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3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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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注:XXX为企业自填内容。括号内均为参考文本提示信息,请勿出现在正式文本中。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 经营范围:XX

2、X。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第二章 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

3、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

4、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九条 公司研

5、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

6、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

7、、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任命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任命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

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9、、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

10、,届满根据股东决议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

11、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12、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13、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14、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章 工会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

15、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股东签名(盖章):年 月 日有限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认缴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出

16、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

17、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指定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

18、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向股东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

19、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指定。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指定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20、督;(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

21、由与清算办法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

22、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23、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个

24、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股东名称(姓名)认 缴 情 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货币年 月 日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广西方案和

25、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10.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 股东作出以上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现任执行董事: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定;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26、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27、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现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28、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烊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第六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决定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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