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861-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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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86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发布稿)2017-09-29 发布 2017-09-29 实施 发布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2、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8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3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6 10 合规判定方法.2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纺织印染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纺织印染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39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

3、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

4、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9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09 月 29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

5、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4,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纺织服装、服饰业 18。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

6、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引用文件包含其修改单、公告等相关文件。凡是不

7、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适用于本标准。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GB 20814 染料产品中重金属元素的限量及测定 GB 28936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7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8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8、准 GB 50477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

9、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71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FZ/T 01002 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20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

10、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 2016189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3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

11、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对麻、丝、毛等纺前纤维进行加工,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印染加工,以及从事织造,服装与服饰加工,并有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产生的生产单位。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4 印染 dyeing and printing 指对纺织材料(

12、纤维、纱、线及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包括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包括一般整理与功能整理)等工序。4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纺织印染相关行业)、是否投产

13、、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编号)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以及4 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情况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4.3.

14、2 主要生产单元 洗毛单元、麻脱胶单元、缫丝单元、织造单元、印染单元、成衣水洗单元、公用单元为必填内容,纺纱、服装及家纺加工等生产单元为选填内容。4.3.3 主要工艺 洗毛单元:包括乳化洗毛工艺、溶剂洗毛工艺、冷冻洗毛工艺、超声波洗毛工艺。麻脱胶单元:包括化学脱胶、生物脱胶、物理脱胶、生化联合脱胶工艺。缫丝单元:包括桑蚕缫丝、柞蚕缫丝工艺。织造单元:包括喷水织造、喷气织造工艺。印染单元:包括前处理、印花、染色、整理工艺。成衣水洗单元:包括普通水洗、酵素洗、漂洗、石磨洗工艺。公用单元:包括锅炉、软化水系统、储存系统、废水处理系统、辅助系统。4.3.4 生产设施 分为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a)必填内

15、容 1)洗毛单元:包括洗毛设施(喷射洗毛机、滚筒洗毛机、超声洗毛机、联合洗毛机等)、炭化设施、剥鳞设施。2)麻脱胶单元:包括浸渍设施、汽爆装置、沤麻设施、碱处理设施、漂白设施、酸洗设施、煮练设施、漂洗设施、发酵罐。3)缫丝单元:包括煮茧机、缫丝机、打棉机。4)织造单元:包括喷水织机及其他。5)印染生产单元:包括前处理工序(烧毛设施、退浆设施、精练设施、煮练设施、漂白设施、丝光设施、定型设施、碱减量设施、前处理一体式设施等)、染色工序(散纤维染色设施、纱线染色设施、连续轧染设施、浸染染色设施、喷射染色设施、冷堆染色设施、卷染染色设施、经轴染色设施、溢流染色设施、气流染色设施、气液染色设施等)、印

16、花工序(滚筒印花设施、圆网印花设施、平网印花设施、静电植绒设施、转移印花设施、数码印花设施、泡沫印花设施、印花感光制网设施、平洗设备、砂洗设备等)、整理工序(磨毛机、起毛机、定型设施、直接涂层设 5 施、转移涂层设施、凝固涂层设施、层压复合设施、配料设施等)。6)成衣水洗单元:包括水洗机、吊染机、喷色机、马骝机、喷砂机、磨砂机、镭射造型机。7)公用单元:包括储存系统(煤场、化学品库、油罐、气罐等)、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等)。b)选填内容 除 a)中要求外,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包括:选毛机、开毛机、烘毛机、打麻机、脱水机、烘干机、剥茧机、选茧机、筛茧机、真空给湿机、

17、定幅机、拉幅机、电光机、轧纹机、轧光机、剪毛机、打布机、浆布机、脱水机、猫须设备等。4.3.5 生产设施编号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4.3.6 设施参数 填写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等,参数包括型号、浴比、车速、布幅宽度、容积等。4.3.7 产品名称 填写各生产单元的产品名称,包括生丝、净毛、精干麻、纱、坯布、色纤、色纱、面料、家用纺织制成品、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服饰品等。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

