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专利权的内容知识产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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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讲专利权的内容教学设计一、基本信息:课程:知识产权法教学主题:专利权的内容课时:1学时二、教学目的:情感、态度目标:专利权是一种具有垄断性的权利,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注意对权利人的限制。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明确知识产权特有的平衡法意识。 能力目标:初步学会运用专利法对待,分析哪些使用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增强专利保护意识,提高专利权保护能力,培养学生维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知识目标:掌握专利权的内容,掌握专利用尽、善意侵权、先行实施、临时过境、非营利实施的含义,了解专利的强制许可和强制推广应用,掌握专利权权利的表现,能够解决相关纠纷。三、教学分析(内容、重难点)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是高等教

2、育大学出版社,刘春田教授主编的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知识产权法中的第十五章第一节专利权的内容。本章从权利内容出发,具体阐述专利权的效力以及侵权行为的判定等问题。重点:专利权的内容,对专利权法律属性认识。难点:我国法律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四、教学方法与策略:教学方法:以多媒体教学为主要手段, 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与学生自学相结合。教学策略:首先老师设计一个专利权纠纷个例,帮助学生认知专利权人的各项权利。针对问题展开讨论,提出问题,“专利权的限制”部分由学生自学,提高学生运用知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通过设计实例的分析设计, 掌握专利权限制的判断标准,明确其权利归属,最终学生能掌握解决实际问题

3、的具体方法。五、教学安排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0、11、12、17条) (一)独占实施权(第11条非常重要)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产品发明),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方法发明)。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注意:此处不包括使用行为,如果一个厂家将外观物品A

4、作为自己厂家物品B外观的主要部分,那这种行为实际上属于“制造”行为)。上述条文具体包括了专利权人的以下权利内容:1、制造权,例外情形:(1)强制许可;(2)科学研究和实验;(3)先用权人实施;2、使用权: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延及产品,外观设计不包括使用权);3、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是指通过在商店内陈列或在展销会上演示、列入销售征订单或拍卖清单、列入推销广告或者以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特定或非特定的人明确表示对其出售某种产品意愿的行为。4、销售权(首次销售后权利穷竭);5、进口权。重点掌握“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 Gray Market),知

5、识产权存在平行进口问题(米其林轮胎,力士香皂),学界有国内穷竭说和国际穷竭说。甲在中国大陆获得一项发明专利,仅能在中国大陆制止他人实施,他人在朝鲜实施该发明专利生产出产品、销售,均不侵权。但他不能进口该专利产品到中国大陆来,否则就侵犯你的专利权。(二)实施许可权(第12条)专利法第1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主要包括:普通(一般,非独占)许可、独家(排他)许可、独占许可、交叉许可和分售实施许可(分许可证)。1、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

6、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拥有独占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不能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也不得把该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专利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方,这种方式不轻易被采用,它对专利权人限制太多。 2、独家许可(排他)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把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 3、普通许可(一般,非独占)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指定的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技术,也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 4、分售许可(分许可证)分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指

7、定的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以及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技术。 5、交叉许可(相互许可)交叉许可一般发生在改进发明的专利权人与原专利权人之间。改进发明的专利权人若实施其技术,必须经原专利权人许可,原专利权人若实施新的专利技术,也必须经改进专利权人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一般采用相互交换专利使用权的方式来代替相互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交叉许可、专利池可以解决“专利丛林”问题,即patent thicket)。 (三)转让权(第10条)第10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办理手续。(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注意区分】 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1、相同点: (1)两者均属于技术权益转让,均受到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调整;(2)转让的标的同为无形财产权;(3)转让行为均需要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履行必要的手续。2、不同点:(1)合同标的不同。专利权转让中订立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申请权;(2)转让时间不同。专利权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转让人为专利

9、权人;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则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转让人为专利申请人。(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较大的差异。(四)标记权(第17条) 第17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二、专利权人的义务(一)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年费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期间内,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在每年都应当缴纳的费用。第43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费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申请到授权发证的费用为前期费用,从授权发证到专利保护结束为后期的维持费用。2010年2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收取申请维持费、中止程序请

10、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四项费用。不同的发明创造其保护期限不同,因而应缴纳的年费也各不相同。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类专利的保护期限长,并且每年的年费也比后两者缴纳的多。因此,维持专利权的时间越长,应缴纳的费用也越多。(二)不得滥用专利权(三)依照国家需要推广应用专利(四)对发明创造人给予奖励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二节 专利权的限制(69、70条)在我国,专利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专利法第69、70条所规定的不构

11、成专利侵权的使用行为、强制实施许可和强制推广应用。一、不视为侵权的行为(69条) (一)首次销售(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注意平行进口); (二)先行实施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能扩大规模或改变使用方式);(三)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案例】 我国有一产

