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构筑物技术监督规程(T-CEEMA 01188—2023).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构筑物技术监督规程(T-CEEMA 01188—2023).pdf(2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T/CEEMA 01188-2023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构)筑物技术监督规程Supervision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for compressed air energystorage power stations20231130 发布20231130 实施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发布中 国 电 力 设 备 管 理 协 会 标 准中 国 电 力 设 备 管 理 协 会 标 准ICS 27.100F20T/CEEMAT/CEEMA 01188-2023I目次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总则.24 工程设计阶段技术监督.
2、25 工程施工阶段技术监督.86 生产运行阶段技术监督.13附录 A(资料性附录)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构)筑物变形监测项目.20附录 B(资料性附录)建(构)筑物变形监测方法选择.21附录 C(资料性附录)地下储气库(盐穴)密封性检测报告.22T/CEEMA 01188-2023II前言本标准是在总结目前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设及运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电站涉及的建(构)筑物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参照国内外有关技术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的。本标准是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构)筑物技术监督工作的依据。本标准由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发电设备技术监督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3、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华能江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理工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帅、舒进、张可臻、杜吉克、王琳、汪俊波、李晓博、刘迪、马春辉、程琳、陈任峰。T/CEEMA 01188-20231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构)筑物技术监督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阶段的全过程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监督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的建(构)筑物技术监督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
4、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26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49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T 40090储能电站运行维护规程DL 5190.1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土建结构工程DL 5190.9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9 部分:水工结构工程DL/T 1051电力技术监督导则DL/T 5210.1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 1 部分:土建工程DL/T
5、 5251水工混凝土建筑物缺陷检测和评估技术规程DL/T 5093电力岩土工程勘测资料整编技术规程DL/T 5156.15电力工程勘测制图标准SY/T 6806盐穴地下储气库安全技术规程SY/T 7644盐穴型储气库井筒及盐穴密封性检测技术规范SY/T 7650盐穴储气库造腔井下作业规范T/CNESA 1201压缩空气储能系统集气装置工程设计规范T/CNESA 1203压缩空气储能系统性能测试规范DB11/T 1893-2021电力储能系统建设运行规范JGJ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T/CEEMA 01188-20232国务院令第 293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1 号中华人民共和
6、国防汛条例3 总则3.1 建(构)筑物技术监督是保证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在设计、施工和运行各阶段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建(构)筑物技术监督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电站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3.2 建(构)筑物技术监督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三个阶段的监督。3.3 建(构)筑物技术监督标准的主要对象包括: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压缩机房、透平机房等主要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结构;储热装置、换热装置、储气(液)装置、主控制室、继电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生产建筑物的土建结构与基础结构;给水排水设施、建筑消防安全
7、设施;循环水泵房、冷却塔、消防泵房、生产消防水池及雨水泵站等水工建筑物;站内线路架构与基础、电缆沟道、站内道路;工程边坡;变形监测设施等。3.4 建(构)筑物技术监督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要求,按照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电站项目法人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各阶段安全与质量风险可控、在控。3.5 从事建(构)筑物技术监督的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标准及相关标准和规程中的规定。4 工程设计阶段技术监督4.1 设计阶段总体要求4.1.1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内建筑物设计应满足储能系统运行工艺要求及城市规划、环境景观、噪声控制、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
