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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我国刑罚体系的特征第一,要素齐备,结构合理第二,宽严相济,衔接紧凑第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我国刑罚体系的问题当前刑罚结构呈现了“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特点导致民众不信任生刑而更依赖死刑,形成了恶性循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刑罚体系的结构进行了调整我国刑罚体系的具体内容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种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附加刑”是
2、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种。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或者同时适用多个附加刑。我国主刑类型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由相关机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刑法第43条,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改造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3、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的存废问题最早提出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根据相关机构的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球已有106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基本态度现阶段仍保留死刑,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死刑政策具体做法:在刑法上逐步减少死刑的罪名数量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相关制度对死刑适用予以限制适用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
4、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附加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行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刑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刑法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