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土乡旭宁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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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土乡旭宁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建设单位:广西河池市旭宁养殖有限公司评价单位:广西南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二年十月项目周边环境现状图白土乡旭宁养殖场 概况概述一、项目由来2018年底至2019初我国生猪受到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全国生猪供应量急剧下降。为了稳定当前生猪生产,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提出,要稳定当前生猪生产,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保障种猪、仔猪及生猪产品有序调运,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加强生猪产销监测,完善市场调控机制;强调,要强化政策措施保障。一是加大金融政策支

2、持。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地方继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二是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三是强化法治保障。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研究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生猪产业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为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将进一

3、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899号)。本项目已经录入广西脱贫攻坚业务管理系统(详见附件3)。同时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提出:“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简化程序、加快审批。同时,积极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鼓励有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小规模、低水平和开放式传统畜牧业养殖方式正在被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养殖方式替代,传统的小产业、大市场的无序畜牧业经营方式正在被组织化、产业化的有序经营模式替代。因此,加强生猪标准

4、化养殖是当前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一个生猪标准化养殖场能够加快生猪良种繁育步伐,扩大优质良种猪的培育规模,改善猪肉品质结构,满足人民菜篮子需求,对农村脱贫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抓住当前政府实施扶持循环生态养殖的良好契机,广西河池市旭宁养殖有限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德荣村加伞屯建设白土乡旭宁养殖场。项目建成达产后年出栏生猪3万头,项目的建设对河池市金城江区的扶贫工作起到重要推进作用,同时对于当前恢复生猪产能,增加市场供应起到积极作用,满足人们对安全、绿色、健康农产品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28日修订)的规定,本项目属于“一、畜牧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广西河池市旭宁养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委托我公司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工作(详见附件1)。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成立了专门的课题小组,组织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踏勘,收集有关资料,在对评价区域进行调查分析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6、例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法规和技术文件要求,编制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二、项目特点(1)本项目为新建养殖场,项目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德荣村加伞屯(地理坐标为:东经1081229.24,北纬243344.97)。总占地面积为100.72亩(约为67150.024m2),项目新建低架网床半漏缝猪舍14栋,占地面积约为14921m2,年出栏优质肉猪30000头。(2)本项目采用全进全出生产模式,从外引进优质猪幼仔,育肥,最后外售。(3)项目采用干清粪养殖方式,全程采用科学饲养,通过使用全价饲料,减少猪只排泄物中NH3和H2S的释放量,从而减轻环境中的恶臭。配套自动化生产设备,机械自动通风、

7、自动控温、自动喂料、自动饮水、机械清粪的自动化等等,应用机械化智能化的生产工艺,实行精细化管理,可以有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人工和养殖成本。(4)采用严格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污水采用单独污水管道收集,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产生的有机肥料可外售,废水用于周边浇灌,废弃物实现了资源化利用。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依照有关程序开展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初步的环境状况调查,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明确了评价重点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了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进一步开展对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同时对项

8、目进行工程分析,根据工程分析的结果在现状调查、监测的基础上进行影响预测与评价。在预测与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并对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等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要求,本次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的工作过程见图1。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1环

9、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2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3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制定工作方案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图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四、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与产业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规模化种猪养殖项目,行业类别隶属“畜牧业牲畜饲养猪的饲养”,国民经济代码 A0313。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农林业5、农林业大类中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1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与河池市金城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相符性分析根据下表分析可知,项目符合河池市金城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相关要求。表0-1 项目与河池市金城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对照一览表序号划定范围项目情况结果禁养区1河池市中心城区、各乡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项目选址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德荣村加伞屯,为农村区域,不涉及以上规范要求的相关区域。符合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金城江区城区(城西、城北、凌霄、加辽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

11、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区域不在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范围内。项目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范围内。符合4在城区禁养范围内,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饲养需要且按照相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的不在禁养范围,如动物园养殖的动物、广场鸽等。本项目为畜禽养殖场,且不在城区禁养范围内。符合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域。项目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域范围内。符合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中目标任务:“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养殖废