8、,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和设计工作程序。4.1.2 设计文件应做到基础资料可靠、项目内容完整,计算方法正确、深度符合要求,文字、符号、数字、图表及影像准确、清晰。4.1.3 建筑功能布置应科学合理,有效控制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体积,提高建筑使用系数,节省建筑占地。4.1.4 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4.1.5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和新设备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评审。4.2 可研及初步设计监督4.2.1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编制,并在已经审查批准的全国、省市区的储能电站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参照 DL/T 5375 的要求
9、及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并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4.2.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结合实际、注重效益的原则。4.2.3 可行性研究阶段建(构)筑物监督内容应包括:a)项目开发必要性及可行性评价结论;b)厂址拟用地规模、用地现状及专题研究;T/CEEMA 01188-20233c)厂址区域地理位置条件、环境质量现状、水文气象条件、厂外交通运输条件;d)地震、地质及岩土工程研究,若采用地下储气库(盐穴、新建洞穴、矿洞),应对地下储气库进行稳定性分析;e)工程地质调查及研究,重大地质问题的解决方案;f)工程各建筑物布置方案;g)主要水工建构筑物及地基处理方式;h)
10、工程主要环保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i)给水排水设施及消防安全实施规划情况、职业危害因素分析与对策措施;j)电力系统概况、电力负荷预测和电网规划、电站接入系统的技术要求及实施方案;k)财务评价、风险分析与经济社会效果分析。4.2.4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根据国家、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编制,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参照 GB 50049 及 DL/T 5427 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4.2.5 初步设计阶段建(构)筑物监督内容应包括:a)综合考虑土地资源利用、交通运输、运行维护等因素,监督
11、微观选址成果;b)工程抗震设计及工程安全性设计情况;c)工程规模、工艺对厂址区域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d)项目建筑部分、结构部分、水工部分、消防部分、采暖通风等设计情况;e)建(构)筑物布置和工程量,监测设备布置情况;f)建筑材料、料源选择;g)招标技术文件中的分标方案、招标计划;h)对招标设计阶段的技术难题和工程风险的控制或解决方案;i)施工总体布置、总进度安排及施工组织设计;j)施工单位资质、人员配备及业绩;k)针对设计技术难点、施工技术难点、工程风险点,监督设计方、施工方、材料设备供应方策划解决。4.3 建(构)筑物布置监督4.3.1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总体布局应根据工艺布置要求以及施工、运
12、行、检修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结合站址自然条件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分期建设时,应根据远期发展要求合理规划,分期或一次征用土地,并合理规划进出线走廊,满足近远期进出线条件要求。4.3.2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总体布局应与城市规划及专项规划相协调,充分利用就近的电力、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洪、防涝等公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储能电站区域布局、道路、水源、给排水设施、站用外引电源、防排洪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等配套设施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T/CEEMA 01188-202344.3.3 电站区域应在合理工艺布置的前提下,结合自然地形布置和环境条件,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场地宜
13、采用平坡式布置,当地形高差较大时,可采用阶梯布置方式。4.3.4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的站址选择应远离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工厂等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留有必要的防噪声距离。4.3.5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储气装置应根据气源条件、用气条件、储气罐材质及储气装置附近安全因素。4.3.6 利用大型溶洞、新建洞穴、矿产采空区、地下盐穴等作为地下储气库时,应充分考虑地质构造应力、抗震设防烈度、围岩岩质及岩体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等因素。4.3.7 采用地下高压储气库时应进行地质勘察,并根据工程岩体分级开展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估,经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对比后,确定最终工艺方案。4.3.8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的控
