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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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recycling,treatment and disposal(发布稿)2 0 1 9-0 8-1 3 发布 2 0 1 9-0 8-1 3 实 施

2、 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 发 布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31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3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7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4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8 10 合规判定方法.5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适用范围说明表.5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防渗层结构和封场结构示意图.5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59 附

3、录 D(资料性附录)废水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62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参考表.65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代码.72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

4、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8 月 1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年 08 月 13 日

5、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6、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7、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废矿物油加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8、范 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9、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852 铬渣处理处置规范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

10、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01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

11、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4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3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

12、范 总则(试行)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17 铬渣干法解毒处理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 20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BAT-8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

13、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 第 83 号)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 201880 号)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

14、9 年 第 4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recycling,treatment and disposal 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3.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and di

15、sposal 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经营性活动的符合 GB18599 的排污单位。4 3.3 危险废物贮存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3.4 危险废物利用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recycling 指开展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3.5 危险废物处置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dis

16、posal 指开展对危险废物改变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使其“减量化”“无害化”,或者进行安全填埋等最终处置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3.6 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edical waste disposal 指开展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高温蒸汽集中处理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3.7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和排放量。3.8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

17、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2.1 基本信息填报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

18、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 5 (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对于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需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选择填报“N772 环境治理

19、业”中“7723 固体废物治理”行业类别,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排污单位选择填报“7724 危险废物治理”行业类别。4.2.2 图件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还应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还应提供地下水监测井布置图(标明井深参数)、防渗层结构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进行封场或已经封场的排污单位应提供封场结构图,防渗层结构图和封场结构图参照附录 A。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并注明生产过程中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产排污节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界、主要生产单元

20、、产污节点、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废气和废水排放口位置及编码等内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平面布置图还应明确不同填埋库区边界、渗滤液导排沟、雨水导排沟、地下水导排沟等。4.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4.3.1 主要生产单元 4.3.1.1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工艺、设施及参数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设施名称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表 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工艺、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预处理单元 脱水 压滤机 过滤面积(m2)

21、工作压力(MPa)贮存、处置单元 贮存、处置a 贮存场、处置场 类别(类场/类场)设计服务年限(a)b 占地面积(m2)设计有效库容(m3)贮存、处置单元 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 渗滤液调节池 有效容积(m3)填埋气体导排系统 风机 换气量(m3/h)防渗系统c 防渗层 防渗系统类别d 防渗材料厚度(mm)e 渗透系数(cm/s)e 公用单元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m3/d)废气处理 废气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m3/h)自身产生的固体废物治理f 贮存设施 贮存能力(t 或 m3)6 续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公用单元 自身产生的

22、固体废物治理f 自行利用设施g 利用能力(t/h 或 m3/h 或 t/a 或m3/a)自行处置设施g 处置能力(t/h 或 m3/h 或 t/a 或m3/a)其他 封场覆盖系统h 封场结构/其他(自行填写)其他(自行填写)其他(自行填写)注: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和生产设施。a分别填写每个填埋单元参数,并在备注栏填写主要贮存、处置的废物名称。b无设计服务年限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可不填写。c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场选填,类场必填,需在附图中标注防渗层结构、材质和厚度。d填报水平防渗、垂直防渗、边坡防渗、场底防渗等。e分别填报各类防渗材料的厚度和渗透系数。f与主体贮存、处置单

23、元生产设施一致的,可不用单独填写。g应填写具体的利用、处置工艺及设施名称。h仅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进行封场或已经封场的排污单位填报,需在附图中明确示意封场结构、材质和厚度。4.3.1.2 运行时间 年运行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4.3.1.3 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有多个填埋单元的应分别编号。4.3.2 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与贮存、处置能力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贮存、处置

24、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外来的和自身产生的两类。排污单位应填报贮存、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第类工业固体废物/第类工业固体废物)、设计贮存、处置能力、计量单位、来源(外来/自身产生)等信息。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求,增加固体废物来源信息证明材料附件要求。排污单位应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各库区的设计贮存、处置能力,即有效库容(m3)。贮存、处置能力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的贮存、处置能力不相符的,应说明原因。4.3.3 辅料 辅料主要包括废水处理药剂、废气处理药剂等,如无辅料可不填写。辅料的设计年使用量为与贮存、处置能力相匹配的辅料的年使用量(以 t 计),

25、按设计使用量或上一年实际使用量填写。辅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根据 GB 8978 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其占比即在辅料中的含量,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7 4.3.4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3.4.1 废气 排污单位应填报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a)废气产排污情况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口类型等填报内容见表 2。表 2 一

26、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情况一览表 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排废气产排 污环节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 排放排放 形式形式 排放口排放口 类型类型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a 公用单元 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4554 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 产排污环节产排污环节 厂界控制项目厂界控制项目 执行标准执行标准a 贮存、处置 颗粒物、二氧化硫b GB 16297 GB 20426b 污水处理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GB 14554 注: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主要生产

