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57票据法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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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515第一章第一章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设权证券设权证券1.根据证券权利发生依据的不同,有价证券可以分为证权证券、设权证券。2.以证明权利的有价证券为证权证券。3.债券、股票、仓单、提单都属于证权证券。4.以创设权利的有价证券为设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此类证券。票据所反映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的权利为金钱债权钱债权5.我国票据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 3 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2、6.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票据是一种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设权证券7.票据基础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消灭,不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8.票据债务人履行了其在基础关系中的义务后,票据债权人仍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可产生两种后果:其一,票据债权人若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基础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业已消灭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其二,票据债权人若与票据债务人没有直接基础关系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票据债权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人,应当

3、向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9.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是指作为持票人,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银行)没有或无法(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10.票据是设权证券的含义:(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所反映的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是票据形成后新产生的权利,不是在票据形成前已有的权利。(2)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不存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随票据的签发而产生。(3)票据的签发虽然基于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票据签发所产生并表明的权利不是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11.票据是设权证券的意义:(1)票据的

4、设权性是票据流通的需要。票据权利和票据凭证的一体性,必须以票据的设权性为前提。(2)只要移转权利凭证便能发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不必以基础关系中的债权转让作为票据权利移转的前提。(3)票据的受让人在取得票据过程中只要无主观恶意及支付了相应的代价,便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是一种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无因证券12.票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取决于使用票据的原因。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13.票据的签发、背书、保证、承兑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是,立法者基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发展的立法政策考虑硬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割裂,确立票据的无因性,从而使票据关系的建

5、立不依赖于原因关系,也使票据行为不因原因关系的无效而无效,不因原因关系的被撤销而被撤销。票据是一种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文义证券14.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票据是一种按票载文义确定效力的证券。即便票据上所作记载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应按票载文义定其效力。15.票据格式的统一、票据记载事项的法定无不说明票据的要式性。16.我国票据法第 108 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17.以外观确定票据权利的原因:在票据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无法获知所交付的票据是否基于合法有效的原因而取得,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所能了解的

6、仅仅是票据是否真实、有效及持票2 2/1515人的身份。至于持票人基于何种原因取得票据则无从了解,付款人只能凭借票据的外观确定其效力,所以确立了票据的外观效力,只要票据外观符合法律的要求,就应认定该票据有效。除能证明持票人恶意外,就应认定持票人享有权利。在取得票据时,只需要审核票据的外观,无需了解票据以外的事情。18.票据是文义证券的含义:(1)票据是一种按票载文义确定效力的证券。(2)即便票据上所作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应按票载文义定其效力。(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记载事项与真实情况不一致来对抗持票人。票据学理上票据学理上的分类的分类19.出票人约定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地

7、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为预约证券。本票属于预约证券。20.汇票、支票属于委托证券。21.见票即付的票据属即期票据。比如,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支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支票都是即期票据。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律上票据法律上的分类的分类22.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央行票据不属于我国票据法调整的票据。23.本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为两人,即出票人、收款人。本票是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付款主体是出票人。我国票据制度中,本票的出票人仅限于银行。24.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间为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8、,本票提示付款期间为出票日起 2 个月内,支票提示付款期间为出票日起 10 天内。25.我国票据法第 17 条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都属于汇票,因此票据权利时效相同。26.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所以不存在由商业承兑汇票中由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担当付款(代理付款)的问题。支票是出票人委托第三人付款的票据。该第三人仅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27.汇票、本票、支票

9、的区别:(1)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2)付款主体不同。(3)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4)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5)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6)到期日不同。(7)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8)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9)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10)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28.汇票、本票有票据保证制度,当事人可以在汇票或本票上进行票据保证行为。支票无保证制度。第二章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票据法具有票据法具有技术性技术性29.票据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3)票据法具有应变性(4)票据法具有二元性。30.票据法是国内法,

10、但包含在国际统一性规则。票据法在性质上为私法,但有公法色彩。31.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2.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还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第三章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3 3/1515票据关系的票据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概念与特征33.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商事关系。34.票据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2)票据关系由票

