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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客体:贪污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贪污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刑法第91条规定,所谓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客观方面贪污罪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2、财物的行为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一,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行为管理是指负责保管、处理及其他使公共财物不被流失的职务行为经营是指将公共财物作为生产、流通手段等使公共财物增值的职务行为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行为二、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
3、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第382条第2款还规定了第五种情形: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他人员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主观方面:贪污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一般贪污行为
4、的区别在于,一是看贪污的数额,二是根据其他情节。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情节较重:贪污对象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从事公务”的认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定为从事公务。贪
5、污罪共犯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呢?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其一,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其二,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其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
6、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罪的刑事责任(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注意死刑的适用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因本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贪污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