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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讲义行政许可法讲义 杨永苏杨永苏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立法背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及立法目的。(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功能(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功能 1、概念、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批准从事特殊活动的行为。其有以下特征:(1)行政许可依申请而为,以申请为起始。(2)行政许可是行政监管行为。(3)行政许可是准许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使其获得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4)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内部的人事、财务、请假等,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第3条第2款)。2、性质:(1)权利的获得:国家将财产、资源的权利主体转移给行政相对人。
2、(2)权利的行使:有些权利行使涉及他人,要限制;有些不涉及,不需限制。(3)权利、资格的确认:经许可,确认权利和资格;无许可则无资格。3、功能:(1)控制危险(普通许可、核准);(2)配置资源(特许);(3)证明或提供信息、信誉(登记、认可)。(二)立法背景1、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2、兑现中国政府加入WTO谈判时的承诺。3、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立法目的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四)我国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过多、过滥
3、;2、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不清;3、许可程序的公开、透明度不够;4、行政许可程序繁琐、环节过多、手续复杂、时限过长或无时限;5、利用许可乱收费;6、重许可,轻监管,后续管理不重视;7、只有权力,没有责任。二、行政许可的原则(一)合法原则1、许可事项设定要合法。(1)设定依据要合法。只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以以决定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不能设定许可,部门、地方文件不能设许可。(2)设立许可的范围、条件要合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2、实施许可的事项要合法。3、实施许可的程序要合法。4、行政许可的主体要合法。(1)实施主体要合
4、法;(2)申请主体要合法。(二)公开原则。公开是指许可活动或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包括:设定许可过程公开,许可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包括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范围),许可程序公开,许可实施期限公开,许可决定公开。(三)公平、公正原则1、公平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权力与义务的统一。2、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要充分体现公共正义,不能有丝毫的个人感情和利益色彩。(四)、便民原则。(四)、便民原则。便民,就是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要便捷、迅速、廉价地使申请人获得许可:(1)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如表格,一次补证制度;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和发证的,要当场决定和发证。(2)由上
5、级许可机关决定的许可事项,下级许可机关要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审查补证后依法移送上级机关决定,以减少申请人的办事成本和时间。(五)及时、效率原则。(五)及时、效率原则。及时、效率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提高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能当地作出许可决定的要当地作出决定。能够统一、集中办理的,要减化程序和手续。(六)信赖保护原则。(六)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生效的许可;确需改变的,应给当事人补偿。(1)当事人信赖行政机关,得到的许可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变更、撤销。(2)有特殊的原因方可改变许可。如国家取消许可项目,或者客观情况重大变化。(3)取消、变更许可,造成损害的,行政许可
6、机关要补偿当事人。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一)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事项。(如:国家核心机密、专利、档案的使用、爆炸物品的经营使用、经济规划、项目环评等)(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的开发和利用,医疗卫生、教育交通资源的配置等)(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技能、资质、资格、信誉的事项。(如各种职业资格和
7、技术、技能等级的取得等)(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技术论证等事项。(5)企业或组织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登记);(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立许可的其他事项。2、不设行政许可的类型:、不设行政许可的类型:(1)当事人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3)行业组织、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的;(4)行政机关事后监督或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二)行政许可设定的其他规定(二)行政许可设定的其他规定1、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许可,应及时变为法律、行政法规。2、部门和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应由国家
8、应法律设定的资格、资质许可,企业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设定的许可,不得限制外地产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3、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设立许可,文件不得设立许可。4、设定许可不得与上位法冲突,不得扩大范围。但上位法设立许可的,下位法可以做出具体操作规定。设立许可时,应当规定:实施机关;取得许可的条件;许可的程序;期限。设立过程中,应听取各方意见,上报法律草案时,应说明理由,包括:征求意见范围;各方反映;采纳意见的情况;未采纳意见的理由。说明理由主要解决设立的许可:是否具备必要性;是否具备效益性;许可成本与社会效益、被许可人成本的比较等。5、设立许可的评价制度:已设立的许可,随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变化。要对
9、设立的许可评价,审查其:必要性、有效性、效益性、公平性、优先性。评价其:必要性、许可范围、许可的实施情况、实施的手段及程序。6、地方停止实施制度:全国发生效力的许可,经国务院同意,可在一省内停止实施,将规定授权地方停止执行。其他方式能解决问题,本区域无实施必要;仅指行政法规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许可;向国务院申请,获得批准。(三)、行政许可设定权(三)、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没有设定,但实施社会管理必须设定的许可。(3)地方法规可以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还未设定,但地方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需要设定的许可事项。(4)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一年后
10、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同级人大制定法规,否则废止。(5)国务院可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但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外,必须提请人大立法。(6)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可以就行政许可的贯彻实施作出具体规定。四、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一)实施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和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许可。(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委托相应的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被委托主体在受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委托机关要对被委托机关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委托机关不得实施再委托。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行政许可程序的概念 行政 许可实
