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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20.10CCSA00徐州市地方标准DB3203/T10252023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规范Specificationfornormalizedsaleofspecialfoodandcosmeticsofstoresformothersandchildren2023-06-30发布2023-08-01实施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203/T1025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
2、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文静、刘可、夏娟。IDB3203/T10252023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经营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经营资质要求、进货检验要求、贮存要求、专区专柜要求、销售要求、广告宣传要求、不良反应记录和报告要求、召回要求、人员及培训要求和安全自查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包括实体门店和网络销售)从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活动的实施与管理。大型商超等其他经营母婴用品单位亦可参考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
3、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GB16740-2014、GB10765-2021、GB10766-2021、GB10767-2
4、021、GB25596-2010、GB29922-2013、GB3162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母婴用品经营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专门经营孕妇、乳母、婴幼儿用品销售,兼营或者不兼营孕妇、乳母、婴幼儿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3.2特殊食品specialfood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统称。3.3化妆品cosmetics1DB3203/T10252023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5、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3.4儿童化妆品childrencosmetics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4基本原则4.1合规性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管理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的要求。4.2适用性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指向清晰、目的明确,做到可量化、可考核,便于实施。4.3持续改进遵循“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管理方法,策划、运行管理制度体系,适时评价管理制度体系和检查的指标适用性,针对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改进和预防措施,并根据市场与法规政策的变
6、化及时作出反应,不断完善提升管理制度体系。5经营资质5.1应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载明特殊食品、化妆品经营相关事项。5.2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应包含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具体类别。6进货查验6.1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明确供应商管理、进货流程、查验项目、结果处置等内容,并明确责任岗位或责任人。6.2采购特殊食品时,应查验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以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凭证。核对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是否列明所采购特殊食品品种信息。核对标签是否与注册或备案资料一致。6.3
7、采购化妆品时,应查验化妆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以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核对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是否列明所采购化妆品的类别信息。核对标签是否与注册或备案资料一致。6.4采购国产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时,应查验对应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进口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时,应查验由海关出具的对应批次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6.5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及凭证应对应保存便于查找,特殊食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化妆品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宜实行电子化记录和保存,并采取加密、权
8、限区分等方式防止篡改。进货查验记录表见附录A表A.1的内容。7贮存2DB3203/T102520237.1贮存场所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污染源保持至少25m以上距离。7.2贮存场所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7.3贮存场所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标签读取需要,同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7.4所贮存特殊食品或化妆品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要求。贮存场所内具备便于监测与调节的设备仪器(如空调、除湿机、温湿度计等),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7.5贮存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应与墙壁、地
9、面保持不少于10cm的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7.6应在贮存位置明确标识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或限用日期、出入库时间、出入库数量及在库数量。库存商品货位标识卡见附录B表B.1。7.7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贮存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用日期)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不少于每月一次。7.8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挡鼠板、捕鼠器、灭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定期检查、清理,若发现有鼠类昆虫等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7.9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不应污染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的接触表面,如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彻底
10、清洁,消除污染。8专区专柜8.1应设置保健食品专区或专柜,确保保健食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明显区分。不应将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混放销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置设立消费提示信息:“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8.2应设置婴幼儿配方食品专区或专柜,确保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明显区分。不应将婴幼儿配方食品与其他食品混放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婴幼儿配方食
11、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置设立消费提示信息:“对于06月的婴儿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6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8.3应设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区或专柜,确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明显区分。不应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其他食品混放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
12、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置设立消费提示信息:“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8.4应设置儿童化妆品专区或专柜,确保儿童化妆品销售区域与其他化妆品及玩具区域明显区分。不应将儿童化妆品与其他化妆品及玩具(特别是儿童装扮类玩具等)混放销售。儿童化妆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儿童化妆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13、,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置设立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识。提示牌应符合附录C图C.1的规定。9销售9.1应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销售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所销售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内容,宜记录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或使用期限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应当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特殊食品销售记3DB3203/T10252023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且不少于两年。化妆品宜参照特殊食品保存销售记录和凭证。销售记录表见
14、附录D表D.1。9.2在征得购货者同意的情况下,记录购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宜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和保存凭证。9.3应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意见及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0广告宣传10.1应严格管理经营场所广告。由专人负责对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法。广告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其他医疗作用。10.2对不符合要求或与实际产品情况不符的广告应及时清理。10.3网络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特殊食品和化妆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展示该产品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标签样本,并展示或者链接至市
15、场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11不良反应记录和报告11.1应及时记录消费者反馈的不良反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食用方法、产品特性、消费者个体差异等原因造成的特殊食品不良反应和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11.2应将不良反应情况及时反馈给生产厂家、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化妆品不良反应可以直接通过微信小程序“苏妆Go”提交。12召回12.1当发现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相关产品,通知上游供应商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12.2供应商认为应
16、当召回的,应当立即配合召回并记录停止经营、召回和通知情况。12.3由于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特殊食品需要召回的,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主动召回并记录。12.4应对召回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采取封存、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12.5主动召回应在24h内将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特殊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督。13人员及培训13.1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和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营养学、药学等相关专
17、业知识的培训,并通过考核。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通过微信搜索“特食抽考小程序”完成考核。13.2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增强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14安全自查14.1企业应按规定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4DB3203/T1025202314.2应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由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经营资质、进货查验
18、、贮存、专区专柜、销售、广告宣传等安全状况检查评价,每年不少于2次。14.3对自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置,如涉及重大安全风险(如产品检验不合格、有报道同批次产品发生安全问题等),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5序号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或限用日期注册证书/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标签查验本批次产品合格证明供货者名称进货查验结果查验责任人签名DB3203/T10252023附录A(资料性)特殊食品/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样式)6日期收入量发出量库存量执行人DB3203/T10252023附录B(资料性)库存商品货位标识卡(样式)商品名称:包装规格:批号:保质期/限用日期:
19、7DB3203/T10252023附录C(规范性)提示牌样式XX食品销售专区注1、底板为绿色。注2、文字颜色为白色,字体为黑体。注3、具体尺寸根据所需位置空间大小调整。8日期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期限购货者及联系方式DB3203/T10252023附录D(资料性)销售记录(样式)9DB3203/T10252023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5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6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7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8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9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10江苏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1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2徐州市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规范(试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