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注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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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 目 名称 : 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注塑项且建设单位 (盖章): 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编制日 期: 2023年4月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珠海市海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注塑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化一路西南侧、化联北路东南侧 1 至 3 层的 B 区注塑车间地理坐标(113 度 11 分 22.820 秒,22 度 1 分 5.52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 塑料零件及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 塑料制品业 292 其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2、改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6000环保投资(万元)138环保投资占比(%)2.3施工工期5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面积(m2)1780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根据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项目概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 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 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污

3、染物排放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 水质净化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 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不新增直排 工业废水,不属于 新增废水直排的污 水集中处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根据核算 Q 值,环境风险潜势为 I,无需设置风险评价生态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不涉及1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 析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

4、-2017)中的规定,本项 目的行业类别及代码为 C 制造业-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 造。本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均不属于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品及设备;不属 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中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 不属于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20 年本)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2 、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1)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租用珠海市图祥科技有限公司在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 化一路西南侧、化联北路东南侧 1 至 3 层的 B 区注塑车间作为生产场 所,详见附图 2 、3

5、。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粤珠海市不动产权证(第 0056767 号),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2)与环境功能区划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进 入南水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排入黄茅海。根据广东省近岸 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 号),项目纳污水体黄茅海执 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 1997)第三类标准。根据珠海市生 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22 年修订)的通知(珠环2022197 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所在区域属环2境空气二类区,详见附图 6 。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 市声环境

6、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珠环2020177 号),本项目所在区域为声环境 3 类区,详见附图 7。本项目运营期不产生生产废水,产生的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均 可得到妥善处理,经处理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本项 目周围无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无名胜风景、 自然保护区等,故本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3 、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资源地排 放污染物;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依法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以及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活

7、动。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区域单位,不属于以上规定禁止从事的生产活动,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条例要求。4 、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 9 月 29 日修正)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列(2021 年 9 月 29 日修正)的要 求,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 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地表水 、类水域,以及 III 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 禁止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且不得增 加污染物排放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拆除。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

8、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 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县级以 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及排污 情况建立档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核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3南水水质净化厂处理,依托南水水质净化厂废水排放口,不新增排放口,符合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021 年 9 月 29 日修正)的要求。5 、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0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9、第 20 号)要求,“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 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 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 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燃 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 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涂装、印刷、黏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 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使用的原辅材

10、料 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经集气 罩收集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 个 15m 高排气筒(1#、 2#)达标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0 号)文件要求。6 、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标准要求相符性分析(1)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相符性分析方案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排放建设项目。重点行业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入园区 ”、“加强工业企业 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

11、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 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产生的有机废气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末端治理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4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石化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项目产生的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和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 个 15m 高排气筒(1# 、2#)达标排放。 符合方案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相关要求。(2)项 目 与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表 1-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

12、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VOCs 物料储存无 组织排放 控制要求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原料仓中;桶装 VOCs 物料的 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 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 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盛 装 VOCs 物 料 的 容 器 或 包 装 袋 在 非取用状态时应 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原料均存放于 室内区域,在非取用状 态时加盖、封口,保持 密封,符合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 液 态 VOCs 物 料 应 采 用 密 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 转 移 液 态 VOCs物 料时,应采用密 闭容器、罐车。2. 粉状、粒 状 VOCs物

13、 料 应 采 用 气 力 输 送 设 备 、管状带式输送机、 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 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 行物料转移。本项目涉及 VOCs 的原 料均采用密闭的包装袋 进行物料转移,符合要 求。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需 符合标准中 7. 1 、7.2 要求。本项目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符合相关规定,车间保持合理通风;使用低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符合要求。设备与管 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 求企业中载有气态 VOCs 物料、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 封点 2000 个 ,应开展泄漏检测与 修复工作

14、。本项 目不涉及气态、液态 的 VOCs 物料,符合要求。敞开液面VOCs 无组织排放 控制要求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含 VOCs 废水集 输系统需符合标准中 9. 1 、9.2 、9.3 要求。本项目不涉及含 VOCs废水,符合要求。VOCs 无组织排放 废气收集 处理系统收 集 的废气 中 NMHC 初始排放速 率 3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 施,处理 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 重 点 地 区 , 收 集 的 废 气 中 NMHC本项目使用低 VOCs含 量的原辅材料,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 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5要求初 始 排 放 速 率2kg/h 时 ,应配置VOCs

15、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VOCs含 量 产 品 规 定 的除外。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通过 2 个 15m 高排气筒(1# 、2#)排放,符 合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 理办法和 HJ1086 等规定,建立 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 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 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 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拟设置环境监测计 划,项目建设完成后将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中规定的 监测分析方法对废气污 染源进行日常例行监 测,符合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挥发

16、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3)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 相关规定:“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 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 等低 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 物降解等低 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 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提高废气收集率。

17、 ”本项目不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料;注塑废气采 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 个 15m 高排气 筒(1# 、2#)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4)与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粤府2018128 号)相符性分析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 (粤府 2018128 号)中要求: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 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共性工厂除外);重点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 20206年,印刷

