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pdf(5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847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cement 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7-27 发布2017-07-27 实施环环 境境 保保 护护 部部发 布i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产排污环节对
2、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8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7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88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2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810合规判定方法.32附录A(资料性附录)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错峰生产要求.35附录B(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6附录C(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8附录D(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0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
3、,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4、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7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07 月 27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
5、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9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76
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
7、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2HJ 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20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14 号
8、)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 第 81 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 第 72 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 第 22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水泥工业排污
9、单位cement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进行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3.3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
10、要求4.1基本原则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3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
11、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水泥制造”)、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文件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其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其文件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主要产品及产能4.3.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水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表 1水泥
12、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矿山开采爆破系统潜孔钻机、其他进尺:m/h破碎系统颚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台时产量:t/h筛分机粒径:mm输送皮带、其他输送能力:t/h熟料生产破碎系统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其他台时产量:t/h筛分机粒径:mm贮存及预均化系统石灰石堆场、铝质原料堆场、硅质原料堆场、铁质原料堆场、原煤堆场、生料库、熟料库、其他堆场储量:t容积:m3生料制备系统球磨机、辊压机筒体内径:m筒体长度:m立式生料磨、其他磨盘直径:m煤粉制备系统球磨机筒体内径:m筒体长度:m立式磨机、其他磨盘直径:m熟
13、料煅烧系统预热器列数:列级数:级4续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熟料生产熟料煅烧系统分解炉筒体内径:m有效容积:m3水泥窑筒体内径:m筒体长度:m冷却机面积:m2余热发电系统SP 或 PH 锅炉、AQC 锅炉、汽轮机额定蒸发量:t/h发电机额定功率:MW冷却塔、其他冷却水量:m3/h输送系统输送皮带、斗提、其他输送能力:t/h转运站/协同处置贮存系统固体废物贮存池、贮存罐、贮存仓、贮存库、其他储量:t容积:m3预处理系统破碎机、筛分机、风选机、干燥机台时产量:t/h气化炉、热盘炉、其他筒体内径:m输送系统输送皮带、斗提、螺旋输送装置输送能力:t/h转运站、其他/水泥粉磨贮存系统石膏堆
14、场、粉煤灰库、水泥库、其他混合材堆场储量:t容积:m3破碎系统破碎机台时产量:t/h筛分机粒径:mm水泥粉磨系统球磨机、辊压机、选粉机筒体内径:m筒体长度:m立式水泥磨磨盘直径:m水泥包装系统包装机台时产量:t/h散装机散装能力:t/h物料烘干系统烘干机筒体内径:m筒体长度:m输送系统输送皮带输送能力:t/h转运站、其他/公用单元供水处理系统软化水制备设备、其他小时制备量:t/h输送系统输送皮带、转运站、其他输送能力:t/h装卸系统装卸船机输送能力:t/h4.3.2生产设施编号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
15、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54.3.3产品名称分为熟料、水泥。4.3.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熟料产能计量单位为 t/d,水泥产能计量单位为万 t/a。4.3.5设计年生产时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4.3.6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4.4.1种类分为原辅料、燃料。4.4.2原辅料4.4.2.1名称熟料生产分为石灰质原料(石灰石、白垩、大理石、石灰质泥岩、电石
16、渣、其他)、铁质校正原料(硫酸渣、铁矿石、转炉渣、其他)、硅质校正原料(硅藻土、硅藻石、砂岩、鹅卵石、粉煤灰、粉砂岩、河砂、其他)、铝质校正原料(电炉渣、铝矾土、煤矸石、铁矾土、炉渣黄土、黏土、页岩、泥岩、粉砂岩、河泥、粉煤灰、其他)。协同处置分为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厨余、其他)、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水泥粉磨分为熟料、缓凝剂(天然石膏、磷石膏、脱硫石膏、其他)、混合材(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砂岩、石灰石、火山灰、废石、电炉渣、烧结煤矸石、其他)。其他辅料包括工艺过程中添加的辅料以及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
17、学品等,如:氨水、尿素、熟石灰、添加剂、其他。4.4.2.2设计年使用量应填报原辅材料设计年使用量。4.4.2.3成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填报氯、氟、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等有毒有害成分占比。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3燃料4.4.3.1名称6分为燃煤、柴油、重油、其他。4.4.3.2设计年使用量应填报燃料的设计年使用量。4.4.3.3成分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4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
18、明的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一般原则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4.5.2废气4.5.2.1产污环节矿山开采包括石灰石破碎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熟料生产包括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烘干机(磨)、煤磨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协同处置包括贮存、预处理、旁路放风(若有)排气设施等