18、单位,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4.3.10 其他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料及燃料 4.4.1 原料 洗毛单元原料种类包括原毛、水、其他。麻脱胶单元原料种类包括苎麻、亚麻、黄麻、大麻、红麻、罗布麻、水、其他。缫丝单元原料种类包括桑蚕茧、柞蚕茧、水、其他。织造单元原料种类包括天然纤维(棉、麻、丝、毛、石棉及其他)与化学纤维(再生纤维、合成纤维、无机纤维、其他)。6 印染单元原料种类包括散纤维、纱、织物、水、其他。成衣水洗单元原料种类包

19、括成衣、成品布、水、其他。4.4.2 辅料 通用辅料包括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以及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包括石灰、硫酸、盐酸、混凝剂、助凝剂等)。洗毛单元辅料包括烧碱、合成洗涤剂、氯化钠、硫酸钠、硫酸铵、有机溶剂、盐酸、漂白剂、双氧水、其他。麻脱胶单元辅料包括烧碱、硫酸、盐酸、双氧水、生物酶、给油剂、其他。缫丝单元辅料包括渗透剂、抑制剂、解舒剂、其他。织造单元辅料包括浆料、表面活性剂、油剂、防腐剂、石蜡、其他。印染单元辅料包括染料(直接染料、活性染料、还原染料、硫化染料、酸性染料、分散染料、冰染染料、碱性染料、媒染染料、荧光染料、氧化染料、酞菁染料、缩聚染料、暂溶性染料)、颜料

20、、糊料、酸剂(乙酸、苹果酸、酒石酸、琥珀酸、硫酸、盐酸)、碱剂(烧碱、纯碱、氨水)、氧化剂(二氧化氯、液氯、双氧水、次氯酸钠)、还原剂(二氧化硫、保险粉、元明粉)、生物酶、短纤维绒、离型纸、助剂(分散剂、精练剂、润湿剂、乳化剂、洗涤剂、渗透剂、均染剂、黏合剂、增白剂、消泡剂、增稠剂、皂洗剂、硬挺剂、固色剂及其他)、整理剂(柔软剂、抗菌防皱剂、防污整理剂、拒油整理剂、防紫外线整理剂、阻燃整理剂、防水整理剂、防皱整理剂、抗静电整理剂、稳定剂、增塑剂、发泡机、促进剂、填充料、着色剂、防光氧化剂、交联剂、防水解剂、增稠剂、引发剂及其他)、涂层剂(聚氯乙烯(PVC)胶、聚氨酯(PU)胶、聚丙烯酸酯(PA

21、)胶、聚有机硅氧烷、橡胶乳液及其他)、溶剂(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丁酮、苯乙烯、丙烯酸、乙酸乙酯、丙烯酸酯及其他)、感光胶(含铬感光胶、常规感光胶)、其他。成衣水洗单元辅料包括酵素、柔软剂、渗透剂、蓬松剂、冰醋酸、烧碱、双氧水、碳酸钠、漂白粉、其他。4.4.3 燃料 燃料种类包括燃煤、天然气、重油、生物质燃料等。4.4.4 设计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 t/a 或 Nm3/a。4.4.5 原辅材料成分及占比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如染料或助剂中含有铬,应填报铬元素占比,含量须满足 GB 20814 相关要求。7 4

22、.4.6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需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固体和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及热值。4.4.7 其他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2.14.5.2.5”为必填项。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

23、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3.14.5.3.4”为必填项。4.5.2 废水 4.5.2.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参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2.2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废水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24、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废水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2.3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纺织印染工业排

25、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8 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写。4.5.2.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5 排放口类型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

26、为主要排放口。具体参见表 1。4.5.3 废气 4.5.3.1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措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3.2 污染治理环节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

27、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写。4.5.3.3 排放口设置要求 填写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3.4 排放口类型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囱,其余为一般排放口。具体参见表 2。4.6 图件要求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9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

28、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4.7 其他要求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在“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中填写。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填写。10 表 1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产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 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29、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缫丝废水 煮茧、缫丝、打棉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pH 值、动植物油 一级处理设施:捞毛机、格栅、中和调节、气浮、混凝、沉淀及其他;二级处理设施:水解酸化、厌氧生物法、好氧生物法;深度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曝气生物滤池、高级氧化、臭氧、芬顿氧化、滤池/滤布、离子交换、树脂过滤、膜分离、人工湿地及其他。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应用证明、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生产设施或车间废水排放口 洗毛废水 洗毛、剥鳞、炭化、水洗、漂白 麻脱胶废水 浸渍、碱处理、酸洗、漂白、煮练

