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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HJ 863.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 lead and zinc smelting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9-29 发布2017-09-29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发布i目目次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 产排污节点
2、、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8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5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6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710 合规判定方法.9附录 A(资料性附录)锌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12附录 B(资料性附录)锌冶炼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12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13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22附录 E(资料性附录)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23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
3、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
4、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9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09 月 29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20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铅锌冶炼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
5、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铅锌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独立以铅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和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
6、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493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2049-20
7、15铅冶炼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BAT-7铅冶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2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201排污许可证申请
8、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20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HJ-201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2年第 1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 lead and zinc smelting pollutant emi
9、ssion unit指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3.2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 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
10、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HJ 203负法律责任。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
11、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 NO2计)总量指标(t/a)(仅适用于特别排放限值区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铅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汞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总铅总量指标(t/a)、总砷总量指标(t/a)、总镉总量指标(t/a)、总汞总量指标(t/a),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补充填报。4.3主要产品及产能4.3.1 一般原则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
12、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具体分类如下:a)铅冶炼:分为备料、熔炼还原、烟气制酸、烟化、铅精炼、铜浮渣处理、公用单元等;b)湿法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浸出净化、锌电解、浸出渣处理、公用单元等;c)电炉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电炉熔炼、渣处理、锌精馏、公用单元等;d)竖罐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调和制团、焦结蒸馏、渣处理、锌精馏、公用单元等;e)密闭鼓风炉熔炼(ISP 法):分为备料、烧结、烟气制酸
13、、密闭鼓风炉熔炼、烟化、铅精炼、铜浮渣处理、锌精馏、煤气净化、公用单元等。4.3.3 主要生产工艺主要生产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铅冶炼:分为富氧底吹(顶吹、侧吹)熔炼鼓风炉还原炼铅工艺、富氧底吹(顶吹、侧吹)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工艺、闪速熔炼(基夫赛特法、铅富氧闪速熔炼)工艺;b)湿法炼锌:分为常规浸出法、高温高酸法、氧压浸出法、富氧常压浸出法等;4c)火法炼锌:分为电炉炼锌、竖罐炼锌、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4.3.4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铅冶炼: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熔炼-还原工序(包括熔炼炉、还原炉等)、烟气制酸工序(包
14、括制酸系统等)、烟化工序(烟化炉)、铅精炼工序(包括熔铅锅、电解槽、电铅锅等)、铜浮渣处理工序(包括反射炉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选填项为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等,熔炼还原工序的圆盘浇铸机、铸渣机等;b)湿法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焙砂仓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湿法浸出-净化工序(包括浸出槽、净化槽等)、锌电解工序(包括电解槽、感应电炉等)、浸出渣处理工序(包括回转窑、多膛炉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冷却圆筒等,锌电解工序的铸锭机等;c)电炉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沸腾焙
15、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焙砂仓等)、熔炼工序(包括电炉、回转窑或烟化炉)、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等,电炉熔炼工序的保温槽、冷凝器等;d)竖罐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焙砂仓等)、调和制团工序(包括棒磨机、轮碾机、制团机等)、焦结蒸馏工序(包括焦结炉、竖罐蒸馏炉等)、蒸馏残渣处理工序(包括漩涡熔炼炉等)、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房、煤气发生炉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等,锌精馏工序的保温槽、