12、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广泛应用,养殖粪污及病死动物基本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我区生态养殖场粪污处理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98%以上;集约化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处理率达90%以上。”项目废水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用于农灌,不排入周边地表水体;养殖粪污及病死动物均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率达100%,实现资源化利用。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发展的要求。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相符性分析根据下表分析可知,项目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相关要求。表0-2 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

13、01)的符合性分析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2、技术原则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本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配套农灌区灌溉;建有有机肥车间处理猪粪,制成有机肥半成品外售,实现粪尿综合利用不外排。符合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符合2.3 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废水不外排,不

14、申请总量控制指标,仅给出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符合3、选址要求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 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3.1.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 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1.3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3.1.4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项目不在上述区域。符合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 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项目周边500m范

15、围内不涉及 3.1.1、3.1.3、3.1.3、3.1.4规定的禁建区域。符合4、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4.1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禽畜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有机肥车间位于厂区南部,位于养殖区和生活管理区侧下风向。符合4.2 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项目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粪污收集输送系统均为密闭输送。符合4.3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

16、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项目猪粪采用重力干清粪工艺单独运至有机肥车间处理,养殖废水通过密闭管道排入污水处理站。符合5、 畜禽粪便的贮存5.1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猪粪直接贮存于有机肥车间,当日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制成有机肥半成品。有机肥车间位于厂区南部,位于养殖区和生活管理区侧下风向。符合5.2 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

17、向处。6、污水处理6.1 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本项目养殖废水经“预处理+厌氧+两级 A/O+物化系统”处理工艺处理达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排放标准,并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的旱作标准后全部用于农灌符合6.2.2 畜禽养殖场污水排入农田前必须进行预处理(采用格栅、厌氧、沉淀等工艺、流程),并应配套设置田间储存池,以解决农田在非施肥期间的污水出路问题,田间储存池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水的总量。符合6.5 污水的净化处理应根

18、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选择合理、适用的污水净化处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尽可能采用自然生物处理的方法,达到回用标准或排放标准。符合7、固体粪肥的处理和利用7.1 土地利用7.1.1 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且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 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7.1.2 经过处理的粪便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7.1.3 对高降雨区、坡地及沙质容易产生径流和渗透性较强的土壤,不

19、适宜施用粪肥或粪肥使用量过高使粪肥流失引起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时,应禁止或暂停使用粪肥。项目猪粪运至有机肥车间制作有机肥半成品后再外售有机肥厂,不直接还田。符合8、饲料和饲养8.1 畜禽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如理想蛋白质体系配等,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项目饲料由专业饲料公司生产配送,配方合理。符合8.2 提倡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植物提取液等活性物质,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恶臭气体的产生。项目采用微生物制剂等活性物质对猪舍进行除臭。符合8.3 养殖场场区、畜禽舍、器械等消毒应采用环境友好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方法),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

20、其它的二次污染物。猪舍、污水处理站、有机肥车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池周围采用环境友好消毒剂。符合9、 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9.1 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项目病死猪采用无害化处理池进行生物发酵堆肥处理后作为有机肥半成品外售。符合10、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屋的监测10.1 畜禽养殖场应安装水表,对用水实行计量管理。项目配套安装水表符合10.2 畜禽养殖场每年应至少两次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 设施的运行情况,提交排放污水、废气、恶臭以及粪肥的无害化指标的监测报告。根据项目监测计划,符合上述要求。符合10.3 对粪便污水处理设

21、施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项目综合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于农灌,无废水外排。符合10.4 排污口应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根据环境管理要求,项目设置标准排污口。符合11、其它养殖场防疫、化验等产生的危险废水和固体废弃物 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产生的动物防疫废弃物临时贮存在医疗废物贮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清运处置。符合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符合性分析根据2019年12月19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以及2019年11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防疫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通

22、知表示,自2019年12月18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意见稿主要修改三方面内容,其一是删除了选址距离有关规定;其二是明确选址风险评估要求;其三,一些地区反映,在山区等地形复杂地区建设的养殖场难以修筑围墙,建议适当放宽条件。故本次评价选址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符合性分析,不对选址距离做符合性分析。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的条件及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的设施设备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下表分析可知,项目符合动物防疫条