11、施程序,是指从行政许可申请到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二)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程序: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行政许可必须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申请方式:(1)当事人当场提交申请和材料,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机关要尽量创造条件实行网上申请和受理,以减少申请人的申请成本,提高许可审批效率。(2)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场申请的事项外,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确认申请人身份的现场申请)(3)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人员应该记录(4)行政机关应解答当事人的询问。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5)行政机关应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公示填写
12、示范。(6)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许可事项无关的资料。2、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机关接到许可申请后,决定是否正式接收许可申请的活动。受理程序包括:(1)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项目是否齐全、申请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其内容包括:A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B申请事项是否属行政许可范畴;C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法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D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E其他文字、图表、书面表述方面是否有错误。(2)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形:A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B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
13、人向有关机关申请。C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要取得许可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如果当场没发现错误后来发现需要更正的,要通知申请人5天内一次性补正;逾期不告知的,申请人可视行政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D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需要取得许可的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E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3、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审查是对已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实际要求及是否应该批准行政许可的过程。我国行政许可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现场)审
14、查两种。(1)形式审查:只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行政机关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做出书面许可决定。(2)实地审查:实地审查是行政机关必须去现场,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了解,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3)审查的程序要求:A、依法先由下级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做出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必须做到:a)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成(20天);b)提出初审意见;c)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上报;d)直接上报。B、上级行政机关接受下级初审后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C、告知与听取意见。a)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利害关系
15、人。b)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c)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许可事项,必须听证: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举行听证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许可机关必须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二是涉及公共利益行政许可机关认为应该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应该举行听证才能作出许可决定;三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行政许可,必须告知第三人在5天内(告知之日起)有权力申请听证。(1)告知:a)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b)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告听证的事项;c)听证告知,一般以书面形式告知;d)听证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地点。(2)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a
16、)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b)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c)行政机关举行听证7日前,要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主持人姓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进行公告。(3)听证应当公开举行。a)使公众、当事人获得信息;b)接受社会监督;c)保证许可公正性。(4)听、审分离和回避原则。听、审分离是指听证人主持和许可申请受理及调查人员应当职能分离。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活动。询问有关情况,安排证据调查,主持听证活动,组织制作听证笔录等工作。听、审分离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利,使听证活动有
17、效实施;保证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对许可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自己职权时,因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保证听证结果的公平公正,依法回避本听证行为的制度。(5)举证和质证。举证是指证明有争议的事实。举证的基本原则是:主张者必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必须举证,提出审查意见、论据、理由等;申请人也可举证。质证是辨别证据真伪的过程,是对对方所提证据和事实进行确认、提问、驳斥的活动。听证会上,主持人必须将听证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在听证会上公示,由双方进行质对和认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许可决定的依据。(6)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中,行政机关应
18、当对听证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包括以下内容:听证案件的名称,听证主持人姓名、职称,到场当事人名称、地址,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是否公开,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证据调查的内容,其他事项。A、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签字或盖章。B、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C、听证笔录认定的有关证据和事实是行政机关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据。5、许可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许可申请材料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过程。许可决定是行政许可的必然结果,许可决定有两种:准予或不准予,与受理过程中所做的处理决定不一样。(1)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a)除当场作出决定外,应当在
