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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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细则篇一:国有企业平安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平安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平安生产管理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和消退事故,以及减轻工人繁重体力劳动,保证平安生产而实行的各种组织管理工作的总称。 1.2 仔细落实国家“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保证生产平安是全公司员工、特殊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平安生产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 平安生产教化管理 2.1 平安教化是保证公司生产平安,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强化搞好平安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驾驭平安生产的科学学问,提高平安操作技术水平。

2、2.2 接受平安生产和劳动爱护教化的对象是:各级干部、各类工种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重点在于特别工种工人、新员工、变换(调岗)工种和复工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外包内做工、外来培训实习人员等。 2.3 平安教化的内容:一般分为思想、法规和平安技术教化三种主要内容。 2.3.1 思想教化:主要是正面宣扬平安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化。 2.3.2 法规教化:主要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条例和本公司的详细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2.3.3 平安技术教化: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平安技术的教化和专业平安技术的培训。其主要内容是本公

3、司平安技术学问、工业卫生学问、班组动力特点、危急地点、电气平安技术与设备平安防护留意事项等。专业平安技术培训是指对锅炉等受压容器、电气焊接、易燃易爆等特别工种进行的特地平安学问和技能培训。 2.4 平安教化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2.4.1 坚持三级教化。对新工人、外部调入和委培人员必需施行三级平安教化,即公司级教化、分厂(分公司)、部门级教化和班组级教化。 2.4.1.1 公司级教化内容 a 进行平安思想教化及平安生产法纪教化,宣扬党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和劳动爱护的方针、政策、法规,遵从“生产必需平安,平安促进生产”准则,提高平安生产 的自觉性; b 介绍公司的生产基本状况,阐明公司界区内危急地区

4、和要害部门,突出讲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c 进行平安技术、工业卫生科学学问和工伤事故急救学问的教化,使每个员工驾驭本工种的平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提高预防和解除事故的技能,增加预防职业危害的意识和本事。 2.4.1.2 分厂(分公司)、部门级教化内容: a 依据分厂(分公司)、部门所具特点,介绍所辖区域内的生产(工作)及工艺流程等状况; b 进行分厂(分公司)、部门生产(工作)的平安技术基础学问和防火学问的教化; c 进行遵守平安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教化。 2.4.1.3 班组级教化内容: a 进行遵守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和平安制度的教化; b 对工本种性质和本班组所运用的机电设备及其做好维护保

5、养的留意事项进行教化; c 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运用前的教化; d 教化正确合理运用劳护用品和搞好现场文明生产。 2.4.2 对中层以上干部实行定期教化。凡经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结合每年初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需接受平安教化;公司领导层成员必需参与上级机关举办、的轮训班学习。 2.4.3.对特别工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教化。凡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电气焊、起重等特别工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准凭证操作,并严格每年复训考核一次。 2.4.4 全员平安教化。由各分厂(分公司)、部门按公司规定要求组织教化,每年至少一次。 2.4.5 组织变换工种教化。凡工人在本分厂(分公

6、司)、部门内部或调入其他分厂(分公司)、部门,必需由接收分厂(分公司)、部门和班组进行二级平安教化后,方可进入新岗位操作。 2.4.6 坚持复工教化。因长病假、丧假、产假暂离岗位或因故离岗半年以上的员工,必需进行复工平安教化,方准复工上岗操作。 2.4.7 搞好班组长培训。公司在组织班组长的每年轮训中,必需列入平安教化课程,新任班组长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平安生产值班管理 3.1 公司各级的平安生产值班管理,主要是发挥它应具备的监督和保证作用,确保公司的生产平安运行。 3.2 统筹择定各级平安值班人员 3.2.1 公司平安值班,早班由安技部门统一支配,中、夜班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指派

7、中层以上干部负责值班。 3.2.2 分厂(分公司)、部门平安值班,由分厂(分公司)、部门平安领导小组成员参与,由各相关的安技员作好统筹支配。 3.3 平安值班人员的主要任务 3.3.1 向员工宣扬党的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抓生产必需抓平安的原则。 3.3.2 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订正违章作业现象。 3.3.3 检查机床设备的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善,电器开关及插头插座是否齐全、完好,动力和照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必需随时随地清除担心全因素,制止乱拉乱接现象。 3.3.4 监督锅炉、受压容器、行车、气电焊等特种设备是否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操