19、。水泥粉磨包括烘干机(若有)、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公用单元包括转运站、装卸船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4.5.2.2污染物种类根据 GB 4915、GB 30485、GB 14554 等标准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 第 22 号)确定各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具体见表 2。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2.3治理设施名称包括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若有)、脱硝系统等,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生产线还包括贮存、预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等。4.5.2.4污染治理工艺包括除尘设施(三电场静电除尘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五电场
20、静电除尘器;玻纤袋式除尘器、聚酯袋式除尘器、诺梅克斯袋式除尘器、聚酰亚胺袋式除尘器、聚四氟乙烯袋式除7尘器、其他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干法、半干法、湿法)、脱硝设施(低氮燃烧、分级燃烧技术、SNCR、其他)、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贮存、预处理装置的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法、生物除臭法、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其他)等。4.5.3废水4.5.3.1类别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熟料生产包括设备冷却排污水、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排污水、辅助生产废水(机修废水等);协同处置还包括贮存、预处理产生的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水泥粉磨包括设备冷却排污水、辅
21、助生产废水(机修废水等)。4.5.3.2污染物种类根据 GB 8978、GB/T 31962 等标准确定各废水产污环节污染物,具体见表 2。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3.3治理设施名称包括废污水处理系统,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还可能包括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4.5.3.4污染治理工艺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渗滤液及其他生产废水还包括深度处理(超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其他)、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置、其他。4.5.3.5排放去向及排放
22、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
23、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4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8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
24、(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4.5.5可行技术可行技术填报应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4.5.6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7排放口类型根据水泥工业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将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囱(窑尾烟囱)、冷却机烟囱(窑头烟囱),其余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根据水泥工业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分为外排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设
25、施或车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4.6其他要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5.1.1废气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冷却机、煤磨、水泥磨、烘干机(磨)、包装机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具体见表 2。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
26、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95.1.2废水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表 2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废气有组织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排放口类
27、型污染物矿山开采破碎机各装置排气筒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熟料生产破碎机各装置排气筒一般排放口颗粒物通风生产设备(原辅料、燃料、生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储库等)生料磨(若有独立排放口的烘干磨)各装置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a、氮氧化物(以 NO2计)a煤磨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窑尾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氟化物(以总 F 计)、汞及其化合物、氨窑尾烟囱b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氨、氯化氢、氟化氢、二噁英类、(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 Tl+Cd+Pb+As 计)、(铍、铬、锡、锑、铜、钴、锰、镍
28、、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Cu+Co+Mn+Ni+V 计)、TOC冷却机(窑头)c窑头烟囱颗粒物协同处置旁路放风设施独立旁路放风排气筒d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氨、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氯化氢、氟化氢、(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l+Cd+Pb+As 计)、(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Cu+Co+Mn+Ni+V 计)、二噁英类独立旁路放风排气筒e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氨、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氯化氢、氟化氢、(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l+Cd+Pb+As
29、计)、(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Cu+Co+Mn+Ni+V 计)、二噁英类、TOC10续表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排放口类型污染物协同处置贮存、预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设施排气筒d,f一般排放口臭气浓度、硫化氢、氨、颗粒物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设施排气筒e,f臭气浓度、硫化氢、氨、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水泥粉磨烘干机烘干机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a、氮氧化物(以 NO2计)a水泥磨各装置排气筒颗粒物破碎机包装机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熟料、水泥、混合材、石膏等输送设备、料仓和储库等)公用单元转运站各装置排气筒颗粒物装卸船机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废气