12、品(20kg的化学物质)需要销售到墨西哥,该产品在中,墨都没有专利保护,但是在美国有,我们把这些产品弄到墨西哥飞机需要在美国中转,那么在美国这段时间是否会产生侵权的问题呢?(四)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首次销售(权利用尽)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上述规定堪称中国版的“Bolar例外”(Bolar exception),又称Bolar豁免,最早源于美国,是由Bolar v. Roche案催生的专利侵权例外规定,也被称为安全港(Safe Harbor)条款。在药品和医疗器械

13、领域,有一个上市审批制度,如果只有等到药品类专利权到期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以获得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则会大大延迟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上市时间,导致公众在专利保护期满后仍难以及时获得价格相对较低的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这客观上起到了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效果。为此,本次修改允许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悬崖(Patent cliff)是指一个专利保护到期后,依靠专利保护获取销售额和利润的企业就会一落千丈。最近,制药业专利保护到期的话题引起媒体和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未来几年被人们称为专利悬崖时期,一些大型制药企业一旦迈出悬崖即失去专利保护,那

14、么销售额和利润无一幸免就会一落千丈。(六)善意侵权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知道是专利侵权产品而经营的,如果能证明产品是经合法渠道或者从合法生产厂家购买的,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等于不侵权,只是侵权不担责。二、强制许可(专利法第六章) 强制许可(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

15、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一)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第48条第1项: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半导体)第48条第2项: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三)国家紧急、非常状态和公共利益第49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四)公共健康第5

16、0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五)实施依存关系 第51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注意)。三、强制推广应用(14条,过去称“计划许可”或“指定许

17、可”) (一)概念第14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二)要件1、主体范围仅限于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不适用我国个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他性质的企业、以及外国人、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等所拥有的专利;2、推广客体被推广应用的专利只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推广应用的发明专利应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3、决定权作出决定的机构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18、市人民政府,并需报经国务院批准,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决定指定许可。4、实施范围只限于在批准推广应用的范围内,由指定实施的单位实施。个人不能作为指定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实际推广与实施过程中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这里所说的范围,包括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和行业或专业领域范围等。非指定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该发明专利。5、支付费用被指定的实施单位的专利实施权不是无偿取得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三)强制推广与强制许可的区别1、对象不同:在专利权的主体上,专利推广应用的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的种类上,予以推广应用的对象仅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强制许可在

19、专利的种类上可以是发明也可以是实用新型。2、条件不同:推广应用的条件是该专利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3、程序不同:推广应用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4、实施主体不同:推广应用实施的主体是国务院指定的单位。5、支付费用不同:推广应用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14条),强制许可使用费先由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6、对决定不服的救济:对推广应用的决定不服,不能请求救济。根据行政复议法,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的。推广决定本身已经由国务院批准,没有必要再由国务院审查。而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20、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8条)。案例49:四川隆平”,上市公司隆平高科控股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纠纷案中国杂交水稻育种专家袁隆平旗下的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四川隆平”,上市公司隆平高科控股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纠纷案居首,新型专利权纠纷也成热点。据省高院民三庭刘建新副庭长介绍,2013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涉及领域更丰富,包括审理网络领域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等新类型纠纷。据悉,20

21、1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82件,一审案件受理数同比增长25.7%,201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384件,刑事一审案件受理数同比增长220%,湖北省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0年3月,襄阳市农业科学院(简称襄阳农科院)与四川隆平就杂交稻新组合“广两优35”生产经营权签订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约定襄阳农科院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四川隆平实施其选育的“广两优35”的生产、销售及再许可权,许可费为78万元。四川隆平由此安排生产“广两优35”种子5900余亩,价值1200余万元。其后,襄阳农科院以四川隆平延迟付款9天为由,诉至武汉中院要求解除合同。案件诉讼期间

22、,襄阳农科院又与中国种子集团约定,由其独家推广涉案新品种“广两优35”,致使一起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变成中国种子行业两大巨头之间利益之争。武汉中院一审认为,四川隆平虽然延迟付款9天,但并不影响襄阳农科院“积极推广涉案植物新品种”的合同实现,驳回襄阳农科院诉讼请求。襄阳农科院不服判决上诉,湖北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章思考题: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的内容。2.专利权的限制有何具体表现。主要参考文献:1 (澳)布拉德谢尔曼(BradSherman),(英)莱昂内尔本特利(LionelBently)著,金海军译.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2 杨军,李国超.专利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J.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10(06)3 刘斌斌,张恩凯.论专利权的效力、内容及其消灭J. 甘肃科技. 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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