8、作证。 3.3.5 监检汽油、柴油等油类及易燃、易爆等化工品是否由专人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发放、运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3.3.6 对公司辖区和分厂(分公司)内主要干道发生堵塞不畅现象,机动车辆时速超过规定必需马上组织治理及强行制止。 3.4 平安值班人员的职权与责任 3.4.1 值班人员必需对公司整体平安生产负责,若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伤亡、 火灾和其它事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中、夜班公司值班人员和分厂(分公司)带班值班人员应对当班的平安生产负责,失职亦应依据实际状况追究责任。 3.4.2 在值班中发觉担心全隐患,应马上通知所在分厂(分公司)、部门领导成员,实行有效防范措施

9、;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实行紧急措施外,还应马上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安技与保卫部门,刚好作出处置。 3.4.3 对违章操作者有权劝阻、教化,直至责令其停止操作。 3.4.4 对值班当天发生的重大伤亡、设备、火灾等事故,各级值班员应负责参与事故的调查,陈述所知事故发生的经过状况,并有权参加事后处理。 3.5 平安值班人员的详细要求 3.5.1 值班人员应按日程支配主动搞好值班工作。如遇特别状况(生病、出差、开会等)的确不能到岗的,应事先请假。 3.5.2 仔细填写值班记录,妥当做好交接班工作。 3.6 “平安生产,人人有责”以公司全体员工必需听从值班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 平安生产监控检查

10、管理 4.1 平安生产检查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和保证平安生产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重点监控检查党和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平安生产工作安排、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和二废治理措施的贯彻执行状况。通过监控检查,总结阅历,表彰先进,刚好消退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4.2 常规性平安检查 4.2.1 公司平安检查:由公司分管平安的领导负责,安技、保卫、设备动力、后勤等有关部门参与,每季度或重大节日进行一次全面性平安大检查。 4.2.2 分厂(分公司)、部门平安检查:由分厂(分公司)、部门领导组织有关职能人员和班组平安员参与,每月

11、进行一次,查出隐患,刚好整改,并报安技部门备案。 4.2.3 班组平安检查:由生产组长、班组平安员负责组织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发觉隐患刚好组织解除,确保生产平安。 4.2.4 岗位平安检查,应当做到班前、班中、班后检查,消退隐患,杜绝违章作业,严格遵守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4.3 专业性平安检查 4.3.1.依据机械工厂平安性评价标准与综合运用平安系统工程方法对系统的平安性预料和度量的法规,安技部门应定期搞好平安检查及自评复评工作。 4.3.2.由保卫部门查防火、防爆及消防设施、消防器财的完好性,查重点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严密性,查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与运用及其场所的平安牢靠性。 4.3.3.由动力、设

12、备部门查机械、动力、起重运输、电器设备、电气线路、避雷装置的平安程度,并对锅炉、压力容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鉴定工作。 4.3.4 后勤部门、保卫部门查机动车辆完好状况,保卫部门查驾驶人员的年审工作。 4.3.5 基建部门负责查厂房建筑、道路、下水道、防汛防台设施等平安牢靠状况。 4.3.6 职工医院主要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工业卫生饮食卫生及预防传染病所实行措施的落实状况。 4.4 各类检查应将查出的担心全因素,责成相关分厂(分公司)、部门或人员刚好组织整改并汇总上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查。 5 平安生产树标采样及异样动态管理 5.1 树标采样管理 5.1.1 安技部门应依据公司界定区域,统

13、一筹划设牌树标的布施管理。平常应当监督、指导分厂(分公司)、部门根据总体布局要求,设计和管好平安生产标牌、灯箱。对于锅炉房、发电间、变电所、空压站、乙炔间、危急品库、油库等重点要害、危急部位,必需设置及悬挂醒目标记,常树警戒,促使员工克服麻痹,倍加防范。 5.1.2 公司全部的平安生产标记设施,任何人不得有意损坏、擅自移动和拆除,违者必追究责任。 5.1.3 对于公司现场有关平安的优态及异态状况,安技人员应刚好做好影像或标本的采样制作,并按序立档管理,以备择时表彰,按需展示。 5.2 异样动态管理 5.2.1 凡属平安技术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和异样信息,相关分厂(分公司)、部门应当刚好反馈,由安技