11、据法调整;(3)票据关系主要以金钱债权为内容;(4)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35.在票据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票据债权人,如收款人,持票人;承担义务的人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支票保付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等所享有的权利称为票据权利;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保证人、支票保付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票据义务。票据关系主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行为而发生36.引起票据关系的发生主要是票据行为。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是基于当事人意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意思自治的表现。它充分体现了义务自主的私法精

12、神。37.法律规定的票据行为的种类一般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汇票关系汇票关系38.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因此可见,银行汇票金额有出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商业汇票只有出票金额。39.票据法第十九条第 2 款: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40.银行汇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为出票人和收款人。41.银行汇票中金额之记载有三项:一是出票金额,即出票时记载的金额;二是实际结算的金额;三是多余金额。42.银行汇票的基本票据关系

13、,因票据的签发而发生,故又称票据发行关系。该票据关系当事人为出票人和收款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民法上的非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票据关系的种类与内容种类与内容4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统称为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委托付款中的资金供给与补偿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某一票据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授受票据之前,当事人双方往往存在是否授受票据等方面的约定。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所以实施票据行为和接受票据的基本关系。44.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不被票据法调整,与票据行为、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

14、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票据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45.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委托付款中的资金供给与补偿关系。资金关系仅限于在委托付款的票据(汇票或支票)关系中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承兑人之间。46.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某一票据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买卖双方对于货款的支付往往约定某种方式,是现金给付还是划款,或者是签发票据。47.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虽然分离,不受票据关系的影响,但为提高效率,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仍有联系。48.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联系:(1)在票据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

15、抗票据债权人。(2)票据债权人无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的,其地位不优于前手。(3)票据债务的履行,使票据原因关系消灭。第四章第四章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4 4/1515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49.票据权利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50.票据权利的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3)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即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及追索权。51.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的体现:(1)票据权利以票据为其载体,票据以票据权利为内涵。(2)两者互相结合、权券一体。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制成而产生,又因票据的毁

16、灭而消灭。(3)票据权利的主张、行使、处分与票据不能分离。(4)票据权利与票据的不可分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任何一个签名于票据上的债务人只对票载文义负责。承兑或付款承兑或付款提示权提示权52.票据权利的内容:(1)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包括提示承兑权和提示付款权。提示付款权,是指请求付款人为票据付款的权利。(2)给付受领权。(3)追索权。因票据行为因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而取得票据权利权利53.票据权利的取得包括:因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和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包括:票据权利非因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而取得。这主要表现为法人的合并、

17、继承等事由。54.票据权利随着票据的转让而转移。因其他法律因其他法律事实取得票事实取得票据权利据权利55.持票人善意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的,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56.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2)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3)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过失;(4)须给付对价。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属于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绝对消灭57.全部票据关系均不复存在的,为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58.引起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2)时效期间的届满。

18、(3)票据别除权。(4)不得变动之记载事项的更改、变造。(5)涂销。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行使方式59.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以如下方式进行:(1)提示票据;(2)追索权的行使除应当以上述方式进行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的行使时间行使时间60.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内。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的保全保全61.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涉外票据,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关于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6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

19、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例如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和作成拒绝证书等。票据法第 65 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追索权的保全由提示和提供出示有关证明两部分组成。遵期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因此,遵期提示(在法定期限内作提示)属于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第五章第五章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票据行为的票据行为的概念概念63.票据行为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付款、

20、参加付款、涂销等。狭义的票据行为5 5/1515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64.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当事人在票据凭证上实施这四种票据行为以外的行为,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行为具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有要式性和文义性文义性65.票据行为的特征:(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2)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3)票据行为具有确定性(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5)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6)票据行为具有协同性66.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书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以一定的文字书写;(2)必须在票据凭证上书写;

21、(3)必须在指定位置书写记载。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表现为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67.票据文义性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载文义而确定。(2)文字记载与内心想法不一致,仍按票载文义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3)票据行为所反映的客观情况也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确定。(4)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有所主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抗票据债权人。(5)票据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原则。68.票据行为要式性对票据行为的要求:(1)票据行为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2)以书面方式在票据凭证上记载。(3)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4)行