23、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表0-3 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符合性分析法律法规规范名称条款条款具体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按要求设置围墙。符合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场区出入口按要求设置标准消毒室。符合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项目生产区与办公生活区设置绿化带隔离。符合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按要求项目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猪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 或者消毒垫。符合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按要求项目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符合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24、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项目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有隔离设施。符合第六条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按要求项目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符合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项目生产区按要求配有采光及通风设备。符合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项目圈舍地面和墙壁按要求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符合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项目生产区设有兽医室,并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符合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项目配套建有有机肥发酵生产间、污水处理站。符合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

25、病动物隔离舍。项目设有单独的隔离舍。符合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相符性分析经比对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项目相符要求,具体分析情况如下所示。表0-4 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相符性分析规范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第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本项目科学管理粪污有机肥发酵全过程,制成有机肥半成品,实现粪污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符合第四条畜禽规

26、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50m3/d,大于粪污产生量。符合第五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本项目采用重力干清粪工艺符合第六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项目集污管道、无害化处理池、污水处理站和有机肥车间均按重点防渗区要求建设,渗透系数K1.010-7cm/s,有机肥车间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符合第七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项目厂

27、区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污水沟排至厂外冲沟,污水经管道送至污水处理站。符合第八条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项目猪粪采用好氧堆肥发酵处理工艺处理,配套混合、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符合综上,项目符合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相关要求。项目选址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

28、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项目选址不在上述禁建区域,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3)“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2016152号)的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为以下三大区域:A、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重要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各类陆域和海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禁止或限制开发区域;B、生

29、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包括水土流失、石漠化各类陆域敏感区和脆弱区,海岸带自然岸线、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海域敏感区和脆弱区;C、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和极小种群生境等。拟建项目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德荣村加伞屯,根据广西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拟建项目选址为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二类管控区,二类管控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河池市金城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项目不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的禁养区、限养区内,因此项目未列入河池市金城江区生态保护二类管控区负面清单,

30、项目的建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现场调查及查阅相关资料,项目的建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对照情况见表0-5。表0-5 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对照一览表序号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情况对照结论1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重要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各类陆域和海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禁止或限制开发区域。根据河池市生态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地为农产品提供功能区,不属于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白土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调整),项目占地范围内地类为有林地,不涉及基本农田,项

31、目所在区域无重点生态功能区。相符2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包括水土流失、石漠化各类陆域敏感区和脆弱区,海岸带自然岸线、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海域敏感区和脆弱区。项目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河池市金城江区。项目的建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的规定。3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和极小种群生境等。项目所在区域无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相符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现场调查,项目用地范围内地类为其他林地,区域植被以当地常见的经济作物、灌木林、杉木、桉树林为主。通过对评价区域内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土壤环境现状的监测及

32、评价可知,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地表水体、地下水体、声环境等基本能够达到当地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评价范围内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项目污染物经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可综合利用、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拟建项目营运期能源消耗主要为一定量的电能和新鲜水,并占用一定土地资源。项目地处农村地区,电能、用水和土地等资源的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资源利用上线。负面清单项目选址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德荣村加伞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发改规划2016944号)和

33、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发改规划20171652号),河池市金城江区不属于划入该批次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城市。(4)项目与河池市生态功能区划位置关系项目拟建场址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德荣村加伞屯,根据河池市生态功能区划,拟建场址位于II-1农产品提供功能区中II-1-4大环江小环江流域农产品提供功能区:主要分布在环江中北部和中南部、罗城西部、宜州西北部、金城江区东南部等山地。该功能区以提供农林牧畜产品为主,同时兼有保持土壤、涵养水源的作用,是河池市粮食基地、桑蚕基地、甘蔗基地、烟叶基地、蔬菜基地、中草药基地、水果基地、经济林基地、速生丰产林基地和特色养殖业基地。生态保护主要方向与措施:实施沃土工程,改