27、单元和生产设施对应的废气产排污环节。a如有适用的行业标准,按行业标准确定废气污染物。若相应排放标准有修订或制定新的行业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b仅煤矸石堆场需控制二氧化硫,其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 GB 20426。b)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c)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及附录 C 进

28、行填报。如采用不属于第 6 部分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d)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3.4.2 废水 排污单位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a)废水产排污情况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口名称、排放口类型等填报内容见表 3。8 表 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废水产排污情况一览表 废

29、水类别废水类别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 污染污染防治防治设施名称设施名称 排放去向排放去向 排放方式排放方式 排放口名排放口名称称 排放口排放口类型类型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a 渗滤液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其他b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管网系统 无/冲洗废水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其他b 生活污水 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其他废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排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其他b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管网系统 不外排 无/市政污水处理厂c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

30、口 一般排放口 GB 8978 水体d 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单独收集的生活污水 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不外排 无/市政污水处理厂c 间接排放 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GB 8978 水体d 直接排放 注 1:渗滤液是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注 2: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产生的废水类别。a如有适用的行业标准,按行业标准确定废水污染物。若相应排放标准有修订或制定新的行业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b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

31、定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特性,从执行的排放标准中选取其他废水污染物。c包括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d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b)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污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c)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及附录 D 进行填报。如采用不属于第 6 部分中的技

32、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d)排放规律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填写。排放规律根据 HJ 521 填写。e)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3.4.3 固体废物 排污单位应填报自身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名称、类别、产生量、治理方式及去向。9 a)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名称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名称见表 4。表 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及名称

33、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产生环节产生环节 主要废物主要废物名称名称 公用单元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污泥 注 1:排污单位可根据产生废物的实际情况增加固体废物种类 注 2: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废物类别及危险废物代码。b)固体废物类别 固体废物类别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污单位依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GB 5085.17和 HJ/T 298 判定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并确定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据 GB 18599 判定其类别为第类或第类工业固体废物。c)固体废物产生量 填报各项固体废物近一年产生量(t/a)。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

3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填报。d)固体废物治理方式及去向 固体废物治理方式包括贮存、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去向包括自行贮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和委托有能力处理相应固体废物的单位贮存、利用或处置。e)固体废物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 排污单位按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填报自行贮存设施、自行利用、自行处置设施名称及编号。4.4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 4.4.1 主要生产单元 4.4.1.1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工艺、设施及参数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设施名称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5。表 5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

35、、工艺、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贮存单元 废物贮存 仓库式贮存设施 占地面积(m2)贮存能力(t 或 m3)固定顶储罐、浮顶储罐 贮存能力(m3)泄漏液体收集装置/贮存单元 废物贮存 防渗层 防渗层材质 防渗层厚度(mm)渗透系数(cm/s)分析与鉴别单元 分析鉴别 化验室/有机物回收单元 加热 加热炉 处理能力(t/h 或 t/a)蒸馏 蒸馏釜(精馏釜)处理能力(t/h 或 t/a)冷凝器 换热面积(m2)萃取 萃取釜 处理能力(t/h 或 t/a)10 续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生产设

36、施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 废活性炭再生单元 洗涤 洗涤釜 处理能力(t/h 或 t/a)压滤 压滤机 处理能力(t/h 或 t/a)干燥 干燥机 处理能力(t/h 或 t/a)筛分 筛分机 处理能力(t/h 或 t/a)热再生 流化床、移动床、固定床和旋转炉等 处理能力(t/h 或 t/a)出炭 出炭机 处理能力(t/h 或 t/a)化学洗涤 酸洗槽、碱洗槽、水洗槽 处理能力(t/h 或 t/a)余热回收 余热锅炉 额定出力(t/h 或 MW/h)废催化剂再生单元 吹扫清灰 吸尘器、空压机等 风量(m3/h)筛分 筛分机 处理能力(t/h 或 t/a)清洗 超声波清洗池、水洗池、酸洗池等 处理能力

37、(t/h 或 t/a)浸渍活化 浸渍池 处理能力(t/h 或 t/a)烧炭 网带窑、转炉、加热炉等 处理能力(t/h 或 t/a)氯化更新 活化炉 处理能力(t/h 或 t/a)还原 还原装置 处理能力(t/h 或 t/a)热处理 干燥炉、煅烧炉等 处理能力(t/h 或 t/a)废包装容器清洗单元 倒残 残液收集设备 处理能力(t/h 或 t/a)破碎 破碎机 处理能力(t/h 或 t/a)分选 分选机 处理能力(t/h 或 t/a)浸泡 浸泡槽 处理能力(t/h 或 t/a)清洗 清洗设备 处理能力(t/h 或 t/a)烘干/吹干 烘干/吹干设备 处理能力(t/h 或 t/a)补漆 喷漆设备

38、 处理能力(t/h 或 t/a)废线路板回收单元 破碎 破碎机 处理能力(t/h 或 t/a)分选 分选机 处理能力(t/h 或 t/a)公用单元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m3/d)废气处理 废气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m3/h)自身产生的固体废物治理a 贮存设施 贮存能力(t 或 m3)自行利用设施b 利用能力(t/h 或 m3/h 或 t/a 或 m3/a)自行处置设施b 处置能力(t/h 或 m3/h 或 t/a 或 m3/a)其他 其他(自行填写)其他(自行填写)其他(自行填写)注: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和生产设施。a与主体生产设施一致的,可不用单独填写。b应

