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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概念的界定一、犯罪的形式概念一、犯罪的形式概念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例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1953年印度刑法典第40条规定,“犯罪”一词,指本法典使其应受惩罚的事项。二、犯罪的实质概念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例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
2、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三、混合概念是指把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界定方式。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第7条规定,“凡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危害苏维埃社会制度或国家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侵犯社会主义所有制,侵犯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刑事法律规定的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1997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规定,“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被认为是犯罪。”目前我国刑法采取的就是这一表述方式。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两层意思:第一,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第二,它规定了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外情况。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具有刑事违法性。三、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外
4、情况根据本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们通常称之为“但书规定”,即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然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1986年6月23日患者夏某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陕西汉中市某医院。经医院多方抢救仍不见好转,院方表示已无回天之力。6月27日,夏素文病情加重,表现痛苦烦躁,喊叫想死,28日晨昏迷不醒。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患者儿子王某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不如死,那么就请求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6月28日,在王某等一再的央求下,医生蒲某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注明
5、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某在上面签了字,当天中午至下午,该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夏某注射冬眠灵,最终导致夏某死亡。司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1991年年2 2月月2828日批复日批复陕西省高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你院请求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蒲某,王某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11991年年4 4月月6 6日,日,汉中人民法院作出一中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在母夏某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某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后向危重病人夏某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也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某王某二人无罪。引申思考既然故意杀人罪可以援引但书规定来除罪,那么其他犯罪是否也可以这么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