14、制室、办公室及生活区域宜独立设置,当储能装置与上述场所相邻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和 1.5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4.3.9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四周宜设置高度不低于 2.3 m 的围栏或围墙。4.3.10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站区竖向设计应与平面布置同时进行,且与站址外现有和规划的道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4.3.11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筑物室内地坪应根据站区竖向布置形式、工艺要求、场地排水和场地土性质等因素综合确定:a)主要生产建筑物的底层室内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 0.3 m,其他建筑物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 0.15 m;b)在
15、填方区、地质不均匀地段等不良地质条件下,还应计算建筑物的沉降影响,适当留有裕度。4.3.12 压缩空气储气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布置在室外或独立建筑内;b)储气罐布置在室外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阴面,当设置在阳面时,宜加设遮阳棚;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1m,并不宜影响采光和通风;布置在室外的罐组宜设置通透的围栏;c)在室外布置有困难时,工作压力小于 10MPa 含油等级不低于 3 级的压缩空气储气罐,可布置在室内;当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10MPa 单个容积不大于 10m 含油等级不低于 3 级的压缩空气储气罐,总数量不超过 3 个时,可布置在与机器间邻的独立房间内。4.4
16、 土建工程与结构设计监督4.4.1 土建结构设计建筑设计应根据生产流程、使用要求、自然条件、周围环境、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因素,并结合工艺设计做好建筑物的平面布置、空间组合以及围护结构的选择;配合工艺解决建筑物内部交通、防火、防爆泄压、防水、防潮、防腐蚀、防噪声、防尘、防小动物、抗震、隔振、保温、隔热、节能、日照、采光、环保、自然通风和生活设施等问题。4.4.2 厂区辅助附属和生活建筑物的规模和面积应执行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贯彻节T/CEEMA 01188-20235约用地原则,房屋宜采用多层建筑和联合建筑。4.4.3 建(构)筑物在进行造型、外观和内部处理时,应将建(构)筑物与工艺
17、设备视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并注重建(构)筑物群体与周围环境的协调。4.4.4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主控制室、继电器室、配电装置室、储能系统等主要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4.5 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应考虑施工及安装条件。对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裂缝宽度。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必要时应做动力计算。4.4.6 建筑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取各自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4.4.7 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条件,结合电站各类建(构)筑物的使用
18、要求,充分吸取地区的建筑经验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供应等因素,采用安全、经济、合理的地基基础形式。4.4.8 地基除做承载力计算外,还应按 GB 50007 的有关规定对地基变形和稳定做必要验算。4.4.9 建筑楼面、屋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照 GB 50009、DL/T 5457 的有关规定取用。电池布置区域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应按实际取用。4.4.10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的建筑物应做抗震设防。电站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应按GB50223、GB 50260 的有关规定执行。4.4.11 大型储能电站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其余建筑抗震设防类
19、别不应低于丙类。4.4.12 建(构)筑物的承载力、稳定、变形、抗裂及耐久性等,应符合 GB 50009、GB 50007、GB 50010、GB 50011、GB 50017、GB 50068 和 GB 50153 等标准。4.4.13 屋面防水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水等级,并满足GB 50345 的规定。设有储能系统和重要电气设备的厂房应采用 I 级防水,屋面排水宜采用有组织外排水方式,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3%。4.4.14 在软弱地基上修建建筑结构或水工建筑物时,应考虑地基的变形和稳定。当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4.4.15 压缩机房、透平机
20、房等主要厂房建筑物;储热装置、换热装置、储气(液)装置、主控制室、继电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生产建筑物等应设置沉降观测点。4.4.16 建筑与室外相通的通风百叶窗、孔洞、门、电缆沟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小动物及风沙进入的设施。4.5 给水排水设施设计监督4.5.1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靠近城市、开发区或其他工业企业时,生活给水和排水的管网系统宜与城市、开发区或其他工业企业的给水和排水系统连接。4.5.2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给水和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0015 的规定。T/CEEMA 01188-202364.5.3 给水水源应根据供水条件综合确定,宜选用市政给水,且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4.5.
