险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工作。(3)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工作流程图如图1所示。三、分析判定相关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3.

15、3的相关要求,分析判定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对照,作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1、选址、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相符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位于桂平市木圭镇灯笼岭,位于木圭锰矿区,用地类型为其他林地、其他草地、旱地、有林地,不涉及基本农田,选址符合桂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要求。项目性质属于新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行业类别及代码为:锰矿采选B082,规模为年开产

16、3万吨锰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建设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属于允许类项目。2、与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根据贵港市生态功能区划(贵港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项目拟建地属于2-2-2桂平东部平南西部丘陵林产品提供功能区(详见附图11),不属于重要生态功能区范围内,涉及区域均为一般生态功能区。3、与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贵政规20211号),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在重点管控单元内,根据单元内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资

17、源环境管控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解决局部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的问题。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建设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属于允许类项目,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项目用地类型、选址符合要求,废气、废水、噪声等采取严格措施处理后排放,固废妥善处置,环境风险可控。贵港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如下表:表1 贵港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管控类别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本项目是否符合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项目、设施的排查摸底,对

18、红线区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项目加大整治力度,明确时限要求,及时关闭、拆除原有违法违规项目,同步做好生态修复,确保红线区域的生态质量稳步提高。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符合要求。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造纸、化工、冶炼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污染项目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等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增规划岸线,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要求,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现有码头开展清理整顿。本项目不在水源保护区内,符合要求。3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完成就地改造达标、搬迁或关闭退出。本项

19、目属于矿山开采企业,不评价。4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本项目属于矿山开采企业,不评价。5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南山东湖风景名胜区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文件相关要求。本项目不在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南山东湖风景名胜区,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1新建、改建、扩建的制浆造纸、煤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煤电等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应控制在区域总量的要求,确保环境质量达标。本项目属于矿山开采企业,且在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区域总量要求,环境质量达标。2新建、扩建、改建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依照

20、相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不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不评价。3推动实施火电、钢铁、建材、铸造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本项目属于矿山开采企业,不评价。4推动钢铁、建材、有色、火电、化工、制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清单。本项目属于矿山开采企业,不涉及燃煤锅炉,不评价。5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能力,推动工业固体废物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禁止进口洋垃圾,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固废进行管理,设置危废暂存间,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理,符合要求。6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加快高效VOCs收集治理设施建设,大力提升VOCs排放收集率

21、、去除率和治理设施运行率。加强木材加工、汽修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善化工、加油站、油库、油罐车等VOCs收集系统,控制VOCs排放强度。企业不产生VOCs污染物排放管控7推进全市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大力推进贵港市产业园区(石卡园、粵桂园)、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桂平市龙门工业区、平南县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实时监控。本项目属于矿山开采企业,废水不排放,不评价。8提高工业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废水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加强养殖污染治理,提高农业废物综合利用率,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

22、施肥,矿坑汇水回用洒水降尘。9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治理水平,加快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建设城市“污水零直排区”。全面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本项目位于矿山开采区,不属于城镇范围。10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储运处理效果,防止渗滤液的泄漏和直排,城镇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符合要求。环境风险防控1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定期排查制度,持续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监(检)测与评估,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稳步推进单一水源的县(市、区)备用水源建设;加快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治理或替

23、换。本项目不在水源地保护区内。2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开展新污染物筛查、评估,推行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信息调查和环境危害评估,识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建立新污染物清单。已识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建立新污染物清单,符合要求。3完善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待批复后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符合要求4加强西江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行业项目环境风险的评估。加强西江干流流域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逐步建立一体化的流域综合防治体系。本项目风险评价等级为简单分析,对区域环境风

24、险较小,符合要求。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农业、工业、生活等领域节水。严格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目标控制地下水资源开采。本项目用水量较少,使用雨水洒水降尘,符合节水要求。2土地资源: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土地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管控指标要求。本项目用地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3矿产资源:严格执行市、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和效率的目标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本项目原来已经办有采矿证,属于桂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

25、20)规划的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本项目开发总量为89700t,已计入桂平市矿产资源开发总量,矿山开采回采率95%,高于90%,符合要求。4岸线资源:涉及岸线开发的工业区和港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实施,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岸线利用效率。本项目属于矿山开采企业,不涉及岸线资源,不做评价。5能源资源:推进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高耗能行业能效提升系统改造。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消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开展贵港“风光(储)”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推进大藤峡水利枢纽电站和贵港江南水电站建设项目。落实国家碳

26、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降低碳排放强度。本项目属于矿山开采企业,不属于高耗能行业,不做评价。4、与桂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开采区属于桂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规划的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区块编号是CQY002,不在禁止开采区范围内;本项目为露天开采锰矿,锰矿属于重点开采矿种,不属于限制、禁止开采矿种;矿山开采回采率95%,高于85%,符合桂平市矿产资源规划要求。5、与贵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符合性分析根据贵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桂平市重点发展铅锌矿、锰矿采选业和铁合金和锰合金深加工,有序开发石灰石、花岗岩

