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债权人过错行为对保证责任的影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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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过错行为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一)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权利,对保证人有何影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698)(二)债权人放弃一部分担保,对其他担保人有什么影响?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92)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409-2)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435)(三)债权人过错导致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不成立最高院(最高院(20172017)最高法民申)最高法民申9259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号,最高人民法院公

3、报20182018年第年第1 1期期案情案情: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丙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以机器设备和4560吨水稻,其法定代表人邵某及夫徐某以房产和股权为丙公司提供抵押和质押反担保,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在1000万元借款范围内为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未交付质物并将出质的水稻出卖给案外人,丙公司代偿甲公司借款后,请求债务人甲公司偿还代偿款,并请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争议与裁判要点争议与裁判要点: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

4、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人和债务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因当事人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在保证人明知存在物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债权人怠于请求交付质物致使质押未设立质物灭失的,应视为放弃质权。(四)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148、149),也可直接免除担保责任最高院最高院(2007)(2007)民二终字第民二终字第3636号号裁判要旨:裁判要旨: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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