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2103.3-2023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北京市).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11∕T 2103.3-2023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北京市).pdf(1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ICS 13.220.01 CCS C 80 DB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103.32023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units and key places of fire safety Part 3:Community-based senior care station 2023-09-25 发布 2024-01-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103.3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2、 3 术语.1 4 分级.1 5 基本要求.1 6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2 7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3 8 消防安全管理.3 9 应急预案与处置.5 参考文献.7 DB11/T 2103.3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11/T 2103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3部分,DB11/T 2103已经发布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养老机构;第3部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第4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第5部分:城市轨道工程施工现场;第6部分:密室逃脱类场所。本文件由北京市消
3、防救援总队、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市民政局、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北京消防协会、北京慧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高辉、周玉、杜海、李新泉、杨威、尚振坤、郑翔、李久才、程月飞、张连春、王倩、孙富、李磊、曹苏娟。DB11/T 2103.32023 III 引言 本文件是DB11/T 2103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第3部分,遵循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原则,也是对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提出的涉及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4、消防安全管理原则性要求的细化。北京市有上千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各驿站的建设规模、功能空间、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且具有服务对象特殊、工作人员数量少等特点。为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运营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北京市消防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基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火灾风险特点,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DB11
5、/T 2103.32023 1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 3 部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分级、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置。本文件适用于已投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消防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
6、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DB11/T 2103.1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11/T 2104 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规范 3 术语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community-based senior care station 由法人主体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利用社区资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餐饮或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场所。简称为驿站。注: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包括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4 分级 本文件将驿站按照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等分为以下
7、2 级:a)1 级:设置养老床位的驿站;b)2 级:未设置养老床位的驿站。5 基本要求 DB11/T 2103.32023 2 5.1 驿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 DB11/T 2103.32023103.1 的有关要求。5.2 驿站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5.3 大于或等于 20 张床位的 1 级驿站应符合 GB 55037、GB 50016 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防火要求。5.4 驿站应设置在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公共建筑内;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分隔,墙上设置的门
8、、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5.5 驿站设置在住宅建筑商业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内时,应满足 GB 55037、GB 50016 中商业设施、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防火要求。5.6 驿站内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外,不应采用敞开楼梯间。5.7 驿站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驿站为单层建筑或设置在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人数不超过 50 人时,至少设置一个安全出口。5.8 驿站运营单位应对驿站运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驿站与其他单位合用建筑时,应与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明确公共区域和共用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5.9 运营单位应与入驻驿站的服务商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
9、确各方责任。5.10 1 级驿站应建立消防档案。6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6.1 组织 6.1.1 驿站运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组织应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志愿消防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由运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6.1.2 驿站运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驿站站长应担任驿站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6.1.3 驿站应建立员工、服务商、志愿者等在内的志愿消防组织。6.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驿站应建立微型消防站。6.2 职责 6.2.1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属驿站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以
10、下职责:a)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所属驿站的消防安全情况;b)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c)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d)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e)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f)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g)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h)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组织。6.2.2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驿站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a)督促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b)制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c)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
11、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DB11/T 2103.32023 3 d)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e)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f)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g)管理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组织;h)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6.2.3 志愿消防组织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7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7.1 基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应符合 DB11/T 2103.1 的有关要求。7.2 专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电器设备登记管理,明确登记内容、管理要求等;b)燃气设备管理,明确检修
12、、检测、检查等要求;c)夜间值班值守,1 级驿站应明确夜间值班要求、职责、分工等;d)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明确预案制修订、预案类别及演练频次、要素、程序、要求等。8 消防安全管理 8.1 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管理 8.1.1 驿站应将老年人居室、燃气瓶组间等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8.1.2 老年人居室应符合以下要求:a)手机、充电宝等应远离被褥、衣物等可燃物品;b)室内区域不应明火取暖;c)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8.1.3 燃气瓶组间应符合以下要求:a)通风设施、报警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应完好有效;b)电器设备应为防爆型;c)瓶组间内不应堆放物品,不应作为其他用途使用;d)应按标准配备灭火器。