22、为人未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票据行为具票据行为具有确定性有确定性69.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无条件付款的委托或约定;票据签发附条件的,该票据行为无效;票据背书附条件的,该背书行为视为无条件;票据承兑附条件的,为拒绝承兑;票据保证附条件的,为无条件保证,票据保证有效。票据行为具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有独立性70.在一张形式符合票据法要求的票据上,若反映出数个票据行为,各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71.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及其体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出票行为无效,不影响票据背书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被保证的票据行为无效,票据保证行为依然有效。无民

23、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单方行为说单方行为说72.英国、美国票据制度皆采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的成立以交付票据为要件,票据债务人所以负担票据债务,乃因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所致。我国票据制度采用单方行为说。单方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票据关系因债务人签名于票据上的单方行为所生。人格说属于单方行为说。票据行为的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有效条件73.我国票据法允许任何一个法人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因而法人具有票据能力。自然人可以成为票据关系中的主体,有票据权利能力。74.自然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应具备行为能

24、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75.票据权利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票据行为虽然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但由于它的抽象性,因此,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仅指形式合法。77.自然人可以成为票据关系中的主体,有票据权利能力。关于票据行为能力,我国票据法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便有票据行为能力。78.票据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应

25、具备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法律的6 6/1515规定。关于限制民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人实施的行为的效力问为的效力问题题7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票据行为的票据行为的解释解释80.票据行为的解释应遵循:(1)外观解释原则。(2)文义解释原则。(3)有效解释原则。81.票据行为有效解释原则:为鼓励票据交易,助长票据流通,不能轻易判定票据行为无效。当票据行为既可以解释为有效,又可以解释为无效时,应解释该票据行为有效。82.票据行为文义解释原则:票据应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对票据行为进行客观的解释,即使该票据记载的文字与行为人真实意志不符,也应按

26、文字内容确定效力。83.票据行为的外观解释原则:(1)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外观记载来判断。(2)票据的外观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认定其有效,而不问其记载的事项与客观情形是否一致。(3)除票据行为不符合有效条件外,即使票据的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形不一致,也不能认定该行为无效。票据代理的票据代理的要件要件84.票据代理,是指基于本人的授权,以本人之名义,向相对人实施的明示代理之旨意的票据行为。85.票据代理的成立条件:(1)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并在票据上签章。(2)须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3)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之旨。86.票据代理与票据代行有如下区别:其一,签

27、章不同。票据行为之代理,由代理人签章。票据代行显示本人签章。其二,记载不同。票据代理行为实施后,票据上只有本人的记载而没有本人的签名或盖章。票据行为代行后,票据上没有本人的记载却有本人的盖章。其三,法律关系不同。票据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基于本人的授权而发生。票据代行行为与本人的关系为使者之关系,该关系不是基于授权而发生,而是基于雇佣等合同关系而发生。狭义的无权狭义的无权代理代理87.我国票据法第 5 条第 2 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空白票据是空白票据是预留必

28、要记预留必要记载事项的票载事项的票据据88.空白票据的空白之处一般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票据经补记后,票据记载事项因补记而完善,票据记载也因补记而完成,票据权利因此发生。我国对空白票据只规定了适用于支票。空白票据是空白票据是已进行签章已进行签章的票据的票据89.空白票据是已进行签章的票据。票据的签发属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任何一种书面行为都必须以行为人签章为要件。空白票据是空白票据是授权票据权授权票据权利人补记的利人补记的票据票据90.我国票据法只允许空白支票的签发,对汇票与本票未作空白票据的规定。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所起签发的预留票据记载事项,并将预留的记载授权收款人补记的未完成的票据。91

29、.空白授权票据,又称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预留票据记载事项,并将预留的记载授权收款人补记的未完成的票据。92.空白票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是预留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空白票据属于记载未完成之票据。记载未完成之票据相对于记载已完成之票据而言,记载之完成与否,所针对的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3)是已进行签章的票据。(4)是授权票据权利人补记的票据。93.空白票据属于未记载完成的票据,该票据只发生签发效力,而不能用以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之前,应当基于授权将留白之处补记,未经补记的,付款人或承兑人7 7/1515有权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关