30、、脱水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pH 值、可吸附有机卤素、色度 印染废水 退浆、煮练、精练、漂白、丝光、碱减量、染色、印花、漂洗、定型整理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pH 值、六价铬、色度、可吸附有机卤素、苯胺类、硫化物、二氧化氯、总锑 成衣水洗废水 水洗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pH 值、色度 织造废水 喷水织造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pH 值 初期雨水、生活污水a、循环冷却水排污水/a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11 表 2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

31、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措施)一览表 生产单元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 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措施)排放口类型 污染治理设施(措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缫丝单元 打棉 臭气浓度 无组织 废气产生点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车间密闭等)并配备滤尘系统、其他/麻脱胶单元 扎把、梳麻、沤麻、浸渍、开松 颗粒物、臭气浓度 无组织/洗毛单元 选毛、梳毛 颗粒物 无组织/织造单元 清棉、梳理、开松、废棉处理、喷气织造 颗粒物 无组织/印染单元 烧毛、磨毛、拉毛 颗粒物 无组织/印花a 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 喷淋洗

32、涤、吸附、生物净化、吸附-冷凝回收、吸附-催化燃烧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应用证明、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排放口 定型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 喷淋洗涤、吸附、喷淋洗涤-静电 同上 一般排放口 涂层整理 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 喷淋洗涤、吸附、吸附-冷凝回收、吸附-催化燃烧、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 同上 一般排放口 成衣水洗 磨砂、马骝、镭射 颗粒物 无组织 废气产生点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车间密闭等)并配备滤尘系统/公用单元 锅炉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

33、格曼黑度,级)有组织 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湿式电除尘)、脱硫(石灰石/石灰-石膏等湿法、喷雾干燥法、循环流化床法)、脱硝(选择性催化还原、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低氮燃烧+非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硫脱硝一体法)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应用证明、监测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排放口 储运系统、配料系统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无组织 配料间及仓库密闭、堆放场地进行遮盖、煤堆场洒水/a.指蒸化、静电植绒、数码印花、转移印花等产生废气的重点工段。1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具体规

34、定 5.1.1 废水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废水直接排放口和间接排放口信息。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直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间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污染物接收标准。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的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排放口和污染物项目见表 3。有地方要求的,从其规定。表 3 纳入许可管理的

35、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 废水排放口 污染物项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六价铬a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pH 值 色度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动植物油b 可吸附有机卤素c 苯胺类d 硫化物e 二氧化氯f 总锑g a 仅适用于使用含铬染料或助剂、含有感光制网工艺的排污单位。b 仅适用于含缫丝、毛纺生产单元的排污单位。c 仅适用于麻纺、印染生产单元中含氯漂工艺的排污单位。df 仅适用于含印染生产单元的排污单位。g 仅适用于含涤纶化纤碱减量工艺的排污单位。13 5.1.2 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36、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的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源和污染物项目管控范围见表 4。表 4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产生环节、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 废气有组织排放 废气产生环节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污染物项目 锅炉 锅炉烟囱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汞及其化合物a 印花设施b 排气筒 一般排放口 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定型设施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涂层设施 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废气无组织排放 印染单元 厂界 颗粒物

37、、非甲烷总烃 毛纺单元、麻纺单元、缫丝单元 颗粒物、臭气浓度、硫化氢 织造单元、成衣水洗单元 颗粒物 废水处理设施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a 适用于燃煤锅炉。b指蒸化、静电植绒、数码印花、转移印花等产生废气的重点工段。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38、许可排放量。对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况,除核算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外,还需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的外排标准,核算排入外环境的排放量,并载入排污许可证中。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源主要排放口应明确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应明确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厂界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

39、)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许可 14 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40、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 GB 4287、GB 8978、GB 28936、GB 28937、GB 28938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若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的产品同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类别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不同产品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5.2.2.2 废气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 GB 13271、GB 14554、GB 16297 确定,厂