21、4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设有自备的生活饮用水系统时,水源选择及水源处理应符合 GB 50013 的有关规定,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 GB 5749 的有关规定。4.5.5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生活污水、雨水、生产废水应采用分流制,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应处理达标符合相关标准后排放或回用。处理后复用的杂用水水质应符合 GB/T 18920 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 GB 8978 的有关规定。4.5.6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站区竖向布置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根据工艺要求、站区平面布置格局、交通运输、雨水排放方向及排水点、土(石)方平衡、场地土性质等条件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确定竖向布置形式,尽量减
22、小边坡用地、场地平整土(石)方量等,并使场地排水路径短而顺畅。4.5.7 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宜高于站外自然地面和接入道路路面标高,保障站区排水畅通。4.5.8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场地设计综合坡度应根据自然地形、工艺布置、场地土性质、排水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宜为 0.5%2%,有可靠排水措施时,可小于 0.5%,但应大于 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6%。4.5.9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场地排水应根据站区地形、地区降雨量、场地土性质、站区竖向及道路布置,合理选择排水方式,宜采用地面自然散流渗排、雨水明沟、暗沟(管)或混合排水方式。4.6 消防安全设施及其他设计监督4.6.1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的主
23、要建筑物、作业场所、辅助建筑、附属建筑、生活建筑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以及地下建筑物的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及 GB 50229 的有关规定4.6.2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钢结构建筑时,钢结构应做防火保护,且应满足 GB 51249 的要求。4.6.3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应考虑危险区域信息,并根据区域分级提供安全标识,应包括但不限于接地标识、逃生指示、严禁烟火、当心触电、禁止带电操作、压力容器、高温高转速设备等。事故突发情况下可指示操作人员及时正确地脱离危险场所。4.6.4 压缩空气储能系统所有设备应防尘、防潮和防盐雾,并防止昆虫和动物进入以免引起短路和设备损
24、坏。4.6.5 补燃型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应按 GB 50016 设置消防措施,管道系统法兰应加装跨接导体防止静电。4.6.6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内应设置满足 GB 50016 要求的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 1500 m2的储能系统所在区域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地。4.6.7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应设置满足 GB 50116 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可燃气体产生风险的储能系统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4.6.8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储气装置应设置高压气源危险标识等安全警示标识和报警系统,宜在高点设置泄压放空设施以实现安全泄放。T/CEEMA
25、01188-202374.6.9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压力容器和压力系统应设置安全阀和安全护栏。4.6.10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配置应根据储能电站规模、重要等级以及安全管理要求确定。4.6.11 压缩空气储能系统应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满足 GB 3095 中的二级标准要求。4.6.12 压缩空气储能系统环境噪声排放应满足 GB 12348 中的 3 类标准要求。4.6.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 GB 50019、GB 50016 的规定。4.7 地下储气库(盐穴)设计监督4.7.1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采用地下储气库时,地下储气库的选址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26、:a)当地区域规划和发展要求;b)与居民区、工业区及公共设施之间的距离;c)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及水源地的距离;d)自然、地理、环境条件;e)卤水的消化量和卤水接收条件;f)社会依托条件。4.7.2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采用地下储气库时,地下储气库在设计前应进行系统的地质评价:a)收集地层岩性、地层剖面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等资料;b)应进行三维地震资料采集、处理及解释,确定盐岩构造、面积、厚度、断层;c)应进行资料井钻探,掌握盐层底板及以上地层的各种岩性、厚度等;资料并在建库层段及主要盖层部位应全井段取心;d)应对各类断层进行评价;e)应对拟建库区内已钻井和已采卤溶腔资料进行收集评价
27、。4.7.3 盐穴的井位应避开与盐系地层及盖层有关主要断裂系统。一般情况下,距断层的距离应大于盐穴直径 2.5 倍,应与周边已钻井和已采卤溶腔保持安全距离。4.7.4 盐穴顶部应预留一定的盐层厚度作为腔体顶板,顶板厚度应根据腔体密封性和稳定性综合评价确定。4.7.5 地下储气库(盐穴)井位部署设计后应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4.7.6 应按 SL 264 进行地下储气库(盐穴)腔体围岩及上覆岩层工程力学特性分析,并应进行岩石蠕变参数测试与数据分析。4.7.7 应根据地下储气库(盐穴)稳定性分析和造腔数值模拟的结果确定腔体的形状及尺寸、岩石蠕变参数、损伤区域、上限压力和下限压力、井间距及套管鞋下入深
28、度。4.7.8 应对地下储气库(盐穴)库群运行中地表沉降进行预测分析。4.7.9 地下储气库站场的区域布置及站内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183的规定,宜进行定量风险分析。电站区域选址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层)、塌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区,电站场区竖向设计应满足防洪设计要求。4.7.10 地下储气库(盐穴)的钻井设计、造腔工程设计、腔体设计、注采完井设计、注气排卤设T/CEEMA 01188-20238计、已有采卤溶腔利用设计、地面工程设计、注釆工艺等应满足 SY/T 6806 的技术要求。5 工程施工阶段技术监督5.1 一般性要求5.1.1 工程施工前,应按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编制