30、无组织排放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厂界颗粒物、氨g厂界d颗粒物、氨g、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e颗粒物、氨g、硫化氢、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废水废水类别废水排放口排 放 口类型污染物生产废水设备冷却排污水外排口、设施或车间排放口一 般 排放口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排污水h机修等辅助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垃圾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f外排口、设施或车间排放口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氟化物、氨氮、总磷、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生活污水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11续表废水类别废水排放口排放口类型污染物a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
31、的烘干设备或利用窑尾余热烘干物料经独立排气筒排放废气的工艺。b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c适用于采用新型干法窑。d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e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f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还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其他污染物。g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以及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预处理设施产生氨无组织排放的排污单位。h适用于配套余热锅炉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5.2许可排放限值5.2.1一般原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
32、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无组织废气按照厂界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独立粉磨站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
33、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计算过程。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5.2.2许可排放浓度5.2.2.1废气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4915、GB 30485、GB 14554 以及地方排放标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 第22 号)从严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年 第 14 号)的要求执行
34、。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度(二噁英类为连续 3 次测定均值);执行 GB 14554 的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口为小时排放速率(臭气浓度为一次测定值),无组织排放为小时均12值浓度(臭气浓度为一次测定值)。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5.2.2.2废水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8978、GB/T 31962 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
35、日均浓度(pH 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8978 中附录 A 的要求确定。5.2.3许可排放量5.2.3.1一般原则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应明确主要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和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12 个月,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进行细化。特殊时段许可排
36、放量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和错峰生产时段(具体要求见附录 A)月许可排放量。对于有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或者地方政府有要求的,还可明确各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5.2.3.2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根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产能确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典型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见表 3。a)年许可排放量1)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1年许可jjnkjEEE(1)式中:年许可jE排污单位第 j 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主要排放口jE第 k 条生产线主要排放口第 j 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一般排放口jE
37、第 k 条生产线一般排放口第 j 项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t/a。2)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1391主要排放口10TGQCEiijnij(2)式中:ijC第 i 个主要排放口第 j 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3;iQ第 i 个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见表 3),m3/t 熟料;G主要产品产能,t 熟料/d;T年运行时间,d/a。注:对于实行错峰生产的,年运行时间为(365-cT),cT为错峰生产天数;对于不实行错峰生产的,年运行时间按照 4.3.5 确定。3)一般排放口年排放量9n1一般排放口10TGQCEiijij(3)式中:ijC第 i 类一般排放口第 j 项大气污染物许可
38、排放浓度限值,mg/m3;iQ第 i 类一般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见表 3),m3/t 产品;G主要产品产能,t 产品/d;注 1:表 3 中第 3、4 类排放口对应的产品产能为熟料产能;表 3 中第 5、6 类排放口对应的产品产能为水泥产能。T年运行时间,d/a。注 2:对于表 3 中第 3、4 类排放口,不实行错峰生产时对应的年运行时间按照 4.3.5 确定,实行错峰生产时对应的年运行时间为(365-cT);对于表 3 中第 5、6 类排放口,不实行错峰生产时和错峰生产期间粉磨单元不停运时对应的年运行时间按照 4.3.5 确定,错峰生产期间粉磨单元停运时对应的年运行时间为(365-cT
39、)。表 3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基准排气量表序号主要生产单元排放口排放口类别主要污染物基准排气量1熟料生产窑头(冷却机)主要排放口颗粒物1800m3/t 熟料2窑尾(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a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500m3/t 熟料3煤磨一般排放口颗粒物460m3/t 熟料4熟料库前其他一般排放口b一般排放口颗粒物600m3/t 熟料5水泥粉磨水泥磨一般排放口颗粒物1550m3/t 水泥6熟料库后其他一般排放口c一般排放口颗粒物600m3/t 水泥14续表序号主要生产单元排放口排放口类别主要污染物基准排气量a生产特种水泥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或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熟料)制
40、造排污单位,窑尾基准排气量系数放大 1.1 倍;对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该基准排气量包括旁路放风设施的排气量。b熟料库前其他一般排放口是自破碎工序到熟料出库所有一般废气排放口(除煤磨),包括原辅料、燃料、生料输送设备、料仓、储库等废气排放口。c熟料库后其他一般排放口是自辅材破碎工序至水泥出库所有一般废气排放口(除水泥磨),包括熟料、水泥、混合材、石膏等输送设备、料仓、储库以及破碎机、包装机等废气排放口。b)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冬防(现阶段主要指错峰生产)文件等,根据停产、限产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和
