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3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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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自然人)一人出资设立_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一) 股东姓名(名称): (二) 股东缴

2、纳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三) 股东出资时间: 前缴足(四) 股东出资方式: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出资额为 万元,以实物出资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报酬事项;

3、(三)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成员为1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股东的决定;(二)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

5、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成员1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

6、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一) 资产负债表;(二) 损益表;(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五) 利润分配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配当

7、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1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8、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 股东决议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 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京山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_出资设立_有限公

9、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_年_月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京山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第六条 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_万元,股东在_年(_年_月_日)内缴清。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10、。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第五章 公司类型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

11、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了和出资时间股东_,以货币出资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_年_月_日前缴足。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 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 批准监事的报告;(六)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 公司

1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 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 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二) 聘任公司经理。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股东会的决定;(二)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三)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13、本的方案;(六)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 提名公司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聘任或者解除应

14、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15、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

16、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30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

17、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一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执照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解散;(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

18、备案。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 股东决定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19、公司终止。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立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股东签字: 年 月 日XXXXX有限公司章程提 示(提

20、交时删除本方框启示内容)1、本范本只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3、范本中非货币财产是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实际出资填写;4、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5、本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

21、、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 公司名称:清远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第九条 股东姓名: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

22、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 年 月 日。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

23、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

24、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

25、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

26、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

27、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28、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股东签名:年 月 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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