29、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5.1.2 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并按 GB 50618、DL/T 5710 的有关定进抽样检测或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5.1.3 工程所用的水泥、商品混凝土、钢材(钢筋型钢)、高强螺栓等主要材料应进行跟踪管理。5.1.4 工程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和变质。5.1.5 施工用设备和器材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保
30、管,保期限管及技术要求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对大件设备运输、大型起吊作业、大型脚手架搭设、重大项目的调试、试验等,应制定专项技术、安全方案。5.1.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经过技术鉴定或具有允许使用的证明。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措施及操作规程。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材料及产品。5.1.7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与等级的单位开展储能电站建筑与设备施工,监督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责任。施工、安装及调试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质。5.1.8 建设单位应进行风险管理,识别风险事件,制定风险管理措施。针对施工现场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人员安全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
31、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处置措施,并根据施工进度定期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5.1.9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劳动作业保护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高空作业管理制度、现场作业反违章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成品保护制度等,确保施工全过程人员及设备安全。5.1.10 施工单位应在每日施工工作开展前对当日工作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进行详细交底并提出明确要求。5.1.11 在扩(改)建工程中,应取得原建(构)筑物资料,并应采取可靠措施处理新老建(构)筑物的衔接5.2 工程施工监督要求5.2.1 土建工程施工应满足 GB 50300 的相关规定,
32、并分别满足下列要求:a)土方工程施工应按 GB 50202 执行;b)深基坑基础支护工程施工应按 JGJ 120 执行;c)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按 GB 50204 执行;d)钢结构工程施工应按 GB 50205 执行;T/CEEMA 01188-20239e)屋面工程施工应按 GB 50207 执行;f)地面工程施工应按 GB 50209 执行;g)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按 GB 50210 执行;h)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应按 GB 50601 执行;i)项目施工用电应符合 JGJ 46 的规定。5.2.2 承担土建工程试验、检测的试验室及承担有关结构安全和功能试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具有国家
33、规定的资质;试验、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5.2.3 安装程序应保证结构的稳定性,结构变形满足规范要求。5.2.4 钢结构安装前,应对钢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钢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处理。5.2.5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的水土保持应结合工程设计采取临时弃土的防护、挡土墙、护坡设计及风沙区的防沙固沙等工程措施。5.2.6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应满足 GB 50242 要求。5.2.7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供暖通风系统施工应符合 GB 50019、GB 50243 的规定。5.2.8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符合 GB 5
34、0268 要求。5.2.9 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措施应符合 GB 50720 规定。5.2.10 施工应落实有关降噪隔尘措施并满足 GB 12523 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加以控制,宜推广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实施施工厂界新型格挡、全封闭围挡等降噪措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宜采用装配式施工模式。5.2.11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其他土建结构工程与水工结构工程施工应参照 DL 5190.1、DL 5190.9的相关内容执行。5.3 施工测量监督要求5.3.1 施工测量及变形观测工作应符合 GB 50026、JGJ 8 及 DL/T 5445 的相关规定。5.3.2 在布设厂区控制网时,应
35、充分利用勘察阶段已有的平面及高程控制网。应将原有的平面及高程控制网归算到其中,并进行复测检査。精度满足施工要求时,可直接使用;否则应重新建立。5.3.3 施工测量的坐标系统,应与工程设计所釆用的坐标系统一致,否则在施工测量前,应确定两个坐标系之间的换算关系。5.3.4 进行施工测量工作前,应根据测量类型、目的、测区条件及任务要求编制施测方案。在工程开工前,应完成厂区控制网的布设。5.3.5 工程测量作业所使用的仪器和相关设备,应做到及时检査校正,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校验。5.3.6 测量工作过程中,应加强内外业成果的自校和复核。各种外业手簿的原始数据应记录真实,字迹清楚。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测
36、量资料的整理、归类和测量成果的编写工作并及时归档。5.3.7 扩建和改建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工程,在没有厂区建筑方格网和建筑基线时,应按原有建(构)筑物的主轴线布设建筑控制桩。5.3.8 建(构)筑物控制点加密时,宜选在建(构)筑物轴线或主要设备中心线方向上。T/CEEMA 01188-2023105.3.9 每个建(构)筑物的施工高程点,不应少于 3 个;当需要将高程逐层向上传递时,使用的钢卷尺应加比长的拉力,考虑到钢卷尺自重的影响,高程应从不少于 3 处的地方传递。传递的高程点间的较差值不大于 3 mm,可取平均值作为该层的施工高程。传递的高程点间的较差值大于 3 mm时,应重新进行施策。5.