18、、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升。本项目不属于新建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 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无印刷、工业涂装工艺,故本项目符合广 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粤府2018128 号)的要求。(5)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关于印发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 202033 号)规定: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 VOCs 产生。 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全 面执行挥

19、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 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 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 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 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废料 (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 得随意丢弃。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 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 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

20、品制造,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 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采用集 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 个 15m高排气筒(1#、 2#)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符合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相关要求。(6)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 号)相符性分析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VOCs 治理指引:在混合/混炼、塑炼/塑7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硫 化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

21、,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 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 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塑料制品 行业:a )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DB4427-2001)第 II 时段排放限值,合成革和人造革制造企 业排放浓度不高于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2-2008)排放限值,若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塑料制 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 相应的排放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3kg/h 时,建设 VOCs 处理

22、设施且处理效率80%;b)厂区内无组织 排放监控点 NMHC 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 6mg/m3,任意一次浓度 值不超过 20mg/m3 。VOCs 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 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 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 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采用集 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 个15m高排气筒(1#、 2#)达标排放,最终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

23、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 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表 A. 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 值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 号)的要求。(7)与 的通知相符性分析根据与 的通知(粤环201218 号)的规定:“珠江 三角洲地区应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容量要求,引导 VOCs排放 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 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

24、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 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 ”本项目建设选址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故本项目 与 的通知文件相符。7 、项目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2021 年水、 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 号)相符性分析(1)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实施低 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严格落实国家产 品 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 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鼓励在生产和流通消 费环

25、节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省要 求的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 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根据当地涉 VOCs 重点行业及物种排放特征,选取若干重点行业,通过明确企业数量和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进企业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本项目不涉及使用高 VOCs 含量原辅料,符合方案要求。(2)广东省 2021 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提升工业污染源闭环管控水 平,实施污染源“三线一单 ”管控一规划与项目环评一排污许可证管 理一环境监察与执法的闭环管理机制。对重点流域和重点控制单元

26、进 行定期检查与突击执法,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持续保持 环保执法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偷排、超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重污染行业退出机制和防止“散乱污 ”企业回潮的长效监管机9制。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加快中水回用及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 建设,选取重点用水企业开展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 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推进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本项目在运营期间不产生生产废水,冷却水为循环使用不外排,符合方案要求。(3)广东省 2021 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加强工业污染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 准,持续

27、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补充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 点排查区域,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督促责任主体制定并落实整治方 案。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各地级以上市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 存场所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督促责任主体立即整改。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没有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固体废弃物均设置有符合规范的贮存场所和污染防治措施,符合方案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 号)中的相关要求。8 、“三线一单 ”相符性分析(1)与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28、方案相符性分析“三线一单 ”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 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本项目与“三线一单 ”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表 1-3 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一 一 一 ”(区) 管“ 核 带区 域 区域布局管控要求。推广应用低 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 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 材料的项目,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 共性工厂。项目不使用高挥发性 有机污染物原辅料, 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 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 过二级活性炭处

29、理相符10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 能源资源利用要求。推进工业节水减排,重点在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 改造,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以臭氧生 成潜势较大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推进 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全面加强无 组织排放控制,深入实施精细化治 理。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改 善目标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实施减量替代。15m 高空达标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 理后, 由市政管网排 入南水水质净化厂。相符相符相符相符生态保护红线内,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 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 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 重大

30、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 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般生 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 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 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 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 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 建设等人为活动。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 湾区南水镇南化一路 西南侧、化联北路东 南侧 1 至 3 层的 B 区 注塑车间,为工业用 地,不涉及划定的生 态红线区域。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考、省 考断面优良水质比例稳步提升,全面 消除劣 V 类水体。大气环境质量继续 领跑先行,PM2.5 年均浓度率先达到 世界卫生组织过渡期二阶段目标值 (25 微克/立方米) ,臭

31、氧污染得到 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近岸海域水 体质量稳步提升。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 局发布的2021 珠海 市环境状况,2021 年珠海环境空气质量 六项污染物全部达 标;废水最终纳污水 体黄茅海环境质量达 标;2021 年珠海市功 能区环境噪声昼间达 标率为 100%,夜间达 标率为 93% 。建设项 目建成后,废水、废 气、噪声等按照相关 标准达标排放,固体 废物有效分类收集、 处置,不会对项目所 在区域的环境质量造 成恶化,不会突破当 地的环境质量底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 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岸 线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国家 下

32、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 用的资源主要为自来 水、 电能。本项目给 水由市政供水接入; 电 能 由 区 域 电 网 供 应,消耗量较小,不 会突破当地的资源利 用上线。“1+3 ”省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包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11环境准入清单括全省总体管控要求及“一核一带一区 ”区域管控要求。全省总体管控要 求为普适性管控要求,基于全省生态 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提出 项目产业准入以及重要生态空间、重 点流域等的管控要求。“N ”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N ” 包括 1912 个陆域和 471 个海域环境 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环境管控单元 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

