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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南县镇隆镇新成养殖场扩建项目 概述概 述1、 项目由来平南县镇隆镇新成养殖场成立于2020年5月20日,目前已在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平隆村马安排屯罗网冲岭投资建设了“平南县镇隆镇新成养殖场项目”(简称“现有项目”)。现有项目占地面积21.0178亩,存栏生猪2000头,年出栏生猪4000头,并于2020年11月投产。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企业效益,平南县镇隆镇新成养殖场拟利用现有工程并在现有用地红线内东部空地进行扩建,建设“平南县镇隆镇新成养殖场扩建项目”(简称“扩建项目”)。扩建项目新增存栏生猪3000头,新增年出栏生猪6000头。扩建完成投产后,全场存栏生猪5000头,年出栏生猪1000
2、0头。2、 建设项目特点(1) 本项目通过外购仔猪进行保育育肥,无需在场内自行繁育,采用的是国内较为先进的自动刮粪、机械通风和自动输料等养殖工艺,按保育、育肥等环节分批次饲养猪只,采取单元“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使猪场整体按照固定周期连续均衡地生产。(2) 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环保法、畜牧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用地及建设规划,符合养殖业产业政策。(3) 建设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施工扬尘、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机械噪声、少量废弃土石方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且项目建设将改变场区土地利用格局,场地开挖将引起一定的水土流失影响,但建设项目建设
3、规模较小,施工期持续较短,施工期影响随着项目的结束将逐步消除,环境影响相对较小。(4) 建设项目运营期将产生的养殖废气、养殖废水、生活污水、设备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运营期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及周边敏感点影响较小。3、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扩建项目新增存栏生猪3000头,新增年出栏生猪6000头。扩建完成投产后,全场存栏生猪5000头,年出栏生猪10000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4、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二、畜牧业-3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其他畜牧业039-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平南县镇隆镇新成养殖场委托我公司承担“平南县镇隆镇新成养殖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对该项目的选址及周边环境进行了现场勘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规范,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
5、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图1。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1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2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3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制定工作方案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图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4、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评价等级判定根据各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具体要求,并
6、结合本项目工程分析成果,判定本项目大气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B、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土壤评价等价为三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为三级、环境风险潜势为级。(2)产业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要求,属于“农林业大类中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项目已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上备案,备案代码为2110-450821-04-01-555798(见附件2)。(3)规划相符性分析与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三、主要目标
7、-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广泛应用,养殖粪污及病死动物基本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我区生态养殖场粪污处理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98%以上;集约化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处理率达90%以上。”项目废水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用于消纳区施肥,不排入周边地表水体;猪粪、沼渣和饲料残余物外售给周边农业种植户作有机肥;病死猪采用安全填埋井无害化处理;防疫废物依防疫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此,本项目与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要求相符。与贵港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贵港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2017年7月)的要求,
8、综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禁养区,严格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推行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因地制宜,根据种养面积合理确定养殖数量,达到产用平衡。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采用干清粪、垫草垫料、雨污分流等措施,淘汰高耗水、高排放的水冲粪、水泡粪等养殖方式。加快粪污存贮及处理设施建设,实施节水改造、粪污贮存、固液分离、厌氧发酵、深度处理等减排工程。鼓励养殖场采取堆肥发酵还田、沼液沼渣还田、生产有机肥、基质生产、燃料利用等方式,促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为重点,将养殖业、沼气工程和周边的农田、鱼塘等进行统一筹划、系统安排,积极引导推广新建中小
9、规模猪场发展生态养殖模式。合理布局畜禽废弃物加工有机肥企业,引导、扶持生猪养殖场建设有机肥厂,落实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措施,鼓励推广施用有机肥。项目拟采用从源头减少恶臭和废水产生的生态养殖建设模式,从源头上减少养殖过程污染物的产生,猪尿及清洗废水采用“固液分离+黑膜沼气池”工艺处理后用于消纳区施肥,不排入地表水,消除对地表水影响;猪粪、饲料残余物、沼渣均外售给周边农业种植户作有机肥作有机肥,项目的粪污综合利用率较高;病死猪采用安全填埋井无害化处理。综上所述,本项目与贵港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2017年7月)要求相符。与平南县镇隆镇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贵港市平南县镇
10、隆镇平隆村马安排屯罗网冲岭,距离镇隆镇镇区西南面约3.5km,项目不在镇隆镇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本项目用地已取得平南县镇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平南县镇隆镇新成养殖场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通知,同意本项目的用地建设。因此,项目选址与镇隆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无冲突,选址合理。(4)与行业规范政策相符性分析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符合性分析根据下表分析可知,项目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相关要求。表1 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符合性分析法律法规规范名称条款条款具体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
11、规范3.13.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3.1.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建设;3.1.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浏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1.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3.1.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项目位于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平隆村马安排屯罗网冲岭,属于农村地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项目用地不涉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也不在平南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范围。项目已取得设施农业用地批复。符合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相
12、符性分析经比对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项目相符要求,具体分析情况如下所示。表2 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相符性分析规范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第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本项目科学管理干清粪全过程,定期外售给周边农业种植户作有机肥,实现粪污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符合第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
13、正常运行。项目“固液分离+黑膜沼气池”工艺,全量处理厂内污水,处理后的废水全部用于消纳区施肥。项目粪污全部消纳区园地施肥。符合第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本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符合第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项目集污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暂存间均按一般防渗区要求建设,渗透系数K1.010-7cm/s,粪便暂存间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符合第七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沟排至场外山
14、间冲沟,污水经管道送至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第八条 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项目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暂存于粪便暂存间,定期外售给周边农业种植户作有机肥。符合综上,项目符合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相关要求。与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相符性分析2019年,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