30、于能够留白的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两项:其一,收款人名称;其二,金额。除收款人名称与金额外,其他记载事项不允许空白。补记权行使补记权行使后的效力后的效力94.空白票据经补记后,票据记载事项因补记而完善,票据记载也因补记而完成,票据权利因此发生。因此,空白票据一旦填写完整,效力与完全票据无异。95.出票人可以以补记权滥用为理由对抗滥用补记权人的票据权利。取得票据时知悉补记权滥用,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知道有补记权滥用者,出票人可以以恶意和重大过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对取得票据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持票人,出票人不得以补记权滥用进行抗辩。粘单的效力粘单的效力96.票据粘单并非票据附件,是票据的一个组成部

31、分。因此,在粘单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与在原票据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效力相同。第六章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票据伪造的票据伪造的概念概念97.票据法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98.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四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99.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反行为。票据的伪造,必须以伪造票据的签章为前提。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

32、担票据责任。100.广义的伪造不仅包括票据签发的伪造,而且还包括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任何一种书面票据行为的伪造。伪造签章的形态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其一,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其二,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其三,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其四,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其五,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对伪造人的对伪造人的效力效力101.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行为,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102.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1)伪造人因未在票据

33、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2)伪造票据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3)伪造票据触犯行政法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4)伪造票据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票据变造的票据变造的概念概念103.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变造之票据不因票据被变造而改变原应承担的票据责任,对于变造人而言,应当按票据变造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变造的票据变造的效力效力104.票据变造的效力:(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2)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3)不能辨别是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七章第七章 票据的更改与

34、涂销票据的更改与涂销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票据更改的票据更改的概念概念105.票据的更改,是指有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权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票据的更改必须由有更改权的人更改,有权改写背书记载事项人是背书人。必须针对已必须针对已经完成的可经完成的可改作的记载改作的记载106.我国票据法明文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均可更改。107.票据之更改均须由具有改作权的人进行书面改写,并在改写处签章。8 8/1515事项事项票据涂销的票据涂销的含义含义108.享有涂销权的人只能是票据债权人。有权改写出票记载事项的人是出票人(包括债务人)。109.享有票据权利

35、的人进行票据涂销的,为有权涂销。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人所为之涂销所为之涂销110.涂销的效力为票据债务人相关义务的被免除。111.债务的免除行为是一种权利处分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享有债权,无债权者无免除他人债权的资格;其二,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其三,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具有免除他人债务的效果意思,且该意思表示没有瑕疵;其四,行为的内容与形式合法,以逃避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或者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无效。票据的权利人涂销票据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要件的,即有涂销权的人故意涂销票据,且有行为能力,内容合法的,则发生涂销的效力。112.涂销其直接前手之签章的,免除其直接

36、前手的票据责任,但并不免除其他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人。涂销票据债务人中之一人的签章,该人及该人之后手的票据债务被免除。涂销票据上最终责任承担者之签章的(如,涂销承兑人的签章),免除一切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绝对抗辩与绝对抗辩与相对抗辩相对抗辩113.相对抗辩只有特定的被请求人才可以行使。票据抗辩的票据抗辩的限制限制114.票据抗辩的消极限制的方法,即通过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得为何种抗辩的情形来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我国票据法采取消极限制的方法,该法第 13 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37、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115.票据抗辩切断的含义及其在我国票据法上的体现:(1)含义:票据经背书转让后,产生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限制的效力,称为抗辩的切断。抗辩切断,意味着票据权利之瑕疵通过票据权利的转让而被涤除。(2)体现: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存在抗辩事由的,不享由的,不享有抗辩切断有抗辩切断利益利益116.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规定:(1)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不享有抗辩切断利益。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8、。因此,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得以自己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不享有抗辩切断利益。绝对抗辩绝对抗辩117.“物的抗辩”又被称为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主要有以下两种:(1)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对抗任何一个持票人的绝对抗辩。这种抗辩还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形。由于票据未按照法定的形式要求记载而导致票据权利自始未曾发生。由于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被更改、法院的除权判决等事由的发生,致使业已成立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票据的到期日未届至。9 9/1515(2)特定的签章人对任何一个持票人均得抗辩的绝对抗辩。第九章第九章 票据的丧失票据的丧失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

39、容内容我国票据丧我国票据丧失之救济方失之救济方法法118.我国票据法参考了英国、法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关于票据丧失救济的立法,规定票据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依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请求出票人签发票据或请求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方法救济。挂失止付的挂失止付的概念概念119.挂失止付通知的对象是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或者付款代理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所以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因此,票据挂失止付应当通知付款人。120.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 48 条的规定,可以办理挂失的票据是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