16、冷凝器等;e)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烧结工序(包括烧结机、破碎机等)、密闭鼓风熔炼工序(包括密闭鼓风炉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铅电解工序(包括熔铅锅、电解槽、电铅锅等)、铜浮渣处理工序(包括反射炉等)、锌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房、煤气发生炉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冷却圆筒等,铅电解工序浇铸机等,粗锌精馏工序的保温槽、冷凝器等。4.3.5 生产设施编号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
17、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4.3.6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铅冶炼:生产设施中熔炼炉、还原炉、熔铅锅、电铅锅、烟化炉、回转窑、反射炉HJ 205等的炉型、处理能力,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b)锌冶炼:沸腾焙烧炉、烧结机、密闭鼓风炉、电炉、焦结炉、竖罐蒸馏炉、漩涡炉、烟化炉、回转窑、多膛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等的炉型、处理能力,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4.3.7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为必填
18、项,具体要求如下:a)铅冶炼:分为粗铅、电铅、硫酸等;b)锌冶炼:分为锌焙砂、电锌、粗锌、精锌、硫酸等。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4.3.10 其他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
19、料;b)原辅材料名称:1)铅冶炼:原料包括铅精矿、粗铅、含铅废料等,辅料包括纯碱等;2)锌冶炼:原料包括锌精矿、铅锌混合精矿、氧化锌矿、锌焙砂、粗锌、次氧化锌、含锌废料等,辅料包括硫酸、氯化铵、锌粉等。c)原辅材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d)燃料名称:煤、焦炭、重油、天然气等;e)燃料成分: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中硫分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 t/a 或万 m3/a;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h)上述 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
20、。6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 一般原则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4.5.2 废气4.5.2.1 产污环节铅冶炼、湿法炼锌、电炉炼锌、竖罐炼锌、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的产排污节点如下:a)铅冶炼包括备料、制酸系统(熔炼炉烟气)、还原炉、烟化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锅炉、环境集烟等;b)湿
21、法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浸出槽、净化槽、多膛炉、回转窑、锌熔铸、锅炉等;c)电炉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电炉、烟化炉(回转窑)、锌精馏系统、锅炉、环境集烟等;d)竖罐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焦结炉、竖罐蒸馏炉、漩涡炉、锌精馏系统、锅炉等;e)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包括备料、制酸系统(烧结机烟气)、烧结机头、破碎机、密闭鼓风炉、烟化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锌精馏系统、锅炉、环境集烟等。4.5.2.2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13271、GB 25466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2
22、.3 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等。4.5.2.4 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治理工艺(湿法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等)、脱硫设施治理工艺(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金属氧化物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双碱法、双氧水脱硫法等)、脱硝设施治理工艺(SCR、SNCR 等)。HJ 2074.5.3 废水4.5.3.1 类别铅锌冶炼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污酸、酸性废水、一般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4.5.3.2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25466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3.3 治理设
23、施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4.5.3.4 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石灰中和法、高密度泥浆法、硫化法、石灰-铁盐(铝盐)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等)。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回用
24、等)。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4 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
25、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5 排放口信息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1。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8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4.5.6 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铅锌冶炼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铅锌冶炼工
26、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4.6 其他要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
27、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5.1 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见表 1。排污单位应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表 1产排污节点、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一览表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排放口类型污染因子备注铅冶炼废气有组织排放备料系统备料排气筒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制酸系统(熔炼炉烟气)制酸尾气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
28、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HJ 209续表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排放口类型污染因子备注还原炉+烟化炉脱硫尾气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部分排污单位还原炉烟气送制酸熔炼炉、还原炉、烟化炉环境集烟环境集烟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熔铅(电铅)锅熔铅(电铅)锅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浮渣反射炉反射炉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锅炉锅炉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汞及其化合物、
