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18刑罚的裁量制度:自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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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从时间上看,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从主观上看,投案行为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在效果上,必须是犯罪人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刑法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二,实质条件,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坦白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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