27、、重晶石等非金属矿产。到2020年,主要矿山开采回采率达标率为85%,主要矿山选矿回收率达标率为85%,主要矿山综合利用率达标率为85%。本项目位于桂平市木圭镇灯笼岭锰矿规划区,属于重点发展矿种,项目露天开采锰矿,矿山开采回采率95%。根据贵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中的贵港市域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图,本项目位于木圭锰矿自治区规划开采区,属于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区,不属于禁止开采区。综上,项目建设符合贵港市矿产资源规划要求。6、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符性分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广西重点加强铝矿、锰矿、锡矿、铅

28、矿、锌矿、锑矿、钨矿、钛矿、金矿、稀土矿等金属矿产和高岭土、滑石、碳酸钙等非金属矿产勘查开发,限制开采钨、稀土、三水型铝土矿,禁止开釆汞矿、毒砂、砂金、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本项目开釆矿种为锰矿,不属于限制开釆矿种,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7、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 30号)相符性分析表2 本项目与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相符分析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本项目情况备注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

29、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禁止矿业活动,其他区域除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以及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査和地质勘查外,禁止新设立矿产资源勘査开发项目。对已依法设立矿业权,除油气探矿权、铀矿矿业权外,均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或有序退出。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除地热、矿泉水等勘查开釆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情形外,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除地热、矿泉水开釆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得新设矿业权。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三条控制线内已设合法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本项目周边无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分

30、,无城镇开发边界,不在自然保护区内符合2、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助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到2022年底,全区所有应建矿山分批达标建成绿色矿山,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达标的一律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有序退出。建立健全绿色勘査标准,到2022年底,全区所有地质勘査项目实现绿色勘查。建设单位将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将本矿山建设成为绿色矿山符合3、严格矿产开发在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要求。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査、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方案实施开釆和治理本矿山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巳经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土地复垦符

31、合4、健全生产矿山修复治理监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釆、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确保不产生新的治理欠账。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联合检査,对不按要求同步实施治理和复垦的企业,要求进行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釆信息异常名录。实行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制度,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釆矿权延续登记。本矿山将按要求同实施治理和复垦,确保不产生新的治理欠账符合5、完善共伴生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及资产处置方式,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不得变更情形外,允许按规定变更矿业权勘査开釆矿种,鼓励实施综合勘查、综合开发。严格地质报告评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釆设计审査,对

32、共伴生等矿产应评价未评价或能开发利用未开发利用,或者矿产资源开发“三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以及对暂不能利用矿产没有可行保护措施的,不予通过审查。本项目无伴生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三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6、研究制定加强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鼓励利用尾矿提取有益金属组分,利用尾矿、废石生产建筑材料,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釆空区,利用开山、道路、隧洞、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生产机制砂石。巳设釆矿权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釆矿权范围内尾矿资源和釆矿废石的,无需另行办理釆矿登记。形成尾矿资源和釆矿废石的釆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

33、,尾矿资源由具有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新立釆矿权的程序出让釆矿权。因尾矿库安全需要应急排险清理出的尾矿资源,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销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本项目产生的表土用于绿化复垦。符合综上,本项目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相符。8、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建设单位应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34、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措施执行环保措施,本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3 本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分析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本项目情况备注一、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 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釆矿本项目开釆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分布、基本农田保护区符合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釆本项目不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

35、围内符合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釆矿产资源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符合4、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本项目边开采、边复垦,可恢复生态环境,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符合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釆矿产资源本项目不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符合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 生态脆弱区内开釆矿产资源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符合三、矿产资源开发规划1、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本项目

36、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项目选址位于木圭锰矿区,与区域规划不冲突符合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 废弃地复垦等建设单位已经编制开采设计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水文地质详查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符合3、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同时,应对矿床开釆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

37、行预测和评价本项目已经编制开采设计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水文地质详查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査,预测、评价了区域地质环境符合4、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还应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按照国土部门审批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定,严格落实相关生态保护工作符合四、矿产资源开发设计1、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釆、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本项目釆用露天开釆,挖掘机釆装,自卸汽车运输的台阶式釆矿工艺,废物产生量少,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符合2、矿井水、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本项目不产生矿井水、

38、选矿水,矿区汇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和道路洒水降尘符合五、矿山基建1、对矿山勘探性钻孔应釆取封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生产安全本矿山以往储量核实工作施工的钻孔已经釆取封堵处理符合2、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釆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根据现场调査,矿区边界外有少量栽培的土沉香个体,土沉香野生个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采取就地保护措施。符合3、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本项目基建产生的表土用于绿化复垦符合4、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 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本项目基建不占用农田和耕地,基建涉及的临时性占地在施工结束后