29、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锌冶炼废气有组织排放备料系统备料排气筒一般排放口颗粒物湿法炼锌制酸系统(沸腾炉烟气)制酸尾气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浸出槽浸出槽排气筒一般排放口硫酸雾净化槽净化槽排气筒一般排放口硫酸雾感应电炉熔铸烟气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回转窑(烟化炉)回转窑(烟化炉)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多膛炉多膛炉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锅炉锅炉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汞及其化合
30、物、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备料系统备料排气筒一般排放口颗粒物电炉炼锌制酸系统(沸腾炉烟气)制酸尾气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电炉环境集烟环境集烟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回转窑(烟化炉)回转窑(烟化炉)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锌精馏系统锌精馏系统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10续表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排放口类型污染因子锅炉锅炉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31、氧化物(以 NO2计)、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备料系统备料排气筒一般排放口颗粒物竖罐炼锌制酸系统(沸腾炉烟气)制酸尾气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焦结蒸馏系统焦结蒸馏系统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漩涡炉漩涡炉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锌精馏系统锌精馏系统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锅炉锅炉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
32、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烧结备料系统烧结备料排气筒一般排放口颗粒物ISP 法烧结机头烧结机头排气筒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制酸系统(烧结烟气)制酸尾气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烧结料破碎系统烧结料破碎排气筒一般排放口颗粒物熔炼备料系统熔炼备料排气筒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密闭鼓风炉环境集烟环境集烟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烟化炉烟化炉烟囱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
33、2计)熔铅(电铅)锅熔铅(电铅)锅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浮渣反射炉反射炉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锌精馏系统锌精馏系统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锅炉锅炉烟囱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铅锌冶炼废气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二氧化硫、颗粒物、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HJ 2011续表铅锌冶炼废水排放废水类别排放口排放口类型污染因子生产废水废水总排放口主要排放口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
34、氮、总锌、总铜、硫化物、氟化物、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注:氮氧化物(以 NO2计)只适用于特别排放限值区域;锅炉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只适用于燃煤锅炉。5.2 许可排放限值5.2.1 一般规定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以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和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
35、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5.2.2 许可排放浓度5.2.2.1 废气
36、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3271、GB 25466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度。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125.2.2.2 废水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25466 确定,许可浓度排放
37、为日均浓度(pH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5.2.3 许可排放量5.2.3.1 一般规定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中,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 12 个月。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废气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仅适用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排污单位)、铅及其化合物
38、、汞及其化合物。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砷、总汞、总镉。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保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2.3.2 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5.2.3.2.1 废气a)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如下:EEi许可i主要排放口(1)式中:Ei许可为排污单位第 i 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Ei主要排放口许可为排污单位第 i 项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t/a。b)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91
39、10RQjnjiicE主要排放口(2)式中:Ei为主要排放口第 i 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Ci为第 i 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R 为第主要产品设计产能,t/a;Qj为第 j 个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t 产品,参照表 2 取值。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各主要排放口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与表 2 中基准排气量乘积应不超过表 3 给出重金属废气排放绩效,否则主要排放口重金属许可量计算方法参照公式(3)进行核算。HJ 2013c)主要排放口重金属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610重金属重金属iiGRE(3)式中:重金属iE为主要排放口第 i 种重金属大气污染物