14、部门作出妥当处理。在生产现场平安面临紧急紧要关头时,安技部门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随即报告公司领导作出相应决策,以防酿成重大平安事 篇二: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增加员工的主子翁责任感,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创建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细则。 1.2 公司员工必需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惜公共财物,酷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和驾驭文化技术业务学问和技能,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1.3 在实行奖惩制度过程中,必需把思想工作

15、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嘉奖时,要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纪职工的处理,要坚持以思想教化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2 嘉奖 2.1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赐予嘉奖: 2.1.1 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果的; 2.1.2 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爱护等方面有独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果的; 2.1.3 在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果,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 2.1.4 在爱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解除重大事故隐患,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生命和集体财产少受或免受损失的; 2.1.5 在抵制不正之风,

16、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2.1.6 一贯忠于职守,主动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2.1.7 其他应当赐予嘉奖的。 2.2 对职工的嘉奖分为:劳动模范、通令嘉奖、先进工作(生产)者、晋级、记大功、记功等荣誉称号。 2.3 嘉奖程序: 2.3.1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或赐予通令嘉奖的,由总经理睬同工会提名,征求职代会和党委看法,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2 评比先进工作(生产)者,由班组民主举荐,部门领导审核,经公司评审委员会探讨后,由总经理批准; 2.3.3 职工嘉奖性晋级,由总经理提名,征求职代会看法和公司管理委员会探讨后由总经理

17、确定; 2.3.4 评比标兵及记大功、记功等,经公司工会提出建议,公司评审委员会探讨,由总经理批准; 2.3.5 中层以上干部获先进以上荣誉的,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名,听取职工代表组长看法后,由党委和总经理确定; 2.4 对于受到上述嘉奖的职工,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其事迹载入档案,作为转正、定级、晋级、晋升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3 惩处 3.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分别状况赐予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分)或同时赐予解除劳动合同; 3.1.1 违反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常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如一个月内迟到、早退2次以上;一个年度内迟到、早退4次以上;因本人缘

18、由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3.1.2 无正值理由不听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1.3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平安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遇损失的; 3.1.4 工作不负责任,常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奢侈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1.5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奢侈资财,损公肥私,使企业在经济上遭遇损失的; 3.1.6 有贪污、盗窃、赌博、假公济私和其他作奸犯科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 3.1.7 犯有其他严峻错误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

19、节严峻,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2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指开除公司籍)。 3.3 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情节比较严峻,符合开除条件的,同时可赐予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也可先赐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3.4 员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关押执行的,可赐予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被判处徒刑,在缓刑、管制或拘役期间,犯有上述3.1条规定之一的,应赐予开除处分,同时赐予解除劳动合同。 3.5 员工在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犯有上述3.1条规定之一的,应赐予开除处分,同时赐予解除劳动合同;

20、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缩短察看期限半年至一年,提前复原司籍。 3.6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状况分别赐予停工(停职)检查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6.1 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停工(停职)检查。停工(停职)检查是帮助员工相识错误的一种方法,停工(停职)期一次不超过五天; 3.6.2 由于违纪经过教化或受到行政处分,又坚持不改的,公司有权赐予解除合同; 3.6.3 无正值理由常常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经指责教化无效,总经理有权赐予除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3.7 经济惩罚: 3.7.1 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的应当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对于

21、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撤职处分的,应当扣除3-6个月绩效工资; 3.7.2 触犯本条例3.1.3、3.1.4、3.1.5之一行为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依据详细损失状况确定。可从工资中扣除,也可一次交清; 3.7.3 对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改发生活费。 3.7.4 对于受到停工(停职)检查处理的,检查期间按无锡市当年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 3.7.5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在六个月至一年内不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同时赐予降级(或降薪)处理; 3.7.6 对于受到降级(或降薪)处分的,一般降技能工资一级。 3.8 惩处审批程序: 3

22、.8.1 赐予留用察看以下(不含留用察看)处分的,由受处分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呈批报告,经有关部门核定,报劳资部门审查,征求公司工会看法,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探讨确定。 3.8.2 赐予留用察看、除名的,须经总经理提名,听取职代会看法和党委看法,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探讨确定。 3.8.3 赐予开除处分的,由总经理提出建议,听取党委看法,经职代会探讨确定。 3.8.4 责令停工(停职)检查的,由所在部门向劳资部门提出,经总经理批准。 3.8.5 职代会对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违纪处分(或处理)有建议权,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看法,听取党委看法后,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探讨确定。 3.8.6 由于特别缘由不