15、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对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提出要求,本项目与该通知相符性分析如下表。表3 与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相符性分析规范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四、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不得占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开发的区域。本项目位于适养区,未占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开发的区域。符合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根据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科学确定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选址以及规划控制的依据。根据前文分析,本项目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选址要求符合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新
16、(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应同步建设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实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还田土地。本项目设计同步建设粪便暂存间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消纳区可满足尾水施肥需求。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相关要求。与平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相符性分析根据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平政办通202010号),平南县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场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
17、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下同)。如在本方案执行期间,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变更的,与之相应的禁养区范围亦随之变更。(二)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三)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城镇建成区域,包括城镇居民区、文教
18、科研区、医疗区等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的区域。根据调查,本项目场区周边最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镇隆镇平隆村水源地,距离取水口约650m,距离二级保护区边界为290m;项目沼液消纳区西面距离镇隆镇平隆村水源地取水口约480m,二级保护区边界为200m。本项目场区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项目位于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平隆村马安排屯罗网冲岭,属于农村地区,不在城镇建成区域,不在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项目场地周边2.5km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项目用地不涉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另外,项目已取得平南县镇隆镇
19、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平南县镇隆镇新成养殖场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通知,同意本项目用地建设。综上,项目选址不在平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符合平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要求,选址合理。(5)选址合理性分析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一、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
20、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因此,本评价针对项目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选址条件进行相符性分析,具体如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相符性分析经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第四章第四十条,本项目不在a、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畜禽养殖业选址问题的回复”中,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故项目不在b、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项目也不在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项目选址不在上述禁建区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与畜
21、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项目选址不在上述禁建区域,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关于本项目选址意见根据平南县镇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平南县镇隆镇新成养殖场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通知,平南县镇隆镇人民政府同意本项目用地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不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意项目备案。综上,本项目选址合
22、理。(6)“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4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内容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广西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包括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红线和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保护红线。其中,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主要包括水源涵养功能保护区、重要湿地保护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自治区生态功能区规划中的相关区域,重点为石漠化土地区域。项目用地未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的生态红线区、重点保护生态红线区以及脆弱生态保护红线区内,项目建设不占用生态红线保护区。根据
23、贵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红线划定区域内。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项目周边地表水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要;区域地下水各地下水监测点位的监测因子除总大肠菌群超标外,其他监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类标准,总大肠菌群超标主要是由于当地村屯村民家禽和生活面源污染导致;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二类区要求。本项目污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消纳区施肥,不外排,减轻了区域农业污染源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对所在区域染物减排工作具有促进作用;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24、土壤环境的重金属背景值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筛选值要求。综上项目严格落实本评价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质量能够维持在现状水平,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管控要求。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使用资源为电和水,年使用量不大,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限要求。根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要求计算,项目消纳区土地足够可消纳项目产生的尾水,有环境承载力。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属于广西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和广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中负
25、面清单行业内容。5、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本次评价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是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分析,具体如下:大气环境影响:营运期猪舍、集污池、固液分离间、粪便暂存间、沼气池、病死猪安全填埋井等臭气对大气环境及周边敏感点的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水环境影响:废水处理措施是否可行;废水处理后施肥是否可行;项目运营时是否会对项目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声环境影响:关注项目运营时场界噪声是否达标,是否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影响等。固废影响:猪粪、病死猪、员工生活垃圾、动物防疫废物、沼渣、废脱硫剂
26、、饲料残余物等固废的处置是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环境风险:项目的环境风险是否可接受,风险防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生态环境影响:项目用地为一般农业用地,是否会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6、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平南县镇隆镇新成养殖场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平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评报告及评审会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控制在环境可接受范围。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项目建设可行。.152平南县镇隆镇新成养殖场扩建项目 目录目 录概 述I1、 项目由来I2、 建设项目特点I3、 环境影响
27、评价的工作过程I4、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II5、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VIII6、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IX1 总则11.1 编制依据11.2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71.3 环境功能区划91.4 评价标准101.5 污染物排放及控制标准121.6 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141.7 环境保护目标212 现有工程分析232.1 现有工程概况232.2 现有工程环评手续概况232.3 工程组成及建设内容232.4 现有项目产品方案及存栏量252.5 主要原辅材料消耗252.6 生产设备及辅助设施262.7 公用工程262.8 现有工程工艺流程282.9 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和拟采取的