19、法定期限内作出;b)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c)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许可决定。(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标准作出许可决定。一般许可决定期限为20天,特殊情况可提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10天;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的许可事项决定期限为45天,特殊情况提请同级政府批准延期15天。决定书上要告知许可申请人的诉权 (3)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诉讼权。(4)行政许可证书颁发。行政机关准予许可,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证书:证书要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按期限颁发。颁发证书形式:a)许可证;b)资质合格证书;C)加盖检验检疫、检测印章。(五)许可的变更和延续(五)许可的变更和
20、延续 1、许可的变更。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后加以更改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确定力。一经颁发,不得擅自变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主体、模式、方法的多样性,被许可人的名称、内部组织结构、经营场所、法人代表人、经营条件、设备等经营发生变化,原许可证不能或不完全能确定被许可人的许可资格,对应的许可证需要变更。(1)变更的理由:质检部门一些规章规定,许可变更的范围仅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变更时,可以变更许可。但许可条件发生实质变化时,不能变更许可,只能重新申请许可。此类问题,可分别由实体法规范,区别对待。(2)变更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与
21、决定三个程序。如果许可条件未做实质变化的,审查程序可以简化。2、许可的延续。许可的延续是指在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延长许可有效期限的活动,许可延续与准予许可同样重要,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具有确定力,不能随时间变化而被轻易剥夺。许可的延续,与我国许可的有效期密切关联。一般情况下,许可有效期3至5年,如果实体法取消许可有效期,可以在许可法中不规定延续,而代之以许可的监督。(1)许可延续的申请: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应该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许可延续的程序与变更相同。(3)延续许可时行政机关应该注意:行政机关必须在许可期满前作出是
22、否准予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六)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六)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的 特别程序是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是一般程序的补充。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关系是:(1)特别程序是必须程序,必须执行;(2)特别程序优于一般程序,特别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必须遵守;因此许可法51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特殊程序)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3)一般程序是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特别程序是一般程序的补充;因此法律规定,“本节(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一般程序)”;(4)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有机结合,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许可程序。2、自然资源、
23、公共资源配置类行政许可的特殊程序。(1)特殊程序适用于下列许可:a)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b)公共资源的配置;c)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2)自然资源、公共资源配置类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做出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关许可的具体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3)法律救济:a)行政机关不采用该程序即为违法;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中,违反拍卖、招标程序也是违法;c)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行政复议或诉讼。3、资格、资质许可的特殊程序。、资格、资质许可的特殊程序。(1)适用的范围: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
24、、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许可。(2)资格、资质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如律师、会计、司炉工等;一类是对单位资质的许可,如检验机构、锅炉制造许可。(3)许可的程序要求:a)对公民资格的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b)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等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c)法律、行政法规对许可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4)对公民资格许可的法律要求:a)考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实施;b)考试应当公开举行;c)考试前应当事先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
25、以及考试大纲;d)考试前不得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e)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是决定许可的唯一条件。(5)对法人、组织资质许可的法律要求:a)为保证许可的公开、公正、公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当事前公开考核的条件、考核的内容以及相关事项;b)行政机关应当以考核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c)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增加考核的条件和考核的内容。4、核准的特殊程序。、核准的特殊程序。(1)适用的范围:许可法第12条(四)规定的许可,即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设备、备、设施,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科学论证等方式审定的事项。(2)特殊程
26、序: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科学论证,并根据其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许可程序的要求:a)实施此类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事前确定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技术规范应当便于当事人获得;b)实施许可时,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检验、检测、检疫的技术机构,具体实施检验工作,出具检验结果;c)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d)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e)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不符合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4)时限的特殊要求:a)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时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开展工作;b)具体的检验检测检疫期限法律未
27、做规定;可以依据相应的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不得故意拖延;c)不需要对检验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其是否符合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5、登记的特殊程序。、登记的特殊程序。(1)适用的范围: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2)特殊的程序要求: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法场予以登记。b)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6、有数量限制的许可的特殊程序。(1)适用的范围:各类许可,只要许可有数额限制,即适用本程序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多涉及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类许可
