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4.4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学.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4)--14.4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学.ppt(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一节侦查概述内容提示第十四章 侦查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三节侦查终结内容提示侦查羁押期限第十四章 侦查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第十四章侦查第三节侦查终结四、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一般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第十四章侦查第三节侦查终结(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1对案情复杂的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届满不能终结
2、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第十四章侦查第三节侦查终结2、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第十四章侦查第三节侦查终结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十四
3、章侦查第三节侦查终结(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第十四章侦查第三节侦查终结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第十四章侦查第三节侦查终结 刑事诉讼法 第161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刑事诉讼法 第162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