33、单元三类,本方案中提出了各类管控 单元的总体管控要求。湾区南水镇南化一路西南侧、化联北路东 南侧 1 至 3 层的 B 区 注塑车间,属于“一 核一带一区 ”中的珠 三角核心区,为重点 环境管控单元,不涉 及生态保护红线。(2)与珠海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珠府202138 号)金湾区平沙镇-南水镇一 般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4040430008),该单元园要素 细类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工业污染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单

34、元各项管控要求详见下表,广东省“三线一单 ”应用平台查询结果图详见附图 9。表 1-4 珠海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区域 布局 管控 要求1- 1.【生态/禁止类】单元内生态保护 红线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 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原则上 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 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 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 的 8 类有限人为活动。1-2.【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 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 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 可开展

35、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 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 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 为活动。1-3.【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 的人工商品林,允许依法进行抚育采 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1-4.【生态/综合类】珠海高栏港高栏 岛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珠海高栏港本项 目为塑料制 品制 造,位于珠海市金湾区 南水镇南化一路西南 侧、化联北路东南侧 1 至 3 层的 B 区注塑车 间,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本项目不属于 要求内的禁止类和综 合类,项目产生的非甲 烷总烃、臭气通过集气 罩收集后经过二级活 性炭吸附处理达标排 放,产生的颗粒物通过 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滤 筒除尘器处理达

36、标排 放。相符12南虎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按照自然 保护地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控。1-5.【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 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达标监管,引 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 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1-6.【其他/禁止类】禁止在禁养区内 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能源 资源 利用 要求2- 1.【水资源/限制类】强化水资源开 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 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刚性约束。本项 目主要生产 设备 均使用电能,冷却水循 环使用,不外排。相符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 要 求3- 1.【水/综合类】推进城乡生活污染 治理,逐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率。3-2.【水/综合

37、类】深入推进农业面源 污染治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本项 目为塑料制 品制 造,生活污水经三级化 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 政管网纳入南水水质 净化厂,最后排入黄茅 海 , 没有生产废水外 排,不使用农药化肥。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广东省和珠海市的“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关要求。9 、“十四五 ”规划相符性分析(1)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粤环202110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的通知(粤环审 202110 号)中提出:“统筹布局和优化提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按照“一核一带一区 ”发展格局,完善“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体系,细化环

38、境管控单元准入。调整优化产业集群发展空间布局, 推动城市功能定位与产业集群发展协同匹配。推动工业项目入园集聚 发展,引导重大产业向沿海等环境容量充足地区布局,新建化学制浆、 电镀、印染、鞣革等项目入园集中管理。深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 制,优化总量分配和调控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向重大 发展平台、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业园区、战略性产业集群倾斜,超 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 ”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业,不使用高 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和二级活性13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

39、达标排放。符合规划中工业项目入园聚集发展、禁止新增高污染钢铁原油项目和深度治理 VOCs等的要求。(2)与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 ”规划相符性分析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 ”规划指出: 深入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区域项目布局准入管 理,禁止新建专业电镀、化学制浆、纺织印染、制革、冶炼、发酵等 重污染项目;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等重 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按要求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两 倍削减量替代。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 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 的按要

40、求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 治理。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 含量产品原辅材料替代,严格 执行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和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原则上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本项目符合珠海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各项要 求,属于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化一路西南 侧、化联北路东南侧 1 至 3 层的 B 区注塑车间,不属于重污染项目, 不使用高污染原辅料,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 2 套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 2 个 15m 高排气筒(1#、2#)达标排放,废气 排放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与珠海市生态环境

41、保护暨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 ”规划相符。(3)与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中一般工业固废污染防治规划要求:一要优化管理体系,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 登记,实现可追溯管理目标;二要完善统计机制,细化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衔接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定期动态更新;三要实施源头减量,鼓励产废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绿色认证;四要14促进再生资源行业规范发展,推进再生资源行业的标准化建设,鼓励 和引导再生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业,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均集中收集后存放

42、于暂存区域,定期交由固废处理单位清运处 置;在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将继续完善排污许可和申报登记固废情况。综上,本项目符合规划要求。10 、“两高”项目相关方案要求相符性分析(1)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 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 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环环评202145号)中意见指出:“ 石 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 。新建、扩建石化、化 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 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 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

43、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 。 ”;“两 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 ”本项目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业,不属于上述的石 化、现代煤化工、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煤电、 钢铁等行业项目 。因此本项目不属于该文件中规定的“两高 ”行 业项目,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环环评202145号)中的要求相符。(2)与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发改能源2021368号)的相符性根据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 ”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指出 “两高”项目范围暂定为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焦化等8个行业的项目,对上述行业的项目纳入“两高” 项目15管理台账,后续国家、省对“两高”项目范围如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对于能耗较高的数据中心等新兴产业,按照国家、省要求加强引导与 管控。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管理台账,逐月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上述的石化、现代煤化工、化工、 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煤电、钢铁等行业,因此本项目不属于该文件中规定的“两高 ”行业项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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