41、界废气无组织排放中的臭气浓度、硫化氢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4554 确定,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3271、GB 16297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根据表 4 确定,待纺织印染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与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

42、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水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外排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 GB 4287、GB 8978、GB 28936、GB 28937、GB 28938 中的其他污染物项目年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申请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性、流域性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a)单一产品 15 1)喷水织造、成衣水洗单元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式

43、(1)所示。310jjDSP (1)式中:jD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S排污单位产品产能,t/a 或百米布/a;jP生产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kg/t 产品。喷水织造单元单位产品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按 0.30 kg 化学需氧量/百米布、0.0060 kg 氨氮/百米布计,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按 0.060 kg 化学需氧量/百米布、0.0036 kg 氨氮/百米布计;成衣水洗单元单位产品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按 20.00 kg 化学需氧量/t 产品、0.20 kg 氨氮/t 产品计,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按 2.00 kg

44、化学需氧量/百米布、0.12 kg 氨氮/百米布计。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从严确定。2)其他生产单元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该产品产能、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核定,计算公式如式(2)所示。610jjCQSD (2)式中:Dj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S排污单位产品产能,t/a,产能单位按 FZ/T 01002 进行折算;Q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排污单位执行 GB 28936、GB 28937、GB 28938 及GB 4287 中的相关取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Cj排污单位废水第 j

45、 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b)多种产品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含有执行不同排放浓度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产品,年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如式(3)所示。6110njjiiiDCQS (3)式中:Dj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Cj排污单位废水第 j 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mg/L;n排污单位产品种类数量;Qi第 i 类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Si第 i 类产品产能,t/a。5.2.3.2 废气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主要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a)年许可排放量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基

46、准排气量、许可排放浓度、锅炉设计燃料用量核定。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16 610jkkkjkERQC (4),=1=mjkjkEE主要排放口年许可 (5)式中:Ejk排污单位第 k 个锅炉排放口废气第 j 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Rk排污单位第 k 个锅炉排放口设计燃料用量,燃煤或燃油时单位为 t/a,燃气时单位为103 Nm3/a;Qk第 k 个锅炉排放口基准排气量,燃煤时单位为 Nm3/kg 燃煤,燃油时单位为 Nm3/kg燃油,燃气时单位为 Nm3/Nm3燃气,按表 5 进行经验取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Cjk第 k 个锅炉

47、排放口废气第 j 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Nm3。Ej,主要排放口年许可主要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m主要排放口数量。表 5 锅炉废气基准烟气量取值表 产污环节名称 基准烟气量 燃煤锅炉(Nm3/kg 燃煤)热值为 12.5 MJ/kg 6.2 热值为 21 MJ/kg 9.9 热值为 25 MJ/kg 11.6 燃油锅炉(Nm3/kg 燃油)热值为 38 MJ/kg 12.2 热值为 40 MJ/kg 12.8 热值为 43 MJ/kg 13.8 燃气锅炉(Nm3/m3燃气)燃用天然气 12.3 注:燃用其他热值燃料的,可按照动力工程师手册进行计算。b)特殊时段许

48、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6)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核发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1-EE日许可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6)式中:E日许可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t;E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根据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特殊时段排放量削减比例,%。1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核发机关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

49、,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应用案例的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待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6.2 废水 6.2.1 可行技术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处理方式分为分质综合处理和直接综合处理。分质综合处理是对要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达标排放的生产废水(如含铬废水),或者对具

50、有资源回用价值的工艺废水(缫丝废水、洗毛废水、碱减量废水等)进行单独处理后,排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混合处理的方式。直接综合处理是排污单位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混合处理的方式。纺织印染排污单位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分为一级、二级及深度处理。纺织印染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具体详见附录 A。6.2.2 运行管理要求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根据产污环节合理确定废水处理工艺及设施参数,应符合 HJ 471 相关要求。废水中含有棉毛短绒、纤维较多时应采用具有清洗功能的滤网设备,含细砂和短纤维的成衣水洗废水应设置除砂及过滤设备。采用化学脱色处理废水时,宜首选不含氯脱色剂。废水处理中产生的栅渣、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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