28、中。(2)程序要求:a)两个或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b)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择优原则,平衡发展原则(少数民族、落后地区)。六、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一)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1、做好监督检查纪录。该纪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2、对产品与经营场所的检查。对产品可以进行随机抽样的检查、检测、检验;对经营场所检查人员享有实地进入权;查阅权和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权利被许可人应履行公务协助义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
29、他利益。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个人、组织的举报权。(二)三种特定行业的行为规范与监督。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2、特定行业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被
30、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3、产品、物品、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三)撤销与注销。1、概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作出的对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决定。2、撤销的理由。一是由于许可机关的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分为以下四种法定情形a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b超越职权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
31、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e其它。二是被许可人的理由导致许可被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欺骗,二是贿赂取得许可的。3、撤销的后果:第一,由于第一种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对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第二,由于第二种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三,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就不予撤销,但可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4、注销。注销不是行政处罚,不具有惩戒的色彩,其概括的理由为许可已无实际意义而只是在文书档案中履行“销号”手续而已。七、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一)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32、1、违法设定许可责任。指行政机关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和权力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1)程序违法行为分为违法的主体、追究责任的主体、责任形式与违法的表现四个问题;(2)实体性违法;(3)违反实施与监督检查之禁令;(4)违法收费;(5)监督不力的;(6)国家行政赔偿。(三)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1、申请人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
33、被许可人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发球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八、行政许可法与政府行政理念创新行政许可法与政府行政理念创新(一)责任政府的理念。(一)责任政府的理念。长期以来,
34、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记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于是,实践中不断出现争夺审批权、处罚权、强制权、收费权等现象,也产生了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种官僚主义,并为腐败的滋长提供了土壤。事实上,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也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证许可法的重要贡献,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行政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5、,倡导责任政府。(二)有限政府的理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发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分配资源、安排生产等作用。目前,这种全能政府的观念和做法依然存在,其结果是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有些该管的事又没有管或没有管好,降低了政府的行政能力,同时也损害了个人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创新能力。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
36、,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对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应在明确管理目标、管理标准和管理规则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三)服务政府的理念。传统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义”,它简单地将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对立起来,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习惯于“管”字当头,“罚”字殿后。事实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增进人民的幸福、社会的安宁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行政许可法把便民、高效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出浓重的亲民、便民色彩,要求政府不仅是管理的政府,更应该是服务的政府、便民的政府。政府机关及其
37、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是政府的天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四)透明政府的理念。(四)透明政府的理念。信息公开、透明正逐渐成为现代政府的行为准则和目标。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主体、依据、程序是公开的;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是开放的,公众可以依法参与。如果政府权力的运作规则、方式乃至程序不为公众所知,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各种政策都是在神秘的氛围中出台的,那么政府与公众之间必将产生距离和隔膜,同时这种“暗箱操作”还将带来腐败问题。行政许可法将公开、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严格依法
38、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开、透明的理念,除了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外,行政管理应公开进行。法规政策要公开,行政行为要公开,行政信息要公开,救济渠道要公开。(五)诚信政府的理念。(五)诚信政府的理念。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设社会信用,首先政府要讲信用。正人必先正己,执政为民首先要取信于民。如果政府在决策上随意性大,甚至出尔反尔,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而且损害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
39、则。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做到:一是所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政策要相对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给百姓明确的预期;二是所作的决定、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三是因客观原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策、决定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百姓造成财产损失,行政机关要依法予以补偿。(六)人本政府的理念。(六)人本政府的理念。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理念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方便群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体现出法以民为本的鲜明特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经济发展并不是终极目的,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培养人、塑造人、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和帮助人入手,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