39、填写具体的利用、处置工艺。4.4.1.2 产品名称、质量标准、生产能力及运行时间 a)产品名称 有机物回收单元的主要产品包括各种有机物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废活性炭再生单元的主要产品是再生后的活性炭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废催化剂再生单元的主要产品是再生后的催化剂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废包装容器清洗的主要产品包括清洗后的包装容器、废塑料、废钢铁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废线路板回收的主要产品为金属粉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11 b)产品质量标准 排污单位应按照 GB 34330 规定,填报产品应符合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名称。c)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 危险废物利用排污单位生产能力为危险

40、废物设计处理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计量单位为 t/a。d)运行时间 年运行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4.4.1.3 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4.2 利用的危险废物与利用能力 危险废物利用排污单位利用的危险废物,分为外来的和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利用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报利用的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废物代码、危险特性,以及设计年利用能力、

41、计量单位(t/a)、来源(外来/自身产生)等信息。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核准经营规模、废物类别进行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求,增加危险废物来源信息证明材料附件要求。4.4.3 主要辅料及燃料 4.4.3.1 辅料 辅料主要包括废催化剂清洗药剂、废催化剂活化药剂、废包装桶清洗药剂、废水处理药剂、废气处理药剂等。辅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根据 GB 8978 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其占比即在辅料中的含量,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辅料的设计年使用量为与利用能力相匹配的辅料的年使用量(

42、以 t 计),按设计使用量或上一年实际使用量填写。4.4.3.2 燃料 燃料主要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炭、生物质燃料、其他。固体燃料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发分、增加填写水分。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12 燃料的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年使用量(以 t 或 Nm3计),按设计使用量或上一年实际使用量填写。4.4.4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4.4.1 废气 排

43、污单位应填报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a)废气产排污情况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排放口类型等填报内容见表 6。b)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c)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及附录 C

44、 进行填报。如采用不属于第 6 部分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d)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表 6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情况一览表 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 主要生产主要生产单元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废气产排排污环节污环节 污染污染物种类物种类 排放排放 形式形式 排放口排放口 类型类型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a 贮存单元 仓库式贮存设施、固定顶储罐、浮顶储罐 贮存 污染物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分析与

45、鉴别单元 化验室 化验 污染物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有机物回收单元 加热炉 热处理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9078 冷凝器 冷凝 非甲烷总烃、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废活性炭再生单元 干燥机 干燥 颗粒物、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筛分机 筛分 颗粒物、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流化床、移动床、固定床和旋转炉等 热处理 颗粒物、二氧化硫、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9078 出炭机 出炭 颗粒物、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酸洗槽 酸洗 污染物b 有

46、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13 续表 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 主要生产主要生产单元单元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产排污环节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 排放排放 形式形式 排放口排放口 类型类型 排放标准排放标准a 废催化剂再生单元 吸尘器、空压机等 清灰 颗粒物、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筛分机 筛分 颗粒物、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网带窑、转炉、加热炉等 烧炭 颗粒物、二氧化硫、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9078 活化炉 氯化更新 氯化氢、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干燥炉、煅烧炉等 干燥、煅烧 颗粒

47、物、二氧化硫、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9078 废包装容器清洗单元 破碎机 破碎 颗粒物、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分选机 分选 颗粒物、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清洗设备 清洗 污染物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烘干/吹干设备 烘干/吹干 污染物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喷漆设备 补漆 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废线路板回收单元 破碎机 破碎 颗粒物、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分选机 分选 颗粒物、其他b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公用单元 废水处理设施 废

48、水处理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GB 14554 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 主要生产主要生产单元单元 产排污环节产排污环节 厂界控制项目厂界控制项目 执行标准执行标准a 贮存单元 贮存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GB 14554 其他b GB 16297 分析与鉴别单元 化验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GB 14554 其他b GB 16297 有机物回收 蒸馏、冷凝、萃取 非甲烷总烃、其他b GB 16297 废水处理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GB 14554 废活性炭再生 筛分、再生、出炭 颗粒物、其他b GB 16297 废水处理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GB 14554 废催

49、化剂再生 清灰、筛分、烧炭、氯化更新、干燥、煅烧 颗粒物、氯化氢、其他b GB 16297 废水处理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GB 14554 废包装容器清洗 破碎、清洗、烘干、喷漆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其他b GB 16297 废水处理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GB 14554 废线路板回收 破碎、分选 颗粒物、其他b GB 16297 公用单元 废水处理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GB 14554 注: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和生产设施对应的废气产排污环节。a若相应排放标准有修订或制定新的行业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b根据环境影

50、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危险废物特性,从相应排放标准中选取废气污染物项目。4.4.4.2 废水 排污单位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a)废水产排污情况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口名称、排 14 放口类型填报内容见表 7。b)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污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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