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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目录目录Contents第一节 公益诉讼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本章导学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与第十五章再审程序、第十九章第四节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有着密切的联系。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本章教学重难点: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第一节 公益诉讼一、公益诉讼的概述(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社会公
2、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二)公益诉讼的分类1.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2.民事公益诉讼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第一节 公益诉讼(三)公益诉讼的特征1.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2.原告起诉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四)我国公益诉讼的类型1.环境公益诉讼2.消费者公益诉讼等第一节 公益诉讼(五)我国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2012年民诉法第55条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诉法的决定,将原55条增加1款作为第二款。至此,民诉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就有2款。此两款内容为2021年民诉法的第58条的内容。除民事诉讼法外,海洋环境保
3、护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关于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除了民诉解释外,另外还有环境公益诉讼解释、消费公益诉讼解释、两高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一节 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原告资格1、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1)法律规定的机关:检察院和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2)有关组织:符合环保法规定的环保组织2、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1)法律规定的机关:检察院(2)有关组织:全国消协和省级消协第一节 公益诉讼(二)管辖1.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管辖权转移制度下放管辖权2.地域管辖: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污染海洋环境的,由污
4、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第一节 公益诉讼(三)起诉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不同点:1.公益诉讼的原告不需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起诉时需提供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初步证据。第一节 公益诉讼(四)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民诉法解释第286条规定,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五)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其他原告只能参加已经为法院受理的诉讼,其他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将其作
5、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准许参加诉讼。第一节 公益诉讼(六)对自认与反诉的限制在公益诉讼中,如果原告承认了被告主张的对原告不利的事实,或者认可了被告提出的对原告不利的证据,而法院认为原告作出的承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不予确认原告的上述行为。基于公益诉讼的特点,反诉被排除,被告若对原告提起反诉,法院不予受理。第一节 公益诉讼(七)对和解与撤诉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法院也可以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后,法院需要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以便公众进行监督。原告依然可以撤诉,但撤诉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的,要经过法院审查,认为未损害社
6、会公共利益的,才准许撤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则不再允许撤诉。第一节 公益诉讼 (八)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受到同一侵权行为损害的权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私益诉讼。法院不能把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合并审理。私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搭便车”。第一节 公益诉讼 三、检察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三、检察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一)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环境公益诉讼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消费者公益诉讼。(二)检察院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 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一节 公益诉讼(三)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1.前提是法
7、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或者该机关和组织不提起公益诉讼。2.检察院在起诉前应当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届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3.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4项规定的条件。第一节 公益诉讼(四)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 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犯罪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可以在作为公诉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款条第三款 前两
8、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
9、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款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害
10、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老大、老二与老三因继承父亲留下的一栋房屋产生诉讼。县法院审理后,判决三人各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一,三人未上诉,判决生效。一个一个月月后后,死者的侄子从外地回来,向县法院出示了死者的书面遗嘱。遗,死者的侄子从外地回来,向县法院出示了死者的书面遗嘱。遗嘱上写明嘱上写明“因侄儿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其应与我三个
11、儿子同样因侄儿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其应与我三个儿子同样分得一份遗产。分得一份遗产。”此时,侄子该怎么办?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时,侄子该怎么办?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针对法院所作出的存在错误并损害自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将生效司法文书中的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民诉法修订时增加的一类诉讼。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1.1.基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基于不可归责
12、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2.2.有证据证明请求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或者部分存在错误。有证据证明请求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或者部分存在错误。3.3.被请求撤销的司法文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被请求撤销的司法文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4.4.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 6个月内提出。个月内提出。5.5.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一)当事人(一)当事人原告: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原告:提起撤销之诉的第
13、三人;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双方当事人。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双方当事人。(二)起诉与受理:(二)起诉与受理:1.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受理程序相比有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受理程序相比有不同。2.2.经审查,如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经审查,如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三)审理与判决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采用合议制进行审理。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被请求撤销的司法文书可能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以通过提供担保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
14、可以作出以下处理:(1)如果认为被请求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且第三人主张的民事权利全部或部分成立,法院作出判决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错误部分。(2)如果认为第三人的撤销请求能够成立,但关于确认其享有全部或者部分实体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或者第三人并未要求对其享有的权利作出确认,法院只需作出撤销判决即可。(3)如果认为撤销请求不能成立,则驳回诉讼请求。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当两种程序并列时,以再审程序吸收撤销之诉为原则。在撤销之诉中,已经有证据证明原审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程序则相应予以中止。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针对法院的执行,第三人作为案外人可能会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异议被驳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权申请再审。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应当通过申请再审寻求进一步的救济,而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章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