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3.2合同的效力经济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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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效力2一、效力待定的合同(一)含义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合同编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法律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避免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为合同效力待定而受损,特别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

2、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中的“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

3、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二、可撤销合同1.概念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在合同

4、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1)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可撤销合同。2)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3.撤销权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三、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小结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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