34、造中低产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搞好土地整理,推进标准农田建设,培养土壤肥力。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增强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大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灌溉渠道水毁修复及防渗工程建设力度,推广地头水柜、小型提灌工程和小型溉区改造等小型农田水利。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保证农林产品安全质量。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对城镇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建设与城镇发展相适应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的节约型农业,鼓励使用节电、节油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投入品的利用效率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继续加强农村人

35、畜饮水工程建设,建设蓄水池、水塔等,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合理开发经济林等特色林业产品,改变林木品种单一化现状。科学布局,合理采伐,实现采育平衡。拟建项目以生猪养殖为主,采用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实行“猪有机肥料农作物”的经营模式,实现产业化经营,带动河池市金城江区及周边地区的养猪产业化进程,符合河池市生态功能区划中对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的生态保护相关要求。五、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本次评价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是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分析,具体如下:(1) 大气环境影响:营运期猪舍、有机肥车间、无害化处理

36、间、污水处理站臭气对大气环境及周边敏感点的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2) 水环境影响:废水处理措施是否可行;废水处理后农灌是否可行;项目运营时是否会对项目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3)声环境影响:关注项目运营时厂界噪声是否达标,是否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影响等。(4)固废影响:关注项目运营时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得到了妥善处置和利用。(5)环境风险:项目的环境风险是否可接受,风险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6)生态环境影响:项目用地为一般农业用地,是否会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六、报告书的主要结论广西河池市旭宁养殖有限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德荣村加

37、伞屯建设白土乡旭宁养殖场。项目建成达产后年出栏生猪3万头。根据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4号),项目选址不位于金城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总体良好。项目在施工和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及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经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排放、处置均能达到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风险水平在可控制范围内,能满足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不会造成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下降。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项目建设可行。61广西南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建政路10号综合楼白土乡旭宁养殖场 目录目 录概

38、述I1 总则11.1 编制依据11.2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71.3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91.4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171.5环境保护目标252工程概况及工程分析272.1工程概况272.2工程分析332.3污染源强核算47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643.1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643.2区域饮用水源调查713.3区域污染源调查713.4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72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854.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854.2营运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925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1285.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分析1285.2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分析1326 环境影响经济损

39、益分析1486.1 社会效益分析1486.2经济效益分析1486.3生态效益分析1496.4环保效益分析1496.4.1环保投资1507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547.1环境管理1547.2污染物排放管理1577.3排污许可要求1637.4环境监测计划1647.5竣工验收1657.6环保验收“三同时”验收清单1678 评价结论1698.1项目概况1698.2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结论1698.3污染物排放情况1708.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718.5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结论1748.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结论1768.8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1768.9总结论1778.10 要求与建议1778.7环境影

40、响经济损益分析结论1938.8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1938.10要求与建议193附图:页前图 项目环境现状图片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3 项目评价范围及周边敏感点分布图附图4 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图附图5 项目在白土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的位置示意图附图6 项目区域综合水文地质图附图7 项目地下水分区防渗图附图8 项目与白土乡青洞水源保护区位置关系图附图9 项目与尾水农灌区位置关系图附件10 项目在河池市生态功能区划图中的位置示意图附件11 项目在河池市二级水功能区划图中的位置示意图附件:附件1 委托书附件2 备案证明附件3 扶贫项目证明附件4 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

41、局关于白土乡旭宁养殖场项目选址的意见附件5 河池市金城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广西河池市旭宁养殖有限公司白土乡旭宁养殖场项目选址的意见附件6 河池市金城江区林业局关于白土乡旭宁养殖场项目选址的意见附件7 污水农灌协议书附件8 监测报告附件9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附表:附表1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自查表附表2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自查表附表3 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自查表附表5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白土乡旭宁养殖场 总则1 总则1.1 编制依据1.1.1 国家法律依据(1)中华

42、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16年7月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43、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5)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1.1.2 国家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产业政策及规划(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正);(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

44、82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7)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9)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10)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1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2017年6月12日);(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6年8月1日施行);(14)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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