37、3.10 厂区控制网使用前应进行复査和测试,测试完毕应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a)平面控制网图;b)仪器鉴定证书复印件;c)施测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d)施测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e)平面控制成果资料。5.4 施工期变形观测监督5.4.1 建(构)筑物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在建(构)筑物上设置变形观测标识,并应按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观测和水平变形观测。沉降观测应测定建(构)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并计算建(构)筑物基础的整体倾斜和局部倾斜,水平变形观测应测定建(构)筑物上部各楼层处及地基的水平变形量。5.4.2 水准点可单独布设在场地相对稳定的区域,也可设置在平面控制点
38、的标石上。水准点间距宜小于 1km,距离建(构)筑物不宜小于 25 m,距离回填土边线不宜小于 15 m。5.4.3 当观测点损坏或视线被阻挡无法观测时,应立即在其邻近处补充埋设观测点,并应在记录中详细说明;当短期内基础基坑回填条件不具备,基坑较深,无法利用建(构)筑物在地面标高以上设置的观测点开展工作时,可考虑釆用临时措施处理,待现场条件具备后,再恢复原设计的观测设施进行工作。5.4.4 在进行首次沉降观测时,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观测,并应取观测结果的中数作为变量的初始值。基础施工完毕、建筑标高出零米后、各建(构)筑物具备安装观测点标志后即可开始观测。5.4.5 整个施工期沉降观测次数原则上不
39、少于 6 次;观测时间、次数应根据地基状况、建(构)筑物类别、结构及加荷载情况区别对待,如厂房建筑物(压缩机房、透平机房)、集中控制楼等框架结构建(构)筑物一般按施工到不同高度平台或加荷载前后各观测一次;变压器就位前后各观测一次等。5.4.6 建(构)筑物水准施测完成后,应与后视点进行联测闭合,以确保水准测量的准确。5.4.7 施工中遇较长时间停工,则应在停工时和重开工时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每隔 2 个月观测一次(除有特殊要求外),施工完毕后及试运行期间每季度观测一次,运行后可半年观测一次,直至稳定为止。5.4.8 观测过程中,如有建(构)筑物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
40、降雨等情况发生时,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构)筑物突然发生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且对发生裂缝的结构应进行裂缝观测。5.4.9 对二等水准点,应在水准点埋设 5d 后进行第一次观测,15 d 后进行第二次观测,两次观T/CEEMA 01188-202311测值差不应大于 1.5 mm,并取两次观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观测成果,超限后应进行重新测量。5.4.10 沉降观测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观测记录。当前后由两个以上单位进行观测时,各点的沉降量应累计。5.4.11 施工期变形监测应提供以下资料:a)变形监测方案;b)变形监测报告;c)与项目有关的其他
41、资料。5.5 已有盐穴利用施工监督5.5.1 采用声呐测腔及测井作业前应进行通井。5.5.2 井下仪器进出套管鞋时应慢速提放,防止挂卡。5.5.3 采用套铣改造的井应选用合适的套铣钻头和套铁管,优化套铣作业参数。5.5.4 生产套管套铣作业后期及扩眼和固井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井筒和盐穴贯通。5.5.5 应采取综合措施保证井筒固井质量,并按照 SY/T 7644 要求对型储气库井筒及盐穴进行密封性检测和气密封性试压。5.5.6 储气库井筒及盐穴密封性检测的检测介质宜为氮气,浓度不低于工业用氮气标准。检期间生产套管鞋处所承受的压力,应为储气库运行上限压力的 1.1 倍。5.5.7 储气库井筒
42、及盐穴密封性检测,检测仪表设备要求:a)压力测量仪表精度应不低于1级;b)温度测量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5级;c)井口检测仪表数据应实现远程传输。5.5.8 储气库井筒及盐穴密封性检测评价指标参照 SY/T 7644 要求,检测结束后,应编写地下储气库(盐穴)密封性检测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录 C。5.5.9 用于地下储气库地面工程的阀门应进行水压和严密性试压检验,试压结束后对阀门进行保养。5.6 工程验收的监督要求5.6.1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施工完成后,应对电站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档案、施工设计图纸、文件、设备安装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检验。5.6.2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验收应组建相应的
43、验收组织机构,制定验收方案,以确保验收顺利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时,不应交付使用。5.6.3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开展:a)相关法律法规及施工验收标准;b)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c)施工承包合同;d)其他相关文件。5.6.4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构)筑物及土建工程验收参照 DL/T 5210.1、GB 50300 的相关内容T/CEEMA 01188-202312执行。5.6.5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验收、并网验收和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组织竣工验收。5.6.6 竣工验收应验收竣工资料、竣工报告、重大问题处理意见及结果以及建设工程、并网、试运行验收等档案材料,并进行综合评价。