41、产量控制要求。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排污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应当按照新的停产、限产等要求进行排放,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可证当中明确。1)重污染天气日许可排放量重污染天气下,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污染物排放削减比例等要求,确定重污染天气下的日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为:)-1(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日许可EE(4)式中:日许可E水泥工业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t/d;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E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与排污单位实际运行天数的比值,t/d;重污染
42、天气应对期间排放量削减比例。2)错峰生产时段月许可排放量按照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水泥错峰生产文件要求,确定错峰生产期间的月许可排放量。对于停窑不停水泥磨的,计算公式为:91月许可10TGQCEiijnij(5)式中:月许可jE水泥工业排污单位错峰生产月许可排放量,t/mo;jiC水泥粉磨单元第 i 类排放口第 j 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3;iQ水泥粉磨单元第 i 类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见表 3),m3/t 水泥;G主要产品产能,t 水泥/d;T运行时间,d/mo。为错峰生产月的自然天数。对于窑、磨全停的,月许可jE=0。155.2.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对于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
43、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 4。表 4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序号主要生产单元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重点地区a一般地区1矿山开采(1)矿山机械钻孔机应配置除尘器或其他有效除尘设施;(2)矿山爆破采用微差爆破等扬尘较低的爆破技术,爆堆应喷水;(3)运矿道路应进行适当硬化并定期洒水,道路两旁进行绿化;(4)运输皮带封闭,矿石厂外汽运车辆应采用封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5)石灰石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5)石灰石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袋式除尘器2熟料生产原辅料堆存(1)粉状物料全部密闭储存,
44、其他物料全部封闭储存。(1)粉状物料密闭储存,其他块石、粘湿物料、浆料等辅材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原辅料转运(2)运输皮带、斗提、斜槽等应全封闭,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高效袋式除尘器。(2)运输皮带、斗提、斜槽等应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等装卸过程也可采取其他有抑尘措施的运输方式,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袋式除尘器。原煤储存(3)原煤采用封闭储库,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配套洒水抑尘装置。煤粉制备及转运(4)煤粉采用密闭储仓(5)运输皮带、绞刀、斜槽等应封闭,各转载、破碎、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尘罩并配
45、备高效除尘器。(5)运输皮带、绞刀、斜槽等应封闭,各转载、破碎、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尘罩并配备除尘器。熟料储存(6)熟料全部封闭储存(6)熟料封闭储存,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存储,并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熟料输送及转运(7)运输皮带、斗提等应封闭,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尘罩并配置高效袋式除尘器,库顶等泄压口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7)运输皮带、斗提等应封闭,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尘罩并配置袋式除尘器,库顶等泄压口应配备袋式除尘器。(8)熟料散装车辆应采用封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脱硝(9)氨水用全封闭罐车运输、配氨气回收或吸收回用装置、氨罐区设氨气泄漏检测设施。
46、16续表序号主要生产单元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重点地区a一般地区3协同处置(1)固体废物密闭贮存、转载、预处理处于微负压状态并将废气引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2)贮存、预处理排气筒设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装置;(3)筛余、飞灰等密闭储存。4水泥粉磨物料堆存(1)粉状物料全部密闭储存,其他物料全部封闭储存。(1)粉状物料全部密闭储存,其他块石、粘湿物料、浆料等辅材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堆存(2)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运输,各物料破碎、转载、下料口应设置集尘罩并配置高效袋式除尘器,库顶等泄压口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2)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运输,对块石、粘
47、湿物料、浆料等装卸过程也可采取其他有抑尘措施的运输方式,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尘罩并配备袋式除尘器,库顶等泄压口配备袋式除尘器。(3)粉煤灰采用密闭罐车运输水泥散装(4)水泥散装采用密闭罐车,散装应采用带抽风口的散装卸料装置,物料装车与除尘设施同步运行。包装运输(5)包装车间全封闭;(6)袋装水泥装车点位采用集中通风除尘系统。5公用单元码头发运(1)物料采用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运输,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尘罩并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库顶等泄压口配备高效袋式除尘器;(2)水泥及熟料等物料采用密闭库存储;(3)装卸船机配备高效袋式收尘器。(1)物料采用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运输,各
48、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尘罩并配备袋式除尘器;库顶等泄压口配备袋式除尘器;(2)水泥及熟料等物料采用密闭库存储,其他块石、粘湿物料、浆料等辅材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装卸船机配备袋式收尘器。其他(4)厂区、码头运输道路全硬化,定期洒水,及时清扫;(5)各收尘器、管道等设备应完好运行,无粉尘外溢;(6)厂区设置车轮清洗、清扫装置。a是指执行 GB 4915 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5.2.5其他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
49、防治要求。17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6.1一般原则本标准参照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 年 第81 号)提出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
50、可行性。6.2废气6.2.1可行技术对于水泥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一般采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即可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窑尾产生的氮氧化物,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方法(SNCR)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低氮燃烧技术(低氮燃烧器、分解炉分级燃烧技术)组合降氮技术可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当原燃料中有机硫和硫化物硫含量较高导致二氧化硫超标时,应采用干法、半干法或湿法脱硫技术,以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对于重金属、氯化氢、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通过源头配料控制、入窑物料成分控制、水泥窑生产过程控制、末端协同控制,可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具体见附录 B。6.2.2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