13、8.1.4 驿站应将夜间、节假日、举办社区活动期间确定为重点时段,实行重点管控措施。8.2 防火巡查、检查 8.2.1 营业前、营业结束后应进行 1 次防火巡查;营业期间应每 4h 进行 1 次防火巡查;1 级驿站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夜间应每 2h 进行 1 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内容除应符合 GB/T 40248 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a)使用蚊香、蜡烛等火源管控措施;b)电气线路敷设、用电设备使用情况;c)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及其蓄电池停放、充电情况。8.2.2 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应进行 1 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内容除应符合 GB/T 40248 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4、DB11/T 2103.32023 4 a)用电、配电设备及电气线路;b)燃气管道、燃气气瓶、灶具;c)灶具、油烟罩和烟道清洗。8.2.3 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记录符合 GB/T 40248 的有关要求,巡查人员、检查人员及责任人应签字确认。8.2.4 防火检查等情况应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8.3 火灾隐患整改 8.3.1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8.3.2 下列火灾隐患应当场整改:a)安全出口被锁闭、遮挡,堆放物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b)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标识被遮挡、覆盖、悬挂物品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c)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
15、用的;d)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e)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的;f)其他可当场整改的。8.3.3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运营单位报告;运营单位应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整改责任人。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8.3.4 应建立火灾隐患台账,实行火灾隐患报告、登记、整改的闭环管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组织复查验收并签字确认。8.4 疏散设施管理 8.4.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8.4.2 疏散通道、老年人用房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8.4.3 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或防护网等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留有应急逃生窗口。8.4.4 需要控制人员
16、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设有火灾时可立即开启的措施。8.4.5 设置在驿站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保持关闭。8.4.6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8.4.7 不应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8.4.8 应按实际情况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并应按照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8.5 消防设施管理 8.5.1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移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8.5.2 驿站独立设置消防设施的,应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落实维护保养要求;每年至少检测1 次,留存检测报告。
17、8.5.3 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8.5.4 小于 20 张床位的 1 级驿站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确有困难且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 的,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5.5 小于 20 张床位的 1 级驿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有困难且建筑面积小于 500 的,应设置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8.5.6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2 级驿站,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DB11/T 2103.32023 5 8.5.7 设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的,区域控制装置信号应接入所在建筑或区域的消防控制室,接受自动联动控制。8.5.8 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18、GB 55037、GB 50016 的要求。8.5.9 大于或等于 20 张床位的 1 级驿站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建筑灭火器,小于 20 张床位的 1 级驿站和 2 级驿站应按中危险级配置建筑灭火器。8.5.10 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8.6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8.6.1 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动火作业前,应制定作业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并进行演练;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b)动火作业期间,应加强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c)动火作业后,应清理现场;d)使用蚊香、蜡
19、烛等物品时应落实全过程火源管控,蚊香、蜡烛应放置于带有防护罩的不燃器具内,并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8.6.2 用电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选用应符合 GB 51348 等标准的规定,电气线路规格应与用电负荷相匹配;b)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c)不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插线板不应串联使用;d)应限定每个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并在配电线路设置过流、过压等电气保护装置;e)使用电热器具时,应远离可燃物或采取相应隔离措施;f)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及其蓄电池不应在建筑内违规停放、充电。8.6.3 用气管
20、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b)使用燃气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燃气前应确认燃气具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使用后应关断气源;c)厨房操作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0.5m,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应超过 2m,每年更换 1 次胶管;d)灶具、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 1m 范围内应每日进行清洗,油烟管道应至少每 60 日清洗 1 次。8.7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8.7.1 运营单位应对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8.7.2 应对所有员工至少每半年开展 1 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转岗的
21、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8.7.3 应建立消防安全培训考评机制。8.7.4 应采用图画、视频等形式,介绍疏散逃生路径、方法,宣传火灾危险性、自防自救常识。9 应急预案与处置 9.1 预案编制 DB11/T 2103.32023 6 9.1.1 应按照 GB/T 38315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驿站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性分析;b)承担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行动、疏散引导等任务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e)通信联络、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9.1.2 应结合重点时段编制专项预案。9.1.3 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对预案
22、进行评审。9.1.4 应根据驿站功能分区改变及日常巡查检查、预案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9.2 应急演练 9.2.1 应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1 级驿站至少每年组织 1 次夜间演练。9.2.2 应与周边单位、社区微型消防站等应急处置力量建立通讯联络机制,开展联动演练。9.2.3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修订、完善预案。9.3 应急处置 9.3.1 发现火情,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启动周边联动力量联勤联动救助机制。9.3.2 驿站与合用建筑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与消防控制室联勤联动。9.3.3 驿站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火警处置应符合 DB11/T 210
23、4 的有关要求。DB11/T 2103.32023 7 参 考 文 献 1 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2 GB 550362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3 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4 XF/T 1245201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5 DB11/10222013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6 DB11/1309201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8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9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10 北京市消防条例(
24、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11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12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老龄委发20168号)13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258号)14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392 号)15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390号)16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和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的通知(京民福发202173号)17 北京市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0171号)18 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19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20 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