40、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12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级别管辖为基层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为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122.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的审理审理12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布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据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这是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的期间,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124.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应写明:申报权利的期间。除权判决

41、除权判决125.根据民事诉讼法,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有权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126.除权判决后,票据形式被宣告无效,凭借票据已不能行使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2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民事主体申报权利,或者虽有票据权利的申报,但已经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128.票据的除权判决具有的效力:(1)丧失的票据无效;(2)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要求履行票据债务。(3)支付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后,其义务被消灭。第十章第十章 票据时

42、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票据时效的票据时效的期间期间129.多数国家对票据时效采取差等主义。法律规定,票据时效期间的长短因票据权利性质的不同而不同。130.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131.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132.票据法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133.票据法第五十三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43、,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134.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年。1010/1515关于当事人关于当事人资格的条件资格的条件135.利益偿还请求权须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权利消灭,须出票人与收款人、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关系为有偿关系。我国法律明定:偿还义务人(即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义务人)应是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或者汇票承兑人。136.持票人可以成为利益偿还请求权人。最后拥有票据权利的人因票据时效而丧失票据权时,可以请求偿还利益。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汇票汇票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汇票的概念汇票的概念137.

44、汇票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委托他人按票据文义付款的一方,付款人是支付票款的受托方,但在承兑而对汇票不负票据责任,承兑后即为票据第一债务人。即期汇票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远期汇票138.注期汇票,或称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即持票人向付款人为承兑提示时,确定自提示承兑日起计算的一定期间届至由付款人付款的汇票。139.即期汇票是不记载具体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之日,付款人见票须立即付款的汇票,也称见票即付。140.计期汇票,或称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即出票人在发行汇票时载明于出票日后经过一定期间付款的汇票。指示汇票和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14

45、1.记名汇票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载明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汇票。无记名汇票是在汇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或仅记载“付来人”字样的汇票。142.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是以记载收款人方式不同为划分标准作出的分类。一般汇票和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变式汇票143.指己汇票或己受汇票,即出票人指定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144.对己汇票或己付汇票,即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出票的概念出票的概念145.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其要件是:(1)出票人须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2)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146.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出票属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同时

46、票据法律行为有多种如背书、承兑等,但出票行为是基础,其他票据法律行为均须在出票行为之后才能发生,故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而其他票据行为为附属票据行为。汇票的绝对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必要记载事项项147.出票日期应是日历上存在的日期,且不晚于付款日期,否则汇票应归于无效。148.我国票据法规定收款人姓名属于不可更改事项,若有更改,票据无效。149.确定的票据金额属于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票据金额记载欠缺,汇票当然无效。因此,票据金额未填写完整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150.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151.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

47、)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152.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为汇票出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5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票据法学上称为委托文句。它既体现出票人支付委托的意思表示,即出票人1111/1515自己不付款

48、而委托他人支付,又表明为无条件的支付,即该支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限定支付方式等,否则该汇票无效。154.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汇票签发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汇票的相对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必要记载事项项15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56.汇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付款地:它是汇票金额的履行地,也是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作成拒绝证书的处所,还能确定法院对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出票地:在票据纠纷发生时可依此确定管辖法院。157.汇票到期日是确定持票人行使权利,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界限。158.我国汇票到期日的种

49、类有以下四种:(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5)见票后定期付款。我国票据法无分期付款规定。不生票据效不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力的记载事项项159.票据法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这类记载事项在我国通常与票据结算和管理等有关。如汇票号码、汇票金额的用途、汇票所涉及的交易合同号码、银行汇票申请人名称、账号或住址、开户银行号等。出票的效力出票的效力160.出票对付款人仅是表明赋予其资格,而非付款责任的确定。付款人承兑之后,此时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属于票据第一债务人。161.我国票据法第 26 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

50、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所谓担保承兑指汇票于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出票人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负被追索的责任;所谓担保付款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出票人应负被追索的责任。转让背书转让背书162.转让背书,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163.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该类行为无效。164.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不得背书转让,但同时又规定,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背书的绝对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必要记载事项项165.背书人未记载被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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