28、整改方案393 扩建项目工程分析413.1 扩建项目概况413.2 施工期工程分析463.3 营运期工程分析503.4 扩建前后“三本账”724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734.1 自然环境概况734.2 区域饮用水水源调查774.3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784.4 区域污染源调查91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92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925.2 营运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966 环境保护措施及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1236.1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1236.2 营运期环保措施及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1267 环境影响与经济损益分析1467.1 社会效益分析1467.2 经济效益分析1467.3 生态效益分析
29、1467.4 环保效益分析1467.5 综合分析1498 环境保护管理及监测计划1518.1 环境管理1518.2 排污管理要求1558.3 环境监测计划1608.4 竣工验收1629 环评结论1659.1 项目概况1659.2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结论1659.3 污染物排放情况1669.4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679.5 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结论1699.6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结论1719.7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结论1729.8 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1729.9 总结论172平南县镇隆镇新成养殖场扩建项目 1总则1 总则1.1 编制依据1.1.1 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中
30、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9日修订,2018年10月29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8)中华
31、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改);(9)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26日修订,2010年4月1日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实施);(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1月1日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1.1.2 部门规章及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建
32、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257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4)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5)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6)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1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8)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试行)(环办环评函2
33、020688号);(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令,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0)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8年7月16日);(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2014年1月1日);(1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印发);(13)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2012年8月8日印发);(14)“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17年12月25日
34、)审议通过;(15)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1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施行);(1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2001年5月8日);(18)关于发布等3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65号);(1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2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22)农
35、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2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24)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2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27)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28)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2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
36、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30)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201431号);(3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32)关于做好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2018年10月12日);(33)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34)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35)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2019年11月29日);
37、(3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3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2019年9月);(38)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2019年12月18日。1.1.3 地方性法律法规(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
38、修订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8号);(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桂环发201152号);(5)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41369号);(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6125号);(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0号);(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1号);(9)广
39、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2号);(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号);(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52号);(1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普通公路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桂环函20171056号)中附件3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1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
40、4)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2012年);(15)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2016年);(16)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桂政办发2017175号);(17)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桂环函20162146号);(18)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桂政办发2016175号,2016年12月27日);(19)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20288号);(20)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41、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9号);(21)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贵政发20127号);(22)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贵政发201215号);(2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35号);(2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37号);(25)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38号);(26)贵港市人民政府
42、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政办201449号);(27)贵港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贵政办发201815号);(28)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贵政发201215号);(29)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平政办通202010号);(31)平南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报批稿)。1.1.4 技术规范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
43、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9)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10)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1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1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4-2004);(1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44、(HJ/T55-2000);(14)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2003.09);(15)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2002.12);(16)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17)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568-2010);(18)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2010);(1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9号令2001年5月);(2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2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2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HJ1029-2019);(24)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25)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2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