44、5.6.7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项目各个分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移交完整监理资料。5.6.8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范围按机组、系统、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划分。5.6.9 检验批是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b)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
45、求,其余的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c)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5.6.10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均应合格;b)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5.6.1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c)有关安全
46、、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6.12 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应按下列规定确定:a)具有独立生产 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b)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为一个子单位工程。5.6.1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应合格;b)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c)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e)观
47、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6.14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现场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等进行检查,对设计变更等进行通知T/CEEMA 01188-202313并查验,出具工程质量报告。5.6.15 现场验收时需整改的问题应已落实解决,需重新测试的项目应已完成检测。5.6.16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a)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b)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c)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d)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
48、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验收;e)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 生产运行阶段技术监督6.1 一般性要求6.1.1 生产运行阶段建(构)筑物技术监督包括建(构)筑物安全检查、建(构)筑物运行维护、变形监测、涉水工程运行及维护、边坡及地下水文、防洪度汛及地下储气库运行等方面的监督。6.1.2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投运前应根据储能电站具体类型及其独特性,根据电站建(构)筑物实际情况,制定电站建(构)筑物运行维护规程。6.1.3 电站应配备能满足安全可靠运行的运行维护人员,运行维护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储能电站建(构)筑物常见故障处理、安全风险、防范措
49、施、消防安全知识以及应急处置流程等培训,并定期开展培训。6.1.4 生产运行阶段应对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异常及故障处理、维护作业等进行记录分析。6.1.5 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技术标准,结合电站实际运行情况,建立健全各类监测技术规程、维护作业指导书及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作为生产运行阶段技术监督的依据。6.2 建(构)筑物安全检查要求6.2.1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构)筑物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类。6.2.2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构)筑物安全检查对象包括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压缩机房、透平机房等主要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结构;储热装置、换热装置、
50、储气(液)装置、主控制室、继电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生产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基础结构;给水排水设施、建筑消防安全设施;循环水泵房、冷却塔、消防泵房、生产消防水池及雨水泵站等水工建筑物;站内线路架构与基础、电缆沟道、站内道路;工程边坡;变形监测设施等。6.2.3 电站应建立健全建(构)筑物巡视检查作业规程,明确日常巡检、定期检查和专项巡检项目要求,并严格执行。建(构)筑物巡视检查作业规程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检查方法、检查顺序、记录格式、编制报告的要求及检查人员的组成、职责等内容。6.2.4 日常巡查做好巡检记录,定期检查应按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安全定期检查的有关要求进行。T/CEEMA 0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