40、许可排放量,t/a;R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t/a;重金属iG为第 i 中重金属大气污染物排放绩效值,g/t 产品,参照表 3 取值。表 2铅锌冶炼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基准排气量表单位:m/t 产品1行业类型产排污节点排放口基准烟气量(干烟气)备注铅冶炼制酸系统(熔炼炉烟气)制酸尾气烟囱3000还原炉+烟化炉脱硫尾气烟囱6000部分排污单位还原炉烟气送制酸熔炼炉、还原炉、烟化炉环境集烟环境集烟烟囱20000锌冶炼制酸系统(沸腾炉烟气)制酸尾气烟囱5000湿法炼锌回转窑(烟化炉)回转窑(烟化炉)烟囱5000制酸系统(沸腾炉烟气)制酸尾气烟囱5000电炉炼锌电炉环境集烟环境集烟烟囱8000回转炉(烟化
41、炉)回转窑(烟化炉)烟囱5000制酸系统(沸腾炉烟气)制酸尾气烟囱5000竖罐炼锌焦结蒸馏系统焦结蒸馏系统烟囱20000漩涡炉漩涡炉烟囱5000烧结机头烧结机头排气筒4500ISP 法制酸系统(烧结机烟气)制酸尾气烟囱5000密闭鼓风炉环境集烟环境集烟烟囱10000烟化炉烟化炉烟囱2500注:1、产品产量以电铅、电锌(精锌)计,单独生产粗铅、锌焙砂、粗锌的铅锌冶炼企业,产量应折电铅、电锌(精锌)计;2、外购锌焙砂、粗铅、粗锌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该部分铅、锌产量只计入与其相关的生产单元。3、ISP 法产品产量为铅、锌产品产量之和。14表 3铅锌冶炼排污重金属大气污染物排放绩效值行业类型重金属类
42、别排放绩效(g/t 产品1)铅冶炼铅及其化合物31.53汞及其化合物0.124锌冶炼湿法炼锌铅及其化合物3.463汞及其化合物0.385火法炼锌(ISP 法除外)铅及其化合物5.528汞及其化合物0.512ISP 法铅及其化合物21.306汞及其化合物0.390注:1、产品产量以电铅、电锌(精锌)计,单独生产粗铅、锌焙砂、粗锌的铅锌冶炼企业,产量应折电铅、电锌(精锌)计;2、外购锌焙砂、粗铅、粗锌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该部分铅、锌产量只计入与其相关的生产单元。3、ISP 法产品产量为铅、锌产品产量之和。d)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排污单位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3)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
43、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日许可-1EE(3)式中:日许可E为铅锌冶炼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许可排放量,t;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E为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产量或排放量减少比例。5.2.3.2.2 废水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设计产能进行核算。a)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用下式计算:-610RQCDii(4)式中:Di为主要排
44、放口第 i 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Ci为第 i 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R 为主要产品的设计产能,t/a;Q 为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 产品,取值参见表 4。b)年许可排放量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总铅、总砷、总镉、总汞年许可排放量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许可量则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年许可量,按照公式(4)进HJ 2015行核算,其中 Ci取值参照 GB 25466 中污染因子浓度,基准排水量 Qi取值参加表 4。表 4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基准排水量取值表单位:m/t 产品序号排放口排污口类型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主要
45、排放口2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主要排放口8注:1、产品产量以电铅、电锌(精锌)计,单独生产粗铅、锌焙砂、粗锌的铅锌冶炼企业,产量应折电铅、电锌(精锌)计;2、外购锌焙砂、粗铅、粗锌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该部分铅、锌产量只计入与其相关的生产单元。3、ISP 法产品产量为铅、锌产量之和。5.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节点和控制措施见表 5。表 5铅锌冶炼排污单位生产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序号工序指标控制措施1运输(1)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2)厂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式。皮带通廊应封闭,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
46、等抑尘措施;或设置集气除尘设施。(3)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及时清扫、并采取洒水、喷雾或抑尘措施。(4)运输车辆驶离厂区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2冶炼(1)原辅料、燃料等粉状物料应贮存于封闭厂房,精矿装卸、输送、配料、精矿干燥、给料等备料过程产尘点应设置集气收尘设施。(2)铅冶炼熔炼炉、还原炉加料口、出铅口、出渣口,烟化炉加料口、出渣口,浮渣反射炉加料口、放冰铜口、出渣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套除尘脱硫设施,溜槽应设置盖板;熔铅(电铅)锅生产过程密闭,加料口、出铅口及扒渣过程应设置集气收尘设施。(3)湿法炼锌浸出槽、净化槽等应设置抽风及酸雾净化装置;火法炼锌炉窑加料口、出料口、出渣口应设
47、置集气罩,并配套除尘脱硫设施。5.2.5 其他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6.1 一般原则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16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
48、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对于废气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6.2 废气推荐可行技术铅锌冶炼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通常采用湿法除尘、袋式除尘、静电除尘等;冶炼炉窑产生的二氧化硫,通常采用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金属氧化物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吸收法、双碱法、双氧水脱硫法等。本标准推荐的铅冶炼排污单位废气可行技术参照 HJ-BAT-7,锌冶炼排污单位废气可行技术具体见附录 A。6.3 废
49、水推荐可行技术铅锌冶炼生产过程产生的污酸一般采用硫化法+石灰石/石灰中法、石灰+铁盐法处理,处理后污酸后液与酸性废水合并处理;酸性废水一般采用石灰中和法、高密度泥浆法(HDS法)、石灰+铁盐(铝盐)法、硫化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本标准推荐的铅冶炼排污单位废水可行技术参照 HJ-BAT-7,锌冶炼排污单位废水可行技术具体见附录 B。6.4 运行管理要求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特殊时段,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7
50、自行监测管理要求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1 一般原则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 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热水锅炉和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按照 HJ 820 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铅锌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HJ