39、立即进行复垦符合五、釆矿1、对于露天开釆的矿山,宜推广剥离一排土一造地一复垦一体化技术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本项目釆矿方式为剥离一采矿一造地一复垦符合2、宜釆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本项目矿区四周设置排水沟、截留沟,矿区外雨水排出釆区外,釆区内设置截留沟,利用水泵抽至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洒水降尘符合3、宜釆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釆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本项目铲装、运输等釆取洒水降尘措施,较少粉尘排放符合4、对釆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釆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

40、灾害本项目产生的表土用于绿化复垦,不设排土场,不设尾矿库符合5、应根据釆矿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 地质情况,釆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 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本项目不设固体废物堆场,产生的表土用于绿化复垦。符合6、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釆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砰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本项目生产过程中釆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釆区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符合7、矿山开釆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釆用釆(选)矿一排土(尾)一造 地一复垦一体化技术本项目目前未产生废弃地,矿山已编

41、制土地复垦方案,闭矿后将对釆区等场地按照方案进行管理、造地、复垦符合8、釆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重 构、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本项目闭矿后将全面复垦,种植当地常见的树种、植被,匹配当地的环境符合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相关要求。9、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651-2013)相符性分析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651-2013),为了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建设单位应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提出的要求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与治

42、理,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4 本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相符分析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本项目情况备注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一般要求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任务,合理确定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优化矿区生产与生活空间格局。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水平。本项目边开采、边复垦,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本项目釆用露天开釆,挖掘机釆装,自卸汽车运输的台阶式釆矿工艺,废

43、物产生量少,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符合2、所有矿山企业均应对照本标准各项要求,编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本项目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符合3、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本项目生产过程中釆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釆区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对矿区恢复成有林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二、矿山生态保护1、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矿产资源基

44、地,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和经济损益评估,按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减少对生态空间的占用,不影响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在水资源短缺、环境容量小、生态系统脆弱、地震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本项目不在重点(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不属于水资源短缺、环境容量小、生态系统脆弱、地震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符合2、矿山开采前应在矿区范围及各种采矿活动的可能影响区进行生物多样性现状调查,对于国家或地方保护动植物或生态系统,须采取就地保护或迁地保护等措施保护矿山生物多样性。本项目已对矿区范围及可能影响区进行生物多样性现状调查,未发现国家或地方保护动物或生态系统,矿区内未发现野生的国家级或自治区野生

45、重点保护植物分布,仅在矿区边界外有少量栽培的土沉香个体,土沉香野生个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采取就地保护措施。符合3、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下采矿,应结合矿山沉陷区治理方案确定优先充填开采区域,防止地表二次治理;在需要保水开采的区块,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破坏地下水系。不涉及基本农田、需要保水开采的区块符合4、采矿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及行洪渠道排放岩土、含油垃圾、泥浆、煤渣、煤矸石和其他固体废物。本项目不设固体废物堆场,产生的表土用于绿化复垦符合5、评估采矿活动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响,避免破坏流域水平衡和污染水环境;采矿区与河道之间应保

46、留环境安全距离,防止采矿对河流生物、河岸植被、河流水环境功能和防洪安全造成破坏性影响。本项目露天采场内的汇水临时性积水沉淀后满足GB 8978、GB 3838,回用场区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对地表水影响较小。开采标高在地下水水位之上,无矿坑涌水,地下水影响较小。符合6、矿区专用道路选线应绕避环境敏感区和环境敏感点,防止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不利影响。矿区专用道路200m范围内无环境敏感区和环境敏感点符合7、排土场、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等各类场地建设前,应视土壤类型对表土进行剥离。对矿区耕作土壤的剥离,应对耕作层和心土层单独剥离与回填,表土剥离厚度一般情况下不少于30cm;对矿区非耕作土壤的采集,应对表土层进行单独剥离,如果表土层厚度小于20cm,则将表土层及其下面贴近的心土层一起构成的至少20cm厚的土层进行单独剥离;高寒区表土剥离应保留好草皮层,剥离厚度不少于20cm。剥离的表层土壤不能及时铺覆到已整治场地的,应选择适宜的场地进行堆存,并采取围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采场、矿区专用道路表层属于非耕作土壤,对表土层进行单独剥离,产生的表土用于矿区绿化复垦。符合三、排土场生态恢复1、合理安排岩土排弃次序,将有利于植被恢复的岩土排放在上部。不设置排土场,对表土层进行单独剥离,将有利于植被恢复的表土排放在上部。符合2、采矿剥离物在排弃前应进行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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