23、宜公开处分(或处理)的,由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探讨确定。 3.8.7 员工处分(或处理)应严格根据“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的基本要求进行。操作过程中要结合所犯错误性质、相识看法、一贯表现慎重作出处理(或处分)确定。 3.8.8 书面呈批报告包括下述内容:a.班组级探讨看法;b.部门建议行政处分看法;c.部门民管组看法;d.有关部门关于错误事实的核实看法;e.劳资部门审查结论;f.职代会代表组长会议或工会委员会探讨看法;g.总经理确定。 3.8.9 员工处分审批时间:从证明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

24、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3.8.10 受到处分或被除名者,由劳资部门会同员工所在部门书面通知本人。处分(或处理)记入本人挡案。处分(或处理)可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3.8.11 受到处分不服者,可在公布处分之日起十天内(除名、开除的在十五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级机关未作出变更原处分的确定前,仍按原处分确定执行。 3.9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正式复原公司籍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根据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3.10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或处理)员工时进行打击报复或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

25、严予以处分(或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篇三:国有企业问责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草稿) 书目 第一部分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 2 其次部分 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 2 第三部分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 4 第四部分 分则 . 8 第一节基本规范 . 8 其次节 财务管理方面 . 10 第三节 研发选购体系方面 . 13 第四节 营销及市场管理方面 . 16 第五节 质量管理方面 . 18 第六节 投资管理方面 . 19 第七节 平安责任方面 . 20 第五部分问责处理权限与程序 . 21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 . 22 第一部分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肃穆纪律

26、,根据“职责清楚、分工明确、 授权经营、监管有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实行程序化管理,减 少和避开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员工合法权益造 成严峻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公司所属部门、人员因有意或过失,单独、共同或与公司外部第三者共 同实施的,给公司经济利益已带来事实上损害、或给公司带来重大不良 影响的事实和行为,这种行为应当受到问责。 问责是在工作过程、各部门自查过程、公司内外投诉、举报、申诉及 违规、违法责任人检讨过程等所发觉,通过正值合法的调查、审计、 监察手段取证,证明相关责任人应担当的行为责任,并责令其根据公 司的相关制度单独或合并担当行政、经济责任的工作过程。

27、 第三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其次部分 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第一条 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授权人因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 担连带责任。 (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担当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一环节责任人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 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

28、完全是因其上一环节责任人供应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实行充分措施避开或挽救损失或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一环节责任人全部担当。 (五)责任追究时以对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惩罚为主,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详细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 其次条 除以公司全部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绩效考核协议书、各岗位 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 第三条 责任界定的依据: (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二)对不按公司制度

29、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务未进行有效分别等致使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刚好发觉、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虽未造成明显损失,或造成的损失无法量化,但对公司整体利益存在潜在风险的,追究当事人责任,除非当

30、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及表现: 1、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干脆投资; 3、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供应利益; 4、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干脆投资; 5、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供应利益的投资行为; 6、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服务或因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到工 作; 7、利用职权,干脆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正性,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 8、有业务处理权的敏感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选购部、质检部、市场部

31、等)或个人利用职权,存在收受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值利益的行为;或有主动索取各种物质利益以及其他行为,损害外部业务单位利益; 9、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审核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干脆参加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峻不负责任,不仔细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10、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睬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

32、严峻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11、使公司的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 12、选择上下游客户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或经销商; 13、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存在重大风险但尚未造成干脆经济损失或损失无法量化的行为。 第三部分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第一条 问责处理分损失可量化问责和损失无法量化问责,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 赔偿与行政惩罚两大类,其中行政惩罚分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指责; (三)降级、降职、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

33、职、撤职; (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问责追究,以行政惩罚和经济赔偿相结合方式处理。 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轻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相识看法,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行运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 其次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追究: (一)情节稍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能够主动实行措施,避开损失扩大或消退影响,主动协作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状况,或主动供应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三)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

34、责任事故,帮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等不行抗力造成的。 (五)公司激励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允许失败,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与责任事务损失不同,对技术创新失败的损失免责任追究。但前提是技术创新操作流程必需符合公司内部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新产品开发程序等管理制度,因违反操作流程或相关制度导致的损失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惩罚: (一)实行诸如拒绝接受管理监督、拒绝供应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调查工作的。 (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逼、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三)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拒不退赔,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 (五)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24页 共24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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